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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09 年語文競賽教師組實施計畫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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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 109 年語文競賽教師組實施計畫

109 年 6 月 9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93052050 號函頒訂

壹、依據:依據中華民國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辦理。

貳、目的: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教師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高語文研究 素養與學習語文興趣,期能蔚為風氣,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並選拔優秀教 師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為市爭光。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學校: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松山工農)。

肆、競賽員資格及名額限制 一、競賽員資格

(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二)設籍本市之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教師。

(三)凡曾獲得全國語文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1 名及特優,或近 4 年內(104 年度 至107 年度)二度獲得第 2 至第 6 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 項為限,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 賽資格。

(五)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評判,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二、競賽員名額:各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之人數,每項以2 人為限(原住民族語 項目可依不同族別分別推派1 至 2 人參賽)。

伍、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起至 109 年 7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截 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取網路報名方式,請各校業務承辦人逕至臺北市語文競賽線上報 名系統(網址:language.tp.edu.tw)完成報名資料登錄、證明文件暨報名彙整表上傳作業

(2)

(含附件 1、2、3)。

三、需於報名日期截止前,同時進行網路報名及附件上傳作業,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 恕不受理。

四、參賽教師報名異動

(一)倘參賽教師於109 年度遷調本市或外縣市,原服務學校得另推派其他教師參賽 以補足該校原報名之名額。

(二)原本市教師如調入本市他校且原服務學校已完成報名,須辦理參賽異動程序。

(三)外縣市調入教師,於不超過調入後服務學校報名額度之原則下,得填寫「臺北 市109 年語文競賽教師組遷調教師參賽申請單」(附件 4),由調入學校增額報 名,惟倘於調入前由外縣市原服務學校完成報名者,須放棄他縣市參賽資格。

(四)參賽教師報名異動線上報名期間為109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起至 109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止。請各校業務承辦人逕至臺北市語文競賽線上報名 系統(網址:language.tp.edu.tw)完成參賽教師報名異動資料登錄暨證明文件上傳 作業。未依期限與程序完成者,不予受理。

陸、競賽日期、地點及網站

一、競賽日期:109 年 9 月 27 日(星期日)。

二、競賽地點:松山工農(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 段 236 巷 15 號)。

三、網站網址:language.tp.edu.tw。

柒、競賽辦理方式

一、依本市行政區分為南、北二區分別進行賽程:

(一)南區:大安、文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等6 行政區。

(二)北區: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士林、北投等6 行政區。

二、倘各組報名人數未超過10 人,得二區合併辦理競賽。

捌、競賽項目及時限 一、演說

(3)

(一)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每人限7 至 8 分鐘。

(二)原住民族語:分21 語種,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二、朗讀(國語、閩南語、客家語):每人限4 分鐘。

三、作文:限90 分鐘。

四、寫字:限50 分鐘。

五、字音字形(國語、閩南語、客家語)

(一)國語:限10 分鐘。

(二)閩南語及客家語:限15 分鐘。

玖、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一)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原住民族語:各組題目3 題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就已公布講題 親手抽定1 題參賽。

二、朗讀

(一)國語:以語體文為題材。

(二)閩南語及客家語: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別之題目,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朗讀各 項語別均不提供範例錄音檔。

三、作文

(一)題目當場公布。

(二)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三)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四)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五)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四、寫字

(4)

(一)書寫內容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 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二)字之大小,為8 公分見方(以上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三)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五、字音字形

(一)國語

1.字音、字形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 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二)閩南語

1.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 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布告之「臺灣閩南語 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s://bit.ly/2YWqshP及使 用手冊https://bit.ly/2UcLYve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twblg.dict.edu.tw/holodict_new/default.jsp。

(三)客家語

1.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 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 號函修正公布之「客家語拼 音方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s://bit.ly/2Iog8Jw。

3.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105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 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hakka.dict.edu.tw/。

(5)

拾、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一)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0%。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50%。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 計;惟誤差在3 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朗讀

(一)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二)閩南語及客家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三、作文

(一)內容與結構:占50%。

(二)邏輯與修辭:占40%。

(三)書法與標點:占10%。

四、寫字

(一)筆法:占50%。

(二)結構與章法:占50%。

(三)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一

(6)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 分。

(四)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如分數相同時,以正 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

拾壹、成績及作品

一、教師組各項目獲前6 名之優勝名單及參賽作品將刊登於承辦學校(松山工農)網站。惟 字音字形(國語、閩南語和客家語)項目,賽後公布標準答案。

二、本局對於參賽之著作作品享有無償使用權;得以公開展示、重製、推廣、公布等方 式利用作品內容。

拾貳、研習及集訓

一、負責辦理集訓學校,應於競賽員選拔前,成立訓練家族團隊,辦理全市性指導教師 研習,選手選拔後辦理集訓及參賽事宜。

二、各組集訓學校入下:

(一)國語演說: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

(二)國語朗讀: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

(三)閩南語演說暨朗讀: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

(四)客家語演說暨朗讀: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

(五)原住民族語演說:臺北市南港區東新國民小學。

(六)作文: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七)寫字:臺北市中山國民中學。

(八)國語、閩南語及客語字音字形:臺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

三、辦理時間:109 年 10 月上旬至 109 年 11 月下旬。

四、集訓參加對象

(一)競賽員獲第一名者(合併辦理競賽者為前二名)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獲第2 名者,經集訓學校評估同意後,得參加集訓觀摩。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

(7)

經本局同意者外,無故不參加或無故缺席超過集訓三分之一者,由次1 名遞補 報名。

(二)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克參賽,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附件 5),由服務單位於 109 年 10 月 2 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核備。棄權經核 准後,由次一名次者遞補,餘依此類推。

(三)若因故仍無代表參賽,本局得邀請具相關專長之教師代表本市出賽。

(四)競賽員所屬學校應督導競賽員全程參加集訓,競賽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 局同意者外,無故不參加集訓者,由次一名次者遞補報名。

(五)教師參加集訓或觀摩,以公假派代為原則,並核實發給教師研習時數。

拾參、經費:競賽所需經費由承辦學校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肆、獎勵

一、臺北市競賽

(一)個人組

1.競賽員:選取優勝前六名,核發獎狀並予以敘獎,第一名者記功1次;第二名、

第三名者嘉獎2次;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者嘉獎1次。

2.指導教師(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現職人員)

(1)學校現職人員:核發獎狀並予以敘獎,第一名者記功 1 次;第二名、第 三名者嘉獎2 次;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者嘉獎 1 次。

(2)非學校正式編制人員:由本局核發給優勝指導證明。

3.參賽教師未達評選標準得以從缺方式處理。

(二)依實際參賽狀況於當日完成競賽者,核發參賽證明乙禎。

二、全國賽

(一)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名次者,除依大會規定獎勵外,本局另頒發優 勝獎金,特優3,000 元,優等 1,000 元,甲等 500 元,未於發放期限領取獎金者,

視同放棄。

(8)

(二)為鼓勵教師參加,獲全國語文競賽優勝入選者,得由本局安排公假自費之交流 參訪活動。

三、承辦本活動有功人員,由本局另行辦理敘獎。

拾伍、附則

一、競賽員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二、報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需檢附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附件 3)。

三、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 5)。

四、本局督學至各校視導時,各校辦理語文競賽情形,應列為視導重點,並激勵特殊專 長優秀教師參加競賽。

五、演說項目各參賽者當以「說」為主,著重段落文理之演繹發展,不宜過分強調歌舞 表演。

六、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競賽員,不得擔任全國決賽各組各項各語言評判,經查證 屬實,取消其全國決賽代表權及市賽名次及獎勵。

七、競賽員及機關報名參賽前應詳閱109 年語文競賽參賽注意說明(附件 6)。

八、本組賽事評判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於評判前自行檢視其評判項目是否有其二 等親等以內之親屬參加比賽;倘有此情形,應由該項目之其他評判給予該競賽員評分。

如違反前揭規定經檢舉而查證屬實者,該評判3 年內將不再聘任。本計畫如有未盡事 宜,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得隨時修正之。

(9)

臺北市 109 年語文競賽教師組報名表(個人用)

組 別

教師組

照 片

(二吋半身照片)

學校所在 行政區

□ 南區(大安、文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

□ 北區(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士林、北投)

競賽項目

演說

□國語 □閩南語□原住民語( 語)

□客家語(□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

□饒平腔、□詔安腔、□南四縣腔)

朗讀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

□饒平腔、□詔安腔、□南四縣腔)

字音 字形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

□饒平腔、□詔安腔、□南四縣腔)

□作文 □寫字 競賽員姓名

指導老師 姓名

指導老師 服務單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電 話 O:

H:

手機:

服務單位及 職 務

附件 1

(10)

通 訊 地 址

地址:

E-mail:

緊急連絡人 關係 電話

O:

H:

手機:

競賽員簽名:

承辦人: 聯絡電話:

E-mail:

單位主管: 人事主管:

校長:

附註:1.客家語演說、朗讀及字音字形請註明腔別。

2.本表應由競賽員本人親自簽名與學校核章。

3.各競賽員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

4.指導教師限列 1 名,優勝指導證明書請競賽員代轉。

5.需於 109 年 7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同時進行網路報名及附件上傳作業,始完 成報名程序,逾期 恕不受理。

臺北市 109 年語文競賽教師組報名彙整表(一)

學校名稱: 領隊姓名:

區 別 □南區(大安、文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

學校所在行政區: 區

□北區(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士林、北投)

項目 組別

競賽員姓名(一) 指導老師姓名(一) 競賽員姓名(二) 指導老師姓名(二)

演 說 國 語

附件 2

(11)

閩南語 客家語

朗 讀

國 語 閩南語 客家語 作 文 寫 字

字音字形

國 語 閩南語 客家語

備 註

承辦人: 單位主管: 人事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 傳真: E-

mail:

(12)

臺北市 109 年語文競賽教師組報名彙整表(二)

學校名稱: 領隊姓名:

區 別 □南區(大安、文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

學校所在行政區: 區

□北區(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士林、北投)

項目 組別

競賽員姓名

(一)

指導老師姓名 (一)

競賽員姓名 (二)

指導老師姓名 (二)

演 說 原住民語

阿美語 排灣語 泰雅語 魯凱語 賽夏語 鄒語 拉阿魯哇語 卡那卡那富語

卑南語 雅美語 邵語 布農語 噶瑪蘭語 賽德克語 太魯閣語 撒奇萊雅語 備 註

承辦人: 單位主管: 人事

(13)

主管: 校長:

聯絡電話: 傳真: E-

mail:

(14)

臺北市 109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組別

教師組

參賽 項目

一、演說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語 二、朗讀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三、□作文 四、□寫字 五、字音字形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參賽 區別

南區

北區

參賽教師姓名 性別 □ 男 □ 女

服務學校

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聲明:

本人同意無償將個人參加「臺北市109 年度語文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 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謹此聲明。

附件 3

(15)

       同意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依據「臺北市 109 年語文競賽教師組實施計畫」第拾伍條、第一、二款「競賽員之影音、

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報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需檢附影音、影像、著 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2、 本同意書每一位參賽教師均需填寫,請填妥後於 109 年 7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掃描 上傳至臺北市語文競賽線上報名系統(網址:language.tp.edu.tw)。

3、 需於 109 年 7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同時進行網路報名及附件上傳作業,始完成報 名程序,逾期恕不受理。

(16)

臺北市 109 年語文競賽教師組教師參賽異動申請單

組 別

教師組

照 片

(二吋半身照片)

學校所在 行政區

□ 南區(大安、文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

□ 北區(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士林、北投)

競賽項目

演說

□國語 □閩南語□原住民語( 語)

□客家語(□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

□饒平腔、□詔安腔、□南四縣腔)

朗讀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

□饒平腔、□詔安腔、□南四縣腔)

字音 字形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

□饒平腔、□詔安腔、□南四縣腔)

□作文 □寫字 異動

競賽員姓名

原服務學校

指導老師 姓名

指導老師 服務單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電 話 O:

H:

手機:

附件 4

(17)

現職服務單 位及職務

通 訊 地 址

地址:

E-mail:

緊急連絡人 關係 電話

O:

H:

手機:

遞補(增額)競賽員簽名: 代表學校:

承辦人: 聯絡電話: E-mail:

單位主管: 人事主管: 校長:

附註:

1.參賽教師異動申請線上報名期間為 109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起至 109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止 。 請 各 校 業 務 承 辦 人 逕 至 臺 北 市 語 文 競 賽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language.tp.edu.tw)完成參賽教師報名異動資料登錄暨證明文件上傳作業。未依期限 與程序完成者,不予受理。

2.本表應由遞補競賽員本人親自簽名與學校核章。

3.請檢附原參賽教師遷調證明。

放棄參加「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本人因 無法代表本市參加「中華民國 108 年全國語文競賽」 (組別) (項 目)比賽,謹此聲明。

此致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附件 5

(18)

聲明人:簽章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依據「臺北市109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第伍條、第一款、第三項:「獲第一名者 (合併辦理複賽者前2名)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第柒條、第五款:「競賽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

無故不參加或無故缺席超過集訓三分之一者,由次1名次者遞補報名。」及第玖條、第四款

「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由其服務單位於 109年10月2日(星期五)前將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本局核備。

(19)

臺北市 109 年語文競賽參賽注意說明

競賽員及機關學校報名參賽前應詳閱下列說明:

一、為鼓勵臺北市各級學校及民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究及學習語文興趣,期能蔚為風氣 , 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並選拔代表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二、參加本市語文競賽,各組獲第1 名者(合併辦理複賽者前 2 名)應代表本市參加 109 年 11 月28 日至 30 日在南投縣舉行的「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除不可抗力之因素 並經本局同意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 5),由其就讀 學校或服務單位於109 年 10 月 2 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核備。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之競賽員,應參加本市自109 年 10 月上旬至 11 月下旬在太 平國小(國語演說)、西松國小(國語朗讀)、博愛國小(閩南語演說暨朗讀)、胡適 國小(客家語演說暨朗讀)、東新國小(原住民族語演說暨朗讀)、興華國小(作文)、

中山國中(寫字)及重慶國中(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字音字形)辦理之語文競賽集訓

(確定時程依實際函文為主),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絕。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之競賽員就讀學校或所屬單位,請惠予貴學校競賽員參與集 訓最大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競賽員參與集訓。

附件 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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