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屏澎東分署網址:https://kpptr.wda.gov.tw 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s://www.taiwanjobs.gov.tw
報名日期: 111 年 8 月 22 日至 111 年 9 月 23 日
◎全程由政府補助 結訓後輔導就業◎
提供無障礙環境 歡迎身障朋友踴躍報名
自辦職前訓練
111年度第7梯次
招生報名簡章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11年度第7梯次自辦職前訓練招生報名簡章
本分署園區職訓場地已逐漸改善建置無障礙環境,歡迎身心障礙者踴躍報名
一、目的:為因應社會及國家經濟發展,提升勞工就業技能,辦理勞工職業訓練,使勞工獲得 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
二、招訓對象: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 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日間在學學生,不得報名參加職前 訓練。
三、報名日期:111年8月22至111年9月23日17時截止。
四、招訓班別 班別 訓練
時數
(小時)
招訓 人數
(人) 訓練期間 受訓
資格 訓練目標及課程內容 未來 就業出路
室內及工 業配線
第3期 900 24 111.10.25
~ 112.05.05
學歷 不拘
訓練目標:
依照電機圖說資料,選用適當材 料及控制元件,並利用各項工具
、設備進行安裝及配置,完成建 築物屋內線路裝配、低壓配線控 制盤之裝配工作,並具備可程式 控制器操作能力,達到室內配線 丙級技術士、工業配線丙級之程 度。
課程內容:
基本電學、電機機械、電工法規
、電工製圖、電子實習、控制電 路實習、可程式控制實習、室內 配線實習、工業配線實習、共同
從事建築物電氣維 修、工廠自動化設 備操作及維修、低 壓配線盤配裝、電 器線路配裝、工程 公司、電機廠…等 等電氣領域之技術 工作。
五、報名方式及資格:
(一)報名方式:
1.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內,至台灣就業通(https://www.taiwanjobs.gov.tw)
網站報名。
2.步驟如下:
(1)輸入https://www.taiwanjobs.gov.tw進入台灣就業通網站。
(2)請先登錄「台灣就業通」會員(自106年1月1日起會員帳號改為電子郵件信 箱。若已加入會員者,請於報名前,依網頁指示進行電子郵件認證並確認個 人基本資料是否正確,避免報名後資料錯誤,無法與您連絡,會員登入請輸 入電子郵件信箱、身分證字號及密碼,若有問題請電洽台灣就業通客服專線 0800-777888)。
(3)於「台灣就業通」首頁,功能選項中「技能培訓」→「失業者職前訓練課 程」,進入職前訓練網頁面。
(4)於職前訓練網頁面,功能選項中「課程查詢」→填寫訓練地點「高屏澎東分 署」→點選包含無法報名課程:「是」→點選「查詢」。
(5)點選欲報名之「訓練班別課程」,瀏覽課程介紹等內容後,至網頁上點選
「我要報名」。
(6)先確認是否為失業者且不具在保或在訓之身分,以及是否為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後,再送出報名資料,取得「報名成功」訊息,即完成 報名手續。報名進度請至台灣就業通→會員專區→報名進度查詢及確認或電 洽至本分署查詢。
※未加入台灣就業通會員者:
請先加入會員,其餘報名步驟請依3至6步驟操作。輸入之「密碼」請自行 牢記,俾便日後查詢課程及報名等使用。
3.至本分署報名:無法自行網路報名者請於上班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8時 至17時)逕至本分署服務台由服務人員協助網路報名。
(二)民眾不得報名情形: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規定,民眾如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完訓 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 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 為限。
(三)其他規定: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適訓評估後協助於系 統中完成報名作業,報名完成後需於報名期間內將相關資料(職業訓練推介單1式3 份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1式3份)繳交至本分署自辦 訓練及學員輔導科教學行政股,逾期視同未報名。
2.本分署接受在營國軍屆退官兵函送荐訓者,請依照「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 施要點」辦理,屆退官兵應於本分署訓練班別招生報名期間內自行至台灣就業通
(https://www.taiwanjobs.gov.tw)網站完成報名,逾期不受理,並將送訓名冊
及送訓證明正本於報名截止日前函送本分署辦理資格審查。若送訓名冊及送訓證明於報名截止日前尚未送達或僅持送訓名冊或送訓證明正本文件之一報名者,視同送 訓單位不同意,已報名之屆退人員一律取消報名資格不得參加甄試。
3.屆退官兵之報名資料及筆試甄試繳交「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時,隱瞞其屆退 官兵身分,勾選一般身分或其他身分報名參加甄試,一經查出需放棄參加該班甄試 及錄訓,若參訓期間查出則以退訓處理。每一訓練班次之屆退官兵錄訓比率(官兵 錄取人數/該班次預訓人數)上限以10%為原則,本分署得視特殊情況(如錄取人數低 於預訓人數)彈性調整。
4.精神障礙者請於報名時,建議檢附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 業服務醫療諮詢單」,以利提供適切之訓練及服務。
5.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 報名者,得提送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單,申請於甄試時提供適切協助與服務,
未申請或未檢附者,視同無需求。身心障礙者參加筆試後皆可參加口試,歡迎報名
參訓。
6.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完善之錄訓及職務再設計評估,甄試時會同高屏澎東區身心障礙 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協助提供專業評估或諮詢。
7.學歷證明:
(1)持本國學歷中文版畢業證書。
(2)外籍配偶及持有外國學歷者,依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檢覆及採認其具 有畢業資格之同等學歷並符合各職類參訓學歷資格,學歷證明須經我國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認證。
(3)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 類學校學歷採認請洽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陸地區高等學 校或機構採認請洽教育部辦理。
8.經發展署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本分署與報名者再確 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若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不得參加甄試及不予錄訓。
(2)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參訓資格,則應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後,由訓練單位依 個案事實認定之。
9.於訓練期間經查獲有不符參訓資格,同時參加本分署暨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 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課程、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為其申報參加勞工 保險等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1)自始不符參訓資格者,以撤銷參訓資格處理,且不得列入開訓名單。
(2)如確有工作事實,視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3)如有受僱加保,卻無工作事實,應由乙方出具證明且由甲方就乙方加保情 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乙方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但參加本 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 分參加本作業規定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10.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如檢具證明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1)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 文件。
(2)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A.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B.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 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C.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 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 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D.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 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11. 如報名期間係加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卻無工
作事實者,請於報名截止日前 至本分署簽立切結失業證明文件,始完成報名作
業,若無簽立者,視為非失業者,不得參加甄試。
(四)甄試方式、甄試日期、時間、科目:
日期(暫訂) 甄試
科目 考試時間 備註
111年10月4日
(星期二) 筆試
08:40~09:00 (考生入場查驗報名資格)
09:00~10:00 (考試時間)
1.筆試題型:筆試測驗內容以選擇題方式 命題,含國語或圖型或數理等綜合測驗 50題。
筆試考試時間開始15分鐘後禁止入 場,如未於時間內入場考試者,視同 放棄應考資格。
2.考生於筆試甄試時,請攜帶身分證件正 本,以供查驗,並於指定入場時間至考 場填寫資料。
3.本簡章附表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於筆試甄 試當天由本分署統一發放予應試考生簽 名填寫後繳回。
4.本分署將依實際報名人數調整安排增加 或減少場次及地點。
1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口試
上午場 09:00~11:30
1.考生依筆試測驗成績高低,選取招訓人 數2倍數人員參加口試。公告口試名單 及順序,依座位號碼排序。【口試名單 公布地點:本分署服務台及本分署網頁
(https://kpptr.wda.gov.tw)最新消 息,不另行寄發口試通知單】
2.考生身分於報名期間查驗符合身心障礙 者,筆試後均參加口試。
3.符合口試資格之考生人數若超過40人 以上,口試場次將分為上、下午場辦理 為原則。請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 文件(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 歸還)等相關證件至本分署依公告之口 試試場及時段(詳見本分署服務台及網 站之口試資格公告)應試,依座位號碼 順序唱名口試,每位考生口試時間約三 至五分鐘,應試考生可自行預估到場時 間,如未依公告之口試時間內入場者,
視同放棄應考資格。
4.口試甄試以問答方式進行、全程錄音或 錄影。
口試項目包含「儀態及表達能力」、
「 對 課 程 之 瞭 解 程 度 」 、 「 參 訓 歷 史」、「就業意願及方向」、「結訓後 生涯規劃」及「綜合評量」等。
5.本分署將視實際報名人數調整口試日期 及時間。
下午場 13:30~15:30
(五)甄試地點:本分署(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電話07-8210171轉 1104、1105、1103;若有異動時以本分署網頁最新消息公告及甄試通知單之甄試地 點為準。
(六)甄試應注意相關事項:
1.筆、口試甄試以實體方式辦理
2.筆試試場、名單及甄試時間於111年9月27日17時公告本分署網頁最新消息,甄試 通知單並於同日寄出。
3.各考生請依據簡章及所寄發甄試通知單的甄試日期、時間、座位號碼及試場,準時 參加甄試。若甄試日前3日仍未收到甄試通知單者可至本分署網頁(https://kpptr.
wda.gov.tw)/最新消息查詢或電洽本分署。
4.考生一律參加筆試測驗,測驗時應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查驗。
筆試測驗採電腦閱卷答案卡作答,請自備2B鉛筆及軟性橡皮擦,非使用2B鉛筆作 答致無法讀卡者,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5.若筆試甄試當日未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者,可填具切 結書參加甄試,最遲於錄訓報到日提出補件繳驗,未補件或經查未符合資格者,取 消參訓資格。
6.筆試測驗時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影器材(含穿戴式裝置,例小 米電子手環)及電子計算機。
7.筆試測驗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甄試:任一甄試科目
(筆試測驗或口試)缺考或零分者,皆不予錄取。
8.參加甄試考生對筆試試題有疑義時,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檢具筆 試試題疑義申請書、甄試通知單等相關需檢附之資料,以書面方式送達本分署提出 申請,考生若逾期提出,本分署不予受理。如為郵寄申請者,以限時掛號郵戳為 憑。
9.口試時間:
(1)考生於筆試後,依筆試成績高低選取招訓人數之2倍數人員,參加口試測驗,
不足倍數的職類以實際人數為之。
(2)參加口試者名單於111年10月4日12時公告於本分署網頁(https://kpptr.
wda.gov.tw)最新消息及本分署服務台(公告之口試名單及順序,依座位號 碼排序)。
(3)口試時請攜帶甄試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若筆試時未攜帶身分 證件或學歷證明正本供查驗者,請於口試時一併攜帶以供補件查驗。
10.參加甄試考生對甄試結果有異議時,應於錄取公告後3個工作日內,檢具甄試成 績複查申請表、甄試通知單等相關需檢附之資料,以書面方式送達本分署提出申 請,考生若逾期提出,本分署不予受理。如為郵寄申請者,以限時掛號郵戳為 憑。
(七)甄試錄取標準:
1.以筆試、口試二科(比重各佔50%)合計總成績平均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 原則,惟得依各職類實際考試狀況訂定錄取標準。如考生成績未達各該職類錄取分 數者不予錄取,各該職類得錄取不足額人數。其他職類得視報名到考人數、成績狀 況及上課空間的安排得增額或增班錄取。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最高者優先 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 錄訓;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再相同時,則邀請考生至本分署或考生以傳 真、EMAIL方式,出具委託證明,委由本分署人員以公開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2.符合下列資格之報名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就業服務法24條所列特定對象身分者:符合就業服務法所列之獨力負擔家 計、中高齡及高齡者、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 能力、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新住 民、15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等失業者。(上開對
象如經錄取、報到且報到班次確定開班後,欲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各 項申請身分別須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始得生效。)
(3)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於(111年10月5日)口試甄試當日提出並
繳交影本驗畢恕不退還 (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如附件一,詳本簡章第10-12 頁),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相關資料繳交至本分署 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教學行政股。
六、錄取名單公告與報到日期:
(一)錄取名單公告:正取生與備取生錄取名單預定於111年10月12日17時公告於本分署 網頁最新消息,並寄發錄取通知單。
(二)新生報到及上課日期:
◎正取生:於111年10月25日(星期二) 上午8時30分報到及上課,逾時視同放棄參 訓。學員報到時應繳驗職業訓練契約書、醫療院所體檢表(開訓日前6個月 內有效,若體檢表有註明使用期限者依其期限)體檢之中文體檢表【體檢 項目為身高、體重、視力、血壓及胸部X光檢查(若有異常者,依據傳染 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調查表及1吋照 片4張等各項資料、辦理報到入訓手續;逾時未報到而註銷參訓資格者,
由備取生遞補。
◎備取生:選取符合該班別總成績合格之若干人備取之,備取資格者依開訓報到結束 後之缺額上網公告或以電話通知之次上課日上午8時30分報到及上課。
七、受訓(上課)時間、地點、方式:
1.受訓(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8時20分至16時40分。
2.地點:本分署訓練場地(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3.方式:採實體方式辦理。
八、訓練期間權利與義務:
(一)非自願性離職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者,訓練期間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最遲請於本梯次各班開訓日先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業訓 練諮詢後推介參加適性之職訓,再將相關資料繳交至本分署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教 學行政股。
(二)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及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 生受保護人、新住民、15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等失業者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得依勞動部頒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申 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註:依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5款規定,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
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一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及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 訓練局(現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98年7月29日職業字第0980064755號函說明五有 關求職者須認定其長期失業者身分之規定略以:「倘求職者係欲參加職業訓練者,需 檢具於開訓日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
(三)受訓期間,應遵守本分署一切規定,若因故退訓或品行不良而遭勒令退訓者,依照職 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辦理並賠償訓練費用。
(四)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 人。
(五)其餘學員權利義務悉依本分署與學員簽訂之受訓期間職業訓練契約書規範辦理。
九、結訓證書與協助就業:
於訓練期間輔導參加技能檢定,完成全期課程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本分署頒發結訓證書及 協助輔導就業。
十、宿舍申請:本分署學員宿舍因應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擴散,考量學員宿舍環境及 空間配置,為避免感染風險增加,暫停提供住宿。
十一、其他:
(一)甄試或報到當日如逢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經地方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之,並於 本分署網站公布順延日期。
(二) 本分署訓練若因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引時,有關訓練方式、訓練人 數、甄試日期、甄試方式、報到及訓練期程等將配合調整,學員應配合辦理。
(三)本分署得視訓練班次報名情形,延長報名期限。
(四)報到學員人數未達該班招訓人數二分之一,本分署得不予開班。
(五)簡章及報名表索取:請至本分署網站(http://kpptr.wda.gov.tw)下載或附回郵(貼 8元郵票)信封,並詳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本分署服務台索取。
【附件一】
甄試加分之甄試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表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 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 排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及施行後之身分適 用認定,依就業保 險法第 6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二、獨力負擔家 計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 血親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 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 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 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1.在學證明指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 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 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文件。
十二、 本分署交通位置圖與聯絡方式: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電話:(07)
8210171 撥 9「服務台」;網址:https://kpptr.wda.gov.tw
搭高雄捷運至凱旋站 1 號出口,步行或轉搭公車 168 路、紅 12 路或轉乘輕軌至凱 旋中華站(C4)下車,再步行約 2 分鐘。
公車:中華幹線、36 路、70 路、35 路、37 號、168 路、紅 12 路。
高屏澎東分署
十二、本分署交通位置圖與聯絡方式: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電話:(07)
8210171撥9「服務台」;網址:https://kpptr.wda.gov.tw
搭高雄捷運至凱旋站1號出口,步行或轉搭公車168路、紅12路或轉乘輕軌至凱旋中 華站(C4)下車,再步行約2分鐘。
公車:中華幹線、36路、70路、35路、37號、168路、紅12路。
【附件一】
甄試加分之甄試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表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 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 排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及施行後之身分適 用認定,依就業保 險法第 6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二、獨力負擔家 計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 血親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 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 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 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1.在學證明指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 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 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八、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 1 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 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 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 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 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 切結說明)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 以釋明因家庭因素 退出職場相關資料
。
九、家庭暴力被 害人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 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更生受保護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十一、新住民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十二、15 歲以上 未滿 18 歲有就業 需求之未 就學未就 業少年
一、資格條件: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業未就學 少年。
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學 狀態。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切結書。
(三)如為休學中,應再檢附休學證明文件。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三、中高齡及高 齡者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
(一) 中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失業者。
(二) 高齡者:年逾 65 歲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
五、原住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戶籍資料應足以證 明開訓日前已具原 住民之身分。
六、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 力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證明文件。
(三)開訓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含明細表)。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現為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99 年 2 月 4 日 職 業 字 第 0990070353 號函說 明三略以:「…(一 )「失業期間」部分
:有關「連續失業 期間達 1 年以上」
之核計,以失業者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資格認定之 日起往前推算,至 少連續 1 年未參加 勞工保險。但於該 期間有參加勞工保 險未滿 14 日者,其 失業期間於扣除該 未滿 14 日之就業期 間後,仍視為連續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八、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 1 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 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 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 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 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 切結說明)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 以釋明因家庭因素 退出職場相關資料
。
九、家庭暴力被 害人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 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更生受保護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十一、新住民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十二、15 歲以上 未滿 18 歲有就業 需求之未 就學未就 業少年
一、資格條件: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業未就學 少年。
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學 狀態。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切結書。
(三)如為休學中,應再檢附休學證明文件。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三、中高齡及高 齡者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
(一) 中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失業者。
(二) 高齡者:年逾 65 歲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
五、原住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戶籍資料應足以證 明開訓日前已具原 住民之身分。
六、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 力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證明文件。
(三)開訓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含明細表)。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現為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99 年 2 月 4 日 職 業 字 第 0990070353 號函說 明三略以:「…(一 )「失業期間」部分
:有關「連續失業 期間達 1 年以上」
之核計,以失業者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資格認定之 日起往前推算,至 少連續 1 年未參加 勞工保險。但於該 期間有參加勞工保 險未滿 14 日者,其 失業期間於扣除該 未滿 14 日之就業期 間後,仍視為連續
。」。
【附件三】本文件將另於筆試甄試當天由本分署發放於應試考生簽名填寫後繳回。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本人 座位號碼 報名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 屏澎東分署辦理 訓練,並已瞭解下列內容,同意由政 府機關及其委託單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職業 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 資料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一、適用對象: 年滿 15 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並報名參加失業 者職業訓練課程之失業者。
二、內 容: 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需同意政府機關及其委託單位、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職 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本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 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方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 請;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 業。
三、保 密: 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報名人員如為未成年(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則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 (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附件二】本文件將另於筆試甄試當天由本分署發放於應試考生簽名填寫後繳回。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本人 座位號碼 報名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理 訓練課程,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並已確認本人非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
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且符合下資格條件,並確實逐項勾選無誤。如有不實或未逐項完成勾選,本 人願意放棄參訓資格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身分:(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1.□年滿 15 歲以上失業或待業者,無勞保、公保或軍保在保中。
2.□年滿 15 歲以上失業或待業者,目前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或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身分 者,惟確實無工作【如參訓期間仍加保職業工會(漁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得將 參訓逾 3 個月之訓中加保情形提供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
3.□在營屆退官兵,符合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並具備送訓證明文件(僅限適用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計畫)。
二、學歷:(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1.□報名之班級未具有學歷限制。
2.□具備報名班別所規定需具備學歷之畢業證書、證明文件。
三、工作經驗或證照:(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1.□報名之班級未具有工作經驗或證照限制。
2.□具備報名班別所規定之工作證明文件、技術士証照。
四、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1.□本人未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2.□本人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並知悉下列規定:
同時具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 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未能於報名之班次開 訓前確認身分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 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如發現 2 年內曾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合計超過 6 個月者(身心障礙者為 12 個月),將依規定追繳溢領之「就業促進 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參訓歷史之 4 項不得報名情事:
□本人未有下列不得報名情事: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 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 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報名人員如為未成年(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則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 (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附件三】本文件將另於筆試甄試當天由本分署發放於應試考生簽名填寫後繳回。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本人 座位號碼 報名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 屏澎東分署辦理 訓練,並已瞭解下列內容,同意由政 府機關及其委託單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職業 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 資料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一、適用對象: 年滿 15 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並報名參加失業 者職業訓練課程之失業者。
二、內 容: 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需同意政府機關及其委託單位、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職 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本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 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方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 請;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 業。
三、保 密: 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報名人員如為未成年(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則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 (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本文件將另於筆試甄試當天由本分署發放於應試考生簽名填寫後繳回。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本人 座位號碼 報名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理 訓練課程,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並已確認本人非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
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且符合下資格條件,並確實逐項勾選無誤。如有不實或未逐項完成勾選,本 人願意放棄參訓資格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身分:(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1.□年滿 15 歲以上失業或待業者,無勞保、公保或軍保在保中。
2.□年滿 15 歲以上失業或待業者,目前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或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身分 者,惟確實無工作【如參訓期間仍加保職業工會(漁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得將 參訓逾 3 個月之訓中加保情形提供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
3.□在營屆退官兵,符合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並具備送訓證明文件(僅限適用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計畫)。
二、學歷:(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1.□報名之班級未具有學歷限制。
2.□具備報名班別所規定需具備學歷之畢業證書、證明文件。
三、工作經驗或證照:(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1.□報名之班級未具有工作經驗或證照限制。
2.□具備報名班別所規定之工作證明文件、技術士証照。
四、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1.□本人未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2.□本人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並知悉下列規定:
同時具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 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未能於報名之班次開 訓前確認身分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 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如發現 2 年內曾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合計超過 6 個月者(身心障礙者為 12 個月),將依規定追繳溢領之「就業促進 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參訓歷史之 4 項不得報名情事:
□本人未有下列不得報名情事: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 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 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報名人員如為未成年(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者,則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 (簽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