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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1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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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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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4頁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110.06.18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處理本校學生學期選課事

宜,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 課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 一 條 為處理本校學生學期選課事 宜,特訂定本辦法。

依本校法規首條格 式 對 照 表 修 正 文 字。

第 八 條 學生選課之特別規定如下:

一、 學生不得同時修習上課 時間衝堂之課程,否則所 修衝堂課程一律予以註 銷。

二、 休學學生應完成復學手 續後始得選課。

三、 雙重學籍學生,不得於同 一學期用不同學號修習 相同課號班次課程。

四、 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之 學生,出國期間不得在本 校選課。但僅餘論文未修 畢之研究生,得於出國進 修最後一學期選修論文 畢業。

五、 經核准參與本校創新設 計學院探索學習計畫之 學生,探索學習期間限 修探索學習課程,不得 修其他校內課程。

六、 來校交換、訪問學生選課 不受先修科目條件限制,

且得不受前條學分下限 規定約束。但開課系所或 授課教師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七、 校際選課:

本校學生至國立臺灣大 學系統(下稱臺大系統)

以外學校選課或臺大系 統以外學校學生至本校 選課,以業已簽訂校際選 課合作協議書之校院系 所,並於本校開學二週內 以書面完成全部申請程 序者為限。

自一○三學年度起,臺大 系統學生可依所屬學校 選課規定,加選臺大系統 各校開放學生跨校選課 之課程。

第 八 條 學生選課之特別規定如下:

一、 學生不得同時修習上課 時間衝堂之課程,否則所 修衝堂課程一律予以註 銷。

二、 休學學生應完成復學手 續後始得選課。

三、 雙重學籍學生,不得於同 一學期用不同學號修習 相同課號班次課程。

四、 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之 學生,出國期間不得在本 校選課。但僅餘論文未修 畢之研究生,得於出國進 修最後一學期選修論文 畢業。

五、 來校交換、訪問學生選課 不受先修科目條件限制,

且得不受前條學分下限 規定約束。但開課系所或 授課教師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六、 校際選課:

本校學生至國立臺灣大 學系統(下稱臺大系統)

以外學校選課或臺大系 統以外學校學生至本校 選課,以業已簽訂校際選 課合作協議書之校院系 所,並於本校開學二週內 以書面完成全部申請程 序者為限。

自一○三學年度起,臺大 系統學生可依所屬學校 選課規定,加選臺大系統 各校開放學生跨校選課 之課程。

為落實本校創新設 計學院探索學習實 施要點規定,爰新 增第五款,其餘款 次順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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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六 條 (第一項)

開學後網路加選之方式,分為 下列三類,由授課教師決定所 授課程之加選方式,並事先公 布於臺大課程網:

第一類: 教師不設定修課人 數上限,學生可直接 上網加選。

第二類: 教師發給「加選授 權碼」,自行管控學 生修課資格及人數,

學生再依教師發給 之授權碼上網加選。

第三類: 教師有設定修課人 數上限,擬修課學生 上網登記後,教務處 於網路加選期間,依 各課程之剩餘名額 進行六次分發作業。

(下略)

第 十六 條 (第一項)

開學後網路加選之方式,分為 下列三類,由授課教師決定所 授課程之加選方式,並事先公 布於臺大課程網:

第一類: 教師不設定修課人 數上限,學生可直接 上網加選。

第二類: 教師發給「加選授權 碼」,自行管控學生 修課資格及人數,學 生再依教師發給之 授權碼上網加選。

第三類: 教師有設定修課人 數上限,擬修課學生 上網登記後,教務處 於網路加選期間,依 各課程之剩餘名額 進行四次分發作業。

(下略)

為因應第三類課程 選課情況特殊,爰 增 加 兩 次 分 發 作 業,以儘早確認選 課結果。

第十七條 開學後加退選之辦理時程如 下:

一、 開學第一、二週辦理網路 加退選,依各學期教務處 公告之時程辦理。

二、 開學第三週

(一) 不開放網路加選。但 符 合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者,得辦理人工加 簽。

(二) 僅首日開放網路退 選,逾期不得再辦理 退選,僅得依本校學 生停修課程辦法之 規定申請停修。但因 不可抗力事件或不 可歸責於學生之特 殊情況,導致學生無 法於網路退選截止 之前上網退選,得填 寫「學生報告書」並 檢附相關證明,經授 課教師、學生就讀系 所主管簽註意見,並 於當週最後一個上 課日前送交教務單 位,教務單位查證屬

第十七條 開學後加退選之辦理時程如 下:

一、 開學第一、二週辦理網路 加退選,依各學期教務處 公告之時程辦理。

二、 開學第三週

(一) 不開放網路加選。但 符 合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者,得辦理人工加 簽。

(二) 僅首日(週日下午三 時至週一上午八時)

開放網路退選,逾期 不得再辦理退選,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停修。但因不可抗 力 事 件 或 不 可 歸 責 於學生之特殊情況,

導 致 學 生 無 法 於 網 路 退 選 截 止 之 前 上 網退選,得填寫「學 生報告書」並檢附相 關 證 明 , 經 授 課 教 師、學生就讀系所主 管簽註意見,並於當 週 週 五 前 送 交 教 務

配合往後第一學期 非於週一開學,刪 除、修正相關文字。

(3)

第3頁,共4頁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實,並經教務長核准

者,不在此限。

單位,教務單位查證 屬實,並經教務長核 准者,不在此限。

第 二十 條 有下列情形者,已選上課程應 予註銷:

一、 不具教育學程修讀資格 者修習限教育學程學生 修習之課程。

二、 選課前臺大課程網各課 程備註欄已註明課程要 求,而學生無法配合,經 授課教師或開課單位以 書面通知教務處。

三、 逾期未註冊或逾已核准 延緩註冊之期限仍未繳 費。

四、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繳 交 學

(分)費等各項費用之 課程,於開學第十週結 束前仍未繳費。

五、 因課程時間異動導致已 選上之課程衝堂,且學 生未於網路加退選截止 前自行退選,依本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予以註銷。

第 二十 條 有下列情形者,已選上課程應 予註銷:

一、 不具教育學程修讀資格 者修習限教育學程學生 修習之課程。

二、 選課前臺大課程網各課 程備註欄已註明課程要 求,而學生無法配合,經 授課教師或開課單位以 書面通知教務處者。

三、 逾期未註冊或逾已核准 延緩註冊之期限仍未繳 費者。

四、 因課程時間異動導致已 選上之課程衝堂,且學 生未於網路加退選截止 前自行退選者,依本辦 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予以註銷。

一、新增第四款 二、因應教育部臺

教 高 通 字 第 1100016025 號函規定,離 校程序中所訂 事項如純屬學 校與學生之債 權關係,不得 與涉及畢業條 件或離校之相 關證書或文件 發放作不當連 結,爰增列應 屆畢業生如尚 未繳清學分費 者,將於開學 第十一週起註 銷其應繳交學 分費之課程。

三、原第四款順移 至第五款。

四、文字修正。依 109 年 7 月行 政院法規會編 印之「行政機 關法制作業實 務」第219 頁 規定:「序言有

『者』字,各 款 不 再 使 用

「者」字」之 規定,酌作各 款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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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

選課確認階段,應屆畢業生若 尚缺修科目、學分,得於開學 第四週結束前填具「學生報告 書」向授課教師、就讀系所及 教務單位請求補加選。

選課確認階段,學生若發現多 選課程,不得退選,僅得申請 停修。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

選課確認階段,學生若有下列 情況,得於開學第四週結束前 填具「學生報告書」向授課教 師、就讀系所及教務單位請求 補加選:

一、 應屆畢業生尚缺修科目、

學分。

二、 所修學分數不符最低標 準。

選課確認階段,學生若發現多 選課程,不得退選,僅得申請 停修。

考量開學第四週已 逾選課作業期間,

且已達授課週次四 分之一,除應屆畢 業生外,不宜再開 放補加選課程,爰 修正此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 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 後,自發布日施行。

依本校法規末條與 沿革格式及範例修 正文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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