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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體育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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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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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生班別 健康與體育碩士在職專班

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名額 18 名

報名資格

(需同時具備 右列條件)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2.公私立機關現職人員。

考試科目

面試 1.對本系的認同與興趣(40%)

2.組織邏輯及思考能力(30%) 3.表達能力及臨場反應(30%)

※檢附資料:(面試參考,報名期限 內與報名資料一併繳交)

1.自傳(含申請動機、志趣、生涯規 劃及學習計畫)

2.工作經驗與專業表現

3.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如學習經 驗、證照考試、競賽得獎證明、榮 譽證明、已發表之報告論文等 )

日期 107年4月28日(星期六)

時間 詳細時間及地點 明述於准考證上

總成績計算方式 面試成績 × 1

同分參酌順序

1.組織邏輯及思考能力。

2.對本系的認同與興趣。

3.表達能力及臨場反應。

報名費 700 元

備註

1.面試所需之檢附資料 1 份,請於報名期限內與報名資料一併寄 至本校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交資料概 不退件。

2.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

3.備取生若干名,名額由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決定。

4.報名人數未達 12 名,得不開班並取消考試,所繳報名費全額無息退 還。

5.本專班授課時段以暑期上課為原則。

系所網址

及電話 http://phy.nptu.edu.tw 08-7663800 轉 33603

招生班別 生態休閒教育教學碩士學位學程班

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2)

招生名額 22 名(含儲備教師 5 名)

報名資格

(需同時具備 右列條件)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 者。

2.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

3.現職之資格條件,符合以下一項即可。

(1)具教學年資滿一學年以上,現任之校長、專任教師。

(2)具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二年以上,現仍為代課或代理教師。

(3)公私立機關人員,任職滿二年以上之現職人員(簡稱為儲備教師)。

考試科目

面試

1.對本學程的認同與興趣(40%) 2.組織邏輯及思考能力(30%) 3.表達能力及臨場反應(30%)

※檢附資料:(面試參考,報名期限內與 報名資料一併繳交)

1.自傳(含申請動機、志趣、生涯規劃及 學習計畫)

2.工作經驗與專業表現

3.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如學習經驗、

證 照 考 試 、 競 賽 得 獎 名 單 、 榮 譽 證 明、已發表之報告論文等)

日期

107 年 4 月 28 日(星期 六)

時間 詳細時間及地點 明述於准考證上

總成績計算方式 面試成績 × 1 同分參酌順序

1.組織邏輯及思考能力。

2.對本學程的認同與興趣。

3.表達能力及臨場反應。

報名

費 700 元

備註

1.面試所需之檢附資料 1 份,請於報名期限內與報名資料一併寄至本 校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交資料概不退件。

2.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

3.備取生若干名,名額由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決定。

4.以儲備教師資格報考者其錄取名額以 5 人為限,其資格屬性依報名所附在職 證明書由本校判定之。

5.工作經驗年資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 107 年 9 月 1 日止。

報名時在職年資未滿規定年限者,須於註冊時再繳交在職證明書以茲 證明;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6.報名人數未達 12 名,得不開班並取消考試,所繳報名費全額無息退還。

7.本專班授課時段以暑期上課為原則。

學程網址

及電話 http://mere.nptu.edu.tw 08-7663800 轉 33603

壹、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107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至 4 月 6 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考生須於系統開放時間內將報名資料輸入及列印完畢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自 107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時至 107 年 4 月 6 日下午 530 止),完成網路報名後仍須繳交報名表件(郵寄報名文件,以郵戳為憑,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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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原件退還,不予受理)。

三、收件方式:各項報名資料請於107 年 4 月 6 日(含)前郵寄(郵戳為憑)或自行於 107 年 4 月 9 日前完成送件。

(一)郵寄者:以掛號郵寄至 90003 屏東縣屏東市林森路 1 號,「國立屏東大學 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收(郵局或民營快遞均可)。

(二)自行送件者:請於報名期間內之上班時間(請先電洽上班時間,電話請參閱 簡章封面),資料彌封後送至本校林森校區敬業樓三樓進修推廣處專案辦公 室登錄收件,且當場不予審核或檢查報名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須完成網路報名並繳交報名費及寄送報名文件三項程序,方符完成報名手續。

貳、 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ㄧ、報名手續

(ㄧ)報名表

1. 請 進 入 本 校 進 修 學 制 報 名 系 統 http://webap.nptu.edu.tw/oess/default2.aspx,進行網路報名,網路報名作業 流程請參閱附錄一。

2.報名表請浮貼考生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 1 張。

3.請將國民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浮貼於報名 表上。

4.報名表請仔細核對,一經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科系所班或 為其他之更正(報名資料若有不一致時,概以寄回之書面報名資料為準)。

5.報名表件經本校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收件後,若經審核表件不全(不含 須評分之備審資料)、資料填寫不全、資料填寫模糊不清等狀況,致無法辨 識者,由本校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通知於期限內補正。

(二)繳交報名費

1.報名費依各班分則規定之金額,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費單,再至全省 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繳費或各銀行ATM 轉帳(每一組繳款帳號限一名考生報 名使用)。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報名費減免事項:

(1)依據 92 年 10 月 20 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20153036 號函,低收 子女免收報名費。

(2)依據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6 日臺技(一)字第 1050026234 號函,中低 收入戶子女減免 報名費60% 。

(3)凡報考本招生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需檢附由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 區 ) 公所開立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 非清寒證明 ) , 由本校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審查其免收或減免60%報名費之資格。請 先至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填寫報名科系」後再傳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證明書至進修推廣處(FAX:08-7229461)並註明報考人姓名、報考 系所、繳款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或聯絡電話),以利申請及回覆,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仍需與報名資料一併寄出(報名日期截止 後不受理減免申請),若為合格者請於傳真資料後 30 分鐘,再進入網路 報名系統進行報名(申請免繳或減免 60%報名費者,以報考 1 系所組為 限),提出本項申請者,請勿先行繳交報名費。

(三)裝寄表件

1.網路報名之報名表(含相片 1 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報名費繳費收據」或「交易明細表」影本。

3.學歷證件(依個別條件擇一)

(1)畢業證書或其他同等學力證明影印本(以中文證書為主)。

(4)

(2)持國外學歷資格報考者(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繳交 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一),於新生報到時其學歷 證件須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件、歷年成績單(外文 應附中譯本)及出入境紀錄等相關文件,否則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3)以大陸地區學歷資格報考者(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繳交相關證 明文件影印本,並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

(4)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學院者,其專科畢業生均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 違者若經 覺,則取消報考或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査 籍,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撤銷其學位資格。

4.工作經歷證明正本(非現職工作年資經驗證明,可用考績證明影印本)及在 職證明書 (如附件三),實習、服務役或替代役時間可計入同等學力之離校 年資,但不列入工作經驗年資。

5.合格教師證書影印本(報考生態休閒教育教學碩士學位學程班須繳交)。

6.各班規定之資料審查文件寄送 1 份,其作品有合著時須填附代表著作合著 人證明(如附件四),資料請於報名期限內繳交,逾期不受理補交及更換,

並請自行影印存留,審查後概不退件,(亦不受理借出影印)。

二、注意事項

(一)報考社會發展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者,除上述資料外,尚需填寫考生簡歷資料 表(如附件五)。

(二)考生輸入網路報名表上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E-mail 帳號應清楚無誤,

若因錯誤至無法聯絡或誤遞郵件而權益受損概請自行負責。

(三)考生報名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本校留存備查,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四)考試日期各系所班為同一天舉行,如報考兩系所班以上者,請自行衡量考試 時間,如未能同時應考時由考生自行負責,不得要求退費。

(五)考生繳交報名費後,除資格不符、逾期報名、未完成報名程序或取消開班 (全額退還)等得申請退還外(但需扣除 200 元行政業務費,餘數無息退還),

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符合退費條件者,須於107 年 5 月 18 日前填妥「退費申請表」(請上招生資訊網站下載)以掛號郵寄至「屏東市林 森路1 號 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向本校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提出申 請,經查核無誤於扣除行政費用後退還餘款,逾期概不受理。

(六)符合資格之報考者,應於規定報名期限內檢具報名所需各項表件,依前述表 件順序裝入信封內,以掛號郵寄。如因表件不齊或郵資不足等因素退件而延 誤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報名所繳之表件一概不退還。

(七)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義務役者,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所屬單位之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法令辦理者,一切責任自行負責。

(八)依據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 1030180421B 號令修 正發布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0 條: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 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 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 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僑生及在臺未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

不得報考在職班。

(九)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本校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將所屬基 本資料、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本校各招生系所及試務相 關單位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校「招生 蒐集、處理即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附錄四)。

(十)如遇不可抗拒情事以致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除於本校網站公告通知外,當 日並於本校考場公告延期舉行相關事宜。

參、 准考證

一、完成網路報名,並依規定期限內寄達報名資料,且通過報名資格審核者,請於 107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 時至 4 月 28 日上午 8 時止上網「列印准考證」,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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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報名系統網頁 (http://webap.nptu.edu.tw/oess/default2.aspx)請點選【招生 類別】、【班組別】、【身分證號】、【生日】後,列印准考證,持該證及身 分證件正本(身分證、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正 本)準時應試(無筆試及面試之系所班組毋需列印准考證)。

二、上網列印准考證,請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錯誤應於考試日前至本 校進修推廣處教務組申請更正,否則影響權益,自行負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補救。

三、倘未上網查詢是否報名完成及列印准考證,致權益受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未帶准考證或身分證件應試者,將依本校「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 點」辦理。

五、如有面試者,請於考試前 3 天至本校進修推廣處招生資訊網(http://www.night- exam.nptu.edu.tw/bin/home.php)下載「面試注意事項」。

六、報考無筆試或面試之系所班者仍須上網確認報名結果,本校不另行通知。

肆、 考試日期、地點

一、考試日期:107 年 4 月 28 日(星期六)。

二、考試地點:國立屏東大學林森校區。

林森校區:屏東市林森路1 號。

※試場於考試前一日在本校民生校區五育樓、林森校區敬業樓穿堂、屏商校區門 口公布或本校網路首頁公告。

※試場規則詳載於本簡章附錄三,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伍、 成績計算處理及錄取規定

一、各系所班的考科除另有規定外,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取至小數點第二位(小 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總成績取至小數點第二位,並以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二、考試科目如有任一科為零分或缺考則不予錄取。

三、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最低標準,達錄取最低標準之考生如總成績相同 時,依系所班訂定之同分參酌標準,決定錄取優先順序。若各項成績均相同時,

經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決議後均予錄取,並報教育部核定。

四、正取生名額以本簡章所定名額為限;考生成績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 得不足額錄取,未足額錄取之系所班不列備取生。

五、各系所班除依核定名額錄取正取生外,得列備取生;備取生名額由進修推廣處招 生委員會訂定之。

六、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達到最低錄取標準之備取生,依正取生錄取方式依序遞補。

七、儲備教師之錄取人數依每班所規定之人數為限,核算總分名次時與其他報名資格 者合併排序;已達最低錄取分數之儲備教師,如超過規定之錄取人數時,仍不予 錄取。

八、儲備教師之備取生須依備取名次,且具儲備教師之缺額,始得遞補。

陸、 複查成績

一、成績預於107 年 5 月 7 日(星期一)至 5 月 8 日(星期二)開放線上查詢,成績單 則隨同錄取通知單一併寄發,預定於107 年 05 月 17 日(星期四)郵寄寄出。

二、複查期限:成績提供線上查詢同時,考生若對成績有疑義時,應於107 年 5 月 7 日(星期一)至 5 月 8 日(星期二)前,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複查辦法:線上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線上申請(參閱附錄一),請於本校報名系統完成成績複查申請、列印繳費單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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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複查結果查詢等流程。

四、各班之「資料審查」與「面試」,一律不得要求重審,僅就複查各成績分數、累 計分數或總成績為限;各筆試科目以複查試卷內有無遺漏未評閱或與卷面分數是 否相符及總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調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複查 卷面標準答案或試題解答。

五、成績單請考生自行妥善保管,俾便入學後申請各類獎學金之用;遺失恕不受理申 請補發或任何證明。

柒、 放榜日期及方式

一、放榜日期:預定107 年 05 月 17 日(星期四)公告放榜。

※得視實際作業情形,予以提前或延緩公告放榜。

二、放榜方式

(一)本校民生、林森、屏商校區公告榜單。

(二)本校全球資訊網(http://www.nptu.edu.tw)公告榜單。

(三)正、備取生之錄取通知單以掛號函件個別通知。

(四)不受理電話查榜。

捌、 考生申訴

一、考生對招生有關之疑慮(含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校進修推廣 處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申訴書應記載考 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系所班組別、通訊處、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 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

二、有關報名之申訴於考試日一週前提出;有關考試之申訴應於考試期間向考場主任 提出;有關成績之申訴應先辦理成績複查對複查成績有疑義,應於複查成績單收 到後一週內提出申訴。

三、考生於考試結果仍有疑義者,應於正式放榜後15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進修推廣 處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或以其他方式概不受理。申訴案經進修推廣處招生 委員會議決後,於受理後1 個月內函覆申訴案件當事人,並告知申訴當事人行政 救濟程序。

四、本校招生申訴處理辦法及考生申訴書請參閱本校法規網頁

(http://www.cee.nptu.edu.tw/files/11-1016-7057.php?Lang=zh-tw)。

玖、 新生報到

一、正取生與備取生報到:應於107 年 05 月 23 日至 05 月 31 日(含)止,依規定 方式辦理「網路報到」與「繳送資料」,未於規定時間辦理完成報到手續者,即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其缺額依本校「招生 考試正取生缺額遞補辦法」辦理備取遞補。

二、備取生報到:遞補通知由本校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電話通知(以上三種方式 擇一)。請依通知規定事項,並檢具相關規定之證件資料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

於規定期限內至本校屏商校區行政大樓一樓進修推廣處教務組辦理報到,並繳送 資料。

三、報到時應寄繳學位(畢業)證書正本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逾期未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學位證書正本預 計107 年 9 月底前歸還,若期間有需要提前領回者,請附上掛號回郵信封並詳細 寫上收件人姓名及地址,本校查核後將盡快寄還。

四、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由同系所班達到最低錄取標準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五、報考二系所班以上者,如均獲錄取,僅能擇一系所班別辦理報到,報到後不得申 請更改系、所班別。

六、錄取通知以報名時之通訊地址掛號寄發,如有地址錯誤、無人收件等,致未如期 報到者,以放棄錄取資格論。

(7)

七、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 ,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 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八、凡經錄取正取生或遞補之備取生,符合本校學則第八條規定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者得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保留入學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進修推廣處教務組辦 理,逾期不予受理。(資訊科學系碩士班教育科技組申請保留入學者,請於 1078 月 14 日至 8 月 17 日期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註冊組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

拾、 附則

一、報名時在職年資未滿報名系所規定年限者,需於註冊時再繳交在職證明書以茲證 明;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未按規定繳交證件正本(影印本不受理)及健康檢查證明者(依教育部指定項目檢 查;開學後學校得擇日統籌辦理健康檢查),取消入學資格。

三、已報到而逾時未依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資訊科 學系碩士班教育科技組請依日間碩士班規定日期辦理註冊入學手續。)

四、夜間班均以夜間上課為原則;暑期班以暑假期間上課為原則;假日班以週六、週 日日間授課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週五夜間授課;日間學制上課時間以週一至週五 全天授課為原則。

五、上課地點為本校民生校區、林森校區或屏商校區。

六、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經錄取進入碩士班後,其所應補修之學分,得由研究所 視實際需要訂定,列為必修,但不列入研究所應修學分範圍內。

七、研究所修習教育學程,依本校研究所共同修業要點及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修讀。

八、備取生最後遞補日期為本校當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九、本簡章未規定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及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議決辦理。

(8)

附錄一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1、 網路報名起訖時間:107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時至 107 年 4 月 6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

2、 報名網址:http://webap.nptu.edu.tw/oess/default2.aspx 報名流程

步驟一:繳費作業 步驟二:報名作業 步驟三:成績作業 填寫報名科系

列印繳費單 繳交報名費

重新進入報名系統

填寫報名資料 報名信封封面 查詢報名結果 列印准考證

成績複查申請

成績複查列印繳費單 成績複查結果

、 繳 費 作 業

步驟 注意事項

填寫報名科系 1.至本校報名系統,點選「招生類別」、「班組別」,輸入「身 分證字號」、「姓名」、「聯絡電話」、「減免身分」、「驗 證碼」,存檔前請再次確認報名之「招生類別」、「班組 別」,經確定存檔後無法修改。

2.「減免身分」若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於此點選,經 確定存檔後無法修改。

3.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先傳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證明書致進修推廣處(Fax:08-7213857)並註明報考人姓 名、報考系所班、繳款帳號及電子信箱、聯絡電話,以利申請 及回覆。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仍須與報名資料一併寄出 (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受理減免申請),提出本項申請者,請勿先 行繳交報名費。

列印繳費單 1.列印繳費單至全國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繳款或各銀行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一組繳款帳號限一名考生繳費(報考不同系所班別 會產生不同繳費帳號)。

2.請檢查所報考之系所班別是否有誤?

3.經取得網路繳費單後若資格不符或報考系所輸入錯誤,請勿繳 交報名費用,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4.如需【列印繳款單】但無法列印時,請注意您的電腦是否有安 裝閱讀PDF 的軟體(注意:列印檔案為 PDF 格式,如尚未安裝 請自行上Adobe 官方網站下載)。

申請低收入戶報名費用全免者毋需列印繳費單及繳費,並參閱 簡章第19 頁,申請中低收入戶減免 60%報名費者仍須列印減免 後繳費單及繳費。

步驟 注意事項

繳費說明 1.繳費須知:

(1)臨櫃繳費:由網路報名系統直接列印繳費單至合作金庫銀

(9)

行各地分行繳交報名費。

(2)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ATM) : 插入提款卡→輸入密碼→功能選定「其他交易」、「轉帳」

或「跨行轉帳」,郵局請選「非約定帳號」→輸入合作金庫 銀行代號「006」→輸入報名表上之繳款帳號共 13 碼(注 意:每張報名表繳款帳號不同) →輸入轉入金額(金額輸入 錯誤時則無法完成轉帳手續) →確認無誤後按「確認」→完 成(採 ATM 轉帳者,請詳細核對是否扣款成功)。

2.繳費後「繳費收據」及「交易明細表」與報名資料一同繳寄。

3.請勿跨行臨櫃匯款繳交報名費。

ATM 匯款注意事項:請考生勿在 23:30~00:30 之間進行繳款動 作,此時段因銀行轉檔作業關係,可能導致繳款確認失效,請考 生特別注意。

重新進入網路報

名系統 1.請繳款成功 1 至 2 小時後,再重新進入系統。

※因報名系統將於 107 年 4 月 6 日下午 5 時 30 分關閉,請注 意時間,應於4 月 6 日下午 4 時前完成。

2.請仔細閱讀各「注意事項」。

、 報 名 作 業

填寫報名資料 1.請確定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E-mail)。

2.畢業學校或證明書學校名稱,若系統無法點選請自行輸入全 銜。

3.「考生身分」請點選「在職生」。(資訊科學系碩士班教育科 技組「考生身分」請點選「一般生」。)

4.107 年大學應屆畢業身分報考者,請於報考身分資格欄選擇

「國內外一般大學校院畢業」,畢業日期請輸入107 年 6 月。

5.照片請上傳與報名表相同之最近三個月內兩吋、正面半身脫帽 照片。

6.資料確認點選「是」,送出資料後無法再修改。

7.列印失敗或須重新列印者,請重新進入「填寫報名資料」即可 重複列印報名表。

8.以上步驟須於 107 年 4 月 6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完成。

報名信封封面 點選「招生類別」、「班組別」,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查詢報名結果 於報名截止日起一週內,可上系統查詢報名結果。

列印准考證 點選「招生類別」、「班組別」,輸入「身分證號」、「生 日」,即可列印准考證。

步驟 注意事項

報名表繳送說明 請將身分證影本 及照片浮貼於網 路報名表,再與 其他資料一併寄 出。

1. 若因電腦無法產生之罕見字或輸入錯誤,請於列印網路報名表 後以紅筆更正,連同學歷證件及各系所規定繳交資料等相關資 料於107 年 4 月 6 日(含)前寄出,或於 107 年 4 月 9 日(含) 前送至本校林森校區敬業樓三樓進修推廣處專案辦公室登錄收 件,未寄出或自行送件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若因更改報考 之系所班組及身分者,其報名費不同時,需補繳交費用者請至 郵局購買匯票;若須退費者請至本校招生資訊下載退費申請 單,上述之匯票或退費申請單須與報名資料一併寄出)。

(10)

2. 繳交資料之信封,請貼上「碩士在職專班暨資訊科學系碩士班 教育科技組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上網列印報名信封封 面)。

、 成 績 作 業

成績複查申請 1. 線上申請成績複查,請於 107 年 5 月 7 日上午 9 時至 5 月 8 日下午5 時止提出,申請以 1 次為限。

2. 每科複查費用為新台幣 50 元。

成績複查列印繳

費單 1. 列印繳費單至全國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繳款或各銀行之自動櫃員 機(ATM)轉帳。

2. 繳費請參照第一階段繳費作業之繳費說明。

3. 此階段不受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免繳及減免費用申 請。

※僅線上申請,但未完成繳費者,本校恕不受理成績複查。

成績複查結果 線上申請者繳費成功後,請於107 年 5 月 9 日上午 9 時 30 分進 入系統查詢成績複查結果(查詢結果至 107 年 5 月 10 日 17 時 止),不另寄成績查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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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錄)

92.4.28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20061879號函修正 95.12.29教育部台高字第09501100192號函修正 100.7.15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12683C 號令修正 102.4.3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046811C號令修正 104.9.29臺教高(四)字第1040128907B號令修正 105.2.24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50006004B 號令修正 106.6.2 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 令修正

第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具下列資格之ㄧ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ㄧ年級 新生考試:(略)

第3 條 具下列資格之ㄧ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ㄧ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略)

第4 條 具下列資格之ㄧ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含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 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略)

第5 條 具下列資格之ㄧ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ㄧ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ㄧ、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ㄧ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 年限最後ㄧ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 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 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 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 專科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 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ㄧ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ㄧ,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ㄧ)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 年以上。

(二)技術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 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 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ㄧ、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含論文),因故未能畢業 ,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 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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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 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 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 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 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 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 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 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 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 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ㄧ、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 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 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 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 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 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 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 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3)

附錄三

國立屏東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103年9月23日104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議第1次會議通過 105 年 9 月 21 日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通過 106 年 10 月 18 日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議第 2 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 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按其 情節輕重依本辦法議處。

第三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進入試場,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即不准入場考試 , 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入場或出場者,取消其 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須於考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附加照片之健保 卡、汽機車駕照)正本入場應試,如未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者,經監試人員查 核後,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試務中心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第五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准考證 及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及答案卷、試題與應考科目是否相同,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未經查明前,不得作答;凡經作答後,始發現誤用答 案卷作答,由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經由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 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各科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鉛筆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考生應於規定之答案卷上作答,並在規定範圍內書寫(不得要求加頁),不得篡改 答案卷上之座位號碼,亦不得將答案卷污損、破壞,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含姓 名)之文字、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科全部成績。

第七條 考生除前條規定之文具及橡皮、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尺規、修正液(帶)、手錶

(未附計算器者)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計算器(由本校統一提供)、行動通訊 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具有計算、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物品入座,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違規 器具並應交由監試人員代管,俟該節完畢後視情況歸還。

所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錶及所有物品,於考試時間內不得有發 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形,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 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第八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 解釋題意。

第九條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違者初次予 以警告,經警告不理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條 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自誦答案或以暗號告人答案、相互抄襲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情 節 重 大 者 ,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亦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變造證件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一條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 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出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二條 考生完成試卷作答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 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三條 考生不得將試題、答案卷攜出場外,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 考試時間終了鈴響完畢時,考生應即停止作答;如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二分;經勸阻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 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 考生繳卷後,應依監試人員指示出場,出場後不得在試場外走廊附近逗留或高 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

(14)

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非筆試(面試、說故事、即席演講、術科)考試時,必須依照公布的應考時段 依序應考。考生未能於考試結束前到達考場者,視同棄權。

第十七條 參加本校入學考試之考生,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將送 原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第十八條 考生答案卷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到場補考,未到場補考者,

該科成績不予計算。

第十九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及發生特殊事故時,得由監 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作適當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5)

附錄四

招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105 年 11 月 24 日 107 學年度進修推廣處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通過

ㄧ、資料蒐集

(ㄧ)國立屏東大學(下稱學校)對於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皆以尊重您權 益為基礎,並以誠實信用方式及以下原則為之。

(二)當您於本校招生報名系統內填寫之個人資料,只作為本校招生試務之用,不會任 意對其他第三者揭露。

(三)您填寫的各項個人資料如需更改,除招生簡章規定不得更改的欄位外,其餘欄位 可於報名期間您未確認資料前自行至系統中更正,非報名期間請聯絡本校進修推 廣處教務組,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正。

二、資料蒐集目的:

本校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目的,係為本校招生入學考試招生試務管理之用。

三、資料處理與利用:

(ㄧ)本校各級人員依權責及業務的不同,設定必要的報名資料系統存取權限,只有經 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您的個人資料。

(二)為改進本校招生服務品質,本校將運用您個人資料進行統計及分析,但不會針對 個別使用者資料作分析。

(三)除非取得您的同意或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本校絕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揭露給 其他團體、個人或私人企業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四、考生可依法行使之權利:

本校保有您個人資料時,基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考生可以透過書面方式行 使下述的權利,除基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外,本校於本招 生試務工作進行期間不會拒絕: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本人之個人資料。

(二)請求製給本人之個人資料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本人之個人資料。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5) 請求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

五、資料保護、保存與銷毀:

(一)您所繳交的各項書面證明文件、答案卷及本校辦理各項試務作業所產生的各種 文件資料,本校將妥善保存於上鎖的櫃子或倉庫。

(二)您報考本項考試所繳交的報名資料、書面資料審查資料及本校辦理各項試務作 業所產生的文件資料(包含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本校將依本校招生 規定第十條規定「...考試方式、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由各招 生所、系(學位學程)自訂,並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載明於招生簡章。考試 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進行時,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 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於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 分表件中註明理由。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考生不服應試評分 而提起申訴時,相關應試評分資料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 為止。」。

(三)上述資料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將依「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及「機關檔 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進行銷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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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交通路線圖

ㄧ、屏東火車站

1、 屏東客運:可搭 屏東→霧台、屏東→三地門、屏東→潮州(經內埔)、屏東→恆春、屏東→來義 (經內埔)(於屏東大學民生校區或屏商校區下車)。

2、 國光客運:可搭屏東→恆春、屏東→枋寮(民生校區於民立電台下車、屏商校區於屏商校區下車) (10-20 分鐘ㄧ班車)。

3、 步行:全程 2.2KM,步行約 25 分鐘,屏東火車站往麟洛方向,走逢甲路、民生路,至民生校區→

步行月5 分鐘→屏商校區。

二、國道3 號高速公路

1. 九如交流到(309KM):往屏東方向 → 右轉台 3 線(此段路程約 9.1KM) → 左轉廣東路(此段路 程約3.3KM) → 左轉民生路 → 綠樹濃蔭是屏東大學民生校區→ 直走接民生東路→ 綠樹濃蔭是 屏東大學屏商校區。

2. 麟洛交流道(406KM)︰往屏東方向 → 右轉台 1 線→ 國仁醫院(此段路程約 2KM) →民生家商→

綠樹濃蔭是屏東大學屏商校區 → 直走民生路 → 綠樹濃蔭是屏東大學民生校區。

三、國道1 號高速公路

可利用東西向快速公路或國道,轉至3 號高速公路,再由九如或麟洛交流道至本校民生校區或屏商校 區。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本案移工當次聘僱許可於109年11月23日前屆滿者,應

未具備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帳號之教師請 e-mail 報名表格請於 109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17 時至 bonnie9598@yahoo.com.tw 報名,研習報名確定 錄取者,統一於 109 年 1 月 20

一、視聽電子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公告,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

拾貳、錄取者應於110年5月5日(星期三)上午10:00至校總務處報到,逾時未辦理報

拾壹、正取人員應於109年4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00至校總務處報到,進行工作

(四)經甄選錄取者請於到職一週內繳交前 3 個月或到職起 1 週內公立或健保醫院體 格檢查合格表(含肺部

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名手續之考生,無論是採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應於 103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 時起至 12 月 19 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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