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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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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學資源

【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初中課程】

前言

從1949 年到 1982 年,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 會議共同綱領》外,國家先後制定和頒布了四部憲法:1954 年、1975 年、1978 年1 和 1982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八二憲法”)。八二憲法公布實施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 5 次作 出修正(截至2019 年):

 1988 年修正案 2 條;

 1993 年修正案 9 條;

 1999 年修正案 6 條;

 2004 年修正案 14 條;及

 2018 年修正案 21 條。

2014 年 10 月 23 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 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當中包括建議設立國家憲 法日:

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

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 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 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 年制定的新中國 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

1 1978 年頒布的憲法,其後被修改 2 次。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 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取消原 第四十五條中“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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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 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 基礎性工作。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 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 須予以追究。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 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將 12 月 4 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 教育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通過的八二憲法加入了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 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英兩國政府首腦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簽 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 聲明》。

1985 年 4 月 10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6 月 18 日,第六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由59 人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 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當中包括36 名內地委員和 23 名香港委 員,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7 月 1 日至 5 日,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確定了起草工作計劃,

並委託香港委員籌組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12 月 18 日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立,共180 名委員,成員全屬香港人,他們負 責在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予以公布,自199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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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基 本法》的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學資源(“本教學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闡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等重要 概念,亦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教 育局向來重視推廣《憲法》和《基本法》,而這亦一直是教育局的恆常工作,以 持續推動《憲法》和《基本法》教育與時並進。

本教學資源旨在讓中學教師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歷史背景、結構和 內容重點等,從而了解國家和政權的性質、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 的職權等,以及國家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基本法》的關係。

透過教師對國家憲法的認識和了解,讓他們更能透過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 習領域初中課程2 和相關學習活動,鞏固和深化學生對國家憲法與《基本法》

的認知,從而培養學生達致中學七個學習宗旨其中之一的「成為有識見、負責 任的公民,認同國民身份,並具備世界視野,持守正面價值觀和態度,珍視中 華文化和尊重社會上的多元性」。

2019 年 5 月 29 日和 30 日,教育局邀請了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暨教師及 學生工作小組召集人李浩然博士,主講了憲法與《基本法》研討會系列:(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導論;及(二) 從《基本法》的實踐看國家憲法與香港 特區的關係。

本教學資源主要建基於李博士的講座內容,介紹了他的觀點和分析;並在適切 的地方,輔以相關的補充資料,以及國家憲法的內容如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

《基本法》相關等。本教學資源在「延伸閱讀」的部分,轉載了李博士於2017 年在報章發表的〈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以供參閱。如希望對李博士的相 關研究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可參閱他於2019 年編寫的〈“一國兩制”下中國憲法

2 本教學資源配合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初中課程的學習重點,包括「了解『一國兩 制』的方針和《基本法》對香港市民生活的重要性,並認識國家憲法與香港居民的關係」、「了 解本地、國家… …的政治制度的基本特點和動態」等。在科目層面,本教學資源配合生活與 社會課程(中一至中三)的學習要點,包括國家層面:(基礎部分)國家機構的職權、中國共 產黨的領導角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擔當的角色、人民監督政府的渠道;(延伸部分)地 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成方法、角色和功能,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 府的關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角色和功能等;香港特區層面:「一國兩制」的原則、《基本 法》中有關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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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 – 兼論憲法在特區的適用問題〉,載於李浩然編 著,《“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和管治研究》(2019),香港:三聯書店(香港)

有限公司。

本教學資源共分為6 個部分和 1 個附錄,以及延伸閱讀:

1. 簡史 5-21

2. 法律地位和內容結構 22-36

3. 序言和總綱 37-54

4. 權利與義務 55-61

5.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中央國家機構 62-84

6. 國家象徵 85-89

7. 從國家安全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中央國家機構 90-100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01-129

延伸閱讀

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文:李浩然博士】 130-132

特別鳴謝

承蒙李浩然博士擔任本教學資源的義務顧問,本局特此鳴謝。李博士於 2016 年 獲頒發香港特別行政區榮譽勳章,2019 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現為基本法推廣 督導委員會委員及其教師及學生工作小組召集人,並為基本法基金會主席。

版權

本教學資源第一部分「簡史」中,輔以的照片(包括標題和說明)來自《歷史影 像中的近代中國 – 徐宗懋藏品選下編(1949 - 1999)》(教育局個人、社會及人 文教育組,2013)。「延伸閱讀」<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一文,教育局獲作者 和《明報》授權轉載。

除註明來源的資料外,本教學資源版權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任何人不得 翻印作商業用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複印部分或全部內容作非牟利教育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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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在北京天安門城樓宣布中華人民 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國人民站起來了。

1949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由中國共產黨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 無黨派民主人士等單位的代表組成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北平

(1949 年 9 月 27 日改稱北京)舉行第一屆全體會議,1949 年 9 月 29 日一致通過和公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綱 領》”)。

《共同綱領》共分 7 章 60 條,除序言外,7 個章節分別為總綱、政 權機關、軍事制度、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它是一部起臨時憲法作用的綱領性文件。

《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了國家性質和政權性質:第一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 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 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最高政權機關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五條“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

另外,《共同綱領》還規定了人民民主權利,國家的軍事制度,經濟 政策中各種經濟成分的性質及它們之間的關係,以及國家的文化教育 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國家博物館網(www.chnmuseum.cn)、

中國政協網(www.cppc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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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

1950 年土改期間,佃農正點火燃燒地契,歡慶自己由長年桎梏中解放 出來。

拆除資本主義的象徵

1951 年 9 月,被視為資本主義象徵的上海跑馬廳被拆除,改建為人民 公園和人民廣場,過去五光十色的娛樂也遭到禁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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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1953 年 1 月 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成立由毛澤東 為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憲法。

1954 年 9 月 15 日至 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在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9 月 15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聽取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劉少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 案的報告》,當中指出「憲法草案乃是對於一百多年以來中國人民革 命鬥爭的歷史經驗的總結」。報告對憲法草案的基本內容以四個問題 作說明:

(一) 關於國家的性質問題: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 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在序言和其他 許多條文的規定中都表明,在國家的人民民主制度下,還存 在著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

(二) 關於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步驟問題:第四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 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

(三) 關於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 主集中制”;及

(四) 關於民族自治問題:憲法草案的序言和其他許多條文規定了 國家各民族間平等友愛互助的關係,保障了各少數民族的自 治權利。

1954 年 9 月 20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進行了 表決,一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五四憲法”),並由會議 主席團公布。五四憲法共分4 章 106 條,除序言外,4 個章節分別為 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旗、國徽、首都。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法院網(www.chinacourt.org)、

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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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門廣場的「文化大革命」

1966 年 8 月 1 日至 12 日,中共召開八屆十一中全會,正式發動「無產 階級文化大革命」,天安門廣場上頓時人山人海。

工人閱讀大字報

一批工廠男女職工正閱讀牆上的大字報,了解「文革」最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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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1975 年 1 月 13 日,張春橋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上提交《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指出條文從一百零六條,縮減為三 十條,其中一些修改的重點包括:

(一) 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 國家權力機關”,又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 全國武裝力量”。由於不設國家主席,草案對五四憲法關於 國家機構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

(二) 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 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三) 草案規定了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又規定了公民的 各項民主權利,其中特別規定了各兄弟民族和婦女的權利;

規定了人民群眾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增加了公民有罷工自由的內容;及

(四) 草案規定國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所有制,即社會主義全民所 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1 月 17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七五 憲法”)。七五憲法共分4 章 30 條,除序言外,4 個章節分別為總綱、

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旗、國徽、首都。

七五憲法與時局發展有密切關係,以下為一些評論的例子: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這部憲法文本是在“文化大革命”還未 結束的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是“左”的思想的產物。這部憲法 大量刪減了憲法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起不到國家生活準則的 國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 【中國政協網】「197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在“文化大 革命”這個特殊的歷史條件下制定出來的,是“左”的思想的產 物。… …這部憲法的指導思想是在所謂“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 繼續革命”錯誤口號下,用法律形式肯定“文化大革命”的“左”傾 錯誤;通過所謂“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破壞了社會主 義民主;取消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主席結合行使的國家元首制度;撤銷檢察機關的職權,改

“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縮小了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資料來源:【節錄自】央視網(www.cctv.com)、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

(www.ccdi.gov.cn)、中國政協網(www.cppcc.gov.cn)、中國人大網

(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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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幫」垮台

1976 年 10 月 6 日,「四人幫」垮台,極「左」路線走向終點。

華國鋒

毛澤東死後,華國鋒成了過渡性的短暫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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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978 年 3 月 1 日,葉劍英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提交《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其中一些修改的重點包括:

(一) 關於國家機構,在健全選舉制和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 能、加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方面增加了一些具體 的規定,以利於進一步提高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治生 活中的作用,使它們能夠更加有效地行使人民賦予的國家權 力;

(二) 國家機關各級領導人員的組成,實行老、中、青三結合的原 則;

(三) 草案規定設置人民檢察院。國家的各級檢察機關按照憲法和 法律規定的範圍,對於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 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行使檢察權。在加強黨的統一領導和 依靠群眾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 院這些專門機關的作用,使它們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

(四) 草案總綱中增寫了高速度地發展國民經濟,不斷提高社會生 產力;及

(五) 草案總綱中加入一條突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在社會主 義文化建設方面加入關於“國家堅持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在各個思想文化領域的領導地位”的規定和“百花 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3 月 5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七八憲 法”)。七八憲法共分 4 章 60 條,除序言外,4 個章節分別為總綱、

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旗、國徽、首都。

七八憲法與時局發展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以下為一些評論的例 子: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由於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這部憲法 未能徹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間“左”的思想影響,還存在一些不 正確的政治理論觀念和不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

 【中國政協網】「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在憲法中沒有徹底糾正

“十年內亂”“左”的思潮的影響,如在序言中沿用“堅持無產階級 專政下繼續革命”的錯誤口號;對“文化大革命”仍然通過法律形 式加以肯定。在國家機構一章中,保留了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的 名稱;在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還繼續規定有運用“大鳴、

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www.ccdi.gov.cn)、

中國政協網(www.cppcc.gov.cn)、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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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訪新加坡

1978 年 11 月,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首度訪問新加坡。

新加坡總理李光耀前往接機,開啟新的戰略情勢。

鄧小平訪美

1979 年 1 月 28 日至 2 月 5 日,鄧小平應邀訪問美國。圖為美國總統卡 特夫婦在白宮接待鄧小平夫婦,雙方共同向草坪上的群眾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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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體為編者所加)

1982

1982 年 11 月 26 日,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真在第五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提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 報告》,其中一些修改的重點包括:

(一) 總的指導思想是四項基本原則,這就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 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 義、毛澤東思想;

(二) 關於國家性質和國體: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 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 家”;

(三) 關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第十六條規定“國營企業在服從國家 的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 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 第十七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在接 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 動的自主權”;第十四條規定“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 制”;

(四) 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總綱》將教育、科學、衞生體育、文 化各自單列一條;

(五) 草案對國家機構作了許多重要的新規定: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 度;恢復設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

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在中央的統一領 導下,加強地方政權的建設;改變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 體制,設立鄉政權;規定國家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六) 關於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第四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 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 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 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 務”;及

(七) 關於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序言》中規定了國家的對外政策的 基本原則,這就是獨立自主,就是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的 基礎上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

12 月 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八二憲法。八二憲法共分 4 章 138 條,除序言外,4 個章節分別為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 構,以及國旗、國徽、首都。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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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根訪華

1984 年 4 月,美國總統列根到中國進行國事訪問,並應邀在上海復旦大學公 開演說。圖右為上海市市長汪道涵,左為復旦大學校長謝希德。列根為共和黨 籍總統,政治上原本親台,當選之後卻積極加強與中國的交往,成為中美邦交 正常化後第一位訪華的美國在職總統。在復旦大學的演說中,列根提及美國 式的民主與自由概念。在列根的八年總統任期內,中美兩國的文教交流達到 高峰,又因中國面臨改革開放後尋求新的發展之路的關鍵期,大批大學畢業 生選擇到美國留學,帶回有關外面世界的訊息,使知識分子乃至一般百姓對 美國的觀感出現了根本的變化。

英女皇訪華

1986 年 10 月,英國女皇伊麗莎白二世訪華,在上海豫園品茶,右邊為時任上 海市市長江澤民。中英兩國於 1984 年簽署了《聯合聲明》,決定香港於 1997 年回歸中國,英女皇此次訪華受到中國的熱烈歡迎。英國人在歐洲民族中以 嗜茶著稱,早年英國茶全由中國輸入,如此女皇陛下與中方主人在豫園必有 一番「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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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體為編者所加)

農民購買轎車

改革開放後,河南省濟源市克井鎮大社村利用山區資源,開辦多個鄉鎮 企業,賺取可觀的利潤,圖為大社村農民范王虎買了一輛紅旗轎車。

1988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 年),當中共有兩項修正:

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 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 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 管理。”

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 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 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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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南巡

1992 年 1 月 18 日至 2 月 21 日,鄧小平南巡,再次肯定改革開放政策,

改革的旋風因而吹遍神州大地。鄧到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巡視 時,發表了重要講話。他說:「改革開放邁不開步子,不敢闖,說到底 是怕資本主義的東西多了,走了資本主義道路。要害是姓『資』還是姓

『社』的問題。判斷的標準,應該主要看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的生 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 生活的水平。」又說:「中國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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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體為編者所加)

1993

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 年),當中的修正重點包括:

(一) 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關於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部分,加 入“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 會主義的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等論述,除了“民主”、“文 明”,還把“富強”加入為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目標;

(二) 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 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三) 在第七條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在第十六條和第四 十二條中,將“國營企業”改為“國有企業”;

(四) 第八條將農村合作經濟的條文改為“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 任制”;

(五) 第十五條將“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改 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強調“國家加強經濟立 法,完善宏觀調控”;

(六) 在第十七條中,與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的條文,刪去原有“在接 受國家計劃指導” 的規定,並在其實行民主管理方面,加入

“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及

(七) 第九十八條修改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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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逝世

圖為 1997 年 2 月鄧小平喪禮一景,家屬肅立在遺體旁,鄧小平雖未能 如願地目睹香港回歸,但他所留下的遺產卻為中國的發展奠定了難以 動搖的基礎。

年青人找尋理想的工作

圖為 1997 年 9 月,大學畢業生在上海人才交流洽談會上尋找自己的理 想工作。相對於過去一切工作都由政府分配,現在的年輕人都是自行尋 找工作的。年輕人自己找工作雖比過去面對更大的挑戰,但也意味著有 更多的自由和選擇,以及更多達到自己理想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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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體為編者所加)

1999

1999 年 3 月 9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田紀雲在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提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當中的修正重點包括:

(一)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鄧小平理論”的內容,相應地將“根 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修改為“沿著建設有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並將“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增加“發展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

(二) 第五條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 法治國家”;

(三) 第六條第二款增加“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 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 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四) 第八條第一款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 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相應地刪去“家庭聯產承 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提法;

(五) 第十一條增加“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 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應 地刪去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

的提法,同時將該條的其他文字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

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 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及

(六) 第二十八條,將其中“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 犯罪活動”。

3 月 15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 年)。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20)

20

(粗體為編者所加)

2004

2004 年 3 月 8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提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當中的修正重點包括:

(一) 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加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並將“沿著建 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 社會主義道路”;

(二) 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協調發展”的內容;

(三) 序言第十自然段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 的建設者”;

(四) 完善土地徵用制度,第十條第三款除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 實行徵用外,加入“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五) 第十一條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

(六) 第十三條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

(七) 第十四條增加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準相適 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八) 第三十三條加入新的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九)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 加“特別行政區”;

(十) 將戒嚴改為緊急狀態的規定:當中包括第六十七條第二十 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的職權,以及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國務院的職權;

(十一) 第八十一條關於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中加入 “進行國事活 動”;

(十二)第九十八條鄉鎮政權任期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 任期五年”,此後各級人大任期一致;及

(十三)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六條增加對國歌的規定。

3 月 1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 年),章節條文數目不變,第四章章名“國旗、國徽、首都”修 改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21)

21

(粗體為編者所加)

2018

2018 年 3 月 5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在第十三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提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 正案(草案)的說明》,當中的修正重點主要包括:

(一) 在序言中確立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 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二) 在序言中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和第二 個百年奮鬥目標的內容,並在第八十九條第六項國務院的 領導和管理職權中加入“生態文明建設”;

(三) 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 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 ,第二十七條增加 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 憲法宣誓”;

(四) 在序言中充實完善國家革命和建設發展歷程的內容;

(五) 在序言中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係的內容,並在 第四條第一款除原有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加入“和諧”

的字句;

(六) 在序言中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內容;

(七) 第一條第二款增寫“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最本質的特徵”;

(八)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加入國家 “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 觀”;

(九) 第七十九條第三款國家主席任職方面,刪去“連續任職不得 超過兩屆”的規定;

(十) 第一百條加入新的第二款,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 的規定;及

(十一) 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

3 月 11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18 年)。由於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 員會”,並增加五條條文,故現時整部憲法除序言外,共分 4 章 143 條。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22)

22

2. 法律地位和內容結構

一、甚麼是憲法?

 憲法是有關國家權力及其運行規則、國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權利與 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備以下的特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條文:

1、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

2、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3、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

4、修改程序最嚴格

序言 第十三自然段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 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 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 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 法實施的職責。

(23)

23

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 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第四款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 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憲法;

(二) 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4)

24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和第八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 他法律;

(三)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 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 觸;

… …

(七)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 令;

(八) 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 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 …

(25)

25

二、憲法的法律地位

 簡圖一: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3

3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立法法〉的決定》修正),圖中所示並不包括軍事法規。

“母法”

“子法”

憲法

法律

行政法規

國務院 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地方政府規章

(26)

26

 簡圖二:負責制訂法律、法規、規章、條例等的機構4

4 見註腳 3。

憲法——全國人大

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行政法規——國務院

國務院

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 會、中國人民銀 行、審計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職能的直 屬機構

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 市、設區的市和自 治州的人大及其常

自治條例、

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 地方的人大 及其常委會

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

市、設區的市和自

治州的人民政府

(27)

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一些相關條文

第二章 法律

第一節 立法權限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 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 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 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 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 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 制度;

(四) 犯罪和刑罰;

(五)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 處罰;

(六) 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 制度;

(七) 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八) 民事基本制度;

(九) 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 度;

(十) 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 其他事項。

(28)

28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 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 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 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 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 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 委員會制定法律。

(29)

29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 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 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 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 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 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 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 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 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設 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 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 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 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 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 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 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 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30)

30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 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 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 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 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根據本地 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 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 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 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 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 作重複性規定。

第七十四條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 區範圍內實施。

第七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

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 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 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 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 定作出變通規定。

… …

(31)

31

第二節 規章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 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 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 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 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一條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 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 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 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 定規章的事項;

(二) 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 …

(32)

32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 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 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 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 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 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 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 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33)

33

哪些法律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制定。基本法律,顧名思義就是規範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全局 性的法律。如 1979 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刑法和 刑事訴訟法,就屬於刑事基本法律;1986 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1991 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制定的民事訴訟法,1999 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的 合同法等,就屬於民事基本法律;1979 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 次會議通過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 檢察院組織法,1982 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制定通過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等,就屬於國家機構的基本法 律。

此外,民族區域自治法、兵役法、義務教育法、外資企業法、全民所有 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行政訴訟法、國防法、香港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也屬於基本法律。其他方面 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實踐中主要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確定。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人大網(2000 年 11 月 1 日)

http://www.npc.gov.cn/npc/rdgl/rdzd/2000-11/01/content_8829.htm

(34)

3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怎樣制定法律的?

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大致要經過這樣幾個步驟:

1、 提出法律草案。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 全國人大提出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 會議議程。一個代表團或是 30 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向全國人大 提出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 議程,或者先交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專門委員會提出是 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後再作決定。

2、 法律案的審議。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首先由全體會議聽取提案 人關於法律案的說明,然後由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

並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並向主席團提 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並將修改後的法律草案提請大會表決。法律案在列入大會議程前,一 般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反復審議和修改,然後再由全國人大常委 會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

3、 法律案的表決和公佈。法律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舉手表決和其 他方式進行。目前,多數情況下,對法律案採用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 進行表決,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法律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數通過,由大會主席團公佈布。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人大網(2000 年 11 月 28 日)

http://www.npc.gov.cn/npc/rdgl/rdzd/2000-11/28/content_8880.htm

(35)

3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5

 其中一個觀點是根據大陸法系(或稱民法法系)當中的「一般法律」和

「特別法律」理論,來解釋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

 根據此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香港適用的三個基本原則:

- 如果《基本法》的權利義務安排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衝突怎麼 辦?《基本法》被賦予了特別法的優先適用的地位,並允許特別法可以 廢除與特別法相違背的其他一般法律。

- 當遇上《基本法》範圍外的新情況時,除非《基本法》另有規定,否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可適用。(當特別法出現空白時 ,尋求一般 法律當中既存的規則來填補,這個特性是法律本身所決定的;這也進一 步闡釋了特別法與一般法律相互依存的關係)。

- 任何的相關法律或者相關法律部門之下的新立法,以至法律解釋,都不 能違背《基本法》的基本原則。

5 此部份建基於李浩然博士的觀點和分析,本教學資源在「延伸閱讀」的部分轉載了李博士於 2017 年在報章發表的<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以供參閱。如希望對李博士的相關研究有 更進一步的了解,可參閱他於2019 年編寫的<“一國兩制”下中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 關係 – 兼論憲法在特區的適用問題>,載於李浩然編著,《“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和管治研 究》(2019),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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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容結構

 簡圖三:憲法內容結構

憲法

共 143 條

序言 1.總綱

2.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3.國家機構

4.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32 條

24 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22 條 6 條 8 條

2 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17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監察委員會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11 條 5 條

13 條

3 條

(37)

37

3. 序言和總綱

一、序言的主要內容

 簡述革命歷史

 記載 20 世紀以來的四件歷史大事

 規定了國家今後的根本任務

 確定了國家的指導思想

 指明實現現代化的國內外條件

 確認了憲法的地位與作用

(38)

38

二、序言和總綱所描述的國家制度

 國體(國家性質和國家根本制度):人民民主專政及社會主義制度

 政體(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 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 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39)

39

 國家結構:單一制(中央統一領導)

- 單一制和聯邦制的簡單比較

單一制 聯邦制

組成 由若干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 單位組成的單一主權國家。

兩個或者多個成員單位組成 的國家。

憲制 安排

只有一部憲法,一套中央機 關體系。

除了聯邦,個別成員單位可 各自有自己的憲法、行政、立 法和司法機關等。

中央 與地 方的 權力 劃分

地方受中央的統一領導,地 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 予。

聯邦及其成員單位,依據聯 邦憲法規定的權限,各自行 使部分國家權力。

 立法制度:既統一、又分層次的立法制度

- 【詳見本教學資源第 2 部份「法律地位和內容結構」中的二、憲法的法 律地位。】

 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一直處於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之中,這部分是現 行憲法中變動最頻繁的。

- 國有經濟的一些主要例子:金融、通訊、電力、石油、交通運輸設備… …。

- 非公有制經濟的一些主要例子:互聯網、家電、移動終端設備、日用 品… …。

(40)

40

 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十自然段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份子,團結一切可以團 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 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

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 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 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 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 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 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 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第二款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41)

41

國家先後制定和頒布了四部憲法,而現行的八二憲法公布實施後,先後 作出 5 次修正。透過相關的報告6 描述的訂定、修改和修正過程,可以 了解到中國共產黨在當中的領導角色: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1954 年)

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 1953 年 1 月 13 日成立了以毛澤東為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憲法起草委員會在 1954 年 3 月 接受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隨即在北京 和全國各大城市組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的代 表人物共八千多人,用兩個多月的時間,對這個初稿進行了認真的 討論。

《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1975 年)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已經發給各位代表。

《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1978 年)

 現在提交大會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是以華國 鋒主席為首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全體委員組成的修改憲法 委員會起草的。在起草過程中,經過各省、市、自治區,各大軍區,

中央各部門,反復徵求了黨內外廣大群眾的意見,充分吸收了從群 眾中來的正確意見。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 會議討論通過了這個憲法修改草案,決定提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

6 資料來源:【節錄自】中國法院網(www.chinacourt.org)、央視網(www.cctv.com)、中國人大 網(www.npc.gov.cn);就八二憲法,1988 年、1993 年兩次修憲沒有公開建議的具體產生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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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1982 年)

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接受中共 中央的建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主持修改現行憲法。

 中國共產黨[1981 年]召開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 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和[1982 年]召開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 會的文件,得到全國人民的擁護,為憲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1999 年)

 1997 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高舉鄧小平理 論偉大旗幟,總結我國改革和建設的新經驗,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 會主義事業的跨世紀發展作出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提出應當以黨 的十五大報告為依據,對憲法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並提出修改的 原則是,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 問題不作修改。

 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憲法修改小組,李鵬任組長,組織草擬了關 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初步意見,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審定並 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原則通過後,於 1998 年 12 月 5 日發給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

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黨組和中央委員、中央候補委員徵求意 見。

 [1998 年]12 月 21 日,江澤民主持中共中央召開的黨外人士座談會,

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初步意見,徵求各民主黨 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 [1998 年]12 月 22 日和 24 日,李鵬主持中共中央憲法修改小組召 開的法律專家和經濟專家座談會,就憲法修改問題徵求意見。

 中共中央認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見,對下發徵求意見的初步意見 又作了修改,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政治局會議討論通過,

形成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 1999 年 1 月 22 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 會議討論了中共中央的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 條的規定,提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九 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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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04 年)

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 2003 年工作要點》明確提出,要根據新形勢 下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要求,著手進行憲法修改工作。2003 年 3 月 27 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和部署了修改憲法工作,確 定了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 …成立了以吳邦國為組長的中央憲 法修改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工作。[《中共中央關於 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建議》”)]就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 會直接領導下,按照中央確定的這次修改憲法總的原則和工作方 針,經過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 [2003 年]4 月,中央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 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上報中央。5 月、6 月,中央憲法修改小組先 後召開六次座談會,聽取地方、部門和部分企業負責人、專家的意 見。

 在此基礎上擬訂出中央《建議》徵求意見稿,由中央下發一定範圍 徵求意見;同時,胡錦濤總書記於 8 月 28 日主持召開各民主黨派 中央、全國工商聯的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座談會,吳邦國於 9 月 12 日召開部分理論工作者、法學專家和經濟學專家座談會,徵求 意見… …根據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的意見對中央《建議》徵求 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後,形成中央《建議》草案… …中央《建議》經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和中央政治局會議多次討論研究,提請黨 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後,由黨中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 照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 [2003 年]12 月 22 日至 27 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 議將中央《建議》列入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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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18 年)

 【以下為有關的時間線】

12 月

2018 年 1 月 11 月 2017 年 9 月

9 月 29 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 會議,決定啟動憲法修改工作,對憲法適時作出必要修改。為此,決定 成立憲法修改小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由張德 江任組長,栗戰書、王滬寧任副組長,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 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參加。

11 月 13 日,黨中央發出徵求對修改憲法部分內容意見的通知,請各地 區各部門各方面在精心組織討論、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憲法修 改建議。受黨中央委託,中央統戰部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聽取各民主 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憲法 修改小組經反復修改形成了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分別審議了中央修憲建議草 案稿。12 月 12 日,根據黨中央決定,中央辦公廳發出通知,就中央修 憲建議草案稿下發黨內一定範圍徵求意見。黨中央還以適當方式徵求 了黨內部分老同志的意見。12 月 15 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黨外人 士座談會,當面聽取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 士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1 月 2 日至 3 日,根據黨中央安排,張德江主持召開 4 場座談會,分 別聽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黨委(黨組)負責人、智庫和專家學 者、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負責人對中央修憲建議草案稿的意見和 建議。

1 月 26 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1 月 18 日至 19 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 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1 月 29 日至 30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中 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憲法修改小組副組長栗戰書受中共中央委託,就 中央修憲建議向常委會作了說明。會議討論了中央修憲建議,一致表 示贊同。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中央 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和《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 案(草案)〉的議案》;經會議審議和表決,決定將憲法修正案(草案)

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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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3 月 11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 正案》(2018 年)。

3 月 5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在十三屆全國人大 一次會議提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當中包括第一條第二款的修正:

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第二款“社 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 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主要考慮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 力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憲法從社會主義制度 的本質屬性角度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進行規定,有利 於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有效把黨的領導落實到 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 方向前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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