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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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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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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試題

公民與社會考科

-作答注意事項-

考試時間:80 分鐘 作答方式:

˙選擇題用 2B 鉛筆在「答案卡」上作答;更正時,

應以橡皮擦擦拭,切勿使用修正液(帶)。

˙未依規定畫記答案卡,致機器掃描無法辨識答案

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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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單 選 題 ( 占 7 6 分 )

說明:第1題至第38題,每題有4個選項,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請畫記在 答案卡之「選擇題答案區」。各題答對者,得2分;答錯、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 選項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1. 近 年 來,發 生 在 世 界 各 國 的 許 多 群 眾 運 動 都 被 稱 之 為 公 民 不 服 從。事 實 上,在 民 主 法 治 的 社 會 ,「 公 民 不 服 從 」 有 一 定 的 構 成 要 件 。 據 此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基 於 良 知 出 發 , 目 的 是 為 實 現 公 民 自 身 的 利 益

(B)企 圖 改 變 政 府 違 反 公 平 正 義 的 法 律 或 公 共 政 策 (C)為 追 求 公 益 抵 制 不 當 政 策 的 作 為 享 有 法 律 免 責 (D)原 則 以 和 平 方 式 表 達 訴 求 , 必 要 可 採 暴 力 手 段

2. 總 人 口 與 人 口 結 構 相 似 的 甲、乙 兩 國,分 別 訂 有 育 嬰 假 申 請 規 定, 表 一 為 兩 國 近 年 來 的 申 請 人 數 統 計 。

表 一 ( 單 位 : 千 人 )

甲 國 乙 國

年 度 合 計 男 性 女 性 合 計 男 性 女 性

2017 28 13 15 28 3 25

2018 35 17 18 36 5 31

2019 42 20 22 41 8 33

依 據 表 一 , 關 於 甲 、 乙 兩 國 之 育 幼 與 親 職 體 制 之 比 較 , 下 列 推 論 何 者 最 為 可 能 ? (A)甲 國 較 為 重 視 透 過 政 府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B)甲 國 較 能 夠 落 實 育 幼 勞 動 公 共 化 政 策 (C)乙 國 提 供 給 父 母 的 育 嬰 假 福 利 較 優 渥 (D)乙 國 的 家 務 勞 動 工 作 具 較 大 性 別 差 異

3. 我 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全 民 健 保 )多 年 來 有 著 高 度 的 政 策 滿 意 度,也 受 到 國 際 肯 定 , 下 列 關 於 這 項 制 度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全 民 健 保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保 障 國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與 健 康 (B)全 民 健 保 制 度 具 有 社 會 互 助 以 及 風 險 共 同 承 擔 的 意 義

(C)全 民 健 保 以 全 民 為 對 象 , 採 被 保 險 人 平 均 付 費 , 具 有 落 實 社 會 公 平 的 作 用 (D)全 民 健 保 的 保 費 由 被 保 險 人 、 雇 主 及 各 級 政 府 分 擔 , 大 致 可 取 得 收 支 平 衡 4. 表 二 呈 現 某 國 低 收 入 戶 中,部 分 家 庭 組 織 型 態 在 1994年 與 2010年 的 占 比,其 中 單 親

家 庭 包 含 父 ( 或 母 ) 加 未 婚 子 女 ; 核 心 家 庭 則 包 含 父 母 雙 親 加 未 婚 子 女 。

表 二 ( 單 位 :%)

年 度 單 身 夫 婦 兩 人 單 親 家 庭 核 心 家 庭 祖 孫 兩 代 混 合 家 庭 1994 45.52 12.47 14.88 10.02 4.44 2.97 2010 37.92 2.79 29.22 14.68 2.76 1.66 根 據 表 二 資 料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核 心 家 庭 是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中 的 主 要 型 態 (B)隔 代 教 養 家 庭 較 容 易 面 臨 貧 窮 問 題 (C)低 收 入 戶 家 庭 中 單 親 家 庭 比 例 增 幅 最 大 (D)家 庭 組 織 型 態 不 影 響 貧 窮 現 象 變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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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聯 合 國 是 目 前 最 重 要、會 員 國 最 多 的 國 際 組 織,也 訂 有 據 以 運 作 的 聯 合 國 憲 章,但 其 運 作 及 維 護 和 平 的 功 能 卻 屢 遭 質 疑。例 如:在 敘 利 亞 內 戰 中,美 國、英 國、法 國 和 俄 羅 斯 等 安 理 會 成 員 國,曾 分 別 支 持 政 府 軍 和 反 政 府 軍;會 員 國 北 韓 也 在 中 國 暗 助 之 下,多 次 置 聯 合 國 的 禁 令 於 不 顧,進 行 核 武 試 驗。關 於 聯 合 國 上 述 運 作 及 功 能 的 問 題 , 下 列 詮 釋 何 者 最 適 當 ?

(A)運 作 問 題 根 源 在 於 會 員 國 未 必 認 同 聯 合 國 憲 章 (B)運 作 的 困 境 在 於 缺 乏 合 法 武 力 以 解 決 內 戰 問 題 (C)功 能 無 法 發 揮 係 因 會 員 國 的 國 力 差 距 過 於 懸 殊 (D)功 能 不 彰 常 與 會 員 國 間 的 利 益 和 資 源 爭 奪 有 關

6. 1978年 鄧 小 平 提 出「 對 內 改 革、對 外 開 放 」的 發 展 路 線,開 啟 中 國 四 十 年 來 一 系 列 的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與 開 放 。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此 一 系 列 的 改 革 開 放 措 施 ?

(A)讓 農 民 擁 有 生 產 和 分 配 的 自 主 權 (B)將 農 地 國 有 轉 變 為 農 民 私 人 所 有 (C)將 大 型 國 有 企 業 開 放 由 私 人 經 營 (D)在 各 省 廣 設 經 濟 特 區 以 吸 引 外 資

7. 甲 涉 嫌 竊 走 乙 的 機 車,某 日 乙 看 到 甲 騎 行 該 機 車,報 警 查 獲,並 被 警 察 帶 至 派 出 所 作 筆 錄 。 下 列 警 察 作 為 , 何 者 符 合 我 國 的 法 律 規 定 ?

(A)當 警 察 查 明 甲 沒 有 竊 取 機 車 事 實 , 可 向 法 官 聲 請 釋 放 甲 (B)警 察 查 明 甲 確 有 偷 竊 機 車 嫌 疑 後 , 可 向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甲 (C)警 察 報 請 檢 察 官 許 可 後 , 得 向 該 管 法 院 聲 請 核 發 搜 索 票 (D)警 察 於 法 院 審 理 該 案 件 時 , 應 負 甲 確 有 偷 竊 的 舉 證 責 任

8. 丙 移 動 丁 的 摩 托 車 時,被 丁 看 到,大 喊 捉 賊,後 來 丙 被 路 人 扭 送 警 察 局。據 此,由 法 律 上 的 意 義 來 看 ,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對 丙 最 有 利 ?

(A)丁 於 警 察 受 理 該 案 件 之 後 , 自 行 向 管 轄 法 院 提 起 自 訴 (B)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後 , 因 為 罪 證 不 足 而 作 成 不 起 訴 處 分 (C)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後 , 認 為 其 罪 證 明 確 而 聲 請 妥 速 審 判 (D)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後 , 認 為 情 有 可 原 而 作 成 緩 起 訴 處 分

9. 某 廠 商 連 續 在 三 天 內 每 日 的 下 午 時 段,於 電 視 上 播 放 其 生 產 的 化 妝 品 廣 告,被 檢 舉 影 射 該 化 妝 品 有 醫 療 效 果,主 管 機 關 經 調 查 後 認 定 廣 告 內 容 傷 害 消 費 者 權 益,因 此 按 電 視 廣 告 的 次 數,分 別 裁 處 罰 鍰,致 使 該 廠 商 應 負 擔 的 罰 鍰 金 額 達 數 千 萬 元。關 於 主 管 機 關 的 裁 罰 行 為,依 據 國 家 行 政 應 遵 守 的 法 律 原 則 來 看,下 列 評 論 何 者 最 為 正 確 ?

(A)主 管 機 關 的 裁 罰 目 的 為 維 護 公 益 , 即 使 無 法 律 明 確 依 據 , 亦 屬 合 法 處 分 (B)主 管 機 關 裁 處 高 額 罰 鍰 , 如 果 能 遏 止 廠 商 違 法 , 即 屬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要 求 (C)主 管 機 關 如 未 裁 處 該 廠 商 與 其 他 違 法 廠 商 相 同 之 罰 鍰 , 即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D)主 管 機 關 裁 罰 前 如 給 廠 商 有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更 符 合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要 求

10. 憲 法 是 國 家 基 本 大 法,我 國 為 了 維 護 憲 法,設 置 違 憲 審 查 制 度,以 防 止 國 家 行 為 破 壞 憲 法 。 關 於 我 國 違 憲 審 查 制 度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為 了 維 護 憲 法 , 除 大 法 官 外 , 普 通 法 院 之 法 官 也 有 宣 告 法 律 違 憲 之 權 限 (B)為 防 止 法 律 違 憲 , 我 國 採 用 抽 象 法 規 審 查 制 度 , 大 法 官 可 宣 告 法 律 違 憲 (C)為 防 止 司 法 干 預 地 方 自 治 , 大 法 官 無 法 接 受 直 轄 市 政 府 聲 請 之 釋 憲 案 件 (D)為 維 護 人 權 , 人 民 可 針 對 上 訴 案 件 同 時 提 起 釋 憲 , 大 法 官 不 可 拒 絕 審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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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多 數 國 家 的 立 法 會 以 年 齡 大 小 作 為 區 分 民 法 中 的 行 為 能 力、刑 法 中 的 責 任 能 力 之 標 準,並 藉 此 來 區 分 不 同 年 齡 者 之 行 為 的 法 律 效 果;也 有 和 年 齡 無 關 的,像 是 民 法 上 的 權 利 能 力 。 依 照 我 國 法 律 上 的 相 關 規 定 , 表 三 中 的 描 述 何 者 完 全 正 確 ?

表 三

選 項 年 齡 與 身 分 民 法 中 的 行 為 能 力 與 權 利 能 力 刑 法 中 的 責 任 能 力

(A) 10 歲 的 小 學 生

獲 得 了 父 母 的 允 許,可 以 將 自 己 的 壓 歲 錢 捐 贈 給 慈 善 機 關

故 意 打 傷 了 同 學,必 須 負 傷 害 罪 的 刑 事 責 任,但 得 減 輕 其 刑

(B) 13 歲 的 國 中 生

以 父 母 所 給 的 零 用 錢 付 費 搭 乘 公 車 上 學 的 法 律 行 為 有 效

故 意 偷 了 同 學 的 手 機,不 需 要 負 刑 事 責 任

(C) 16 歲 的 高 中 生

單 獨 購 買 機 票 出 國 到 歐 洲 旅 遊,不 需 得 到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騎 單 車 不 慎 撞 傷 了 人,必 須 負 過 失 傷 害 罪 的 刑 事 責 任 , 但 得 減 輕 其 刑

(D) 19 歲 的 大 學 生

若 發 生 繼 承 事 件 時,必 須 等 到 成 年 後 才 能 繼 承 該 遺 產

騎 機 車 不 慎 撞 傷 了 人,必 須 負 過 失 傷 害 罪 的 刑 事 責 任 12. 2008年 間 某 國 法 院 依 據「 以 眼 還 眼 」的 宗 教 律 法,對 一 名 潑 酸 使 人 毀 容 並 失 明 的 被

告,科 處 滴 酸 使 之 失 明 的 刑 罰。不 過,在 執 行 之 前,因 為 國 際 壓 力 強 大 而 停 止。下 列 關 於 「 以 眼 還 眼 」 這 種 刑 罰 制 度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 以 眼 還 眼 」 講 求 罪 犯 罪 責 與 刑 罰 的 相 當 , 因 而 符 合 司 法 正 義 的 應 報 觀 (B)「 以 眼 還 眼 」 在 犯 罪 率 高 的 時 期 符 合 社 會 需 求 , 因 此 不 會 過 度 侵 犯 人 權 (C)「 以 眼 還 眼 」 的 刑 罰 在 現 代 法 治 國 家 中 僅 能 透 過 立 法 的 方 式 承 認

(D)「 以 眼 還 眼 」 違 反 《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禁 止 酷 刑 的 規 定

13. 臺 灣 的 十 元 商 店、日 本 的 百 元 商 店 和 美 國 的 一 元 商 店,在 近 年 得 到 不 少 消 費 者 喜 愛。

下 列 何 者 最 不 可 能 是 造 成 此 現 象 的 原 因 ?

(A)消 費 大 眾 預 期 此 類 商 品 仍 有 降 價 空 間 , 因 此 提 高 該 產 品 之 需 求 量 (B)廠 商 重 新 定 位 產 品 市 場 , 發 現 消 費 者 對 這 些 商 品 存 有 不 小 的 需 求 (C)新 興 國 家 的 勞 動 力 充 沛 , 而 且 工 資 低 廉 , 可 以 提 供 全 球 市 場 低 價 產 品 (D)廠 商 盲 目 擴 充 產 能 , 但 是 消 費 者 需 求 不 振 , 供 過 於 求 的 情 況 相 當 嚴 重

14. 在 政 府 的 各 項 支 出 中 , 有 些 支 出 有 助 於 提 高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GDP), 有 些 則 不 會 。 下 列 各 項 政 策 , 何 者 有 助 於 提 高 一 國 的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A)刪 減 失 業 救 濟 金 額 度 (B)削 減 政 府 公 債 發 行 量 (C)建 造 政 府 的 辦 公 大 樓 (D)購 買 外 國 生 產 的 武 器

15. 近 年 來 有 許 多 涉 及 外 部 效 果 的 社 會 議 題,例 如 在 農 地 上 的 違 規 工 廠、教 育 資 源 的 投 入 是 否 適 當 等 。 以 下 相 關 敘 述 , 何 者 正 確 ?

(A)違 規 工 廠 危 害 農 地 具 有 外 部 成 本 , 因 此 會 導 致 這 些 工 廠 的 產 量 少 於 社 會 的 最 適 數 量

(B)教 育 資 源 的 投 入 會 產 生 外 部 效 益 , 因 此 會 導 致 這 項 投 入 量 高 於 社 會 的 最 適 投 入 數 量

(C)違 規 工 廠 所 生 產 產 品 的 價 格 , 將 比 社 會 福 利 最 大 時 候 的 價 格 高 (D)教 育 資 源 的 投 入 量 如 果 不 足 , 社 會 福 利 水 準 無 法 達 到 最 佳 狀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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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編 制 的 股 價 指 數,是 臺 灣 股 票 市 場 整 體 價 值 變 化 的 參 考 指 標。編 制 股 價 指 數 除 需 選 定 基 期 外,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市 價 以 及 股 票 發 行 量 等,為 計 算 時 納 入 之 因 素。若 當 各 上 市 公 司 之 股 票 市 價 漲 跌 幅 度 一 致 時,下 列 上 市 公 司 之 特 性,何 者 對 股 價 指 數 的 變 化 影 響 最 明 顯 ?

(A)股 票 發 行 量 愈 多 者 (B)股 票 成 交 量 愈 高 者 (C)股 東 人 數 愈 多 者 (D)發 展 前 景 愈 佳 者

17. 表 四 為 摘 錄 某 全 球 物 價 參 考 網 站 有 關 臺 灣 甲、乙、丙 三 個 城 市 的 整 體 物 價 水 準( 生 活 成 本 指 數 ),單 身 個 人 在 這 些 城 市 的 每 月 生 活 成 本( 單 位 為 新 臺 幣 ),以 及 不 動 產 價 格 相 對 於 所 得 之 比 例 ( 不 動 產 價 格 相 對 所 得 比 )。 若 儲 蓄 為 薪 資 扣 除 生 活 成 本 後 之 剩 餘 部 分,根 據 表 四 資 料,對 每 月 薪 資 為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之 單 身 個 人 上 班 族 而 言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表 四

生 活 成 本 指 數 單 身 個 人 每 月 生 活 成 本 不 動 產 價 格 相 對 所 得 比

甲 市 62.81 23,360 元 36.89

乙 市 55.14 20,162 元 19.81

丙 市 60.26 21,472 元 14.90

(A)於 甲 市 生 活 者 之 實 質 所 得 最 高 (B)於 乙 市 購 買 不 動 產 的 難 度 最 高 (C)於 乙 市 生 活 者 之 每 月 儲 蓄 最 高 (D)於 丙 市 居 住 者 之 生 活 成 本 最 高 18-19為 題 組

某 國 是 內 閣 制 的 國 家,其 人 口 結 構 由 甲、乙、丙 三 個 族 群 組 成,主 要 政 黨 有 社 會 、 自 由、保 守、綠 黨 等 四 黨。表 五 為 該 國 某 年 國 會 大 選 各 黨 的 得 票 數 及 其 得 票 的 族 群 支 持 分 布 情 形,假 定 各 族 群 的 投 票 率 相 當,且 該 國 族 群 間 緊 張 關 係 因 選 舉 而 升 溫 , 請 回 答 下 面 兩 個 問 題 。

表 五 政 黨 別 得 票 的 族 群 支 持 分 布

得 票 數 席 次 率

甲 乙 丙 總 和

社 會 黨 19% 13% 68% 100% 168 萬 17%

自 由 黨 19% 22% 59% 100% 397 萬 39%

保 守 黨 55% 28% 17% 100% 369 萬 37%

綠 黨 22% 71% 7% 100% 66 萬 7%

總 計 1,000 萬 100%

18. 依 據 表 中 資 料 判 斷 該 國 的 政 黨 政 治 情 況 , 下 列 推 論 何 者 最 可 能 ?

(A)得 票 數 較 低 政 黨 之 族 群 支 持 較 平 均 (B)甲 族 群 投 綠 黨 的 人 稍 多 於 投 社 會 黨 (C)較 小 的 兩 個 族 群 最 支 持 之 政 黨 相 同 (D)社 會 黨 最 主 要 支 持 者 屬 於 少 數 族 群 19. 若 僅 考 慮 各 黨 得 票 率 和 族 群 支 持 分 布 , 下 列 何 者 最 可 能 是 該 國 選 後 的 國 會 政 治 生

態 ?

(A)社 會 黨 與 自 由 黨 合 作 組 織 聯 合 內 閣 (B)社 會 黨 與 保 守 黨 合 作 組 織 聯 合 內 閣 (C)國 內 各 政 黨 因 族 群 立 場 而 難 以 合 作 (D)綠 黨 將 會 成 為 國 會 生 態 中 關 鍵 少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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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為 題 組

二 次 大 戰 期 間,德 國 納 粹 政 權 侵 占 鄰 國 波 蘭,曾 在 其 首 都 華 沙 築 起 圍 牆,將 猶 太 人 隔 離,進 行 監 控 並 實 施 勞 役 制 度,因 而 引 起 當 地 一 些 猶 太 青 年 的 組 織 動 員、謀 劃 對 德 軍 各 項 破 壞 的 暴 力 反 抗 行 動,但 最 後 失 敗 了,反 抗 者 不 是 被 逮 捕 處 決,就 是 自 殺 犧 牲 。

20.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能 說 明 德 國 納 粹 政 權 對 猶 太 人 實 施 隔 離 及 勞 役 措 施 ? (A)建 構 社 會 安 全 的 體 系 (B)維 持 族 群 的 生 活 風 格 (C)實 施 種 族 優 生 與 淨 化 (D)塑 造 文 化 資 本 的 積 累 21. 下 列 哪 個 概 念 最 能 說 明 上 述 猶 太 青 年 的 反 抗 活 動 ?

(A)社 會 倡 議 (B)社 會 運 動 (C)無 政 府 主 義 (D)公 民 不 服 從 22-23為 題 組

某 國 為 傳 統 典 型 內 閣 制,國 會 議 員 共 101席,分 別 屬 於 6個 政 黨,政 黨 的 左 派( 親 勞 工 )與 右 派( 親 市 場 )意 識 型 態 主 導 政 策 且 壁 壘 分 明 ,長 期 對 勞 動 權 益 和 社 會 福 利 議 題 爭 論 不 休。國 會 議 員 座 位 的 安 排 係 依 照 政 黨 意 識 型 態 的 屬 性,以 議 長 所 面 對 的 座 向 為 準 , 其 最 右 側 開 始 分 別 是 極 右 派 、 右 派 、 中 間 偏 右 、 中 間 偏 左 、 左 派 、 極 左 派 ( 各 黨 的 席 次 和 座 位 如 圖 一 )。

22. 依 據 上 文 資 料 , 在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過 程 , 該 國 國 會 運 作 生 態 何 者 最 為 可 能 ? (A)因 應 全 球 貿 易 戰 , 丙 戊 兩 黨 合 作 訂 定 進 口 民 生 物 資 的 價 格 上 限

(B)為 免 國 際 移 工 壓 縮 工 作 機 會 , 甲 乙 丁 三 黨 合 作 以 限 制 移 工 人 數 (C)面 對 國 內 低 迷 的 就 業 環 境 , 丙 黨 和 丁 黨 攜 手 合 作 以 降 低 失 業 率 (D)意 識 形 態 呈 現 M型 雙 峰 分 配 , 甲 己 兩 黨 主 導 社 會 福 利 立 法 走 向

23. 依 據 題 文 資 訊 判 斷,下 列 哪 種 政 黨 合 作 最 可 能 主 張 取 消 最 低 工 資 限 制 和 降 低 雇 主 負 擔 勞 工 保 險 比 例 ?

(A)丁 戊 己 (B)乙 丁 戊 (C)乙 丙 丁 (D)甲 乙 丙 24-25為 題 組

我 國 自 1990年 代 開 始 啟 動 憲 政 改 革 工 程 , 陸 續 推 動 以 下 數 項 修 憲 內 容 : 甲 : 總 統 由 間 接 選 舉 改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乙 : 總 統 任 命 行 政 院 長 無 須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丙 :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改 採 「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丁 : 行 政 院 長 有 權 提 請 總 統 解 散 立 法 院 戊 : 總 統 之 彈 劾 改 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圖一

(右派)

(左派)

4 11

28

37

13 8

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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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上 述 修 憲 工 程 對 我 國 現 行 政 府 體 制 運 作 的 影 響 , 下 列 推 論 何 者 最 適 當 ? (A)總 統 擁 有 更 堅 強 的 民 意 基 礎 支 持 , 行 政 院 長 的 副 署 權 則 產 生 弱 化 的 效 果 (B)立 委 候 選 人 必 須 同 時 爭 取 兩 張 選 票 的 支 持 才 能 當 選 , 選 舉 競 爭 更 為 激 烈 (C)行 政 院 長 在 立 法 院 否 決 重 大 政 策 時 可 逕 行 解 散 國 會 , 藉 此 有 效 制 衡 國 會 (D)司 法 院 擁 有 總 統 的 彈 劾 權 , 對 總 統 產 生 制 衡 監 督 力 量 可 避 免 其 權 力 過 大

25. 上 述 這 些 制 度 改 革 中,何 者 與 我 國 目 前 究 竟 是 屬 於 總 統 制、內 閣 制 或 雙 首 長 制 的 爭 議 論 點 最 為 相 關 ?

(A)甲 丙 戊 (B)甲 乙 丁 (C)甲 乙 戊 (D)乙 丙 丁 26-27為 題 組

依 據 新 聞 報 導,政 府 按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基 法 )規 定,針 對 新 聞 媒 體 業 進 行 大 規 模 勞 動 檢 查 ( 勞 檢 )。 檢 查 後 發 現 , 數 十 家 受 檢 之 媒 體 公 司 近 乎 全 數 違 規 , 近 八 成 的 記 者 遭 禁 止 申 報 加 班、其 公 司 亦 未 給 付 加 班 費 或 補 休,並 有 濫 用 責 任 制、嚴 重 危 害 媒 體 勞 工 情 事 , 粗 估 媒 體 受 裁 罰 總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一 千 六 百 萬 元 。

26. 關 於 上 述 案 例 所 涉 及 的 媒 體 勞 工 權 益 問 題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記 者 薪 水 較 一 般 人 高 , 加 班 為 其 高 薪 之 義 務 , 不 在 勞 基 法 保 障 範 圍 (B)記 者 得 組 工 會 與 老 闆 協 商 , 但 為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 罷 工 須 經 政 府 許 可 (C)媒 體 可 主 張 契 約 自 由 , 要 求 政 府 不 應 介 入 其 與 員 工 之 勞 動 契 約 關 係 (D)媒 體 不 得 拒 絕 政 府 進 行 勞 檢 , 因 政 府 基 於 保 護 勞 工 可 限 制 私 法 自 治 27. 上 述 案 例 中 政 府 的 勞 動 檢 查 與 裁 罰 行 為 , 與 下 列 何 種 法 律 原 則 關 係 最 密 切 ?

(A)不 告 不 理 原 則 (B)罪 刑 法 定 原 則 (C)契 約 自 由 原 則 (D)依 法 行 政 原 則 28-29為 題 組

2008年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後,因 美 國 貨 幣 當 局 已 將 利 率 調 降 至 趨 於 零 之 低 點,讓 傳 統 以 改 變 利 率 達 到 調 節 經 濟 之 措 施 無 法 繼 續 施 展,因 此 改 採 量 化 寬 鬆 政 策,作 為 提 振 經 濟 之 措 施。此 政 策 由 美 國 貨 幣 當 局 買 入 企 業 發 行 的 債 券 開 始,當 由 市 場 購 入 企 業 發 行 的 債 券 後,等 同 把 資 金 挹 注 進 入 金 融 體 系,提 高 銀 行 將 資 金 貸 放 給 企 業 與 個 人 之 意 願,以 刺 激 投 資 與 消 費,進 而 達 到 提 振 經 濟 之 目 標。 美 國 並 非 量 化 寬 鬆 措 施 的 發 明 者,日 本 為 最 早 實 行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的 國 家。 至 目 前 為 止,量 化 寬 鬆 亦 是 日 本 政 府 採 用 的 政 策,例 如 2019年 4月,日 本 中 央 銀 行 就 提 及 考 慮 採 取 額 外 的 量 化 寬 鬆 措 施 , 此 舉 讓 日 本 股 票 市 場 股 價 指 數 在 當 日 出 現 上 揚 變 化。除 日 本 外,歐 洲 央 行 也 採 量 化 寬 鬆 因 應 金 融 風 暴 之 衝 擊 。

28. 下 列 臺 灣 歷 年 曾 採 行 之 措 施,何 者 與 上 述 國 家 所 採 行 之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的 性 質 相 同 ? (A)因 應 1970年 代 第 一 次 石 油 危 機 之 衝 擊 , 推 動 十 大 建 設

(B)因 應 2008年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 於 2009年 對 國 民 發 放 消 費 券 (C)因 應 2020年 疫 情 影 響 , 以 國 家 安 定 基 金 進 場 股 票 市 場 護 盤 (D)因 應 農 曆 新 年 市 場 對 資 金 的 需 求 , 於 公 開 市 場 買 進 政 府 公 債 29. 根 據 文 中 對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的 描 述 , 以 下 有 關 此 政 策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量 化 寬 鬆 措 施 將 資 金 挹 注 進 入 金 融 體 系 , 能 夠 激 勵 各 國 股 價 指 數 持 續 上 揚 (B)在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影 響 投 資 、 消 費 以 提 振 經 濟 的 過 程 , 銀 行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C)只 要 貨 幣 政 策 當 局 持 之 以 恆 , 就 能 透 過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達 到 提 振 經 濟 的 目 標 (D)考 量 美 、 日 與 歐 洲 等 為 臺 灣 重 要 貿 易 夥 伴 , 因 此 行 政 院 也 跟 進 採 行 此 政 策

註 : 勞 動檢 查 是指 勞 動行政 機 關 依 法 進 入 工作 場 所, 檢 查事業 單 位 有 無 違 反 勞動 法 令之 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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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為 題 組

某 投 資 人 手 中 有 一 百 萬 元 的 資 金。若 將 此 資 金 以 存 款 的 形 式 存 入 銀 行,一 年 後 可 以 有 兩 萬 元 的 利 息;但 若 將 此 資 金 投 資 購 買 股 票,預 期 一 年 後 賣 出 會 有 三 萬 元 的 獲 利。

經 思 考 後,該 投 資 人 決 定 以 手 中 資 金 購 買 股 票。而 經 過 一 年 後 賣 出 股 票,該 投 資 人 實 際 獲 利 為 兩 萬 五 千 元 。

30. 根 據 以 上 資 料 , 請 問 該 投 資 人 購 買 股 票 的 機 會 成 本 為 多 少 ? (A)兩 萬 元 的 利 息 收 入

(B)賣 出 股 票 之 三 萬 元 的 預 期 報 酬 (C)賣 出 股 票 之 兩 萬 五 千 元 的 實 際 報 酬

(D)兩 萬 元 的 利 息 收 入 加 上 賣 出 股 票 之 三 萬 元 的 預 期 報 酬

31. 根 據 以 上 資 料 , 有 關 該 投 資 人 的 理 財 行 為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賣 出 股 票 實 際 獲 利 與 原 先 的 預 期 不 符 , 顯 示 投 資 股 票 存 在 一 定 的 風 險 (B)賣 出 股 票 實 際 獲 利 高 於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顯 示 投 資 股 票 的 風 險 低 於 存 款 (C)操 作 股 票 預 期 獲 利 高 於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顯 示 投 資 股 票 的 獲 利 總 是 較 高 (D)若 賣 出 股 票 實 際 獲 利 等 於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顯 示 投 資 股 票 之 決 策 是 錯 的 32-34為 題 組

某 國 經 濟 部 長 進 行 施 政 報 告 , 強 調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連 續 成 長 , 國 民 平 均 所 得 上 升,勞 動 參 與 率 持 續 提 升,失 業 率 創 新 低 等 數 據,藉 以 顯 示 施 政 成 效 卓 著。同 一 時 間,該 國 某 民 間 倡 議 組 織 也 公 布 兩 項 統 計 數 據 加 以 批 評:第 一,該 國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降,而 女 性 在 婚 後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以 承 擔 家 庭 照 顧 工 作 的 比 例 正 逐 年 攀 升。第 二 , 雙 薪 家 庭 夫 妻 分 攤 家 務 勞 動 時 間 的 比 例,有 男 性 下 降 而 女 性 上 升 的 情 形。據 此,該 組 織 批 評 政 府 的 施 政 報 告 有 很 大 的 盲 點,缺 乏 性 別 主 流 化 觀 點,並 認 為 該 國 政 府 應 該 效 法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OECD) 國 家 , 將 「 托 育 公 共 化 」 列 為 施 政 方 針 , 由 國 家 和 社 會 共 同 承 擔 生 育 及 教 養 責 任,而 非 傳 統 僅 由 個 人 或 家 庭 承 擔,如 此 一 來 不 但 可 以 提 升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 出 生 率 也 會 上 升 。

32. 該 組 織 第 一 項 數 據 顯 示 女 性 對 GDP之 貢 獻 程 度 並 未 妥 當 呈 現 出 來,其 理 由 是 GDP在 計 算 時 並 未 包 含 下 列 何 者 ?

(A)地 下 經 濟 (B)外 部 成 本 與 效 益

(C)生 活 品 質 之 變 動 (D)非 市 場 交 易 之 產 出

33. 若 採 納 性 別 主 流 化 觀 點,檢 視 該 國 勞 動 參 與 率 和 家 務 勞 動 相 關 數 據,那 麼 該 組 織 最 可 能 倡 議 的 政 策 為 何 ?

(A)保 障 勞 動 市 場 中 的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B)推 動 就 業 父 母 均 享 育 嬰 假 之 政 策 (C)制 訂 法 令 實 現 就 業 多 元 性 別 平 等 (D)擴 大 育 幼 以 及 照 護 勞 動 產 業 規 模 34. 依 據 題 文 資 訊,若 該 國 政 府 施 政 欲 回 應 其 民 間 倡 議 組 織 對「 托 育 公 共 化 」的 主 張 ,

從 解 決 民 眾 問 題 與 社 會 重 分 配 的 角 度 切 入,下 列 哪 項 政 策 最 符 合「 促 進 人 民 福 祉 與 維 護 公 平 正 義 」 的 統 治 正 當 性 ?

(A)收 購 私 立 托 育 機 構 將 其 轉 型 為 公 立 (B)降 低 托 育 從 業 門 檻 並 獎 助 投 入 產 業 (C)發 放 育 兒 家 庭 托 育 補 助 或 育 兒 津 貼 (D)補 貼 民 間 托 育 業 者 擴 大 托 育 的 規 模

(9)

35-36為 題 組

根 據 統 計,某 國 性 侵 害 發 生 比 例 明 顯 高 於 他 國,且 受 害 人 中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女 性。某 學 者 研 究 發 現,該 國 民 眾 對 性 侵 案 有 兩 個 普 遍 看 法:一、認 為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主 因 應 歸 責 於 女 性 受 害 人,穿 著 暴 露 或 言 行 隨 便,引 發 男 性 的 衝 動 犯 罪 而 導 致;二、不 論 受 害 者 性 別,受 害 者 的 家 人 親 友,常 認 為 受 害 者 是 家 族 的 恥 辱,導 致 受 害 者 經 常 不 敢 聲 張,而 加 害 人 則 經 常 獲 得 輕 縱。學 者 因 此 認 為,問 題 的 癥 結 在 於 改 變 特 定 社 會 關 係 結 構 下 所 產 生 的 不 當 價 值 觀 。

35. 該 學 者 根 據 其 研 究 發 現 , 最 可 能 進 一 步 提 出 哪 項 性 別 平 等 的 主 張 ? (A)僅 譴 責 受 害 者 言 行 屬 不 公 平 的 雙 重 標 準 , 應 一 併 檢 討 加 害 者 的 言 行 (B)男 性 具 資 源 優 勢 , 且 為 女 性 受 侵 害 之 加 害 者 , 因 此 社 會 應 予 以 譴 責 (C)性 侵 害 現 象 之 根 源 為 權 力 不 平 等 , 故 應 積 極 改 善 各 項 性 別 權 力 結 構 (D)女 性 受 害 比 例 較 高 , 說 明 其 體 力 屬 弱 勢 , 因 此 國 家 須 積 極 立 法 保 護

36. 法 律 的 規 定 彰 顯 出 社 會 價 值 觀,因 此 我 國 針 對 性 侵 害 行 為 的 處 罰,歷 經 重 要 立 法 修 正 。 下 述 修 正 項 目 , 何 者 最 符 合 該 學 者 的 主 張 ?

(A)明 訂 加 害 人 必 須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與 輔 導 教 育 , 以 預 防 再 犯 (B)修 正 罪 章 名 , 強 調 性 侵 害 乃 損 害 性 自 主 權 而 非 社 會 風 俗 (C)大 幅 提 高 相 關 刑 責 , 以 昭 告 社 會 並 形 成 嚇 阻 作 用

(D)增 列 受 害 人 檔 案 之 保 密 規 定 , 保 護 其 免 再 次 受 辱 37-38為 題 組

某 國 人 民 因 為 飲 酒 過 量 導 致 死 亡 率 過 高,加 上 酒 駕 肇 事 傷 人 情 況 嚴 重,該 國 為 了 促 進 國 人 身 心 健 康,採 取 各 項 抑 制 酒 類 產 品 使 用 之 措 施,如 對 廠 商 課 徵 酒 類 健 康 福 利 捐 ( 酒 類 規 費 ), 並 以 此 規 費 之 收 入 , 支 應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 酒 駕 防 治 等 費 用 ; 要 求 酒 類 包 裝 必 須 記 載 警 語,警 告 飲 酒 之 危 害;要 求 除 部 分 公 共 場 所 得 設 置 酒 吧 外,大 多 數 公 共 場 所 不 得 飲 酒 等 措 施 。

37. 如 以 我 國 憲 法 人 權 保 障 之 觀 點 來 評 論 這 些 措 施 ,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正 確 ?

(A)因 酒 類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 故 依 法 要 求 酒 類 包 裝 記 載 警 語 , 並 未 限 制 人 民 自 由 (B)透 過 酒 類 規 費 來 增 加 飲 酒 者 消 費 負 擔 , 係 以 限 制 人 民 財 產 來 追 求 社 會 公 益 (C)因 酒 類 會 嚴 重 傷 害 人 民 健 康 , 故 飲 酒 者 並 無 飲 酒 自 由 , 公 共 場 所 禁 酒 合 憲 (D)因 修 法 全 面 禁 止 飲 酒 有 助 維 護 人 民 健 康 權 , 因 而 此 一 作 法 並 不 會 侵 害 人 權 38. 若 以 P代 表 酒 類 價 格 , Q代 表 酒 類 交 易 量 , S1、 D1為 課 徵 酒 類 規 費 前 , 酒 類 市 場 的

供 給 線 與 需 求 線 ,S2、 D2為 課 徵 酒 類 規 費 後 , 酒 類 市 場 的 供 給 線 與 需 求 線 。 根 據 題 文 內 容,在 偏 好 不 變 下,有 關 課 徵 酒 類 規 費,對 酒 類 市 場 供 給 或 需 求 的 影 響,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A) (B) (C) (D)

P

Q S2

S1 D1=D2

P

Q S1

S2

D1=D2 P

Q D2 D1

S1=S2 P

Q S1 S2

D2 D1

(10)

二 、 多 選 題 ( 占 2 4 分 )

說明:第39題至第50題,每題有5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請將正確選項 畫記在答案卡之「選擇題答案區」。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 2分;答錯1個選項者,得1.2分;答錯2個選項者,得0.4分;答錯多於2個選項或所 有選項均未作答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39. 媒 體「 近 用 權 」的 主 張,在 於 平 衡 媒 體 與 被 報 導 人 之 間 的 不 平 等 關 係,或 平 衡 主 流 社 會 與 常 被 忽 略 的 社 會 弱 勢 或 多 元 群 體 間 的 資 訊 不 平 等 問 題 。 下 列 哪 些 情 境 符 合

「 媒 體 近 用 權 」 的 概 念 ?

(A)某 藥 房 因 媒 體 對 其 囤 積 口 罩 圖 謀 暴 利 的 報 導 有 誤 , 請 媒 體 提 供 公 開 答 辯 機 會 (B)偏 鄉 農 地 長 年 受 不 明 來 源 汙 染 , 農 民 拍 攝 影 片 並 利 用 媒 體 平 臺 「 爆 料 」 自 救 (C)原 住 民 族 部 落 舉 辦 傳 統 祭 儀 活 動 , 長 老 請 電 視 臺 播 放 族 人 所 拍 攝 之 活 動 影 片 (D)某 大 電 子 公 司 辦 理 年 終 尾 牙 , 邀 請 知 名 演 藝 人 員 登 臺 助 興 , 並 請 電 視 臺 報 導 (E)電 視 綜 藝 節 目 , 由 主 持 人 訪 問 各 地 特 色 小 吃 店 , 向 觀 眾 推 薦 並 收 取 廣 告 費 用 40. 立 法 委 員 和 縣 市 議 員 分 屬 我 國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民 意 代 表。有 關 這 兩 者 的 比 較,下

列 敘 述 哪 些 正 確 ?

(A)選 舉 制 度 和 任 期 與 總 統 相 同 (B)應 選 名 額 均 依 人 口 比 例 計 算 (C)選 上 之 後 兩 者 都 是 公 職 人 員 (D)都 具 有 審 議 政 府 預 算 之 職 權 (E)都 可 對 首 長 提 出 不 信 任 投 票

41. 甲 販 賣 毒 品 中 被 警 察 發 現 而 以 現 行 犯 逮 捕。甲 向 警 員 提 出 下 列 主 張,何 者 屬 於 甲 受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保 障 之 權 利 ?

(A)甲 可 以 保 持 緘 默 , 不 必 違 背 自 己 意 思 而 為 陳 述 (B)甲 可 於 被 逮 捕 後 , 得 要 求 選 任 辯 護 人 到 場 協 助 (C)甲 可 要 求 未 著 制 服 警 員 出 示 證 件 表 明 警 察 身 分 (D)甲 可 要 求 警 員 公 開 調 查 犯 罪 的 相 關 過 程 與 結 果 (E)甲 可 要 求 警 員 出 示 拘 票 , 否 則 不 得 拘 束 其 自 由

42. 甲 男 與 乙 女 於 婚 後 依 民 法 規 定 發 生 一 定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下 列 關 於 二 人 間 權 利 義 務 內 容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 甲 與 乙 依 法 須 共 同 居 住 , 除 有 正 當 理 由 , 乙 必 須 搬 去 甲 的 住 所 (B)為 表 明 已 婚 的 身 分 , 乙 須 前 往 戶 政 事 務 所 改 名 冠 上 配 偶 之 姓 氏 (C)雙 方 未 約 定 財 產 制 , 那 麼 兩 人 婚 後 的 財 產 , 將 由 夫 妻 各 自 所 有 (D)甲 與 乙 婚 後 生 下 小 孩 , 必 須 由 雙 方 共 同 約 定 來 決 定 小 孩 的 姓 氏 (E)若 兩 人 管 教 子 女 產 生 歧 見 時 , 為 避 免 無 法 定 奪 , 應 由 母 親 決 定

43. 依 據 我 國 國 家 賠 償 法,在 一 定 條 件 下,人 民 得 請 求 國 家 賠 償。下 列 何 者 屬 於 國 家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之 案 例 ?

(A)國 家 基 於 興 建 道 路 之 必 要 , 徵 收 私 人 土 地 , 依 法 給 該 地 地 主 土 地 價 金 (B)消 防 局 未 依 法 定 期 檢 查 工 廠 防 火 設 施 , 導 致 失 火 時 人 員 財 物 損 失 慘 重 (C)國 家 公 務 員 基 於 私 人 用 途 向 商 店 購 買 文 具 用 品 , 卻 遲 未 給 付 文 具 貨 款 (D)海 關 扣 押 貨 物 未 予 以 妥 善 保 管 , 致 使 貨 物 發 霉 損 壞 , 造 成 所 有 人 損 失 (E)因 鄉 公 所 未 能 妥 善 維 護 路 燈 , 造 成 路 燈 漏 電 , 使 附 近 居 民 觸 電 而 受 傷

(11)

- 10 - 44. 具 有 非 敵 對 性( 或 稱 共 享 性 )之 財 貨,根 據 其 具 備 排 他 性 與 否,可 分 為 公 共 財 與 準

公 共 財 。 下 列 是 有 關 這 兩 種 財 貨 之 相 關 敘 述 , 何 者 正 確 ?

(A)公 立 大 學 在 校 學 生 住 同 一 宿 舍 、 使 用 公 共 衛 浴 , 故 學 校 宿 舍 是 一 種 公 共 財 (B)付 費 有 線 電 視 節 目 具 備 非 敵 對 性 , 但 具 排 他 性 , 故 是 屬 於 準 公 共 財 的 財 貨 (C)廠 商 不 具 提 供 公 共 財 誘 因 , 故 政 府 應 扮 演 生 產 者 角 色 促 進 社 會 利 益 最 大 化 (D)公 海 漁 業 資 源 產 權 無 法 確 定 , 故 當 達 到 濫 捕 情 況 時 , 此 項 資 源 即 屬 公 共 財 (E)我 國 高 速 公 路 屬 準 公 共 財 , 而 且 在 行 車 流 量 變 多 時 , 便 會 出 現 擁 擠 的 現 象 45. 表 六 為 臺 灣 於 2007年 至 2016年 間,以 教 育 程 度 與 年 齡 層 等 類 別,所 區 分 之 失 業 率 變

化,其 中2008年 曾 發 生 全 球 金 融 風 暴,對 失 業 率 產 生 影 響。根 據 表 六 所 作 之 敘 述 , 以 下 何 者 正 確 ?

表 六 ( 單 位 :%)

年 教 育 程 度 年 齡 層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 高 職 大 專 及 以 上 15-24 歲 25-44 歲 45-64 歲

2007 3.22 4.31 4.00 10.65 3.86 2.24

2008 3.76 4.34 4.21 11.81 4.02 2.54

2009 5.84 6.19 5.57 14.49 5.93 3.90

2010 4.83 5.58 5.12 13.09 5.35 3.39

2011 3.69 4.66 4.51 12.47 4.46 2.64

2012 3.52 4.22 4.58 12.66 4.38 2.31

2013 3.53 4.11 4.50 13.17 4.27 2.25

2014 3.20 3.83 4.35 12.63 4.13 2.09

2015 2.77 3.83 4.13 12.05 3.95 1.99

2016 3.09 3.90 4.23 12.12 4.08 2.15

(A)不 論 以 何 種 類 別 區 分 , 失 業 率 均 在 2008年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之 次 年 出 現 上 揚 (B)高 學 歷 有 高 失 業 率 , 2007年 後 大 專 及 以 上 學 歷 的 失 業 率 為 各 學 歷 中 最 高 (C) 25-44歲 年 齡 層 勞 動 者 的 失 業 率 , 在 金 融 風 暴 之 後 皆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的 現 象 (D)失 業 率 隨 年 齡 層 提 高 而 提 高 , 顯 示 高 齡 勞 動 力 生 產 力 下 滑 為 造 成 失 業 之 因 (E)與 2008年 相 比 , 2009年 教 育 程 度 在 國 中 及 以 下 的 勞 動 者 , 失 業 率 增 幅 最 高 46-47為 題 組

雖 然 印 度 憲 法 (1950年 實 施 ) 明 文 廢 除 約 有 三 千 年 印 度 教 歷 史 傳 統 的 「 種 姓 制 度 」

(Caste), 規 定 國 家 應 平 等 對 待 所 有 公 民 , 維 護 基 本 權 利 , 禁 止 種 姓 歧 視 。 但 是 直 到 現 在 , 達 利 特 (Dalitis) 仍 然 是 印 度 社 會 地 位 最 底 層 的 群 體 , 他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經 常 受 到 高 階 級 群 體 的 霸 凌 與 歧 視,特 別 是 在 鄉 村 地 區。達 利 特 人 代 代 多 從 事 清 潔 街 道 、 垃 圾 、 糞 便 、 各 種 死 屍 等 工 作 , 是 最 貧 窮 、 教 育 程 度 最 低 的 一 群 。 他 們 常 被 汙 名 為 不 潔 、 汙 穢 的 賤 民 。 至 今 有 些 高 階 者 為 維 護 自 身 的「 純 淨 」與 優 越 , 仍 對 達 利 特 採 取 限 制 其 居 住 與 活 動 空 間 的 隔 離 對 待,例 如 在 村 落 限 制 其 取 水 點,甚 至 有 些 醫 生 也 不 願 意 替 他 們 看 診 。

印 度 政 府 訂 有 保 護 達 利 特 之 相 關 立 法,除 嚴 厲 禁 止 高 階 對 底 層 階 級 人 民 的 暴 力 言 行 、 性 侵 等 罪 行 外 , 並 實 施 就 學 、 就 業 與 參 政 的 補 救 措 施 , 包 括 提 供 保 障 名 額 , 甚 至 鼓 勵 跨 階 級 通 婚 。 此 外 , 印 度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特 別 低 , 社 會 地 位 普 遍 比 男 性 低 落 , 就 連 出 入 公 共 場 合 也 有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 故 達 利 特 婦 女 可 謂 是 底 層 中 之 底 層 。

(12)

近 年 來 , Sakha等 以 協 助 底 層 婦 女 就 業 為 目 的 的 社 會 企 業 , 在 幾 個 都 會 區 成 立 計 程 車 公 司,打 破 以 往 雇 用 男 性 司 機 的 傳 統,訓 練 弱 勢 背 景 婦 女 成 為 專 業 駕 駛 人,並 專 門 服 務 女 性 乘 客 。

46. 根 據 題 文 判 斷 , 下 列 對 於 印 度 社 會 的 分 析 , 哪 些 推 論 較 為 適 切 ?

(A)如 果 要 完 全 打 破 傳 統 世 襲 職 業 、 階 級 與 社 會 隔 離 , 只 靠 提 升 底 層 階 級 的 教 育 程 度 仍 然 不 足

(B)印 度 的 階 級 問 題 , 主 要 因 為 傳 統 經 濟 分 工 以 及 財 富 分 配 不 公 , 所 導 致 的 貧 富 差 距 過 大 問 題

(C)傳 統 文 化 對 於 「 不 潔 」 的 價 值 聯 想 , 生 活 空 間 的 隔 離 安 排 , 使 得 公 民 平 等 的 理 想 難 以 落 實

(D)雖 然 憲 法 廢 除 賤 民 階 級 , 但 為 增 進 底 層 民 眾 社 會 發 展 權 益 , 必 須 明 訂 底 層 人 民 的 身 分 識 別

(E)達 利 特 婦 女 的 社 會 處 境 相 較 於 其 他 階 級 之 婦 女 , 其 條 件 較 能 夠 提 升 達 利 特 子 女 的 社 會 流 動

47. 根 據 題 文 推 論 , 下 列 哪 些 是 Sakha希 望 達 成 的 目 的 ? (A)以 商 業 模 式 來 打 破 兩 性 之 間 的 社 會 隔 離 及 歧 視 (B)改 變 底 層 婦 女 為 中 高 階 婦 女 與 家 庭 工 作 的 傳 統 (C)改 變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女 性 勞 動 行 業 的 刻 板 化 印 象 (D)提 升 印 度 婦 女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就 業 的 機 會 與 意 願 (E)提 供 弱 勢 家 庭 脫 離 貧 困 及 改 善 社 會 地 位 的 機 會 48-50為 題 組

某 大 學 生 選 修「 政 黨 與 選 舉 」的 課 程,為 完 成 期 末 報 告,他 整 理 某 次 選 舉 候 選 人 們 提 出 的 高 齡 政 策 政 見 , 表 七 是 其 中 五 位 候 選 人 的 政 見 :

48. 上 述 整 理 中 , 哪 些 候 選 人 的 政 見 是 針 對 社 會 階 層 化 的 議 題 ?

(A)候 選 人 甲 (B)候 選 人 乙 (C)候 選 人 丙 (D)候 選 人 丁 (E)候 選 人 戊 49. 上 述 整 理 中 , 哪 些 候 選 人 的 政 見 比 較 屬 於 地 方 政 府 政 策 執 行 層 面 的 問 題 ?

(A)候 選 人 甲 (B)候 選 人 乙 (C)候 選 人 丙 (D)候 選 人 丁 (E)候 選 人 戊 50. 就 政 策 過 程 階 段 而 言,上 述 候 選 人 甲 倡 議《 高 齡 友 善 環 境 法 》時 所 屬 的 階 段,與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相 同 的 階 段 ?

(A)禁 菸 團 體 陳 情 要 求 修 法 以 全 面 禁 菸 (B)立 法 委 員 提 案 表 決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案 (C)行 政 院 會 議 討 論 農 田 水 利 法 的 草 案 (D)機 車 團 體 遊 行 爭 取 機 車 行 駛 蘇 花 改 (E)教 育 部 為 修 訂 課 綱 而 進 行 先 導 研 究

表 七

候 選 人 主 要 政 見

甲 推 動 《 高 齡 友 善 環 境 法 》 的 立 法 和 政 策 之 制 訂 乙 規 劃 高 齡 族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與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丙 減 免 貧 苦 高 齡 者 健 康 保 險 費 用 並 提 高 醫 療 補 助 丁 發 放 低 收 入 高 齡 族 每 人 每 月 生 活 補 助 5,000 元 戊 廣 設 社 區 長 青 大 學 以 建 立 在 地 化 高 齡 學 習 體 系

(13)

公民與社會考科選擇題答案

題號 答案 題號 答案 題號 答案

1 B 21 B 41 ABC

2 D 22 C 42 CD

3 B 23 A 43 BDE

4 C 24 A 44 BCE

5 D 25 B 45 AE

6 A 26 D 46 ACD

7 C 27 D 47 CDE

8 B 28 D 48 CD

9 D 29 B 49 CDE

10 B 30 A 50 AD

11 B 31 A

12 D 32 D

13 A 33 B

14 C 34 C

15 D 35 C

16 A 36 B

17 C 37 B

18 C 38 A

19 A 39 ABC

20 C 40 CD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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