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管理要點
99 年 3 月 3 日中榮政字第 0990003530 號書函發布 104 年 3 月 25 日中榮政字第 1041700007 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21 號令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61 號 令制定公布「政府資訊公開法」。
三、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3171 號令公 布「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四、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20402093 號、
銓敘部部特一字第 1023748402 號令會銜修正「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五、100 年 7 月 6 日法務部法政字第 1001107727 號函修正發布「政 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貳、目的
健全本院院區安全監視系統管理,防範安全監視系統所攝錄之 影音無故洩漏、不當外流或使用,衍生違法或其他不良危害。
參、管理權責劃分 一、工務室:
負責本院院區安全監視系統租用合約之履約管理,督導承商善 盡安全監視系統設置、維護保養責任。
二、駐警隊:
(一)依合約規定,配合承商接受安全監視系統操作、錄影紀 錄調閱、複製與簡易故障排除教育訓練。
(二)配合監看安全監視系統畫面,發現設備故障時,通報工 務室督導承商依合約規範派員到院維修;發現有危安全 狀況時,迅速通報相關單位或派員協助處理。
(三)對本院各單位、民眾(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調閱 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時,負責審查申請事由與准駁之 決定,並登記備查(登記表如附件 1)。
(四)受理本院各單位、民眾(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複 製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作業,於核對申請人身分證件 後,指導填寫「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
複製申請表」(申請表如附件 2、附件 3),送交政風室審 查申請事由與陳核。
(五)由本院 web 系統 「一般會計系統」選點收費品項及金 額後,列印核章製作繳款通知書予申請者,至出納組繳 費,受理時間為上班時間。
三、政風室:
(一)負責檢察、調查、警察機關等公務機關,向本院調閱(複 製)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之協調聯繫工作。
(二)負責「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複製申請表」申請事由審 查事宜。
(三)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執行本院公 務機密維護相關事宜。
四、總務室:
督導停車場管理承商,對於承商在本院所設置之安全監視系 統,應依據合約規範善盡管理責任,並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五、本院各別設置安全監視系統單位:
負責單位設置之安全監視系統管理,如有安全監視系統錄影 紀錄調閱、複製申請事宜,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肆、申請程序:
一、本院各單位:
(一)調閱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 申請調閱登記表」(附件 1),由駐警隊核對申請人身分 證件及審查有無正當事由,作准駁之決定。
(二)複製錄影紀錄:
填寫「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複製申請 表」(附件 2),交由駐警隊會同申請單位確認複製時段 與鏡頭位置,經簽奉核定後,執行複製作業,並通知申 請單位至駐警隊領取複製光碟。
二、民眾(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一)調閱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 申請調閱登記表」(附件 1),由駐警隊核對申請人身分 證件及審查有無正當事由,作准駁之決定。
(二)繳費:
請持本院開立之繳款通知書至出納組繳費後,將第二聯 存根或影本送交駐警隊存查。
(三 )複製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 複製申請表」(附件 3),交由駐警隊會同申請民眾確認 複製時段與鏡頭位址,簽奉核定後,執行複製作業,並 通知申請民眾至駐警隊領取複製光碟。
三、檢察、調查、警察機關等公務機關:
(一)調閱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 申請調閱登記表」(附件 1),由駐警隊核對申請人身分 證件及審查有無正當事由,作准駁之決定。
(二)複製錄影紀錄:
由申請機關出具公文,政風室簽奉核定後,通知駐警隊 執行複製作業,通知申請機關至駐警隊領取複製光碟。
伍、一般規定:
一、本院安全監視系統,係基於維護本院安全為目的,依據政府 採購法規定,與得標廠商簽訂租用合約。監視系統攝錄影不 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監視系統錄影紀錄屬本院所 有,不得無故洩漏、不當外流或使用。
二、本院各單位、民眾(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相關公務機關,
因正當理由有調閱(複製)錄影紀錄者,得依本管理要點向 本院提出申請,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不予提供調 閱或複製:
(一)未依本管理要點提出申請、出具公文或未提供身分證件 供核對者。
(二)調閱或複製之錄影紀錄內容,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規 範,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
(三)複製監視系統影像資料費用價格如下:(每片)
1.一般民眾新台幣 300 元。
2.榮民或其眷屬新台幣 150 元。
3.院內各單位公務需要調閱複製免費。
4.公務機關來函調閱複製免費。
三、本院申請單位對於複製之監視系統錄影紀錄,應善盡保管責 任,不得無故洩漏、不當外流或使用,否則依相關法規懲處 或追究法律責任。
四、民眾(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相關公務機關,對於複製之 監視系統錄影紀錄,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作不法使用,否 則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訂之。
附件 1
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申請調閱登記表
申 請 人
申請事由、調閱時段、鏡頭位址 駐 警 隊 審 查 簽 章 簽 名 單位(地址、電話)
附件 2
臺中榮民總醫院監視系統錄影紀錄複製申請表(院內單位使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單 位 承 辦 人
聯 絡 電 話 主 管 簽 章 申請事由:
複 製 時 段 年 月 日 時 分 秒起至 年 月 日 時 分 秒止 鏡 頭 位 址
申請單位簽收
附記:申請單位對於複製之監視系統錄影紀錄,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漏、不當外 流或使用,否則依相關法規懲處或追究法律責任。
駐 警 隊 政 風 室 審 查 意 見 批 示
附件 3
臺中榮民總醫院監視系統錄影紀錄複製申請表(一般民眾使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簽 章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宅 ( ) 公 ( ) 行動
電話
申請事由:
複 製 時 段 年 月 日 時 分 秒起至 年 月 日 時 分 秒止 鏡 頭 位 址
申請人簽收
附記:申請人對於複製之監視系統錄影紀錄,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作不法使用,否則應 自負法律責任。
駐 警 隊 政 風 室 審 查 意 見 批 示
附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 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 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