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92.04.09 管理學院 91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4.18 管理學院 95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105.04.13 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110.04.14 管理學院 109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院為整合教學資源,提供學生多元且跨領域之學習管道,特依本校學分學 程設置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分學程設置須由本院專任教師至少三人(含)以上組成小組共同提案,經本 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成立。
第三條 學分學程設置須具備該學分學程名稱、設置宗旨、課程規劃、應修讀學分數、
收費標準及修讀相關規定。各學分學程規則另訂之。
第四條 學分學程設召集人一人,負責統籌學分學程內各項業務,任期三年,連選得 連任。召集人之產生由院長徵詢該學分學程共同提案小組成員意見後,遴選 適當人選並知會其所屬之單位主管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各學分學程職掌如下:
一、規劃學分學程之整體發展。
二、協調各系開設學分學程課程。
三、推廣學分學程招生業務。
四、辦理修讀學分學程學生事宜。
五、辦理學分學程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分學程因故停辦時,應於一學年前提具停辦說明書,經本院課程委員會議 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停止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