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標租市有公用不動產郵遞投標須知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執行標租市有公用不動產之郵遞投標,特 訂定本須知。
二、凡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國內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均得參加投標。
三、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租者,參加投標不限人數,如係二人以上共同投一標的者,應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視為應有部分均等,
同時並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 異議。
四、標租不動產以月租金額競標,標租底價,土地以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第二點所 訂之年租金率計算月租金額為底價,建築改良物以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第三點 所訂之年租金率計算月租金額為底價,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按上開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之月租金額合計為底價。
五、標租不動產租期及使用限制:(詳公告事項及契約書)
六、標租之不動產,本局不予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標租人申請建造執照。
七、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之月租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書寫,以元為最小單位,並不得低於標租底價(月 租金額)。
(三)填妥投標人姓名、蓋章、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住址、通訊處、電話號碼及 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地址。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統一 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八、投標人應繳納之押標金,限以下列票據繳納: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
、漁會信用部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或保付支票。
(二)郵局之匯票。
押標金支票或本票,毋須載明受款人,如載明受款人時,應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為受款人。非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受款人時,需由所載受款人於支票或本票上 背書,且不得禁止背書轉讓。
九、前點押標金票據應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用掛號信件於公告所訂開標前三十分 鐘寄達「42099豐原郵局第901-520號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 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十、投標人應於開標前自行逕赴現場察看,並洽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相關資料。
十一、開標及決標:
(一)由本局派員會同監標人員前往郵局,於開標時間前開啟信箱取回投標函件,於開 標時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二)開標進行中有關細節部分,如投標人與本局或投標人間發生爭議時,由主持人會 商監標人裁決後宣布之,投標人不得異議。
(三)停止招標部分或全部不動產時,由主持人於開標時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場宣布其所投之標無效:
1、不合第二點之投標資格。
2、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二者缺其一。
3、押標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本須知第八點規定。
4、投標單填寫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租底價(月租 金額)、或不符本須知規定之書寫方式。
5、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
6、投標單及信封之格式與本局規定之格式不符。
7、押標金票據之受款人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 或票據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
8、投標單內另附條件或期限。
9、同一投標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二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二標以 上。
10、不依規定期限前寄達。
11、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本局或持送開標場所。
12、其他未規定事項,經主持人認為依法不合或未按照本投標須知各項規定辦理 投標者。
(五)決標:
1、以有效投標單中,投標月租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標人。
2、有效投標單中,最高標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 次得標人,次高標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十二、押標金於開標後,除得標人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國民身分證、交寄投標單函件 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押標金之票據。
押標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局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十三、得標人應給付履約保證金及租金,計收標準如下:
(一)履約保證金:
按得標之月租金額乘以總承租月數計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
(二)租金:
1、標租不動產年租金計收標準如下:
(1)標租土地按得標月租金額乘十二個月計收。
(2)標租建築改良物,按得標之月租金額乘十二個月計收。
(3)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者,按得標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月租金額總 額乘十二個月計收。
2、得標後,若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第二、三點所定之租金率,或土地申 報地價、房屋課稅現值等有所變動,按其變動後計算之月租金額已高於承租 人得標之月租金額時,應按變動後之月租金額計收。
十四、得標人應繳之履約保證金,除本須知第二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決標後三十日內,
自行選擇以現金或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郵局、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一次繳納履約保證金。所繳押標 金得抵繳履約保證金或第一個月租金。
得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由標租機關通知次得標人按最高標之月租 金額取得得標權,並於三十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及訂約。
前項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時,抵付欠繳租金、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或甲方為 乙方代墊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 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 約者,承租人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經本局同意移轉租賃權者,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於受讓人繳 交同額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十七、得標人如為原承租人或占用人,其有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金、遲延繳納利 息者,應於承租時ㄧ併繳清,始得辦理承租。
十八、標租之不動產,甲方應於契約所規定之期間起算日,將營運資產列冊並依使用現況 點交乙方。前開清冊應載明資產項目、數量及使用現況。 營運資產現況如有瑕疵或 故障,雙方應於點交之清冊中註明。
十九、標租公告內載明按現狀標租者,其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等事宜概由得標人自行處 理,不得向本局要求任何補償。
二十、標租之不動產租期屆滿重新標租者,原承租人得以決標之月租金額優先承租。如得 標人非原承租人時,本局應以書面將決標之月租金額及履約保證金金額通知原承租 人,並徵詢原承租人是否願意按決標之月租金額優先承租。原承租人應於接獲通知 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以決標之月租金額優先承租,並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原承租人表示願意承租者,應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於繳納履約保證金後十日 內辦理訂約事宜。
(二)原承租人逾期未完成前款條件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由本局通知得標人於三十 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及辦理訂約事宜。
二十一、得標人為原承租人或原承租人優先承租時,其起租日期為原有租期屆滿之次日。
二十二、標租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於出價最高之投標人,除別有保留外,應視為要 約。
二十三、決標後簽訂標租契約書時,本投標須知作為契約附件。
二十四、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本局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租,並將投標人所投寄 之原投標信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二十五、其他未列事項悉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市有不動產標租契 約書」、「臺中市市有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辦理。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標租市有公用不動產位置略圖
標號:中市教小 102-1
基地位置:臺中市東區旱清段 36 地號部分土地(文小 9 綜合活動中心)
坐落地址:臺中市東區東英里 19 鄰三賢街 245 號
出租基地面積: 4548.3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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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標租本市市有公用不動產-附表
標號
不 動 產 標 示
標 租 房 地 基 地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使用分區或 編定使用種類
(僅供參考)
當期土地 申報地價
(或當期房屋 課稅現值)
房地標租月 租金底價
(新臺幣元/月)
租 期
(月/年) 使用限制 押標金
(新臺幣元)
履約保證金
計算方式 備註
本市東區 旱清段 36 地號上部
分土地
土地申報地價新臺 幣3,400元
土地月租金新臺 幣 63,771 元;
1
文小九綜合 活動中心
建築總租用面積:
4548.3 地下一樓:1056.81
地上一樓:605.7 地上二樓:184.33
簷突:10.13
學校用地 (文小九)
房屋課稅現值新臺 幣6,088,000元
房屋課稅現值新 臺幣 50,733 元
24 月/
2 年
依都市計 畫及使用 執照(活 動中心)
使用
新臺幣 115,167 元
以 得 標 之 月 租 金 額 乘 以 總 承 租 月 數 計 算 租 金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計算。
現狀標租
;市有房 地合併一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