國中學生德育成績之考查
摘錄「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德育成績之考查
(教育部臺(87)參字第八七○九四八九二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章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
第 七 條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 款規定,分別予以加減: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 五分為限。
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無故曠課者,每節減○.五分。遲到每節減○‧二分。
早讀、升旗、午休無故缺席者,每次減○‧三分。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班 級同學自評互評結果,予以加減,上下以五分為限。
依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 上每次減三分。
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依團體活動之表現,由導師或任課老師依班級活動、社 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例行活動等參與情形,而 予以加減,惟上下以五分為限。
依校外特殊表現情形而予加分,其標準由學校自定,並 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
優異程度而予以決定,惟最高以十分為限。
學校應組成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審查前項各款加減 分,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
成 績 比賽等級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佳 作 鄉鎮市級比賽 4分 3分 2分 1分
縣市級比賽 5分 4分 3分 2分
中部地區 6分 5分 4分 3分
省級比賽 7分 6分 5分 3分
國 中 校 外 綜 合 表 現 加
分 全國比賽 10 分 9分 8分 5分
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 有關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 錄。
第 八 條 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學生綜合表現成 績審核委員會議決。
五等第 九分制 實得總分範圍 9 九十五分以上
優 8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7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甲 6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5 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乙 4 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3 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丙 2 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丁 1 未滿六十分
第九條 日常生活表現如有以下各款情事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 核通過,提請校長核定,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於某一學期內有超過 40 節曠課。
於某一學期內中輟時間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後,累記仍達三大過(含)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