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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對臺灣的軍事接收:以軍事接收委員會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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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民政府對臺灣的軍事接收:

以軍事接收委員會為中心

*

楊護源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臺灣歷史文化及語言研究所助理教授

(2)

摘要

戰後臺灣的軍事接收計畫為中美共同規劃的成果,臺灣地區接收之特 點,就是陳儀要求臺灣要統一接收,但在前進指揮所未抵臺前,空軍已奉令 來臺進行接收,10 月下旬抵臺的海軍也自行逕行接收,使陳儀的統一接收 未開始已破局。

受限於來臺進行接收的人力,各組多採用分區分股的接收方式,原則 上各組在接收軍用物資後,需再移交給軍政部統一處理,但各組在接收軍用 物資後,往往會不循程序自行提用物品,物資的接收成為造成接收混亂的誘 因。在臺灣軍事接收期間,接收各組為求時效而未求確實,接收範圍的劃分 不清、接收紊亂、越權接收、接收人員不足、紙上接收、接收物資處置均為 埋下臺灣軍事接收後續的糾紛。

警備總部軍事接收委員會以不到4 個月的時間宣告完成臺灣地區的軍事 接收,然軍事接收委員會的結束,宣示著中美合作臺灣軍事接收佔領計畫的 結束,但僅能視為日軍集中解除武裝、國軍武裝佔領完成、軍品初步轉移,

後續日軍的遣送、軍品的集中處理與在臺軍隊的復員整軍均為軍事接收未完 成的部份。臺灣的軍事接收並未完成,但已足以作為行政接收的基礎。

關鍵字:國民政府、臺灣、在臺日軍、軍事接收委員會、統一接收

(3)

壹、前言

受降、接收、復員為戰後國民政府(簡稱為國府)當務之急的工作,所 謂受降為接受日本的軍事投降,重點在於受降軍隊繳械;1所謂接收為接管 日本在中國的控制區,包含收復區與光復區;所謂復員不僅是復原,除恢復 戰前的情形外,更要有進一步的建設與新的規劃。2受降、接收、復員3 事項,

依程序而言,應為先受降再接收,接收後進行復員,以執行層面來看,受降 屬軍事事務為主,接收種類繁多,如以內容而言,黨政接收委員會所列者就 有軍事、金融、經濟、教育等部門,如以過程而言則又分為受降、接收、復 員,如以地區而言則又有16 個受降區等。軍事接收以軍事佔領構成行政接 收的必要條件,復員則範疇廣大,亦包含軍事復員在內,接收與復員為國府 在臺重建均為政府一體兩面之工作,如何接收日軍之裝備用以整編及復員國 軍之戰備為核心之軍事要務。3受降工作除受降儀式外,解除日軍武裝往往 被規劃為軍事接收佔領的前置工作,成為軍事接收工作的一部份,是以戰後 國府的接收工作無不以軍事接收為優先,軍事接收未完成,其他接收工作無 法有效進行,更遑言復員,故軍事接收實為戰後國府對佔領臺灣最重要的工 作。

臺灣這個由大清帝國割讓給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在二戰期間國府先將分

* 本文之順利發表,承蒙兩位匿名審稿人提供之審查意見與修正建議,對本文之修改助益良多,特此致謝。

1 參閱各地區日軍投降時應注意事項,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編,〈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命令軍字第九號〉,《中國戰 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下卷(南京:中國陸軍總司令部,1946 年),頁 4-5。

2 林桶法,《從接收到淪陷──戰後平津地區接收工作之探討》(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97 年),頁 1-2 與林 桶法,《戰後中國的變局──以國民黨為中心的探討(1945-1949 年)》(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03 年),

7。

3 鄭梓,〈戰後臺灣的接收、復員與重建  從行政長官公署到臺灣省政府〉,《戰後初期的臺灣》(臺北:國 史館,2015 年),頁 8。

(4)

類為淪陷區,後又改列入光復區,有別於後方區與收復區。4終戰前後國民 政府對臺灣的接收籌備,歷經了一段波折的歷程。1942 年 11 月國民政府首 次明確公開表示要收復臺灣,5開羅會議後設置了臺灣調查委員會(簡稱臺 調會),作為草擬臺灣接收與復員計畫之單位。61944 年 7 月國民政府為規 劃戰後接收復員工作,頒佈〈復員計劃綱要〉,7作為各機關擬訂復員計劃 之依據,臺調會據此擬定〈臺灣接管計劃綱要〉作為〈復員計劃綱要〉的一 環。〈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屬於復員綜合計畫,然受限於當時狀況,國府很 難直接以武力收復臺灣,故綱要全文16 項 82 條中,軍事部分僅有 2 條,且 全無軍事接收佔領之執行。8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宣告接受波茨坦宣言投降,終戰後國民政府據 盟軍的「一般命令第1 號(General Order no. One)」9,取得原非屬中國戰 區臺灣地區的受降權,落實了國府軍事佔領、接收臺灣的可能,為此中國陸 軍總司令部與駐華美軍總司令部,火速以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在8 月 30 日 共同擬定了〈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10補充了〈臺灣接管計劃綱要〉軍事 接收部份之不足。9 月 1 日,國民政府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簡稱長官

4 如 1944 年 3 月 14 日通過的〈淪陷區敵國資產處理辦法〉:「所謂淪陷區者,東北各省以及臺灣、澎湖群島皆 在其內」。〈復員計劃綱要〉改稱臺灣為光復區。參閱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編輯委員會編,《中華民國重要 史料初編  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四(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 年),

41、352。

5 〈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記者招待會問答〉,張瑞成編輯,《抗戰時期收復臺灣之重要言論》(臺 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會,1990 年),頁 3-6。

6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編,〈三十三年度臺灣調查委員會工作綱要〉,《館藏民國臺灣 檔案匯編》,第21 冊(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年),頁 271-273。

7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編輯委員會編,〈復員計劃綱要〉,《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  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 戰後中國》,四,頁351-381。

8 〈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會,

1990 年),頁 112。

9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General Order no. One”,收入:「Taiwan Documents Project」網站:

www.taiwandocuments.org/surrender05.htm(2015 年 7 月 15 日點閱)。

10 「派該長官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檢發收復計劃大綱一份」,〈臺灣光復案專輯〉,《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 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1/006。

(5)

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簡稱警備總部),作為臺灣行政接收與軍事 佔領接收的執行單位,11國府檢發的〈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即為接收臺灣 的準則。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與美軍連絡組(American Liaison Group)依據〈臺 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規劃〈臺灣省佔領計畫〉,12作為進行臺灣軍事接收部 隊的佔領執行計畫。13警備總部、長官公署與美方在9 月 28 日合組前進指揮 所,10 月 5 日前進指揮所抵臺後,透過二戰末期完成軍政一體化的臺灣總 督府,對臺灣進行間接統治,並進行臺灣受降、佔領、接收之相關籌劃事宜;

前進指揮所迄本部人員抵臺,於10 月 25 日完成臺灣地區日軍受降儀式後撤 銷。1410 月 28 日,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舉行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 會會議,討論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之組織章程與接收辦法,10 月 30 日 頒佈〈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15並明令11 月 1 日起,進行臺 灣的軍事接收佔領。16

臺灣軍事接收的歷程,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 1946 年 6 月有編輯刊印

《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簡稱總報告書),總報告書不含附錄幾近 500 頁,分為臺灣軍事接收準備、臺灣地區降敵之概況、臺灣軍事接收經過 概要、俘虜管理、俘虜之遣送、接收軍品之點驗及集中處理6 篇。總報告書

11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接收總報告(節略)〉,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 224。

12 「頒發臺灣省佔領計劃一份希參照擬具計劃實施報核」,〈臺灣光復案專輯〉,《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

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1/008。

13 楊護源,〈〈臺灣省收復計畫大綱〉與〈臺灣省佔領計畫〉的簡介與史料價值〉,《臺灣史料研究》,第 44 期(2014 年),頁 92。

14 「本部成立經過、前進指揮所之派遣、兼總司令及總部人員來臺經過工作報告書」,〈臺灣警備總部工作報 告(三十四年)〉,《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 601/0034/109.3/4010/1/001。關於前進指揮所之研究,可參閱馬有成,〈臺灣受降籌備組織:臺灣前進指揮所 之研究〉,《臺灣史料研究》,第40 期(2012 年)頁 24-68。

15 「頒發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臺灣光復案專輯〉,《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 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5/001。

16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命令軍字第一號〉,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 246-250。

(6)

內容涉及受降、接收、點驗、集中與日俘等議題,為目前記述戰後臺灣軍事 接收的重要史料,也是本文研究引用的基礎史料之一,然本書因編輯方式為 採執行軍事接收各單位之報告書統合編輯而成,除體例不一外,亦顯得零散 且無系統,也有資料殘缺或錯亂的狀況。17因總報告書之內容多為分門之資 料編輯與表格,閱讀後並無法得知國府對臺灣的軍事接收整體是在怎樣的架 構下進行?軍事接收過程法規實施後是否能達成預定目標?各軍種組別在軍 事接收實務上是否有因認知差異產生的糾紛?總報告書並無法解決上述動態 類的問題,而這也是本文試圖探究的重點。

關於戰後臺灣軍事接收的相關研究,相較於戰後臺灣行政接收之課題 如體制、產業接收的研究,軍事接收課題顯得相當少,主要還是受限於史 料取得而難以開展。18在臺灣,劉鳳翰教授的《日軍在臺灣:一八九五年至 一九四五年的軍事措施與主要活動》為討論戰後臺灣軍事接收歷程最詳細的 專書,其資料來源亦多採自《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在軍種接收部 份,陳咨仰的碩士論文〈戰後臺灣地區海軍的接收與重整(1945-1946)〉,

對戰前中國海軍的發展、戰後臺灣海軍的接收、戰後臺灣海軍的重整做了全 面的關照;卓文義之〈中國空軍在臺接收與轉進臺灣〉、金智之〈臺灣航空 決戰與戰後空軍在臺灣的接收〉與曾令毅之〈戰後初期中國空軍在臺灣的接 收與派系鬥爭(1945-1947)〉等文對戰後中國空軍在臺接收的沿革做介紹 論述,並觸及因派系產生的接收問題,然前述諸文並未論及對接收產生動態 類的問題,也因其題目之軍種限制而未能討論不同軍種間的接收問題。何鳳 嬌之〈戰後初期臺灣軍事用地的接收〉與〈戰後初期臺灣軍事用地的處理〉

17 如臺灣軍事接收的分組實為陸軍 3 組、海軍、空軍、軍政、憲兵共 7 組,總報告書有些部份則將空軍再分為 2 組而以 8 組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臺北:正氣出版社,

1946 年),頁 17。

18 戰後臺灣體制、產業接收之行政相關研究,如鄭梓《戰後臺灣的接收與重建》、陳純瑩《光復初期臺灣警政 的接受與重建──以行政長官公署時期為中心的探討》、蘇瑤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總督府體制之 比較研究〉、陳亮州〈戰後初期臺灣日產之接收與處理〉等,顯得多元且細緻化。

(7)

二文為討論戰後臺灣軍事接收專題少有的論著,且何鳳嬌以軍用土地之接 收、處理為媒介,也將接收中動態產生的問題做討論,顯然除了在軍事接收 的歷程與物資流程之外,還有許多衍生或隱藏於軍事接收過程中的問題可以 被發掘討論。19中國關於臺灣軍事接收的論述以泛論性的為主,如褚靜濤的

《國民政府收復臺灣研究》、王曉華的〈臺灣光復與軍事接收〉、林劍華〈從 國內報刊的相關報導看光復後臺灣的接收〉、白純〈戰後臺灣光復過程中的 受降與軍事接收問題述略〉等文,史料使用與史觀均有一定的限制,可視為 戰後中國視野角度的參考。20

戰後的臺灣軍事接收是行政接收的基礎條件,沒有軍事接收的佔領,

行政接收無從開展。對於中華民國軍事接收臺灣主權的依據或臺灣的法理地 位,事涉法學專業,非本文所論述的範圍。戰後臺灣軍事接收課題之研究,

向來因受限於史料而侷限於以論述歷程為主,故國府軍事接收臺灣的執行日 程非本文論述之重點,進一步對於歷程中所衍生之問題,或更細緻的專題探 討,則為本文擬探究者。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簡稱檔管局)成立 後,軍方陸續將部分戰後初期之檔案移交至檔管局進行保存與數位化,外界 得以有機會能利用軍方的記錄檔案,雖然開放的檔案並非全面且龐雜,但對 於戰後臺灣軍事接收課題研究的深化,無疑是一大利多。有鑑於此,本文擬

19 劉鳳翰,《日軍在臺灣》(臺北:國史館,1997 年);陳咨仰,〈戰後臺灣地區海軍的接收與重整(1945-1946)〉

(臺南:國立成功大學碩士論文,2012 年);卓文義,〈中國空軍在臺接收與轉進臺灣〉,《筧橋學報》第 1 期(1994 年);金智之,〈臺灣航空決戰與戰後空軍在臺灣的接收〉,《抗戰勝利暨臺灣光復六十五周年 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 年);曾令毅,〈戰後初期中國空軍在臺灣的接收與派 系鬥爭(1945-1947)〉,《臺灣文獻》,第 66 卷第 3 期(2015 年 9 月);何鳳嬌,〈戰後初期臺灣軍事用 地的接收〉,《國史館學術集刊》,第17 期(2008 年);〈戰後初期臺灣軍事用地的處理〉,《國史館館刊》,

19 期(2009 年)。

20 中國關於臺灣接收有固定的論述角度,多數論述連《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均未使用,褚靜濤之《國 民政府收復臺灣研究》專書厚達736 頁,但關於臺灣軍事接收者不到 6 頁。參閱褚靜濤,《國民政府收復臺 灣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3 年),頁 660-665;王曉華,〈臺灣光復與軍事接收〉《南京政治學院學 報》,第21 卷第 3 期(2005 年);林劍華,〈從國內報刊的相關報導看光復後臺灣的接收〉《福州大學學 報》,2007 第 4 期(2007 年);白純,〈戰後臺灣光復過程中的受降與軍事接收問題述略〉《軍事歷史研究》,

2002 第 2 期(2002 年)。

(8)

採檔管局典藏之軍方檔案為基礎,以戰後負責臺灣軍事接收任務之臺灣警備 總部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為中心,由該委員會成立前後及其結束的歷史 脈絡,來進行研究分析,並以軍事接收委員會下轄之接收各組,在接收實務 上所面臨的困難與糾紛等衍生問題,來析論戰後臺灣軍事接收在架構上所產 生的缺失,進而檢討戰後臺灣軍事接收的成效和影響,並期望藉由對此課題 的探討,擴大對戰後臺灣接收的研究範疇,深化與修正對戰後臺灣接收概述 式的論述。

貳、終戰後在臺日軍的情勢

1945 年 8 月 10 日深夜,臺灣總督兼第 10 方面軍司令安藤利吉經由幕 僚杉浦成孝報告得知,日本政府決定接受同盟國對日本招降的波茨坦宣言,

之後安藤對杉浦說:「你有沒有想過戰敗是怎麼一回事?……歷史在證實戰 敗的意義非常重大,對以後的影響也非常大,目前,日本正面著這種重大的 體驗,今後將來臨的困難一定比戰爭更嚴重。」218 月 15 日的玉音放送廣播,

昭和天皇明白的告知臣民大日本帝國戰敗,在臺之軍民聞訊,一時之間多無 法置信,接而或悲憤慷慨、號泣或呆然自失。22參謀部情報班成員春見二三 男回憶,當日被集合聆聽天皇廣播,部隊長在精神講話後,下達如遭美軍攻 佔必須全員玉碎的命令;駐紮關廟的第12 師團,師團長人見秀三中將為戰 敗負責引刃自盡;密碼班成員常光定吾,記錄8 月 17 日軍司令部發生舉槍

21 諫山春樹等原著、財團法人日本文教基金會編譯,《秘話 • 臺灣軍與大東亞戰爭》(臺北:文英堂出版社,

2002 年),頁 73。

22 諫山春樹等原著、財團法人日本文教基金會編譯,《秘話 • 臺灣軍與大東亞戰爭》,頁 90、100;〈大詔渙 發後ニ於オケル島內治安狀況並警察措置(第一報)〉、〈臺灣統治終末報告書〉,均收入於蘇瑤崇主編,《最 後的總督府:1944-1946 年終戰資料集》(臺中:晨星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頁 119、260。

(9)

自盡的事件;23同日駐守臺北松山機場第8 飛行師團的特攻隊員高喊著要繼 續戰鬥,經總督府安撫後才沒釀成暴動。24

一般軍官對日本戰敗頗不服氣,總覺得是敗於美軍火力強大與原子彈,

非敗於戰略、戰術或戰鬥,更不是敗於中國官兵之手;25部份少壯軍人不相 信日本戰敗,拒絕投降,揚言臺灣軍至今未損一兵一卒,打算必要時與登 陸軍隊單獨作戰。26終戰時在臺日軍,依據統計方式的不同,在17 至 22 萬 人上下(參閱表1),27因在臺徵召入伍的臺灣人在日本戰敗後可立即復員 回鄉,故戰後在臺日軍人數應在15 至 17 萬人左右。28陳逸松曾指出:「日 本軍方更難接受投降的事實,……主戰派認為臺灣還有十七萬裝備精良的日 軍,三十多萬日本居民,足夠的存量及武器,他們要為臺灣獨立而戰,寧為 玉碎,誓死奮戰到底。」林獻堂也在8 月底的日記中透露出對於在臺日軍動 向的隱憂。29

23 諫山春樹等原著、財團法人日本文教基金會編譯,《秘話 • 臺灣軍與大東亞戰爭》,頁 119、91、106。

24 鈴木茂夫著、陳千武譯,《臺灣處分 1945 年》(臺中:晨星出版有限公司,2003 年),頁 190、260 與蘇瑤 崇主編,〈第十方面軍復員史資料〉《臺灣終戰事務處理資料集》(臺北:臺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71。

25  劉鳳翰,《日軍在臺灣》,下,頁 652-653。

26 周婉窈主編,《臺籍日本兵座談會并相關資料》(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7 年),頁 121 與鍾逸人,《辛酸六十年》(臺北:前衛出版社,1993 年),頁 276。

27 終戰時在臺日軍為第 10 方面軍,第 10 方面軍為 1944 年 9 月原臺灣軍擴編而來,防衛區域也將琉球之南西諸 島與位巴士海峽的巴丹島、巴布揚島劃入,故戰後第10 方面軍的兵員統計是有包含非臺灣地區的日軍在內,

如表1 內之《秘話 • 臺灣軍與大東亞戰爭》的兵員統計即為一例。防衛廳防衛研究所戰史室,《沖繩臺灣硫 磺島方面陸軍航空作戰》(東京:朝雲新聞社,1970 年),頁 193。

28 阿部賢介,《關鍵的七十一天──二次大戰結束前後的臺灣社會與臺灣人之動向》(臺北:國史館,2013 年),

109。

29 陳逸松口述、吳君瑩記錄、林忠勝撰述,《陳逸松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1994 年),頁 295。林獻 堂著、許雪姬編註,《灌園先生日記(十七)一九四五年》(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10 年),

259。

(10)

表1:戰後在臺日軍人數表

資料來源 陸軍人數 海軍人數 合計人數 備註

《臺灣警備總部接 收 總 報 告 書 》 頁

26-32 165,219 49,768 214,987 以軍管區、5 個師、6 個獨立旅團、

1 個飛行師與高雄警備府(含軍 屬)統計

《日軍在臺灣》頁

648-652 167,474 54,776 222,252 以軍管區、5 個師、6 個獨立旅團、

1 個飛行師與高雄警備府(含軍 屬)統計

《 秘 話 • 臺 灣 軍 與大東亞戰爭》頁

9-10 128,080 46,713 174,793 以軍管區、5 個師、7 個獨立旅團、

1 個飛行師與高雄警備府(不含 軍屬)統計

臺灣總督兼第10 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在 8 月 15 日玉音放送後,也於 晚間7 點 20 分以廣播的形式公布總督「諭告」,除宣告天皇的御旨外,肯 定臺灣軍民在戰爭中的盡忠至誠,其將貫徹援助復興戰災、增產糧食、確保 經濟秩序、維持治安、穩定島民生活,要全島軍民信賴軍官的措施,不要輕 舉妄動,強調要奉行大詔,粉身碎骨地開創國運。308 月 16 日安藤利吉在司 令部召開參謀長會議,次日召開總督府部局長會議,在軍、政會議中安藤都 一再強硬的確認「承詔必謹」,無條件遵從天皇的命令的決心,以防止軍隊 暴動,也要求部隊維持作戰體制以防萬一,強力壓制消除日本軍民對戰敗的 不滿。31安藤利吉在17 日的會議中曾對總督府的官員訓示:「我自己在第一 次世界大戰之後,擔任駐英大使館的武官,由當時的經驗來看,進駐臺灣的 軍隊或許會留用必要的人,但原則上所有的日本人都會被遣送回國,因此諸 君必須冷靜的擔任此項任務,對於平穩的完成遣送而盡力。」32顯然安藤以

30 《臺灣總督府官報》〈號外〉,昭和 20 年 8 月 15 日;阿部賢介,《關鍵的七十一天  二次大戰結束前後 的臺灣社會與臺灣人之動向》,頁76。

31 阿部賢介,《關鍵的七十一天  二次大戰結束前後的臺灣社會與臺灣人之動向》,頁 113;〈第十方面軍 復員史資料〉蘇瑤崇主編,《臺灣終戰事務處理資料集》,頁70-71。

32 富沢繁,《台湾終戦秘史》(東京:いずみ出版株式会社,1984 年),頁 86。

(11)

軍人服從的精神,決心完成天皇命令的執行,妥善的處理戰敗的後續事務,

對於戰敗的不滿或誓死奮戰到底甚至臺灣獨立,並不是他可以作的選項。但 其實安藤心中也有「臺灣二十多萬軍隊,未交一戰即告投降,內心甚為痛苦」

的無奈。33

在臺灣軍政最高官員安藤利吉確認「承詔必謹」的方向後,軍政單位立 即開始進行投降事務相關的文書作業,34在臺日軍也開始焚燬內部文件,如 密碼本、人員名冊等。358 月 20 日安藤召開兵團長會議,安藤再度要求全軍 一體執行天皇命令,防止離隊逃亡事件,靜待後續處置。36為連絡投降事宜 安藤利吉於8 月 22 日與 25 日派遣第 10 方面軍參謀長諫山春樹與總督府礦 工局長森田俊介分別至中國南京與日本東京進行聯繫。

諫山春樹在南京參加了中國戰區受降典禮,並與陳儀的幕僚長葛敬恩進 行會談,葛敬恩要求日方先需準備有關在臺日軍之相關簿冊、在臺日軍集中 三處靜候繳械並可自行從事給養生產事宜。37為佔領軍駐臺前之準備,安藤 利吉也選任了5 位參謀:杉浦(總務)、西浦(作戰、運輸)、澀谷(航空)、

安藤(接收、後方)、中村(對美軍之連絡、俘虜),處理接收業務並製作 第1 次軍用品接收目錄。38 隨著在臺日軍接受日本戰敗的方針明朗與局勢的 穩定,在9 月中旬的兵團長會議決定,依據諫山參謀長帶回的中方指示,在 臺日軍遵照天皇詔勅,本持著「我等不是俘虜的觀點」,全體將士將自主性

33 《臺灣新生報》,民國 35 年 3 月 18 日。

34 相關的文書事項非常的多,工作人員以四苦八苦、與猛暑疲勞警張戰鬥來形容工作情形。參閱富沢繁,《台 湾終戦秘史》,頁83-86。

35 黃有興編,〈日本馬公海軍工作部對澎湖的影響  以考、訓、用澎籍員工為例〉《日治時期馬公要港部:

臺籍從業人員口述歷史》(馬公:澎湖縣文化局,2004 年),頁 33-34;諫山春樹等原著、財團法人日本文 教基金會編譯,《秘話 • 臺灣軍與大東亞戰爭》,頁104、119-120。

36 〈第十方面軍復員史資料〉,蘇瑤崇主編,《臺灣終戰事務處理資料集》,頁 71-72。

37 「第六次中美參謀聯合會議紀錄」,〈臺灣警備總部中美參謀會報紀錄〉,《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3.7/4010/1/003。

38 諫山春樹等原著、財團法人日本文教基金會編譯,《秘話 • 臺灣軍與大東亞戰爭》,頁 33-34。其中參謀杉 浦應為杉浦孝成,西浦應為西浦節三,安藤應為安藤正。

(12)

的解除武裝與進行自活,39武器不是被敵人繳械,而是為減少與進駐軍間的 磨擦,積極的協助進駐軍,此為最有利雙方的判斷,故將自動解除之武器,

整理妥善後集中於全島數百個地點放置,並製成目錄以待進駐軍接收。40在 自動解除武裝的過程中,以軍人身份面臨最大的困難,是軍旗與天皇御像的 焚燬,在進駐軍未登陸前,軍方將全島各部隊的軍旗與天皇御照集中於臺北 市富田町司令部西側廣場,在晚上7 時 30 分左右,由安藤利吉大將主持奉 燒。41海軍上校安延多計夫回憶:「在終戰後的某一個夜裡,我在宿舍附近 看到正在燒臺灣軍部隊的幾面軍旗,站在旁邊的旗手和團長臉上都流著眼 淚。雖然,我不是陸軍,但是我卻能了解官兵們誓死保護這一面代表天皇的 軍旗的歷史。我也深深感覺到我們的確已經戰敗了。」42軍旗的奉燒雖是軍 令的執行,但也反映出在安藤承詔必謹的態度下,在臺日軍在心態上已漸接 受戰敗的事實;將視為部隊精神的軍旗焚燒,象徵著部隊軍魂的喪失,失去 軍魂與武器,不再具有帝國軍人的榮耀,成為徒具部隊編制,背負著戰敗恥 辱、失望、挫折、不滿,自活等待著佔領軍進駐遣返的喪家之犬。

戰敗的混亂中,有些軍官將大批軍用物資盜賣,以不淨之財過著夜夜 酒池肉林的生活;部份士兵逃亡或以在臺灣有家眷、親戚或職業為由,申請 復員,然離開軍營後投靠無門,在物價高漲的臺北或其他都市過著流浪的生 活,陷入三餐不繼的困境中,有的淪為街頭販賣包子、香菸的小販或板車拉 夫,有的又再度歸隊等待遣返。43

39 自活為軍隊自行生產糧食等補給物品。

40 〈第十方面軍復員史資料〉,蘇瑤崇主編,《臺灣終戰事務處理資料集》,頁 83。

41 〈第十方面軍復員史資料〉,蘇瑤崇主編,《臺灣終戰事務處理資料集》,頁 76-77。

42 諫山春樹等原著、財團法人日本文教基金會編譯,《秘話 • 臺灣軍與大東亞戰爭》,頁 79-80。

43 諫山春樹等原著、財團法人日本文教基金會編譯,《秘話 • 臺灣軍與大東亞戰爭》(臺北:文英堂出版社,

2000 年),頁 40-41 與劉鳳翰,《日軍在臺灣》,頁 652。

(13)

參、終戰後國府軍事接收臺灣的準備

終戰後國府軍事接收臺灣的準備如前所述,因日本投降過於迅速,使國 民政府連迎接勝利的準備時間都沒有,44接收千頭萬緒,國府至8 月 27 日才 發佈以陳儀擔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又兼任臺灣及澎湖島嶼受降主官。459 月 4 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派任陳儀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負責臺灣地區的 軍事接收,命令其指揮第62 軍、第 70 軍與第 208 師、第 209 師與憲兵 1 團 等部,負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受降、接收、警備等全權任務。46

臺灣地區之接收與中國其他地區接收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陳儀要求 臺灣的接收,不論在行政或軍事上,均需統一接收。47軍事統一接收的原則 即是在臺日軍之海、陸、空、憲各單位統一由警備總部統籌接收,故前進指 揮所抵臺後,10 月 8 日前進指揮所兼副主任范誦堯在與諫山春樹參謀長第 1 次談會中即強調「海陸空軍統一接收」。48相對於軍事統一接收由警備總部 統籌,行政接收則由長官公署統籌,如此接收事權統籌單位單一,以避免產 生多頭馬車爭相接收的混亂現象。海陸空軍統一接收立意良善,但初設之臺 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人員編制僅能負責接收工作之統籌,根本無法執行實際接 收之工作,實際接收仍須委由來臺進行軍事佔領的部隊執行,因此警備總部 的統籌認知與接收部隊執行間的落差,將是臺灣軍事接收問題與混亂產生的

44 邵毓麟,《勝利前後》(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77 年),頁 75。

45 〈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手諭〉、〈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致岡村寧次中字第 十八號備忘錄〉均收入於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會,

1990 年),頁 149、185。

46 「派該長官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檢發收復計劃大綱一份」,〈臺灣光復案專輯〉,《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 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1/006。

47 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與任職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蔣授謙,在撰述回憶文章時均有提及此點,葛敬 恩還強調此為蔣中正對陳儀所核許的。葛敬恩,〈接收臺灣紀略〉,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臺 北:李敖出版社,1989 年),頁 166 與蔣授謙,〈臺灣接收前後〉,收入王楚英等著,《受降內幕》(北京:

中國文史出版社,2010 年),頁 315。

48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接收總報告(節略)〉,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 242。

(14)

根源之一。

在日本宣告投降之後,國府軍事委員會旋即在8 月 19 日指示負責日軍 投降的何應欽總司令接收日本空軍器材辦法要旨:「為求補償我空軍損失,

凡在我淪陷區及東北各省,與臺灣香港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等我轄區內,

所有日本空軍之軍械油彈裝備及器材與航空工業,及直接與航空有關之一切 財產設備器材等,應一律交由空軍接收。」499 月 13 日又發佈:「在中國戰 區(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及臺灣、澎湖列島地區之日本 航空、陸軍航空、海軍航空(除艦上機)、民航(即商航)各部門及一切配 屬設施,已令空軍之第一路司令張廷孟負責接收,凡接收人員已到達者,着 自即日起開始交接。」509 月 16 日即派任空軍中校張柏壽與林文奎為負責接 收臺灣南北的第22、23 地區空軍司令。51受命後張廷孟與相關人員於9 月下 旬先後抵臺,先行接收臺北、臺南機場。52空軍接收人員在前進指揮所仍未 成立前已赴臺進行接收,雖為依據國府指示,然已讓陳儀所設計的統一接收 破局。53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自成立後,即與美軍連絡組定期召開中美參謀聯 合會報,戰後國府在東北及華北的接收,面臨蘇聯、中共的阻撓,成為國府 接收的最大阻力,「臺灣的移交相形之下只是個小問題,算是戰後收拾一下 戰場而已。雖然如此,蔣介石和陳儀還是需要幫助。中國既沒有船又沒幾架

49 〈委員長八月十九日電(指示接收日本空軍器材辦法要旨)〉,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 總司令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上卷(南京:中國陸軍總司令部,1946 年),頁 22。

50 〈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命令軍補字第三號〉,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處理日本投 降文件彙編》,下卷(南京:中國陸軍總司令部,1946 年),頁 23。

51 原文記為張柏爵為誤植,是為張柏壽。〈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命令軍字第十六號〉,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編,《中 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下卷,頁7。

52 〈臺灣軍事接收總報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A305440000C/0034/1811.1/4010。

53 在前進指揮所抵臺前已有多批非正式接收人員的中、美軍政人員來臺,可參閱楊護源,〈終戰後臺灣軍事佔 領接收的籌備準備(1945.08.15-10.31)〉,《高雄師大學報》,第 37 期(2014 年)。

(15)

飛機,可是到臺灣卻得面對那麼多訓練有素的日本人。」54接收臺灣需要美 方提供船艦運輸中國部隊來臺進行佔領,中美雙方以參謀聯合會報來協調軍 事接收臺灣的程序與措施。55在9 月下旬的中美參謀聯合會報,美方曾提出 由美軍先行代為接收臺灣日軍之空軍機場、倉庫的提議,但受警備總部堅持 臺灣敵軍應全部向國軍投降而作罷。56然美國戰略服務處(OSS)福爾摩沙 特遣單位早於9 月 8 日即抵臺設點進行情搜,其任務之一即是調查在臺日軍 之飛機、機場與跑道,在臺中國空軍官員否決了美方想要檢查臺灣機場的要 求,空軍第23 地區司令林文奎一度阻擋美方取得日本軍機與飛行員進行任 務,中方的刁難使得提供美方合作的日軍左右為難。57

戰後日本海軍的接收,原由陸軍總部兼辦,後又改由海軍自行辦理,58 辦理方式的變更,影響海軍接收的期程,相較於空軍接收的積極,國府規劃 海軍來臺接收則顯得遲緩。國府於9 月 10 日發佈以海軍總司令部參謀長曾 以鼎中將負責海軍之接收,59然至9 月 28 日陳儀還去函海軍總司令部,詢問 海軍對臺灣接收之計畫及派何人負責?顯然在前進指揮所成立後,陳儀對海 軍如何接收臺灣之計畫仍一無知悉。60海軍總司令部在9 月 28 日,電令已在 廈門進行接收的馬尾要港司令李世甲少將派任為第2 艦隊司令,並赴臺主持

54 Georgr Keer 著,陳榮成譯,《被出賣的臺灣》(臺北:深耕出版,1989 年),頁 92。

55 1945 年 9 月 19 日的中美參謀聯合會報決議每周 1、4 上午 10 時召開會報。「第四次中美參謀聯合會報紀錄」,

〈臺灣警備總部中美參謀會報紀錄〉,《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

檔號:B5018230601/0034/003.7/4010/1/001。

56 「第五次中美參謀聯合會報紀錄」,〈臺灣警備總部中美參謀會報紀錄〉,《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3.7/4010/1/002。

57 Nancy Hsu Flemimg 著,蔡丁貴譯,《狗去豬來:二二八前夕美國情報檔案》(臺北:前衛出版社,2009 年),

61、68-73。

58 〈革命文獻拓影  戡亂時期(戡亂軍事概況  整軍建軍)下〉,《蔣中正總統檔案》,臺北:國史館藏,

微捲檔號:2020.4/4450.01。

59 〈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命令軍字第二號〉,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處理日本投降 文件彙編》,下卷,頁1。

60 〈臺灣區日本海軍資產接收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701.1/4010。

(16)

海軍接收。61李世甲與接收部隊,於10 月 16 日乘海平砲艇與帆船 20 艘來臺;

因機械故障與海象不佳,海平砲艇至10 月 20 日才至基隆港,帆船則一度失 聯至28 日才抵臺,李世甲抵臺後設置海軍第 2 艦隊司令部於臺北,基隆設 海軍辦事處。62海軍辦事處主任嚴壽華來臺後,想立即接收日本船艦,卻遭 日方拒絕,嚴壽華向李世甲報告,李告知須待統一接收。63但除船艦外,海 軍人員自10 月 23 日起已開始在基隆、臺北等地,接收了基隆防備隊、高雄 海軍設施部臺北支部等單位。64時警備總部已抵臺,成為日方接受中方軍事 接收命令的指示單位,警備總部特別行文給海、空軍,要求「不得擅自接收 為要」。65

來臺的陸軍與憲兵直接受命於警備總部,10 月 8 日憲兵第 4 團第 5 連 官兵106 員自福州乘帆船來臺,為警備總部首批先遣部隊。66負責佔領臺灣 北部的70 軍於 10 月 17 日在基隆港登陸,向宜蘭、臺北推進,另一部於 26 日登岸向新竹推進;負責南臺灣佔領的62 軍則在統一接收開始後,於 11 月 18、22、26 日,在左營軍港與高雄港登陸。67準備國軍登陸之各種應行準備 事宜,為警備總部前進指揮所的主要工作,為此,前進指揮所以備忘錄之形 式,發給安藤利吉,要求在臺日軍只能向警備總部指揮之部隊投降,並準備

61 嚴壽華,〈抗戰勝利前後接收日本海軍的經過〉收入福建省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福建文史資料》,

11 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 年),頁 66。

62 李世甲,〈我在舊海軍親歷記(續)〉收入福建省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福建文史資料》,第八輯(福 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 年),頁 41-42。

63 嚴壽華,前揭〈抗戰勝利前後接收日本海軍的經過〉,頁 67。

64 〈臺灣區日本物資接收處理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701.1/4010.2。

65 「頒發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臺灣光復案專輯〉,《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 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5/001。

66 張瑞成編輯,〈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致岡村寧次將軍軍字第三十九號命令〉,《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

194。

67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 13-14。

(17)

軍事接收之相關資料與佔領軍之預備糧食。68

前進指揮所兼副主任范誦堯與諫山春樹參謀長,於10 月 8、11 日進行 兩次會談,會談中諫山報告了在臺日軍的配置,希望能將現有日軍集中一 處,但期望不要移動過遠,並提及日軍在臺有自活計畫,且為求自力更生及 免軍隊閒散無事,已令一部日軍分駐未開墾區,顯示日軍在臺的指揮系統仍 有效運作。6910 月 13 日,前進指揮所要求臺北地區之日軍在 10 月 15 日以前,

由大園庄、桃園街、鶯歌庄、土城庄、新店庄、平溪庄、貢寮庄、三貂角相 連之線以北地區撤出;20 日以前,由中港、頭分庄、北埔庄、內灣、角板 山、阿王山、員山庄、二結、三結相連之線以北地區撤出,為70 軍之登陸 佔領北臺預作準備。70美國戰略服務處福爾摩沙特遣單位於10 月 15 日記錄,

六萬名大多已解除武裝的日本軍隊,在中國方面的命令下,移師至橫貫全島 東西的北緯25 度線以南,又說中國人企圖將所有的日軍推擠到島中央的山 區。71在70 軍登陸後,迅速推進佔領日軍撤退前之區域,此為遵照國府對投 降日軍撤退與收繳武器之步驟執行。7210 月 22 日何應欽指示陳儀,無須等 62 軍到臺後才舉行受降與繳械,70 軍可以開始對日軍進行繳械,繳械的方 式以令日軍自行解除武裝送往指定倉庫為宜。73

68 〈中國戰區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備忘錄臺軍字第一號〉、〈中國戰區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備忘錄 臺軍字第二 號〉均收入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233-238。

69 〈范副主任與諫山參謀長第一次談話記錄〉、〈范副主任與諫山參謀長第二次談話記錄〉均收入張瑞成編輯,

《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239-244。

70 〈中國戰區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備忘錄 臺軍字第三號〉,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 238-239。

71 Nancy Hsu Flemimg 著,蔡丁貴譯,《狗去豬來:二二八前夕美國情報檔案》,頁 82。這個日軍移動的訊息,

美方在10 月 12 日的報告上已有記錄,但中方的命令是 10 月 13 日發出的〈中國戰區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備 忘錄臺軍字第三號〉,顯然在前進指揮所命令發出前,美軍的情報單位已探知訊息。

72 國府 9 月發佈對各地區日軍投降時應注意之事項,其中有關日軍撤退與收繳武器之步驟。〈中國陸軍總司令 部命令軍字第九號〉,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下卷,

4-5。

73 〈臺灣光復案專輯〉,《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002.6/4010。

(18)

日軍在10 月間提供了包含部隊人員編制、武器、倉庫等相關文件資料,

警備總部得以據之掌握在臺日軍狀況,規劃後續的佔領接收計畫。7410 月 28 日陳儀發佈署部字第1 號命令,聲明接受日本海陸空軍及其補助部隊之投 降,併全權統一接收臺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

第10 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改稱為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長,受其 指揮,不得對外發佈命令。7510 月 29 日第 11 次中美參謀聯合會議中,中方 提出〈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供美方參考,並確認軍事接 收時程為臺北地區自11 月 1 日開始、基隆為 11 月 3 日、淡水為 11 月 5 日、

宜蘭為11 月 8 日、新竹為 11 月 11 日、花蓮港為 11 月 8 日以後陸續接收。7610 月30 日,警備總部發佈軍字第 1 號命令,成立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

規定在臺日軍所屬各軍事機關部隊解除武裝及移交之部署,宣告11 月 1 日 開始統一軍事接收。77

肆、軍事接收委員會軍事接收臺灣的執行

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簡稱軍事接收委員會)於10 月 28 日在警備 總部召開第一次會議,會議主席陳儀於會議開始即訓示與會人員,以「新」、

「速」、「實」與「不說謊」、「不偷懶」、「不揩油」貢獻於工作,會議 決議修正後通過〈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定案接收方法

74 由《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中所附之各圖附記資料來源可得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 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23-41。

75 〈中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備總司令部命令署部字第一號〉,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

244-245。

76 「第十一次中美參謀聯合會報紀錄」,〈臺灣警備總部中美參謀會報紀錄〉,《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3.7/4010/1/006。

77 〈中國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命令軍字第一號〉,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 246-250。

(19)

為根據呈報資料詳密調查後制訂計畫,計畫奉核實施完畢後聽候點驗。78

〈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明訂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警備總 司令兼任,副主任委員由警備總部參謀長兼任,委員由62 軍軍長、70 軍軍 長、軍政部特派員、海軍第2 艦隊司令、空軍第 22 地區司令、空軍第 23 地 區司令、憲兵第4 團團長、警備總部副參謀長及各處處長擔任。軍事接收 委員會設辦公處,置處長1 人由警備總部副參謀長范誦堯兼任。79軍事接收 委員會下分設組別擔任接收執行,軍品接收的實際辦法為由日軍移交清冊3 份,分由日軍移交人員、該組負責人員與警備總部高級參謀各執1 份,一同 至軍品放置處揭開原有封條,照冊清點,三方蓋章後再由警備總部重新封 存。80〈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中對各組任務劃分如下表:

78 〈臺灣區日本物資接收處理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701.1/4010.2。

79 〈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與〈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有些微的不同,《臺灣 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內所刊載者為草案。〈臺灣海軍情報資料〉,《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檔號:B5018230601/0035/511.1/4010。

80 黃濤、林偉儔、侯梅,〈國民黨第六十二軍赴臺灣接受日軍投降紀實〉,收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 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廣東文史資料》,第23 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79 年),頁 121- 122。

(20)

表2: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各組業務劃分表

組別 主持人 組成人員 組織規程原訂接收範圍 變動增加之接收範圍

陸軍 第1 組

警備總部 參謀長柯 遠芬

警備總部各處 室人員及直轄 部隊長

第10 方面區及臺灣軍管區司令 部原自用營建、器材、文卷、

書類

213 自動車中隊、34 通信大隊 及教育隊武器車輛器材營建等

161、162 野戰高砲 聯隊

臺灣日本兵事部之軍 品

日軍通信鴿、通信犬 後復補接收

陸軍

第2 組 62 軍軍長 黃濤

軍及所屬師司 令部等人員

12 師團、50 師團、71 師團、75 旅團、100 旅團、42 獨立步兵 聯隊、16 獨立重砲連隊、64 獨 立工兵聯隊、30 船舶工兵聯隊、

33 電信聯隊、345 自動車中隊、

9 鐵道大隊

臺中、臺南、高雄、臺東要塞 部隊

305 自動車中隊 臺中、臺南、高雄、

臺東各部憲兵部隊

陸軍

第3 組 70 軍軍長 陳孔達

軍及所屬師司 令部等人員

9 師團、66 師團、76 旅團、102 旅團、112 旅團、42 獨立工兵 聯隊、28 船舶工兵聯隊、214 與308 自動車中隊、1 野戰築城 隊

臺北、新竹、花蓮港要塞部隊

臺北、新竹、花蓮港 各部憲兵部隊

海軍組

海軍第2 艦隊司令 李世甲

司令部等人員

高雄警備府司令部所屬海軍部 隊之武裝艦艇、軍港、營建、

廠庫、器材、物資及軍警公用 船舶、文卷、書類

澎湖陸軍潑刺部隊之武器裝材 等81

空軍 第1 組

空軍第23 地區司令 林文奎

司令部等人員

日本陸軍第8 飛行師團及海軍 航空部隊及民用航空之武裝飛 機場倉庫、營建、設備物品、

器材、文卷、書類之在臺北地 區者

空軍 第2 組

空軍第22 地區司令 張柏壽

司令部等人員 同第1 組之在臺南地區者

憲兵組

憲兵第4 團團長高 維民

團營部等人員

臺灣日本憲兵隊所屬之武裝器 材等(除在臺北、臺中、臺南、

高雄、臺東、花蓮港6 地者外 由陸軍部隊協助接收)

(21)

軍政組

軍政部特 派員李進 德

特派組等人員

陸軍工廠、陸軍貨物廠、陸軍 病院、兵事部俘虜收容所、倉 庫、營建、裝備、被服、醫藥、

器材、物資、設備、文卷等

兵器補給廠

資料來源:檔號:B5018230601/0035/511.1/4010,案由:〈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檔 案管有機關:檔案管理局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 書》(臺北:正氣出版社,1946),頁 19-21。

〈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將接收分為8 組,然在執行時空 軍因實際編制裁併合為1 組,成為分 7 組執行,但 11 月 1 日統一接收時因 62 軍與軍政部特派員均未抵臺,故只有 5 組進行第 1 波的統一接收。

由警備總部人員所組成的陸軍第1 組,主持人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在 10 月 30 日已制定之〈日本第十方面軍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及所屬一 部部隊之繳械規定事項〉致電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涉外委員諫山春 樹,柯遠芬將陸軍第1 組負責接收之範圍,分配為武器、車輛、馬騾、通信、

營建、文卷,再加10 月 28 日上第 1 次會議中分派接收通信鴿犬的任務,共 為八類,各類均有負責接收之專責人員,11 月 1 日接收開始,日方負責人 員即與中方之專責人員進行移交。82陸軍第1 組之接收進行的相當迅速,其 後161、162 野戰高砲聯隊與臺灣日本兵事部之軍品亦交由陸軍第 1 組進行 接收。83 接收項目單純如馬騾及乘馱輓具接收者,在3 日之內即已完成,通 信器材的接收也在半個月內完成;然被服裝具及配給品的接收耗時甚久,至

81 因日治時期馬公要塞為日本陸軍部管轄,然戰後馬公要塞為由中國海軍進行接收,故駐於馬公要塞的陸軍潑 刺部隊遂由中國海軍進行接收。

82 〈柯遠芬為制定「日本第 10 方面軍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及所屬一部部隊之繳械規定事項」致諫山春 樹代電〉,陳鳴鐘、陳興唐主編,《臺灣光復與光復後五年省情》(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 年),頁 149- 151。

83 〈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的業務分派並無此項目,但可由《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有關 陸軍第1 組的電文中對比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 19、

76-77。

(22)

1946 年 2 月 12 日才結束,陸軍第 1 組的接收也於當日完成。84

陸軍第3 組為陸軍 70 軍所組成,70 軍為負責佔領北臺之部隊,為達成 軍事接收之任務,其擬定〈陸軍七十軍解除臺北區日軍武裝實施計畫〉,用 以於接收開始之時,分期解除臺北、基隆、宜蘭、蘇澳、花蓮港、淡水、新 竹之日軍武裝,再解除臺北、新竹、花蓮港之日軍憲兵與要塞部隊之武裝。

陸軍第3 組的接收對象多為戰鬥部隊,與陸軍第 1 組接收對象之性質有所不 同,陸軍第3 組的接收的執行方式為以必要之兵力開至預定解除武裝之日軍 地區外圍集結,部隊專責日軍之繳械,軍械、車輛、馬匹及軍需品之接收由 接收組負責,接收組下分軍械、俘虜、軍馬、交通、通信、器材、糧服、衛 生8 個接管股。為維持接收解除日軍武裝的優勢兵力,需逐次分臺北桃園地 區、基隆淡水地區、宜蘭羅東地區、新竹附近地區進行繳械與接收,至12 月16 日才完成任務。85

海軍第2 艦隊司令部為構成海軍組之主體,海軍組因人員較少,在〈解 除日軍武裝實施計畫〉中,僅預定以陸戰隊及特務隊次第解除基隆、高雄、

左營日海軍之武裝,以收繳海軍警備隊之輕重兵器與海岸之要塞砲、高射砲 為主要目標,其餘地區為限期日軍自行解除武裝,以待海軍組派員前去收 繳。海軍組之接收分為臺北、高雄、澎湖3 區辦理,臺北地區分武器艦艇、

物資器材、通信器材3 組進行;高雄地區分武器、機械、軍需、艦艇、車輛 5 組進行;澎湖分武器、器材、物資組進行。11 月 1 日起接收位於臺北的高 雄警備府司令部,11 月 6 日起高雄地區開始接收,11 月 15 日接收澎湖日本 海軍,駐紮澎湖之陸軍潑刺部隊亦由海軍組代為接收,另因陸軍要塞人員未

84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前揭《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 75-76。據負責接收該項的特務團 接收報告統計,接收乘馬僅30 匹。接收之通信器材施行檢查交廠修理或交配發補充部隊使用或交軍政部倉庫 保管。〈臺灣區日本資產接收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701.1/4010.2。

85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 181-191。關於接收的詳細時程與單位

《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內有刊載,本文不再贅述。

(23)

到,警備總部於11 月 20 日發文,請海軍組先代為接收臺灣沿海砲臺,高雄 海軍設施部臺北支部的資材最多,至12 月 11 日完成接收點驗,海軍組之接 收亦告結束。86

空軍最早來臺進行接收,統一接收前已接管臺北、臺南兩處基地,分別 作為空軍第23 地區與空軍第 22 地區之司令部。9 月中旬至 10 月上旬,逐 次停止日軍使用連絡飛機,10 月開始未經許可整備中之飛機亦不可進行地 上試車。統一接收時,劃分大港口至南濁水溪以北,由空軍第23 地區司令 部負責接收,為空軍第1 組,以南由空軍第 22 地區司令部管轄,為空軍第 2 組。空軍第 1 組轄下分為臺北、桃園、新竹、公館、臺中、宜蘭、花蓮 7 區,

空軍第2 組轄下又分虎尾、嘉義、臺南、岡山、屏東、臺東 6 區,每一區由 地區司令部派一接管組進行接收管理。空軍第23 地區司令部於 12 月 16 日 奉令併入第22 地區司令部,空軍接收遂成為 1 組。87

統一接收前空軍在臺官士人數非常少,除臺北、臺南基地外,各地區駐 在官士均在3 人以下。88因日軍軍制並無空軍軍種,故空軍組接收之對象為 日本陸海軍中分設之航空部隊,如陸軍第8 飛行師團、海軍航空部隊及民用 航空飛機、武器裝備、基地廠所、廠庫常建設備、器材、物資、文書等。接 收規定日方需整備各種飛機及兵器與油料、彈藥以備使用,航空委員會亦有 命令要求調查在臺接收妥善之轟炸機與驅逐機數量,並依中央指示「臺灣接 收之日機其可以使用者應盡量飛返國內備用」,空軍組遵照辦理,將一部份 航機飛至中國。89

86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 240-248 與〈臺灣區日本資產接收案〉,

《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701.1/4010.2。

關於接收之日期進度可參閱陳咨仰,〈戰後臺灣地區海軍的接收與重整(1945-1946)〉,頁 65-86。

87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 252-259。

88 全臺駐在官士僅 79 人,人數由「接收前我空軍部署要圖」統計而來。〈臺灣區日本航空隊資產接收處理案〉,

《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701.1/4010.3。

89 〈日本九九式飛機接收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761.3/6010。

(24)

空軍組接收的實施,為空軍第22 地區司令部所轄南部之 6 區,自 11 月1 日開始進行,先以〈空軍第 22 地區司令部處理所應接收日方之兵器與 物資及財產初步辦法〉實施完畢,至12 月 25 日起派員進行接收,北部之 7 區為自1946 年 1 月 5 日始分別派員接收管理。空軍組總計接收日軍陸航機 554 架、海航機 356 架、民航機 25 架。90航空委員會又於12 月 11 日命令第 3 飛機製造廠廠長雲鐸中校率部來臺接收在臺日本航空工廠,並由空軍第 22 地區司令部代接移交。雲鐸於次年1 月 7 日抵臺,主要接收為陸軍第 5 野戰 航空修理廠與海軍61 航空廠之總廠、分廠、獨立整備隊、獨立派遣隊,空 軍組於1 月 30 日結束在各分區與航空工廠的接收。91

憲兵組由來臺之憲兵第4 團組成,10 月 30 日憲兵第 4 團團長高維民上 校根據〈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組織規程〉的業務劃分表,擬定〈駐臺省 憲兵第4 團接收投降日軍憲兵武器彈藥車馬營建一切器材文卷書類計畫〉

作為憲兵組執行接收工作之根本。憲兵組以接收臺灣日本憲兵隊於臺北、臺 中、臺南、高雄、臺東、花蓮港6 區所屬之部隊、武器、資材,上述 6 區者 外由陸軍部隊協助接收。憲兵組依接收之任務需求分為總務、軍械、軍需

(醫)、文書、交通器材等5 組,針對各區之兵器、彈藥、被服、糧秣、醫 藥、文書、交通、通訊等進行接收,接收方式由中日雙方接收清楚後會銜蓋 章於點清冊上,日軍憲兵官佐徒手至主持人之指定地點集中,接收物資由主 持人集中嚴密封存派兵看守,候命呈繳。憲兵組自11 月 1 日開始接收,以 隨國軍前進為原則,至12 月 18 日完成任務。92

軍政組與陸軍第2 組的接收人員因 11 月 1 日前尚未抵臺,故為自 12 月

90 〈臺灣省軍事設施會議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6/003.8/4010.2。

91 〈臺灣區日本航空隊資產接收處理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

檔號:B5018230601/0034/701.1/4010.3。

92 〈臺灣區日本資產接收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701.1/4010.2;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 271。

(25)

才開始進行,為第2 波之接收。軍政組由軍政部特派員辦公處所組成,該 處人員11 月 19 日才抵臺,軍政部特派員李進德兼任後勤總部臺灣供應局局 長,93軍政組的接收工作分為直接接收與間接接收,凡臺灣地區各陸軍工廠、

貨物廠、病院、倉庫、軍事營建等,由軍政組直接接收,其他由陸海空軍各 組接收之軍品、物資,集中處理後由軍政組間接接收。為完成接收任務,軍 政組訂定〈軍政部臺灣區特派員辦公處接收委員會組織辦法〉,組成接收組 用以接收日軍之人馬、車輛、武器、彈藥、器材、文書、營建、廠庫與軍需 物資。軍政組接收組以卓蘭、大小雪山為界,分為臺北、臺南兩區,各區均 設兵器、經理、交通、通信、醫務、營建6 班,自 12 月 1 日開始進行接收,

至1946 年 1 月底宣告工作完成。94

陸軍第2 組由 62 軍所組成,62 軍於 11 月 18、22、24 日分 3 波登陸高 雄,分駐臺中、臺南、高雄、臺東等地,執行佔領任務。警備總部原規劃陸 軍第2 組於 12 月 1 日開始進行軍事接收,但因故遲至 12 月 4 日才開始。陸 軍第2 組制定有〈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陸軍第二組降敵實施計畫〉與〈臺 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第二組組織辦法〉用以執行接收任務。陸軍第2 組在 臺中以南分為5 大單位辦理接收,在辦理接收期間日軍官兵不得擅自外出,

並將日軍部隊集中於指定區域,除憲兵與要塞部隊外,日軍12 師團集中於 新化、關廟以東,50 師團集中於潮州、溪洲東南,71 師團集中於斗南、斗 六以東,75 旅團集中於苗栗附近。為預防解除武裝時可能發生的騷動,62 軍直屬部隊與95 師 185 團負責警備臺南地區,151 師負責警備高雄、鳳山、

屏東地區,95 師負責警備嘉義地區,臺中地區則由 157 師負責警戒。陸軍 第2 組組內分設投降日軍管理、馬騾、軍械、交通、通信、器材、糧服、衛

93 軍政部後勤總部臺灣供應局為 1946 年 1 月 1 日成立的新單位,主要工作在於處理接收日軍之軍用物資、彈藥 內運、復員士兵之收容遣送、各部隊之經常補給。〈臺灣省軍事設施會議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

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6/003.8/4010.2。

94 〈臺灣區日本資產接收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701.1/4010.2;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 209-239。12 月底另軍政部有派要塞調查組來臺視察,軍令部則派員來臺接收測量器材。

(26)

生等8 股分別辦理接收事務,辦理接收地區依序為由臺南、高雄(含屏東)、

嘉義、臺中。解除日軍之武裝與物資集中於倉庫,至12 月 30 日完成臺中地 區,是為第1 次接收,第 2 次接收日軍留借物品,接收集中之倉庫分布零散,

至1 月 18 日接收完畢,陸軍第 2 組之軍事接收任務結束。95

1 月 10 日陸軍第 2 組之軍事接收進行時,警備總部已向南京陸軍總部 報告,臺灣之日軍已全部繳械完畢。96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各分組在執 行接收的時程,以海軍組、憲兵組在12 月上旬即告完成最早結束,軍政組 遲至12 月才開始執行,亦至 2 月中旬最晚結束,陸軍第 2 組以最短時程完 成任務,亦為唯一沒有超過陳儀限令40 日完成期限之組別。97

伍、軍事接收委員會軍事接收的結束

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之分組接收於1946 年 2 月 14 日完成,在各組 接收的過程中,軍事接收委員會約莫半個月會召開一次會議,在軍事統一接 收開始後所召開的軍事接收委員會第2 次會議,會議討論之重點:98

(一)62 軍之來臺進度與日人之遣送。

(二)檢討半個月來的工作。

(三)軍事接收範圍劃分之問題。

95 〈臺灣區日本資產接收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

B5018230601/0034/701.1/4010.2;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接收委員會,《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頁 154-167。

96 「本省日軍業已全部繳械完畢仰各部隊應就警備區內嚴加監視由」,〈臺灣光復案專輯〉,《國防部史政編 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30601/0034/002.6/4010.2/004/086。

97 實際上 62 軍的整體接收工作一直到 1946 年 3 月間才告一段落。參閱黃濤、林偉儔、侯梅,〈國民黨第 六十二軍赴臺灣接受日軍投降紀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廣東 文史資料》,第23 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79 年)頁 124。

98 〈臺灣光復案專輯〉,《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檔號:B50182 30601/0034/002.6/4010.2/008/001。

數據

表 1:戰後在臺日軍人數表 資料來源 陸軍人數 海軍人數 合計人數 備註 《臺灣警備總部接 收 總 報 告 書 》 頁 26-32 165,219 49,768 214,987 以軍管區、 5 個師、6 個獨立旅團、1 個飛行師與高雄警備府(含軍屬)統計 《日軍在臺灣》頁 648-652 167,474 54,776 222,252 以軍管區、 5 個師、6 個獨立旅團、1 個飛行師與高雄警備府(含軍 屬)統計 《 秘 話 • 臺 灣 軍 與大東亞戰爭》頁 9-10 128,080 46,713 174,7
表 2: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各組業務劃分表 組別 主持人 組成人員 組織規程原訂接收範圍 變動增加之接收範圍 陸軍 第 1 組 警備總部參謀長柯 遠芬 警備總部各處室人員及直轄部隊長 第 10 方面區及臺灣軍管區司令部原自用營建、器材、文卷、書類 213 自動車中隊、34 通信大隊 及教育隊武器車輛器材營建等 161、162 野戰高砲聯隊 臺灣日本兵事部之軍品日軍通信鴿、通信犬 後復補接收 陸軍 第 2 組 62 軍軍長黃濤 軍及所屬師司令部等人員 12 師團、50 師團、71 師團、75旅團、100 旅團、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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