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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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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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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會 議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的 進 展 協 調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中 心 的 未 來 路 向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公 眾 及 業 界 對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諮 詢 文 件 的 回 應 , 向 各 委 員 簡 介 協 調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中 心 的 未 來 路 向 。

背 景

2 . 諮 詢 文 件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四 月 派 發 給 業 界 及 公 眾 徵 詢 意 見 。 於 五 至 七 月 期 間 , 我 們 為 業 界 及 公 眾 舉 辦 了 1 1 場 諮 詢 會 , 接 獲 書 面 意 見 共 4 4 0 0 份 , 意 見 摘 要 載 於 附 件 一 。

建 議

3 . 蒐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由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整 理 和 研 究 。 所 有 收 回 的 意 見 , 均 表 示 原 則 上 贊 同 協 調 的 方 向 , 但 在 某 些 項 目 上 仍 有 分 歧 ; 經 過 審 慎 考 慮 , 工 作 小 組 就 某 些 建 議 提 出 修 訂 以 回 應 業 界 和 公 眾 的 訴 求 , 詳 情 如 下 。

( I ) 修 訂 和 闡 釋 膳 食 費 用

( a ) 膳 食 費 用 納 入 每 月 的 收 費 內 ( 二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 每 月 不 超 過 4 0 0 元 ; 零 至 二 歲 兒 童 , 每 月 不 超 過 5 0 0 元 ) , 按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處 理 ( 第 1 2 段 ) ;

教育統籌局 第 1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立 法 會 CB(2)1125/02-03(01)號 文 件

(2)

銜 接 時 期 的 安 排

( b ) 目 前 受 惠 於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或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的 人 士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接 受 資 助 ; 在 銜 接 期 接 受 的 資 助 額 , 不 會 因 為 他 們 的 子 女 由 日 間 育 嬰 園 轉 至 日 間 幼 兒 園 日 間 幼 兒 園 暨 幼 稚 園 或 因 轉 換 服 務 機 構 而 減 少 ( 第 1 4 段 ) ;

職 員 方 面

( c ) 已 受 訓 的 現 職 幼 兒 工 作 員 和 幼 稚 園 教 師 , 當 學 前 教 育 予 以 協 調 後 , 會 被 教 育 統 籌 局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互 相 認 可 為 註 冊 教 師 /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幼 兒 工 作 員 , 他 們 無 須 接 受 資 歷 審 查 或 參 加 任 何 轉 讀 課 程 ( 第 1 6 和 第 1 7 段 ) ;

( d ) 接 受 社 會 福 利 署 資 助 的 現 職 幼 兒 中 心 協 調 主 任 , 將 會 繼 續 接 受 資 助 , 直 至 他 們 退 休 或 離 職 為 止 ( 第 1 5 段 ) ; ( e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最 少 需 要 設 有 一 名 主 管 , 此 主 管 須

為 註 冊 的 幼 兒 中 心 主 管 或 幼 稚 園 校 長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監 管

( f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接 納 二 至 六 歲 及 零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 儘 管 是 由 不 同 法 例 所 監 管 ; 然 而 為 了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服 務 , 將 會 由 一 個 機 構 ( 即 聯 合 辦 事 處 ) 所 規 管 ;

表 現 指 標

( g ) 只 有 一 套 監 察 機 制 以 監 管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表 現 ( 第 1 9 段 ) ;

輔 助 性 服 務

( h ) 輔 助 性 服 務 包 括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服 務 、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和 暫 託 服 務 仍 會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管 理 ( 第 2 0 段 ) ;

教育統籌局 第 2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3)

( i ) 現 時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管 轄 的 幼 稚 園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將 會 結 束 , 其 資 源 會 分 階 段 轉 調 至 社 會 福 利 署 , 以 增 加 服 務 的 名 額 ( 第 2 0 段 ) ;

推 行 計 劃

( j ) 為 了 讓 業 界 及 公 眾 有 更 多 時 間 對 轉 變 作 準 備 , 協 調 將 於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學 年 實 施 ( 第 2 1 段 ) ;

( I I ) 維 持 不 變 的 建 議 入 學 年 齡 及 監 管 部 門

( k )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最 低 的 年 齡 應 維 持 在 三 歲 ( 第 5 段 ) ; ( l ) 為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與 照 顧 服 務 的 幼 稚 園 , 會 按

《 教 育 條 例 》 所 規 管 , 而 為 零 至 三 歲 兒 童 而 設 的 幼 兒 中 心 則 會 按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規 管 。 一 個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所 管 轄 , 並 由 該 局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派 員 組 成 的 聯 合 辦 事 處 會 成 立 , 以 管 理 在 同 一 地 點 設 立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的 機 構 ; 並 按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和 《 教 育 條 例 》 共 同 規 管 這 些 機 構 提 供 的 教 育 及 照 顧 服 務 。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繼 續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按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所 管 轄 ( 第 6 段 ) ;

職 員 的 資 歷 及 營 運 方 面 的 規 定

( m ) 對 於 二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與 兒 童 的 最 低 比 例 為 1 : 1 5 , 對 於 零 至 二 歲 的 兒 童 , 幼 兒 工 作 員 與 兒 童 的 最 低 比 例 則 維 持 在 1 : 8 ( 第 7 段 ) ;

( n ) 營 辦 者 可 選 擇 由 自 設 廚 房 或 持 牌 供 應 商 供 應 膳 食 ( 第 8 段 ) ;

( o ) 為 二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的 樓 面 空 間 , 法 例 規 定 每 名 兒 童 最 低 活 動 的 面 積 不 少 於 1 . 8 平 方 米 ,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零 至 二 歲 的 兒 童 , 每 名 兒 童 活 動 的 面 積 不 少 於 2 . 8

教育統籌局 第 3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4)

平 方 米 ,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或 每 名 兒 童 3 . 3 平 方 米 , 包 括 供 兒 童 活 動 的 面 積 及 輔 助 設 施 ;

為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的 支 援

( p ) 幼 兒 中 心 5 % 資 助 計 劃 將 會 取 消 , 而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的 範 圍 則 會 擴 展 至 包 括 幼 兒 中 心 。 對 二 至 六 歲 組 別 的 資 助 額 , 會 以 每 1 5 名 兒 童 為 一 組 計 算 , 餘 下 人 數 亦 會 根 據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計 算 人 均 津 貼 。 至 於 對 零 至 二 歲 組 別 的 資 助 額 , 由 於 法 定 的 職 員 與 兒 童 的 比 例 是 1 : 8 , 資 助 額 會 以 每 八 名 兒 童 為 一 組 計 算 , 餘 下 人 數 亦 會 根 據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計 算 人 均 津 貼 ( 第 9 段 ) ;

為 家 長 提 供 的 支 援

( q ) 我 們 會 以 一 套 統 一 的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 評 估 所 有 學 前 兒 童 應 得 的 資 助 。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會 擴 展 至 幼 兒 中 心 , 替 代 現 行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 並 適 用 於 所 有 幼 兒 中 心 的 兒 童 。 全 日 制 學 前 兒 童 申 請 資 助 , 須 通 過

「 社 會 需 要 」 的 審 查 。 現 時 根 據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 不 夠 資 格 接 受 資 助 的 三 至 六 歲 半 日 制 幼 兒 園 的 兒 童 , 在 新 安 排 下 , 將 會 符 合 資 格 接 受 資 助 ( 第 1 1 段 ) ; 以 及

其 他 為 零 至 三 歲 兒 童 提 供 的 服 務

( r ) 儘 管 當 局 鼓 吹 家 庭 應 對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以 照 顧 , 育 嬰 園 會 繼 續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服 務 。 由 於 零 至 三 歲 兒 童 的 年 齡 組 別 人 口 下 降 ( 以 一 九 九 六 年 的 1 9 5 1 6 5 名 及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1 4 9 0 9 2 名 兒 童 相 比 , 下 跌 約 2 5 % ) , 日 間 育 嬰 園 的 需 求 及 名 額 於 這 幾 年 間 逐 年 遞 減 。 為 了 配 合 社 會 變 遷 引 致 家 庭 所 需 服 務 的 轉 變 , 也 為 了 讓 有 幼 兒 服 務 需 要 的 家 長 , 除 日 間 育 嬰 園 之 外 ,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 多 元 化 非 院 舍 式 的 服 務 亦 會 同 步 發 展 ( 第 1 8 段 ) 。

教育統籌局 第 4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5)

理 據

指 導 原 則

4 . 工 作 小 組 依 循 下 列 原 則 為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制 定 未 來 路 向 - ( a ) 在 服 務 模 式 和 財 務 資 助 方 面 盡 量 縮 減 差 異 ;

( b ) 如 需 要 重 新 調 配 資 源 時 , 應 著 眼 於 兒 童 的 利 益 , 並 建 基 於 公 平 的 原 則 ; 及

( c ) 如 有 需 要 作 出 改 變 , 這 些 改 變 必 須 都 以 改 善 學 前 服 務 質 素 為 出 發 點 。

入 學 年 齡

5 . 對 六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而 言 , 學 習 與 照 顧 都 是 他 們 基 本 的 需 要 。 從 兒 童 最 初 學 習 的 那 一 刻 , 教 育 便 自 然 發 生 ; 然 而 對 於 何 時 應 該 開 始 幼 稚 園 教 育 這 問 題 , 仍 是 爭 論 不 休 。 根 據 有 關 學 前 服 務 的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 其 他 大 部 分 國 家 都 是 把 學 前 /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最 低 取 錄 年 齡 定 於 三 歲 ( 附 件 二 ) 。 為 避 免 只 顧 揠 苗 助 長 式 教 育 而 忽 略 兒 童 在 照 顧 及 其 他 發 展 方 面 的 需 要 , 我 們 維 持 幼 稚 園 教 育 應 由 三 歲 開 始 的 建 議 。

監 管 部 門

6 . 由 於 重 點 不 同 , 現 時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各 由 兩 個 部 門 、 兩 套 法 例 所 規 管 。 在 兒 童 早 期 的 發 展 , 教 育 與 照 顧 兩 者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 但 幼 稚 園 教 育 卻 不 應 早 於 三 歲 開 始 。 故 此 三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應 接 受 照 顧 多 於 教 育 , 而 隨 著 兒 童 成 長 邁 入 三 歲 , 則 應 幫 助 他 們 逐 漸 培 養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 基 於 這 個 理 念 , 為 零 至 三 歲 及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的 服 務 會 由 兩 套 法 例 所 規 管 。 若 要 達 致 兩 者 的 協 調 , 將 會 牽 涉 一 些 如 資 助 、 營 辦 及 職 員 方 面 的 問 題 , 而 相 關 的 條 例 亦 需 要 重 新 修 訂 。 聯 合 辦 事 處 成 立 就 是 要 方 便 營 辦 者 提 供 兩 類 服 務 。 至 於 採 用 一 套 法 例 、 一 個 部 門 監 管 所 有 為 零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照 顧 和 教 育 的 學 前 服 務 的 提 議 , 或 可 視 為 長 遠 的 目 標 。

教育統籌局 第 5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6)

職 員 與 兒 童 的 人 手 比 例

7. 建 議 的 1 : 1 5 職 員 與 兒 童 人 手 比 例 是 最 低 的 標 準 。 營 辦 者 可 隨 意 採 用 更 寬 鬆 的 比 例 。 在 幼 稚 園 方 面 , 由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學 年 起 , 比 例 逐 步 改 善 , 但 如 降 至 低 於 1 : 1 5 , 將 會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 若 比 例 由 1 : 1 5 改 善 為 1 : 1 4 , 按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學 年 有 7 5 0 0 名 全 日 制 及 1 4 8 7 0 0 名 半 日 制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計 算 , 估 計 需 要 5 6 7 名 額 外 老 師 ; 就 讀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學 童 每 月 需 因 此 多 付 7 0 元 , 而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學 童 每 月 則 要 多 付 9 4 元 。 此 外 , 由 於 現 時 幼 稚 園 高 班 的 比 例 是 1 : 3 0 , 由 1 : 3 0 轉 為 1 : 1 5 較 容 易 , 而 轉 為 1 : 1 4 或 會 引 起 錯 配 及 浪 費 的 結 果 。 總 括 來 說 , 二 至 六 歲 年 齡 組 別 為 1 : 1 5 , 零 至 二 歲 年 齡 組 別 為 1 : 8 的 人 手 比 例 建 議 應 維 持 不 變 。

廚 房 的 設 置

8 . 一 直 以 來 ,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是 沒 有 設 置 廚 房 的 , 而 家 長 對 此 並 無 意 見 ; 現 時 持 牌 供 應 商 亦 能 供 應 高 水 準 的 午 膳 。 硬 性 規 定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設 置 廚 房 會 引 致 運 作 上 的 困 難 及 增 加 成 本 。 我 們 建 議 只 要 符 合 一 套 食 物 質 素 保 證 的 規 定 , 營 辦 者 可 自 行 選 擇 自 設 廚 房 或 由 持 牌 供 應 商 供 應 膳 食 。

為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資 助

9 . 幼 兒 中 心 業 界 歡 迎 把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擴 展 至 幼 兒 中 心 以 取 代 現 時 5 % 資 助 計 劃 的 建 議 。 對 於 業 界 要 求 把 全 日 班 作 為 兩 個 半 日 制 的 組 別 計 算 , 將 不 會 獲 考 慮 , 因 資 助 額 是 以 學 生 總 人 數 作 為 基 礎 的 。 諮 詢 文 件 內 有 關 的 建 議 應 維 持 不 變 。

為 家 長 提 供 的 資 助

1 0 . 為 了 讓 更 多 的 家 庭 受 惠 ,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由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學 年 開 始 改 善 , 採 用 「 調 整 後 家 庭 收 入 」 機 制 , 並 增 多 一 層 7 5 % 的 學 費 減 免 幅 度 ; 估 計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學 年 的 額 外 開 支 為 1 億 4 , 1 0 0 萬 元 , 受 惠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增 多 了 2 8 0 0 名 , 3 4 0 0 0 名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因 參 加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而 獲 更 多 資 助 。

教育統籌局 第 6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7)

1 1 . 為 與 其 他 學 習 階 段 的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看 齊 , 也 考 慮 到 服 務 的 模 式 和 家 長 在 費 用 上 合 理 的 分 擔 ,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三 層 減 免 幅 度 的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是 合 適 的 。 為 確 保 現 時 受 惠 於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及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的 人 士 於 協 調 後 不 會 受 影 響 , 目 前 受 惠 於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或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的 人 士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接 受 資 助 , 不 會 因 為 他 們 的 子 女 由 日 間 育 嬰 園 轉 至 日 間 幼 兒 園 幼 稚 園 暨 日 間 幼 兒 園 或 因 轉 換 服 務 機 構 而 受 損 。 協 調 的 主 要 原 則 就 是 要 盡 量 縮 減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中 心 在 各 範 疇 的 差 異 。 因 此 ,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適 用 於 零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 並 取 代 了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 為 改 善 學 前 教 育 質 素 , 著 力 提 升 師 資 培 訓 和 專 業 發 展 以 及 改 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 是 較 為 適 切 的 。

膳 食 費 / 空 調 費

1 2 . 把 膳 食 費 納 入 收 費 總 額 的 提 議 , 主 要 是 由 幼 兒 中 心 的 營 辦 者 提 出 。 目 前 幼 兒 中 心 的 收 費 總 額 是 包 括 午 膳 費 , 而 幼 稚 園 則 另 行 收 取 。 我 們 考 慮 午 膳 其 實 是 全 日 制 學 前 機 構 教 顧 活 動 的 一 部 分 , 也 顧 及 當 家 長 不 選 擇 幼 稚 園 / 幼 兒 中 心 提 供 的 午 膳 時 , 兒 童 無 法 如 中 、 小 學 生 一 樣 能 攜 帶 或 處 理 他 們 的 午 膳 , 我 們 建 議 把 膳 食 費 納 入 每 月 收 費 額 內 ( 二 至 六 歲 兒 童 每 月 不 超 過 4 0 0 元 , 零 至 二 歲 兒 童 每 月 不 超 過 5 0 0 元 ) , 並 按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處 理 。

1 3 . 現 時 幼 兒 中 心 另 行 收 取 空 調 費 , 而 幼 稚 園 則 把 這 項 費 用 包 括 在 收 費 總 額 內 。 為 改 善 幼 兒 中 心 的 服 務 及 減 少 兩 者 的 差 異 , 空 調 費 會 納 入 收 費 總 額 內 , 並 按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處 理 。

銜 接 時 期 的 安 排

1 4 . 目 前 受 惠 於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的 家 長 ( 包 括 於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學 年 取 錄 的 受 惠 者 ) 要 求 能 繼 續 按 計 劃 接 受 資 助 , 即 使 他 們 的 子 女 轉 換 服 務 機 構 , 或 由 日 間 育 嬰 園 轉 升 至 日 間 幼 兒 園 / 幼 稚 園 暨 日 間 幼 兒 園 。 由 於 家 長 難 以 理 解 為 何 上 述 的 轉 調 會 影 響 他 們 原 先 享 有 的 資 助 , 也 考 慮 有 關 的 個 案 數 目 不 多 , 我 們 建 議 在 銜 接 期 間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 令 所 有 由 日 間 育 嬰 園 轉 升 至 日

教育統籌局 第 7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8)

間 幼 兒 園 / 幼 稚 園 暨 日 間 幼 兒 園 或 轉 換 服 務 機 構 的 兒 童 , 其 原 本 的 資 助 額 不 會 減 少 。

職 員 方 面

1 5 . 有 些 非 政 府 機 構 聘 用 一 位 協 調 主 任 以 管 理 轄 下 所 有 幼 兒 中 心 , 而 這 些 幼 兒 中 心 協 調 主 任 的 職 位 , 現 時 是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補 助 。 由 於 這 是 一 項 對 機 構 有 利 的 傳 統 安 排 , 我 們 建 議 現 職 的 協 調 主 任 繼 續 獲 資 助 直 至 他 們 退 休 / 離 職 為 止 。

1 6 . 目 前 幼 兒 工 作 員 是 為 零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與 照 顧 , 有 提 議 要 求 他 們 准 予 註 冊 為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 以 方 便 他 們 日 後 可 在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工 作 。 另 一 方 面 , 幼 兒 中 心 也 會 相 互 地 接 受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幼 兒 中 心 任 職 。 現 時 約 有 2 8 0 0 名 幼 兒 工 作 員 和 約 1 0 0 0 名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前 註 冊 , 但 他 們 可 能 未 能 符 合 新 的 註 冊 要 求 。 對 這 些 未 達 新 註 冊 要 求 的 幼 兒 工 作 員 和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資 格 互 認 , 是 在 協 調 建 議 中 最 受 他 們 關 注 的 項 目 。

1 7 . 雖 然 幼 兒 工 作 員 和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訓 練 課 程 在 結 構 上 稍 有 不 同 , 但 在 教 育 及 照 顧 幼 兒 的 課 程 內 容 方 面 則 有 相 同 的 環 節 ; 此 外 , 這 些 幼 兒 工 作 員 和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都 是 經 驗 豐 富 的 , 當 實 施 協 調 時 , 他 們 在 自 己 服 務 的 機 構 任 職 最 少 已 超 過 五 年 。 我 們 建 議 於 協 調 時 , 所 有 已 受 訓 的 現 職 幼 兒 工 作 員 和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 會 分 別 相 應 地 獲 教 育 統 籌 局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互 相 認 可 為 註 冊 教 師 /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幼 兒 工 作 員 , 而 無 需 再 接 受 資 歷 評 審 或 修 讀 任 何 轉 讀 課 程 。

其 他 為 零 至 三 歲 兒 童 提 供 的 服 務

1 8 . 隨 兒 童 人 口 的 縮 減 , 在 過 去 數 年 , 日 間 幼 兒 園 和 育 嬰 園 的 使 用 率 , 正 日 漸 下 降 。 事 實 上 , 在 《 二 零 零 零 年 施 政 報 告 》 內 所 承 諾 , 在 二 零 零 二 / 零 三 年 度 提 供 額 外 5 0 0 個 幼 兒 服 務 的 名 額 已 被 凍 結 , 而 所 有 開 辦 日 間 幼 兒 園 的 計 劃 也 被 擱 置 , 以 作 安 置 遷 徙 之 用 。 面 對 轉 變 , 日 間 幼 兒 園 和 育 嬰 園 一 直 只 有 採 用 減 少 名 額 及 結 束 中 心 等 措 施 來 應 付 。 日 後 儘 管 當 局 鼓 吹 三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由 家 庭 照 顧 , 日 間 育 嬰 園 仍 會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提 供 服 務 。 由 於 要 配 合 社 會 變 遷 引 致 家 庭 所 需 服 務 的 轉 變 , 多 元 化

教育統籌局 第 8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9)

非 院 舍 式 的 照 顧 服 務 將 會 同 時 發 展 , 為 家 長 提 供 日 間 育 嬰 園 以 外 的 選 擇 。

表 現 指 標

1 9 . 適 用 於 幼 稚 園 的 表 現 指 標 也 將 適 用 於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園

( 二 至 六 歲 ) 或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零 至 六 歲 ) 。 為 免 引 起 業 界 的 不 便 及 混 淆 , 日 後 將 只 會 有 一 套 監 察 機 制 。 細 節 由 專 責 小 組 研 究 。

輔 助 性 的 服 務

2 0 . 輔 助 性 服 務 , 其 中 包 括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服 務 、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及 暫 託 服 務 , 仍 屬 社 會 福 利 署 規 管 。 現 時 的 幼 兒 中 心 若 選 擇 成 為 全 日 制 非 牟 利 的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並 符 合 包 括 提 供 輔 助 性 服 務 在 內 的 一 些 規 定 , 可 繼 續 向 政 府 獎 券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 幼 兒 中 心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和 幼 稚 園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具 相 同 的 目 標 及 服 務 對 象 , 於 協 調 後 , 兩 個 計 劃 不 需 要 同 時 存 在 , 目 前 沒 有 被 充 分 使 用 的 幼 稚 園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會 取 消 , 而 原 有 的 名 額 將 會 納 入 幼 兒 中 心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內 。 在 不 會 減 少 服 務 的 前 提 下 , 幼 稚 園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的 資 源 會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轉 調 至 社 會 福 利 署 , 以 便 分 階 段 在 計 劃 內 增 加 名 額 。

推 行 計 劃

2 1 . 為 回 應 業 界 需 要 時 間 接 受 轉 變 的 要 求 , 我 們 建 議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 在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學 年 開 始 實 施 。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初 會 成 立 有 持 分 者 代 表 的 督 導 小 組 , 就 協 調 的 細 節 提 供 意 見 。

未 來 路 向

2 2 . 我 們 會 按 本 文 內 所 述 來 修 訂 法 例 以 及 推 行 協 調 工 作 , 但 須 視 乎 各 委 員 的 意 見 而 定 。

教 育 統 籌 局

衛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教育統籌局 第 9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10)

教育統籌局 第 1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附 件 一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諮 詢 文 件

公 眾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提 出 的 主 要 意 見 概 要

現 把 在 諮 詢 會 上 蒐 集 所 得 的 主 要 意 見 和 公 眾 、 幼 兒 中 心 及 幼 稚 園 就 《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諮 詢 文 件 》 提 交 的 書 面 意 見 概 述 如 下 。 工 作 小 組 共 舉 辦 了 1 1 場 諮 詢 會 , 並 接 獲 約 4 , 4 0 0 份 意 見 書 。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第一部分 引言 協調學前服務工作小組

1.6

應協調學前服務及達致統一的長遠 目標

贊 成 協 調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的 工 作 , 以 便 提 供 優 質 的 學 前 服 務 , 讓 家 長 選 擇 合適的服務類別,並讓子女留在同一機構,直至入讀小學為止。

在制訂協調學前服務的建議時,同意四項基本原則。

(11)

教育統籌局 第 2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第三部分 統一香港的學前服務

兒童在不同階段的發展特徵及學習需要

學前教育的最低年齡 3.9

學前教育不應早於三歲開始 日 間 育 嬰 園 的 經 營 者 、 使 用 日 間 育 嬰 園 服 務 的 家 長 和 教 育 機 構 反 對 學 前 教 育 由 三 歲 開 始 以 及 家 長 應 盡 量 照 顧 三 歲 以 下 ( 尤 其 是 零 至 二 歲 ) 的 兒 童 的 政 策 。 他 們 的 反 對 理 據 是 兒 童 應 盡 早 開 始 學 習 。 他 們 認 為 由 三 歲 開 始 學 前 教 育 的 政 策 是 對 日 間 育 嬰 園 服 務 的 倒 退 做 法 , 這 樣 會 引 致 日 間 育 嬰 園 被 逐 步 取 消 。 有 需 要 的 家 長 會 把 子 女 帶 返 內 地 照 顧 , 以 解 決 照 顧 的 問 題 , 因 而 導 致 父 母 與 子 女分離和前線工人過剩/失業的情況。

a) 正確入學年齡應由兩歲開始

b) 讓家長決定子女由哪個歲數開始接受學前教育 c) 亦有意見贊成正規教育不應早於三歲開始

d) 如有可能的話,三歲以下的兒童最好留在家中由父母照顧

(12)

教育統籌局 第 3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聯合辦事處

3.12

按《教育條例》規管幼稚園為三至 六歲兒童提供教育和照顧服務,並 按《幼兒服務條例》規管幼兒中心 為 零 至 三 歲 兒 童 而 設 的 幼 兒 服 務

贊 成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按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監 管 零 至 三 歲 兒 童 的 學 前 服 務 , 並 由 教育統籌局按《教育條例》監管 3 至 6 歲兒童的學前服務。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為 零 至 六 歲 兒 童 而 設 ) 應 由 一 條 條 例 規 管 , 並 由 一 個 機 關 監管,以便長遠地提供一站式服務。

3.14

成立一個聯合辦事處,按《教育條 例》及《幼兒服務條例》共同規管

「聯營中心」提供的教育及照顧服 務

有 些 意 見 認 為 聯 合 辦 事 處 是 不 必 要 的 。 在 實 施 後 , 日 間 幼 兒 園 如 選 擇 營 辦 幼 稚 園 暨 日 間 幼 兒 園 , 便 須 向 聯 合 辦 事 處 申 請 兩 份 註 冊 證 書 , 並 受 兩 條 條 例 監 管 。 在 行 政 上 而 言 , 這 個 做 法 不 及 由 一 條 條 例 和 一 個 部 門 監 管 日 間 幼 兒 園 的 現行做法簡潔。

有 些 意 見 贊 成 成 立 聯 合 辦 事 處 , 只 要 當 局 邀 請 業 界 代 表 就 制 訂 實 施 細 則 , 並 就聯合辦事處的工作提供意見便可。

3.15

特殊幼兒中心繼續由社會福利署按

《幼兒服務條例》規管

贊成把特殊幼兒中心撥入社會福利署的管轄範圍,因為它屬復康性質。

(13)

教育統籌局 第 4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第四部分

職員與兒童的比例及營辦方面的要求

綜觀

其他照顧幼兒的支援

4.4

政府鼓勵社區提供其他方式的幼兒 照顧支援,讓家長靈活選擇幼兒服 務

有 關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長 發 展 其 他 多 樣 化幼 兒 服 務 的 建 議 , 意 見 十 分 分 歧 。 不 少 營 辦 者 提 出 反 對 , 但 部 分 營 辦 者 卻 沒有 提 出 強 烈 反 對 。 部 分 意 見 認 為 , 由 於 日 間 育 嬰 園 的 經 營 成 本 高 昂 , 加 上 兒 童 的 人 口 收 縮 , 故 有 需 要 重 整 有 關 服 務 。 有 建 議 檢 討 日 間 育 嬰 園 服 務 的 政策 , 以 配 合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並 為 日間育嬰園服務進行更多推廣工作。

收集所得的意見普遍對其他服務的質素保證表示關注,包括 生、安全、營 養和幼兒托管人/寄養父母的資歷和訓練等。

(14)

教育統籌局 第 5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輔助性服務

4.5

其他的輔助性服務亦會由幼稚園及 幼兒中心按需要提供

繼續提供和資助暫託幼兒服務、延長時間服務和兼收弱能兒童計劃。

應 維 持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的 現 行 服 務 模 式 , 包括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 例 如 物 理治 療、語言治療、轉介機制和資助模式等。

建 議 把 幼 兒 中 心 內 為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所 提 供的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擴 展 至 兼 收弱 能兒童的幼稚園。

由 於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屬 復 康 性 質 , 故 幼 兒 服 務 界 要 求 這 項 計 劃 日 後 的 策 劃、轉介和監察機制仍歸社會福利署管轄。

幼兒工作員與兒童的比例 4.7

所有兩歲至六歲的兒童均以 1:15 為最低的師生比例

4.8

至於兩歲以下的幼兒,每八名幼兒 須有一名幼兒工作員

業界反對把兩歲至六歲兒童的幼兒工作員與兒童的比例由 1:14 降至 1:15,因 為 這 樣 難 以 為 兒 童 提 供 無 微 不 至 的 照顧 和 引 導 , 並 會 犧 牲 服 務 質 素 。 業 界 建 議 進 一 步 改 善 人 手 比 例 , 例 如 把 需 要較 細 心 照 顧 的 兩 至 三 歲 兒 童 的 人 手 比 例 改善至低於 1:14,例如 1:10 或 1:12。

(15)

教育統籌局 第 6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為兒童提供的樓面空間 4.11

將來的日間幼兒園及幼稚園須符合 現 行 每 名 兒 童 1.8 平 方 米 的 規 定

4.12

日間育嬰園現時平均樓面面積的標 準維持不變

關注供零至三歲兒童入讀的幼兒中心的樓面空間規定。

在新辦幼稚園內,每名兒童須有足夠的樓面空間進行活動。

廚房的設置

4.14

容許營辦機構選擇設置廚房或由持 牌供應商提供膳食

不 贊 成 由 供 應 商 提 供 膳 食 。 在 運 送 期間 , 食 物 可 能 會 受 到 污 染 , 影 響 兒 童 的 健 康 。 此 外 , 食 物 的 供 應 時 間 未 必 能 配 合 幼 兒 園 的 活 動 程 序 。 建 議 保 留 廚 房 。 假 如 現 有 的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因 結 構問 題 不 能 設 置 廚 房 , 則 建 議 豁 免 這 項 規 定,但所有新辦的全日制學前服務機構均須設置廚房。

(16)

教育統籌局 第 7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其他規定 4.15

日間幼兒園及幼稚園設施規定存在 差距的問題,應由專責小組作進一 步研究

關注日後的幼稚園暨日間幼兒園應否開設兩個財務帳戶。

關注由於不同年齡組別兒童的幼兒工作員與兒童的比例不同,日間育嬰園暨 日間幼兒園應否有不同的收費。

幼兒中心在暫託幼兒服務、延長時間服務和冷氣費等項目下產生的盈餘/赤字 應否轉帳至日後的幼稚園暨日間幼兒園。

第五部分

資助、收費及減免收費計劃

為服務機構提供的資助

5.5

(a) 非牟利幼稚園及非牟利 / 資助幼 兒 中 心 可 以 繼 續 獲 發 還 租 金 、 差餉及地租;

獲業界支持。

(17)

教育統籌局 第 8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b) 日 間 幼 兒 園 在 轉 為 幼 稚 園 時 , 可 繼 續 獲 發 還 管 理 費 及 冷 氣 費;

獲業界支持。

(c) 幼稚園資助計劃應擴展至幼兒 中心;

全 日 制 班 級 應 作 兩 組 計 算 , 因 為 開 辦一 班 全 日 制 班 級 的 費 用 相 等 於 兩 班 半 日 制班級。

按 照 新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 入 學 率 低 的幼 稚 園 獲 得 的 資 助 會 較 之 前 為 少 , 故 或 會 面 對 財 政 困 難 。 因 此 , 有 建 議 檢 討新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 由 於 申 請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的 營 辦 者 須 依 循 幼 兒 工 作 員 薪級 表 支 薪 , 故 營 辦 者 難 以 彈 性 控 制 學 費 水平。

由 於 首 五 年 的 成 長 對 兒 童 的 未 來 有 重大 的 影 響 , 故 政 府 值 得 在 學 前 教 育 方 面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 並 把 它 納 入 基 礎 教 育內 。 政 府 有 需 要 資 助 學 前 教 育 , 如 同 資 助小學教育一樣,以便兩者能順利銜接。建議提供免費學前教育。

(d)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亦 可 向 獎 基 金 申請撥款。

獲業界支持。

(18)

教育統籌局 第 9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收費的計算方法 5.7(a)

由於「高於標準」的人手可提高服 務的質素,在合理的情況下,有關 開支可在評估收費時獲得認可

業 界 關 注 到 營 辦 者 不 會 採 用 「 高 於 標準 」 的 人 手 , 因 為 會 使 學 費 提 高 , 令 中 心的競爭力減弱。

贊 成 在 評 估 學 費 時 把 「 高 於 標 準 」 的人 手 及 聘 請 兼 職 英 國 語 文 和 普 通 話 科 教 師的支出計算在內。

5.7(b)

冷氣費應納入收費總額內 贊成把冷氣費納入每月收費總額內。

5.7(c)

食物及炊事員的成本,應計算在午 膳費內,而午膳費應另行收取

進 食 的 訓 練 在 全 日 制 學 前 服 務 中 心 是照 顧 和 教 育 過 程 的 一 部 分 。 部 分 兒 童 , 特 別 是 家 境 欠 佳 的 兒 童 未 能 負 擔 午 膳費 。 如 他 們 因 為 這 個 理 由 未 能 享 用 中 心 的 午 膳 , 而 他 們 的 家 長 亦 未 能 為 他 們提 供 妥 善 的 午 膳 , 他 們 的 自 我 形 象 和 學 習機會或會因此而受損,故建議把午膳費納入每月收費內。

建 議 設 立 一 項 特 別 津 貼 , 以 便 如 午 膳費 不 包 括 在 每 月 收 費 內 時 , 向 未 能 負 擔 午膳費的家長提供資助。

(19)

教育統籌局 第 10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5.7(d)

非牟利幼稚園可享有的盈餘上限為 5% , 以 作 為 日 後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的 貯備。至於私立獨立幼稚園,工作 小 組 歡 迎 各 界 就 它 們 應 以 10% 或 15%作為利潤幅度提出意見

每年 5%的盈餘上限已足以改善服務質素。

非牟利幼稚園的利潤幅度應為 10 至 15%。

對家長提供的資助 5.11-5.12

將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50% 、 75%及 100%減免)擴展至幼兒中心 以取代現行的繳費資助計劃,使它 適用於所有零至六歲的兒童

(a) 改善學費資助

按照改善後的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家長須向日間幼兒園繳付更多費用,特 別是日間育嬰園的費用。不少家長均未能負擔高昂的費用。因此,有需要的 一群家長在幼兒服務方面的選擇或會因而減少,家長或須辭掉工作以照顧子 女,或須申請綜援。業界要求提供更多減免資助額,建議加入 25%減免,或 增加 50%至 100%之間的減免資助額,即 60%、70%、80%及 90%減免。

(b) 資助額水平

由於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的資助額是根據非牟利幼稚園的加權平均學費或中 心的實際學費(兩者以較低者為準)計算,某些現時獲豁免全費(按照一般最高 學費資助額計算)的家長須繳付數百元,以彌補有關差額。計算資助額時,應 參考實際收取的學費或一般最高學費資助額。

(20)

教育統籌局 第 11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c) 繼續為零至三歲幼兒提供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

由 於 幼 兒 服 務 的 性 質 是 以 照 顧 為 主 , 其 服 務 的對 象 是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家 庭 ,而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是 專 為 教 育 方 面 而 設 的 ,故 不 適 用 。 繼 續 為 零 至 三 歲幼 兒提供現行的繳費資助計劃是恰當的做法。

推延至 2003/04 年度之後才在幼兒中心實行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

(d) 為來自有社會需要家庭的零至六歲兒童提供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的 計 算 方 法 較 為 合 理 ,因 為 考 慮 到 家 庭 的 淨 收 入 ,即 不包括租金在內。應為零至六歲兒童提供這項計劃。

5.12

以一套統一的入息審查機制,評估 所有學前兒童應得的資助

採 用 一 套 統 一 的 學 費 資 助 計 劃 , 並 由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集 中 處 理 , 可 幫 助 家 長 了解申請程序,並確保提供一致的服務。

5.14

繼續只為有社會需要而接受全日制 服務的兒童提供經濟資助

需要半日幼兒服務, 但擔任兼職工作的家長亦應符合資格為零至三歲的子女申 領半日資助。

贊成採用建議的準則,以評估社會需要。

(21)

教育統籌局 第 12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5.15

按目前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和幼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接 受 資 助 的 家 長,可繼續以現行辦法接受資助

即使現正接受資助的家長為子女(包括在 2002/03 學年入學的兒童)轉換學前 服 務 機 構 , 或 由 日 間 育 嬰 園 轉 往 日 間幼 兒 園 , 仍 讓 他 們 繼 續 按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接受資助。

第六部分

幼稚園教師及幼兒工作者

建立一支全面受訓的學前教育工作隊伍

6.8

在二零零四年九月擁有一支全面受 訓的學前工作隊伍,暫時無須改變 對 幼 兒 教 育 工 作 員 的 基 本 要 求 ( 即 合格幼師或同等資格)

(a) 幼兒中心協調主任

保留協調主任一職,並把該職位的資助納入機構的中央行政資助項目。

為幼兒中心協調主任提供培訓機會。

(22)

教育統籌局 第 13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b) 幼兒中心主管

承認幼兒中心主管為幼稚園校長,以及承認幼稚園校長為幼兒中心主管。

關注幼稚園暨日間幼兒園應設兩名還是一名主管的問題。

為幼兒中心主管提供培訓機會。

鑑於特殊幼兒中心主管的工作涉及復康性質,他們應獲豁免在二零零五年之 前修畢幼兒教育證書課程的培訓要求。

(c) 幼兒工作員

關於在一九九七年前接受培訓及尚未具備合格幼稚園教師資格(即接受培訓時 數 少 於 360 小 時 及 具 備 中 三 學 歷) 的 幼 兒 工 作 員 , 將 來 在 幼 兒 中 心 轉 為 幼 稚 園後能否繼續在這些機構工作的問題,業界擔心在一九九七年前完成專業培 訓 的 幼 師 及 幼 兒 工 作 員 , 由 於 兩 者 資 格 要 求 不 同 , 因 此 不 能 擔 任 彼 此 的 工 作。有建議認為,所有在職及註冊幼兒工作員應獲認可為合格教師和已受訓 職員,讓他們能繼續在學前服務機構工作,並且能符合幼稚園資助計劃規定 教師需全面受訓的要求。

關注幼兒工作員現時具備的資歷和所接受的培訓會否獲得承認。

當局應為各大專院校訂立一套互認的制度,以認可幼兒工作員先前修讀了的 幼兒教育課程, 並方便他們繼續進修。此外,當局亦應為有志於從事學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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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局 第 14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務工作的大學畢業生提供銜接課程和幼兒工作的訓練。

無須在 2004/05 學年聘用 100%已受訓職員,而只需有 70%或 80%已完成有 關 訓 練 的 職 員 。 這 樣 中 心 便 可 靈 活 聘請 具 備 其 他 資 歷 的 職 員 , 在 服 務 提 供 方 面注入新動力,並有助降低營運成本。

幼兒工作員的薪金應與其專業資格相稱,並與建議的總薪級表支薪點脫 ,讓 營辦者有較大的彈性能根據中心的財政狀況及職員的表現來釐訂薪金。

當局應為幼兒工作員提供進修機會,以便他們考取幼兒教育學士學位,而並非 只限於諮詢文件第 6.8 段所提及的幼兒教育證書或幼兒教育副學士。當局應 為修讀更高學歷課程的幼兒工作員提供培訓津貼。

政 府 應 全 數 / 直 接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包 括 運 作 良 好 的 私 營 幼 稚 園 ) 職 員 / 教 師的個人薪酬。

(d) 初級人員

關注工人的認可人手比例。

(24)

教育統籌局 第 15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第七部分 質素保證機制

日後對幼稚園及幼兒中心的規管

7.6

進行自我評估及外在評估,以確保 學校質素

7.14

採用現行的規管模式規管日後的幼 兒中心

幼稚園暨日間幼兒園應採用同一套的質素保證機制。

贊成採用現行的津貼及服務協議及服務質素標準機制規管日後的幼兒中心。

(25)

教育統籌局 第 16頁 二零零三年二月

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公眾和業界的主要意見/建議

第八部分 推行策略及結語

基本原則及推行計劃 8.1

首 要 關 注 應 是 兒 童 和 家 長 的 需 要

8.2

成立督導小組監督計劃及成立專責 小組負責推行細節

同 意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的 方 向 , 但 認 為 政 府 需 諮 詢 業 界 , 並 給 予 充 裕 的 時 間 制 定 推 行 細 節 , 以 確 保 協 調 的 過 程 順 利 銜 接 , 並 讓 業 界 及 家 長 為 有 關 轉 變 做 好 準 備。

在 推 行 計 劃 前 把 工 作 小 組 的 最 後 建 議 通 知 業 界, 並 成 立 包 括 業 界 代 表 的 督導 小 組 , 負 責 制 定 推 行 的 細 節 , 例 如 註 冊 程 序 、服 務 表 現 監 察 指 引 、 經 費 分配 程序、費用申請指引等。

安排在晚間舉行諮詢會,以方便外出工作的家長出席。

延長諮詢期,讓業界和公眾人士充分了解文件的內容。

(26)

附件二

其他國家學前教育的資料

國家 學前/幼稚園

教育最低年齡 學前教育的資料

中國 三歲

依 據 《 幼 兒 園 工 作 規 程 》 , 幼 兒 園 是 為 三 至 六歲兒童提供照顧與教育的機構。

新加坡 三歲

- 幼稚園由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所監 管 , 為 三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提 供 有 系 統 的 教 學計劃;

- 幼 稚 園 類 似 學 校 , 需 要 按 現 行 教 育 規 則 及 規 例 在 教 育 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註 冊;

- 幼 兒 中 心 由 社 區 發 展 部 (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管 理 , 為 七 歲 以 下的未屆學齡兒童而設。

紐西蘭 三歲

- 提 供 幼 兒 教 育 , 目 的 是 促 進 由 初 生 至 適 齡入讀小學兒童的學習和發展;

- 幼稚園由教育部 (Ministry Education)管轄,

為 三 至 五 歲 的 兒 童 提 供 時 段 制 的 幼 兒 教 育。

德國 三歲

- 日 間 幼 兒 中 心 (Daycare Centre), 為 四 個 月 至兩歲的兒童而設;

- 幼 稚 園 (Kindergarten), 為 三 歲 至 六 歲 的 兒 童而設;

- 家 庭 日 間 託 兒 (Family Daycares), 為 四 個 月至六歲的兒童而設。

西班牙 三歲

公 營 或 私 立 的 學 前 學 校 , 為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而 設 , 按 “MEC”規 例 營 辦 , 目 的 是 為 強 制 性的學校教育作準備。

英國 三歲

英 國 的 “ 地 區 部 門 幼 兒 學 校 ”(Local Authority Nursery Schools) 和 “ 小 學 附 屬 班 ”(Class in Primary Schools) ,為三至四歲的兒童而設,

屬 幼 兒 教 育 類 別 , 上 課 時 間 和 學 期 均 與 學 校 相 同 , 職 員 為 合 格 的 教 師 和 已 受 訓 的 幼 兒工作者(Nursery Nurse)。

1

(27)

2

國家 學前/幼稚園

教育最低年齡 學前教育的資料

法國

初學階段 (Cycle of apprenticeship)

第 一 階 段 – 學 前 階 段 包 括 兩 歲 、 三 歲 和 四 歲 在 幼 兒 園 (Nursery)就 讀 的 兒 童;

第 二 階 段 – 基 本 學 習 階 段 包 括 五 歲 在 幼 兒 園,和六歲及七歲在小學就讀 的兒童。

美國

- 公營或私立的學前學校(preschools),為三 至五歲兒童而設;

- 幼稚園(Kindergarten),為 五至六歲的兒童 而設;備有較有系統的課程;

- 其他照顧幼兒的服務包括幼兒中心及家庭 照顧幼兒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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