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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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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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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訂頒,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修訂,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修訂。

1.目的

為推動本院產官學合作計畫、專利申請、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及智 慧財產管理與運用等審查與評鑑作業之遂行,設置產官學合作研發管 理會(以下簡稱產官學管理會)。

2.職掌

2.1 產官學管理會

2.1.1 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之契約書、計畫書與研究經費預算及提 供專業諮詢意見。

2.1.2 審查與評鑑本院研發成果專利申請。

2.1.3 審查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技術評鑑與作價及綜合評議技 術移轉授權作業。

2.1.4 審查其他有關本院智慧財產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2.2 技術移轉中心

2.2.1 產官學管理會行政庶務由技術移轉中心負責。

2.2.2 承辦本院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之業務。

2.2.3 承辦本院研發成果專利申請之業務。

2.2.4 承辦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推廣業務。

2.2.5 承辦本院智慧財產權維護管理業務。

2.2.6 承辦本院產官學管理會行政業務。

2.2.7 承辦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推廣業務。

3.編組

3.1 召集人:由負責產官學合作研發業務之主管副院長擔任。

3.2 執行秘書:由執行產官學合作業務之承辦單位主管擔任。

3.3 委員:產官學管理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主管副院長及承辦 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委員應納編醫學研究專業人員,由院長指派 兼任並得聘請院外智財、產業及學術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且外 聘委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4.審查方式

4.1 產官學管理會視業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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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之。

4.2 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本院業務有關主管人員及院外專家、學者等列 席。院外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4.3 產官學管理會得視產官學合作計畫或成果技術移轉之特性,委請所 屬專業委員一至二位,負責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之相關 資料,審查委員及承辦人員應就審查內容予以保密。

4.4 產官學管理會於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時,得邀請該申請案之計畫主 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提出補充說明,並得就研發計畫內容 及經費預算需求等,予以修正,由承辦單位彙整意見陳奉核定後辦 理。

5.作業須知

5.1 產官學管理會得應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審查及技術移轉作價 或評選授權對象之需求,採不定期召開會議,委員若擔任計畫主持 人須迴避審查。

5.2 為保護本院智慧財產權與機密資料、資訊及技術,所有參與審查之 院內外委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均須簽署本院「保密切結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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