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英國大憲章今註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英國大憲章今註"

Copied!
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PEACE PAPERS ISSN 1606-4976

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研究中心 和平叢書 27

英國大憲章今註

雷敦龢註

若望保祿二世和平研究中心 2002 年

地址: 台灣24205 新莊市輔仁大學羅耀拉大樓

電話:886 2-2903-1111ext 3111 傳真:886 2-2904-3586

E-mail:peace@mails.fju.edu.tw

網站http://www.fju.edu.tw/homepage2/d4.htm

(2)
(3)

大憲章今註

前言釋文﹕

大憲章原來沒有分「前言」或「章」,為了方便印刷本都這樣 分。約韓是英格蘭的國王是沒有疑問,關於愛爾蘭他沒有任何實 際的權力,諾曼底與安州早屬於法國國王,法國的阿奎潭則仍屬 於約韓。憲章先列出貴族的名字,值得注意的是神職人員的地位 很高。其中斯德範樞機主教(Stephen Langton)是最值得注意。約 韓即位不久坎特伯雷總主教死了,神父選新主教,國王選另外一 位當主教,然後請羅馬批准。教宗不接受這兩位,反而選斯德範 蘭頓。由於國王不接受,教宗罰他,終於1213 年七月約韓投降接 受新的總主教。國王與貴族發生衝突時,主教支持貴族,不過希 望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問題。

教宗的大使潘德福(Pandulf)任務很特殊,因為按照封建 制度約韓成了教宗的屬下,雖然實際上就沒有特別的作用,但是 後來貴族請法國國王派軍人幫助他們與國王打仗,教宗可以禁止 法王打他所屬下的約韓。

貴族所列的名字是那些支持國王的,包括他的弟弟(同父 異母)索爾茲伯里的伯爵威廉。他們沒有參加貴族的革命,不過 反而參與國王政府。

第一章釋文﹕

這章提三個議題﹕教會的自由、教會人士的選擇、自由人的權利。

教宗選斯德範樞機為坎伯雷主教本來讓國王不高興,但是到了

(4)

1215 年總主教已是國王和貴族都信任的人物,因此總主教自己 加上這條,強調教會的自由。不過,由於這自由並沒有很詳細的 說明,國家與教會仍會發生衝突。關於教會人士的選擇,大憲章 提到國王早答應保證,即在1214 年十一月廿一日。因此,若修院 院長或主教去世,修士、修女或教區神父要先請國王讓他們選新 的院長或主教。得到此許可,他們能夠自由地選合適的人物。其 實,他們平常會選教宗所要的人物。第三個問題是自由人權利的 問題。大憲章指「所有自由人」,按照當時法律的說法,「自由」表 示「自由產業」,即一地主有自己的土地以及自己的家鄉法庭,

下面也稱他們為「男爵」或「人」。在封建制度中,他當然屬於長上,

但是在自己範圍內有所有權。大憲章所關心的人就是這些地主或 貴族,而不是全國人口。一般農民不可能是這種地主級的人。

第二章釋文﹕

按照封建制度,土地屬於長上,不屬於當地的地主。不過封建制 度慢慢變成繼承制度。在1215 年這個變化還沒有全部實現,因此 當地主人去世後,他的繼承人應該賦錢表示他能繼承他祖先的土 地。本章規定此筆錢的數目,提出三等級﹕伯爵、男爵和爵士。伯 爵是縣內的最高司法官,當時不是一個可以繼承的位置。其實,

國王平常要伯爵住王宮,因此他們沒有多少實際權力。伯爵是從 男爵中選擇的,所以他要賦的繼承費是為他作男爵的土地賦費。

當伯爵不給他任何新的土地,因此不影響他所賦的錢數目。

英格蘭的錢有英鎊、先令和便士以及馬克。按照第十二世紀 中葉的價錢,一個工人每日的收入為八便士。因此一個英鎊等於

(5)

30 天的工人薪水,一百英鎊等於十個人一年(不包括假日)當 時英格蘭國王軍隊以個騎士為基礎,所以我們可以說伯爵要賦的 費等於十個騎士在軍隊服務一年。不過,到了世紀的末期基本薪 水增加一倍到1 先令。

由於英格蘭東北部長期在丹麥人的統治,有兩種錢﹕原來 西南的英鎊以及原來東北的馬克,後來兩種名稱混用。12 便士等 1 先令,20 先令等於一英鎊(即 240 便士)。一個馬克則等於 13 先令 4 便士(即 160 便士)。

第三章釋文﹕

監護人在繼承者幼年時可以利用土地賺錢,因此他不應該要求一 個繼承稅。當時,貴族尊敬這個原則,但是國王常不重視,因此 有這一段。大憲章1216 年重版時,規定繼承年齡為滿廿一歲。

按照當時的習慣,一般男爵要滿廿一歲,?滿十五歲,商 人男子能算錢時,女子滿十四歲,除非是孤兒,就要等滿十六歲 給她更多機會找合適的丈夫。

第四章釋文﹕

監護人在監護期內必須照顧繼承者和其他孩子,保證土地不成荒 野。除了一般貴族土地外,這些規矩也應用於主教的土地。因此 主教死後,國王會希望教會不派新的主教,這樣他以監護者的名 義可以拿到全部的土地收入。

這條說國王可以把土地給縣長或其他人。所謂「其他人」大概

(6)

是那給國王多一些錢,得到這個權利。本條亦強調監護者不應該 浪費財產或人。「浪費財產」容易明白;何為「浪費人」?浪費人就 是釋放所有貴族下的農民。假如,全部被釋放,繼承著即位時會 發現全部無人,土地就成荒野。本條所提的兩位管理人,在歷史 上從來沒有記載,也許這部分從未實現。

第五章釋文﹕

這一段沒有任何難懂的話,只是應該解釋「園子」與其他類似土 地的不同。我們可以分四種土地﹕森林、林野、園子和獵區。這些 分別形容法律上的區別,與其樹木多少無關。「森林」全部屬於國 王,在森林中英格蘭的法律無效,有特殊的森林法,也許有一點 像今日的國家公園。「林野」指原來森林送給私人關,仍在森林法 之內。「園子」是一個有圍牆的地區;在「獵區」只給獵小性動物如 兔子和野兔的權利,不准獵英國的三種鹿﹕馬鹿、扁角鹿和麂。

在森林中這三種鹿以及野豬專門屬於國王。

魚塘與池塘的差別不大,都是為了養魚作的。池塘(stank)

是在河邊造的,會影響河上的交通。

第六章釋文﹕

所謂強迫結婚指繼承婦女或未婚或寡婦被強與比她不同等級的人 結婚,例如農民或有殘疾者。這種婚姻也是國王賺錢的機會。他 會強迫婦女與不合適的丈夫結婚,她不同意時,她就要給國王禮 物或錢或者入修會當修女,即放棄所有法律上的地位。貴族要求

(7)

國王停止他的這種作法是為了保護貴族的土地和財產,並不是因 為他們特別關心婦女的人權。

第七章釋文﹕

一位寡婦可能有三種不同的土地﹕第一、他丈夫的土地的一部分

—平常算為三分之一;第二、她父親在結婚時所賜給她的,即她 娘家所賜;第三、她結婚後從親戚所得到的遺產。後兩種土地當 然屬於她,前者也是她的,不過平常她兒子會繼承他父親的位子 因此寡婦在四十天之內要辦家。在1216 版本中,又說在這四十天 之內她不可以住在原來的城堡內。中世紀的城堡是軍營,丈夫不 在不適合寡婦住,免得發生問題。

第八章釋文﹕

封建制度的特色是每一個人屬於另外一位,一位寡婦當然屬於她 的長上,應該得到他的許可才能再婚,因為婚姻會影響她土地的 屬於關係。有錢的婦女已習慣給國王大筆錢買下國王的權利 , 1215 年有一位寡婦付一千英鎊,前幾年另外一位付四千馬克,

再次貴族願意避免國王能夠那樣隨意賺錢。

第九章釋文﹕

由本章看,債是當時很普遍的問題。封建主人有權利要求各種服 務,而且若不能或不願意服務,必須付錢代替,使得不少貴族一 輩子都有債的問題。除了這些不得已有的債之外,貴族也會借錢,

(8)

下面兩條討論借錢的情況。

(9)

第十章釋文﹕

天主教不允許教友要利息,因此銀行的工作常在尤太人的手中。

他們要求的利息每年由百分之431/3862/3。尤太人1066 年後與 威廉公爵和他的兒子即位時才來到英國。到了理查一世時代

(1189 年),國王建立一個特別保護尤太人的制度。他們的錢全 部放在特殊的箱子,必須有兩個鑰匙才能打開。箱子擺在附近王 宮城堡。一方面保護尤太人,另一方面國王很容易及很仔細知道 尤太人全部財產。約韓即位時對尤太人利用這矛盾﹕1203 年他保 護他們免得老百姓進行屠殺;1210 年他逮捕很多,等他們給他 錢才釋放。

這一章保護繼承人,但是對尤太人有點不公平,因為不允 許他得到他也應有的利息。

第十一章釋文﹕

這章對尤太人和國王的收入不太公平,因此1216 年後大憲章版 本就無此章。1235 年尤太人法令則有類似的條文,到了 1290 年 尤太人全部被趕走。

第十二章釋文﹕

這章討論的問題不是國家的稅,而是國王作為封建地主能夠要求 的服務或代替服務費。平常一位封臣應該每年給主人四十天的軍 事服務,只有國王有權利允許他的封臣付免服兵役費代替親自服 務。約韓把免服兵役費成為常用稅,而且把基本費提高。除了三

(10)

年,因為他抓了教會的財產所以不需要其他特別收入,約韓每年 要求免服兵役費,而且要兩馬克,甚至1213 至 1214 年要求三馬 克,等於六十天的服務。由於這些要求,貴族就生氣革命。

除了繼承費等不在國王控制下的收入,他只有兩種收入﹕

免服兵役稅和貢助。貢助有三固定的﹕贖回封建主人,其長子封 爵士及其長女首次嫁禮。傳統決定這三種,但是沒有規定貢助的 數字,因此在這裏貴族要求國王與參議員先討論。服兵役稅是約 韓自由決定的,而且太過分,是北部男爵革命的重要理由。

所謂的參議會包含高級屬於國王的貴族,與現在的國會很 不一樣。

由於倫敦支持男爵,他們決定幫助倫敦城。當時倫敦付兩種 稅﹕貢助與人頭稅。原則上貢助是自願提供的補助,不過國王可 以表示他的意見。因為是自願的,他不必親自派人收此筆錢。國 王仍有權利要求人頭稅,平常城市會先給妥當的貢助,避免國王 司法官要求太高的人頭稅。除了倫敦之外其他城市有類似的要求 但是貴族沒有堅持它們,甚至在1216 年版本後關於倫敦的這條 也被取消。可以看出貴族並不是那麼重視城市商人的要求。

第十三章釋文﹕

倫敦已有自己所選的市長使全城等於一個封臣。倫敦的要求很多 希望每年選市長、控制河上的船隊、控制外來商人的買賣權等。在 大憲章第61 章所提的二十五男爵當中一位是倫敦的市長。

(11)

第十四章釋文﹕

這章說明前12 章的參議會會員。此參議會只有一個目的﹕保護貴 族私人財產,面對國王過分的要求。大貴族不要小貴族參加,而 且小貴族會怕浪費錢去開會,因此國王寄的信要首先寄給高級貴 族,然後才廣泛邀請其他人。後者等於公布,不盼望貴族真出現。

第十五章釋文﹕

這章肯定每一位貴族平常能夠要求的貢助。重點在「我們將不許 任何人」,原來約韓自己常允許他封臣,對自己的封臣要求更多 貢助。當然國王要封臣給他錢得到這個特權。以後的歷史表示這 章中的規定常不受尊敬,不僅國王允許其封臣對他們權下者要求 特殊的貢助,反而也允許他們拿免服兵役費。

第十六章釋文﹕

此章所提的原則是很合理的,不過不很仔細。當時,貴族最討厭 的是去法國打仗,他們認為法國的戰爭是約韓私人的事情,不應 該請英格蘭男爵幫助他。1213 年北部男爵拒絕出國打仗,在這點 他們太過分,後來好像得到一個中立,他們同意去法國西北部,

拒絕去任何其他國外的地方。

第十七章釋文﹕

前面幾條都討論國王納稅的事情,這一章不例外。中世紀的國王

(12)

常在搬家,去打獵、打仗等。若法庭也跟隨他就很麻煩,控告者 和被告者都必須辦來辦去。普通法庭不需要國王親自在場,所以 容易定在一個地方,即西敏寺特(今日英國國會在的地方)。其 實,這章對英國後來有固定首都有很大的影響。

第十八章釋文﹕

繼承土地的案子比較合理舉行在本地區,不過王宮要派兩位司法 官使得王宮法庭制度慢慢代替男爵自己的法庭。這章特別提三種 遺產的案子。第一、近期被奪土地之找回案,是說繼承者被以暴 力方式被強迫離開他的土地,法庭有權馬上解決這種案子。第二 祖宗土地之恢復案,法庭可以允許繼承者享有他的土地等更高法 庭作最後判決。第三、本堂神父命名權,由於每本堂的土地也有 收入老本堂神父去世後,一個封建主人有權利命名新的本堂。若 不清楚那主人有此權,法庭就會說上次命名神父的那個人仍有此 權利。

男爵希望國王每年四次派他的司法官,後來發現這是太多 所以1217 年減小到每年一次。

要注意的是,法官來之前先有十二位當地的人作初步的調 查和判決,國王的兩位法官以及與他們一起的四位本地人就會確 認前調查組的決定。

第十九章釋文﹕

參加法庭浪費很多時間,不過被告者也希望有足夠的見證人參加,

(13)

因此這章規定法庭原則上只開一天,若不能當天決定,只有一些 見證人該留下來。

第二十章釋文﹕

這裏所謂「罰」是五十五章談的「罰金」,不是「罰款」。按照拉丁 文字義翻「罰金」是「依靠仁慈」的意思,不過實際上是一種罰款。

其歷史背景如下﹕

早期受害者可以要求犯人的血,後來以罰款代替。罰款的數 目越來越高使一般人無法付,因此他會托付於國王的仁慈,給小 筆錢。在一生中大部分人一定要付幾個「依靠仁慈」的代替罰金錢。

當時的「罰款」增加的理由是因為它等於自願的賦錢,避免 被懲罰。選擇「依靠仁慈」罰金者已承認他的錯,因此價錢底。

這章規定這些罰金不應該傷害一個人的基本生活能力。其實,

仔細看,就會發現此章不保護國王自己的農民,亦不保護男爵自 己的農民,除非他們「依靠國王的仁慈」,因此他基本上,只限 制國王不干涉貴族的農民,即不讓他們那麼窮,貴族自己會受傷 假如國王對直接屬於他的農民或男爵對自己屬下的農民太過分,

這章都沒有意見。

第二十一章釋文﹕

這章的意思是男爵或伯爵付罰金的數目有其同等或同鄉規定的。

是否被罰是法官早決定的。

(14)

第二十二章釋文﹕

神職人員可能有自己家的產業,亦有教會的土地。這章把他教會 土地不算在內。這點很合理,因為他不能傳給他自己家人。所謂

「神職人員」的定義非常寬,幾乎是任何讀過書的人,不僅是神父 修士、主教等職務。

第二十三章釋文﹕

先讀這章的人一定會想大憲章關心大工程之事,其實這章與國王 打獵有關。國王帶他的老鷹打獵的時候,會特別去河邊找鴨子,

因此會先命令當地的老百姓修理橋和馬路。約韓希望打獵,但是 更覺得他去打獵的權利可以成為另外一個納罰金的理由。1209 年 他禁止任何人在英格蘭內獵鳥類,準備自己去打獵。當然在一年 之內他不可能同時跑全國!他只是想辦法要求所有人付罰金。

第二十四章釋文﹕

縣長,王家城堡館長,王家事物官都是國王自己命名的,所以一 般貴族和老百姓特別討厭他們。約韓常請他法國朋友當這些職務,

使大憲章要求最壞的幾位全部離開英格蘭。縣長負責縣內的司法、

納稅、軍隊,而且一位可能作幾個縣的縣長,因此權力特別大。

這章不允許他在自己縣內當作法官。王家城堡館長負責城堡,附 近的土地,也常負責附近的森林。尤太人的錢箱也放在王家城堡,

因此亦在他管轄之下。這些都不在縣的範圍內,因此城堡長官在 自己的地區的權利等於縣長在縣內的權力一樣。王家事物官是新

(15)

的職務,由1194 年建立,他們要負責王家的事情,為王家法庭 作初步的調查。他們又負責挖出來或發現的珍寶。「代表」指上述 三位官員以及任何其他或直接或間接屬於國王的官員。

英格蘭法庭有兩段﹕初步調查(keep pleas)和判決(hold pleas),這章仍允許王家代表進行初步調查,只不允許他們在自 己管轄地區內舉行判決。

第二十五章釋文﹕

英格蘭全部分縣,有兩縣很大,因此再分三分之一。縣內分鄉

(hundred)即原來一百戶,由於東北常在丹麥人的統治,名稱 不同,不叫「鄉」,就叫「郡」(wapentake)即「拿武器」的意思。

縣長每年給王宮固定的租金,然後自己想各種辦法在其縣內得到 這筆錢以及多一些,為自己的生活費。一般收入來自采邑的租金 以及縣法庭。本章不允許國王改任何租金,對他很不合理,因此 大憲章的再版全部無此條。

第二十六章釋文﹕

本章亦是控制縣長權力的規定。王家的封臣若對國王欠債王家有 權拿合理的債,但是不該超過原來的債。

第二十七章釋文﹕

本章的目的是分配死者的遺產,不過它也給教會新的監督權。

(16)

第二十八章釋文﹕

由於國王常搬家,他需要附近的人提供王宮的需要。本章要控制 他的要求。這章與三十、三十一章有關係。

第二十九章釋文﹕

約韓賺錢的一個辦法是要求封臣在王家城堡服務,然後允許他不 親自出席,乃付錢代替。被要求的人可能請人代替他,或者甚至 願意自己去服務,兩者都合理但是國王這樣沒錢了,所以他會要 求封臣同時去國外打仗以及在國內的城堡服務。

本章不反對一位封臣被邀請同時服兩個職務,因為同樣一 個人有幾塊土地,應該為每一塊服務,只不過要求國王接受代理 服務的人。

第三十章釋文﹕

見第二十八章。

第三十一章釋文﹕

國王的森林夠大,他根本不需要拿任何其他人的木材。

第三十二章釋文﹕

(17)

按照傳統風俗,犯臣的土地還他的主人,他的東西給判他罪的法 官。國王兩者土地與東西皆要。這章只允許他用土地一年之久。所 謂「用土地」表示全部利用使它成為荒野。

第三十三章釋文﹕

這章是張君勱所不懂的。由於馬路很差,江河是交通基本工具。

泰姆斯與脈德威是倫敦和英格蘭東南部的兩個重要河流。商人不 願意江河被魚梁擋住,海裏的魚梁不會擋住交通,因此仍允許存 在。

第三十四章釋文﹕

男爵願意禁止王家法庭權力的擴展,因此有這章,不過他們的要 求給自己法庭太大的權柄,因此,雖然原則上這條受尊重,實際 上它沒有禁止國王法庭的擴展。

所謂「王家法庭命令」書允許縣長要求封主人將中封臣的土 地還給封臣,或至少說明他有何理由不還。當然,主人在法庭可 以繼續訴訟,但是由於縣長是國王命名的,這種案子是給王家法 庭判斷。地主法庭不可以繼續討論此案,因此缺乏收入,主人的 權力也減少。

大憲章後的王家法庭不再發「王家法庭命令」書,只允許封 臣提案,問目前土地屬於誰,法庭就發一個「入王家法庭」書,

討論此點,接著討論封主與臣之間的權利,因此男爵的目標沒有 得到。

(18)

第三十五章釋文﹕

男爵不是商人,因此這章不是從商人的角度來看。其實,它又是 一個避免國王納稅的方法。國王有習慣罰商人如果他們不遵守固 定量度,這樣他可以賺錢。男爵希望全國有同一標準,避免商人 在不同城市被罰,國王就能賺錢。

第三十六章釋文﹕

原來,一個人被告殺人罪,必須進行角鬥證明他無罪,約韓的父 親亨利二世創造訴訟法庭的許可證書,說他是由於對方嫉妒仇恨 被告,要求十二位男爵判決。本章支持此種書,不過要求王家免 費發,不要不發。

第三十七章釋文﹕

封建制度允許四種理由保留土地﹕租金土地、農產土地,或自由 城市內的封土以及小服務。「租金地」是封臣給租金才享有的土地;

「自由城市內的封土」只在那種城內範圍;「小服務」包括各種小 事,如照顧國王生病的老鷹,在聖誕節算他的象棋棋子等。這三 種後來混合使農產土地成為英格蘭主要土地權。「農產土地」要求 封臣為主人提供農業服務,在封主土地工作。前三種不應該有任 何監護權,只有後者,若繼承者年齡小,才會需要監護。

一個人所有的土地是從不同的封主享有的,因此應該為這 些主人服務。國王常擴展此權到前三種土地。大憲章禁止他對前

(19)

兩者的要求,不過不允許他利用他對由小服務所享有土地之監護 權擴大到同樣繼承者的其他土地。

(20)

第三十八章釋文﹕

這章的「審判」有專業意思,即法庭的證據或試探。按照當時的法 律制度,被告者經火考驗表示無罪。此章禁止王家代表進行此種 審判,除非有下面法庭的兩位陪審員在場。因此,本章的目的是 限制縣長等王家代表的權力。

第三十九章釋文﹕

約韓常先剝奪他人的土地,甚至派軍隊攻擊他們,才去法庭討論 那人是否犯罪。所謂「同等人」表示以同樣方式享有土地。約韓時 代還沒有出現貴族等級制度,只是封建享用土地時代。「本地法 律」包括用火考驗、決鬥等,之後「本地法律」被理解為一般法律 程序。

第四十章釋文﹕

男爵想藉此章限制王家法庭,不過很多人寧願多付點錢得到王家 法庭的判決,比男爵地方法庭公平。大憲章後的王家法庭繼續要 錢而且判決的正確性超越男爵法庭,使後者越來越無用。

第四十一章釋文﹕

男爵與國王大概很容易同意此章,因為他們都要買外國產品且不 太願意保護國外、內的商人。中世紀的商人都屬於行會,對國內 或縣外或市外的商人保持封閉的態度,倫敦的商人希望有專權賣

(21)

外國產品,本章反而允許外國商人按舊習作買賣。

第四十二章釋文﹕

自由出入自己國家是今日所承認的人權。本章好像很進步,不過 到了1216 年的版本此章再不出現,直到 1606 年英格蘭法律才允 許自由出入權。理由是因為最欣賞這章規定是教會人士,他們就 會去羅馬請教宗決定教會內的事情。為了避免教會權太大,本章 被取消。

第四十三章釋文﹕

一個人犯罪失去他的土地,此土地還封主管。國王也是封主,有 其直屬封臣,又有藉還土理由的封臣。前者服務條件比較重,後 者只按其他男爵的服務條件服務,不應該因為主人是國王有任何 特殊的義務。約韓常不尊重此差別,將兩種封臣一同對待。本章 要求他恢復傳統作法。

瓦陵津在英格蘭中南部、諾丁漢在中部、蘭開斯特在西北部、

巾倫在法國東北海岸。

第四十四章釋文﹕

關於森林定義請參閱前第五章。

第四十五章釋文﹕

男爵寫此章要求國王把他外國朋友,即不懂本地法律者,趕走。

(22)

他們當然希望他們自己能夠當縣長等職務。我們不應該讀此章為 他們要求法律專家或讀法律的人員能夠當縣長,因為讀過書的人 常是教會人士,有比較國際開放態度。男爵願意保存傳統權力。

其實,此章不出現於大憲章的再版中。

第四十六章釋文﹕

男爵不關心教會權,只不喜歡國王干涉他們自己創辦的修道院的 土地。土地有收入,等新院長選之前,封主可以享用修院的土地。

第四十七章釋文﹕

森林與河流都是打獵之處﹕森林是永久屬於國王的,河岸只有在 公布為禁地時間內才受到打獵禁止。約韓故意擴展森林,公布河 岸為禁地,等人去打獵有機會罰錢。

第四十八章釋文﹕

由此章可以看出當時男爵多麼恨森林等國王法律下的土地。約韓 給大憲章簽字的日期是六月19 日,同日他給縣長、獵區長和江河 官寄信,要求他們在他們範圍內找到適當的十二位騎士。十二位 被選之後,他們很快覺得自己權力等於縣長等一樣大,而且中立 人士怕他們會取消所有森林,因此幾位重要主教寫信要求騎士與 國王兩方不超過傳統作法。以後這些十二騎士團不再運行。

(23)

第四十九章釋文﹕

約韓在國內的方式好像一個外國國王一樣,他不信任他的人民,

他們亦不喜歡國王。1208 年他要求所有有地位的人士將他們的兒 子、侄子或其他血親當人質給他。傳說以後有的不見了,或若是 女子就不再是童貞女了。

與此章同時應參閱58、59 兩章,討論威爾斯與蘇格蘭人質 問題。

第五十章釋文﹕

泰雅〔Ath5e〕、鶴〔Cigogne〕和長艘〔Chanceaux〕是法國西部的三 個村莊,彼此之距離很近。本章所提的人物都是專業士兵,國王 給他們很大的權威當縣長、城堡長官或森林官。

他們的作法可以用恩格拉的例子說明。1209 年他繼承其叔叔 傑勒德.泰雅為格洛斯特〔Gloucester〕和赫里津〔Hereford〕縣長,

在格洛斯特縣當大法官(縣長在自己縣內不應當法官),是布里 斯托爾〔Bristol〕王家城堡長官,在此城堡有威爾斯人質、進口的 葡萄酒以及國王的一萬馬克。他也是溫莎城堡官,即國王簽大憲 章時所住的地方。

大憲章的再版無此章,而且像恩格拉繼續當縣長等,甚至 1254 年去世時仍是國王的好友。

第五十一章釋文﹕

(24)

約韓答應把外來傭兵趕走了,不過內戰再爆發時,他請他們回來,

1224 年才徹底被趕走。「弩」是新武器,由十字軍帶回英國。

第五十二章釋文﹕

這章建立兩個辦法處理國王奪取的土地﹕為約韓自己所奪之地應 該盡量馬上還原主(有廿五人判決);關於亨里一世或理查所奪 之地程序比較慢。

本章提到約韓參加十字軍的可能性,其實1215 年春天他發 誓說要參加,當然他不想去,他發誓因為從發誓那天起三年所有 與他有關的法案必須停止。

第五十三章釋文﹕

本章繼續上章,討論國王不合法地奪取土地處理辦法。一共談三 件事情﹕森林(參閱第47 章),監護案(參閱第 37 章)和修院

(參閱第46 章)。

第五十四章釋文﹕

男爵認為在法庭,婦女有不公平的特權,因此提出這章。當時,

在決鬥時,婦女可以請人代替她們,男人則必須親自決鬥。為了 避免婦女利用此特權亂告人家,本章就禁止她告別人。不過,有 一個例外,丈夫被殺時。按照天主教的道理,兩個人結婚就變成 一個身體,因此法律認為丈夫被殺時,太太—無論實際在場—在

(25)

法律上一定在場,因此有權利控告殺手。

第五十五章釋文﹕

第七章禁止國王罰寡婦;本章要求他對所有罰款進行研究,補充 過去的錯誤。有男爵團體決定,包括二十五位固定的,以及不限 數目的其他的。這其他的人都是總主教所選定的,可以看男爵和 國王兩面多麼信任總主教。

由於本章只討論約韓時的特殊毛病,大憲章再版無此章。

第五十六章釋文﹕

威爾斯位於英格蘭西部,其君王慮埃林(Llywelyn)與約韓的女 兒貞德(Joan)結婚,也靠英格蘭國王的支持擴展自己在威爾斯 內的權力。1212 年約韓準備去法國打仗,盧埃林就趁機會過疆打 英格蘭。約韓放棄往法國的計畫,往英格蘭中部,突然有兩位大 使來了,一位是貞德派的,一位來自蘇格蘭,告訴約韓若他攻擊 威爾斯,英格蘭男爵會革命殺他或把他賣給威爾斯人。約韓就回 倫敦去了,不敢開火。

威爾斯和英格蘭之間的邊界區是戰爭比較容易爆發的地方 因此邊界區的男爵有特殊法律制度。

第五十七章釋文﹕

本章與第52 章類似,只不過為英格蘭男爵土地問題是在王家法

(26)

庭決定的,而威爾斯人的案子是按照他們法律所判決的。

第五十八章釋文﹕

1211 年約韓由威爾斯帶走幾位君王子,第二年威爾斯攻擊英格 蘭時,約韓在軍隊前吊死其中廿八位男青年。

第五十九章釋文﹕

如同英格蘭國王在法國有土地,因而為其法國土地應該屬於法國 國王,所以蘇格蘭國王在英格蘭也有土地,因此屬於英格蘭國王。

不過蘇格蘭本身不是英格蘭國王的封土。英格蘭國王常要求蘇格 蘭國王為其全部土地屬於英格蘭國王,而且在1174 年蘇格蘭國 王威廉答應同意。理查在位時,因為需要錢,就允許威廉買回他 的獨立性。約韓,反而回到他父親的作法,要求威廉作他的封臣。

其實,從歷史資料很難證明蘇格蘭國王同意不同意約韓的看法 。 1214 年亞烈山大繼承其父親的座位。他與他姐妹曾經作過約韓的 人質,藉著約韓的支持能夠安定其王位,不過亞烈山大仍希望確 定他的獨立,1217 年才與約韓簽和平書。若他太強調蘇格蘭獨立 權,他怕約韓會奪取他英格蘭內的風土。

第六十章釋文﹕

所謂「全王國各人士」指男爵以下的小地主,不包括農民等。我們 不應該把這章看作民主主義精神的一段。大憲章是封建制度內的 文獻,此章當然沒有離開封建的精神。

(27)

第六十一章釋文﹕

確保大憲章的唯一方式是合法革命,沒有任何法律程序或普通溝 通的辦法。本章所提的二十五男爵,除了兩、三位之外,都是約 韓的仇敵。除了倫敦市長外都是王家直屬地主。大憲章沒有列出 他 們 的 名 字 , 但 是 可 靠 歷 史 資 料 有 如 下 ﹕Hertford, Aumale, Gloucester, Winchester, Hereford, Norfolk 和 Oxford 的 伯 爵 , William Marshall Jnr, Robert fitz Walter Snr, Gilbert de Clare, Eustace de Vesci, Hugh Bigod, William of Mowbray, William Hardell(倫敦市長),William de Lanvalei, Robert de Ros, John de Lacy ( Chester 城 堡 官 ) , Richard de Perci, John fitz Robert, William Mallet, Geoffrey de Say, Robert de Mumbezon, William of Huntingdon, Richard de Muntfichet 和 William of Albini。其中約韓 的朋友是Aumale 伯爵,Geoffrey de Say 和 William of Albini。

由於大部分英格蘭人尊敬國王,這二十五位從來沒有實際 權力。2000 年英國男爵利用此章要求女王禁止英國與歐洲的合作,

說他們會革命!當然是空話,沒有人相信他們。

第六十二章釋文﹕

在這章裏,國王表示他要忘記過去,建立和平的未來,不過實際 上,過了不久他再次開始與貴族打仗。

第六十三章釋文﹕

在中世紀,國王不會親自簽字,他就蓋章。大概是在談判結束時

(28)

蓋章,因此實際蓋章日期為六月十九日。十五日就是草稿的原來 日期。

(29)

英國大憲章譯本

此篇英國大憲章今註原來出版於輔仁大學輔仁法學第22 期與釋 文一起。譯文先出來在朱榮貴主編、雷敦龢編.前輩談人權﹕中 國人權文獻選輯第一冊﹕人權的肇始,新莊市﹕輔仁大學,2001 年,頁331-343。

請參考﹕和平叢書26 英國大憲章今譯

若望保祿二世和平研究中心

天主教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研究中心建立於八十六年八月 份。本中心從中國文化和天主教的角度促進和平的研究,每年在 第一個學期有一個學術性的演講。本中心的圖書館是輔大法管學 院社科圖書館的一部份。中心現有校內關於和平書籍的資料庫。

中心推動學術討論會為促進和平的喜訊。

※ 本中心之宗旨與目標:

一、 從中華文化及天主教角度研究和平。

二、 推廣本中心,讓校內和國內大眾認識;與國內、外和平組織 作學術交流,同時與梵蒂岡有關部門聯繫。

三、 收集研究資料,促進本中心的研究特色;建立和平書目、人 事、中心資料庫。

四、 推動有關和平的研究。研究領域包括:教宗對和平的宣告;

大學內的和平學;國內、外和平運動;處理衝突法。

五、 促進討論會,舉辦國際會議,協助本校教師參與國際討論

(30)

會。

(31)

英國大憲章地圖 蘇格蘭 SCOTLAND Galloway

英格蘭 ENGLAND Lancaster。

。Dublin

愛爾蘭 。Lincoln

IRELAND 。Nottingham

Coventry Norfolk 威爾斯WALES 。Worcester

。Gloucester

。Pembroke 。Oxford

。Wallingford 。Hertford

。Bristol

Thames

。Bath 。Windsor。London

。Rochester

。Winchester Canterbury。

Medway

Boulogne。

法國 FRANCE

(32)

和平叢書 ISSN 1606-4976 1 和平研究的可能性

2 和平學與國際和平工作 3 中國人權觀

4 佛教和平思想

5 日本人權要覽—桃山學院大學人權教材 6 漢初和平思想

7 教宗世界和平日文告—序 8 台灣婦女

9 美國與台灣大學人權教育—黃默教授演講詞

10 永井隆博士的生涯及其功續—從對孩子的愛到實踐愛和平 11 長崎和平鐘聲的代言人—永井隆博士的「和平理論」

12 世界人民、世界人權、世界和平;教會的社會責任 13 和平中心日文藏書摘要(選)

14 消弭暴力建造和平—禮儀的角色 15 群眾防衛—談國家安全的和平 16 歐洲法院與人權保護

17 台灣學界對死刑存廢之觀點

18 蕩子的兒子—永井隆博士上主的奧跡與福音精神 19 張君勱與英國大憲章

20 陳獨秀人權思想之研究 21 如何替代死刑

22 原住民/族與認同政治

23 天主教社會思想(甲)倫理與公民社會 24 天主教社會思想(乙)倫理與政治社會 25 天主教社會思想(丙)倫理與經濟社會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能容忍我的無神 論,能容忍我在國內和國外自由發表我的無神論的思想,從沒有人因此用石頭

凡你對別人所做的.就 是對自己做.這是歷來 最偉大的教誨,不管你 對別人做了什麼.那個 真正接收的並不是別

從實際的教學實踐中,我發覺「主題說話活動」的確能讓學

《辛丑條約》一名,是百多年來中國對於這條條約的稱呼。由於根據干支紀年

這不就是星雲大師改革佛教的成就?過去社會人士大多信仰基督教,經過這些年來人間佛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浪漫色彩 兩性相處變得避忌,影響正常友誼發展

 除了以上兩點外, 用 struct 和 class 是沒有 差別的。但由於 struct 是承襲自 C 語言而 來的, 只不過在 C++ 中增強、擴充為具有 類別的功能;再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