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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保 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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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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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戶基本資料

(*)

被 保 險 人

( 事 故 者

保 單 羙 碼 學 羙 班 級 科 別

姓 名 身分證字羙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居住 住 所 地 址

□□□-□□

(*)

聯絡電話 ( ) 手機 電 子 郵 件

(*)

申請種類 □非意外事故(疾病) □意外事故(傷害)(*)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事故原因

(*)

事故日期 年 月 日

(*)

理賠類別 □死亡 □殘廢 □醫療 □生活補助金

(*)保險金

領取方式

( 未 勾 填 給 付 方 式,一律以支票 支 付)

□匯款至受益人帳戶(匯款方式請附上存摺影本並加填下方欄位)

戶名 身分證字羙

金融機構 及 分行名稱

(中文名稱)

金融機構

分行代碼

帳羙

(中文名稱)

□支票(請填寫受益人身分證字 羙)

(*)【請勾選】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本人

□父母□祖父母

身分證字羙

( * )

受 益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受益人同意 貴公司得依第二頁「蒐集、處理及 利 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執行理賠以外之各項 服務

(親自正楷簽名並請參閱下欄說明)

與連繫。

1. 為避免遺失冒用,支票一律禁止背書轉讓,金額達貳拾萬元以上並增加平行線註記。

2. 「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 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則以其法定繼承人受益人,另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 為被保險人本人。

注意事項

1. 申請死亡保險金且受益人有數人時,限選擇同一領取方式,且均需簽名蓋章或各填一份保險金申請書。

2. 因匯款帳戶錯誤、變更、撤銷等原因致無法完成轉帳者,本公司得改以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給付。

3. 依保險契約條款約定,受益人申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被保險人病歷調查同意 書,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 各項理賠給付所需申請文件請詳見後頁,惟給付項目仍以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為準。

5. 申辦各項保險金給付,本公司並無額外收取其他費用,為維護您的權益,切勿聽信不法代辦業者,如有保險金 給付或填寫本申請書相關問題,請電洽客戶服務專線:0800-022-258 或至本公司網站(www.mli.com.tw)查詢,

以免受害。謝謝!

高中/職以下學生 暨兒童團險專用

學生團體保險金申請書 (*)=必填欄位

□其他

※茲依保險單條 款約定提出保 險金申請,並 聲明同意上述

「保險金領取 方式」欄,並 已確實明瞭第 二頁「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 人 資料告知 事項」。 此 致 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投 保 學 校 學 校 代 羙

校 址 □□□

電 話

校(園、所)長 或 職 務 代 理 人 經 辦 人 員

本申請書

(2)

業務員姓名

聯絡電話 市話:( )

(3)

各項理賠給付所需申請文件

保險金申請項目 檢 附 文 件

疾病身故 意外身故 疾病或意外

全殘 部分殘廢 醫療 專案補助 重大手術保險金 (限免繳保費學生)

生活補助金

學生團體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診斷證明書  

醫療費用收據(註 1) (註 4) 

殘廢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殘

廢鑑定文件  

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  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 

被保險人戶籍謄本或生存證明文件 

受益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註 2)  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註 3)   

學籍資料(或入學資料影本)

(請蓋經辦人職章)(註 5)    

保險費補助之身分證明 

註1:請領醫療保險金者,須檢附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若欲以收據副本或影本辦理者,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 為證)。

註2:戶籍資料必須能證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註3:申請意外傷害保險金時檢附。

註4:持有重大傷病卡者,須檢附重大傷病卡影本。

註5:申請身故及殘廢保險金時,國小以上學生須檢附學籍資料,幼兒園與托嬰中心幼童須檢附入學資料。



理 賠流 程:備齊上述文件送至學校承辦人員→投保學校蓋章認證→送交本公司理賠單位→理賠金匯款或開立支票→

理賠金收訖簽收聯交學校承辦人員。

--- ---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間接蒐集者為個資法第 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本公司依據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並參酌本公司行業特性以人 身保險業務(001) 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為特定目的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 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識 別 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2.特 徵 類:(C011)個人描述;(C012)身體描述;(C013)習慣。

3.家庭情形:(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4.社會狀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3)移民情形;(C035)休閒活動及興趣;(C037)慈善機構或 其

他團體之會員資格;(C038)職業;(C040)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 審判

機關或其他程序。

5.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

6.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2)負債與支出;(C084)貸款;(C086)票據信用;(C088)

保險 細節;(C089)社會保險給付、就養給付及其他退休給付。

7.健康與其他類:(C111)健康紀錄。

上開資料類別詳細內容相關例釋請依代羙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 要保人

(二)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 各醫療院所

(四)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 期間:依照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相關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 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 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 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 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方式為之。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

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 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 付。

(二頁之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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