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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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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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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函頒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5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6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4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7 日修訂

一、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學 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 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三、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 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 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 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 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 二款。

四、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二百二十名。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二百二十名(包括補校學生)。

(三)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五) 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五、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 國民小學學生:五千元。

(二) 國民中學學生:五千元。

(三) 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四) 大專(院)校學生:八千元。

(五) 研究所學生:八千元。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小類發給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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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 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七、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由本府組審查小組辦理,並由本府教育處、社會 處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七人組成,並以本府教育處處長為召集人。

八、 各學校推薦人數總額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智育(學業成績)成績高低排列 錄取;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 高低排列錄取;大專(院)校系、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 德育(操行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本獎學金審 查小組決定之。

九、 申請本獎學金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經本府核 定為低收入戶者,保障每校最低錄取名額一名。

十、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

(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 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十一、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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