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六届会议
2013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3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 的国家报告*
孟加拉国
* 本文件原文照发。内容不含任何联合国秘书处的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6/BGD/1大 会
Distr.: General 7 Febr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一. 导言
1. 孟加拉国是在 300 万烈士与 20 多万巾帼英雄为实现民主、发展、人权、现 实主义和正义之理想献身捐躯的英勇解放战争中诞生的国家。孟加拉国为其充满 活力、多元化议会民主、多种信仰、多种族裔和多种文化的现实社会而感到骄 傲。
2. 2009年 1 月民盟党领导的大联盟政府以压倒一切的委任统治权接替未经选举 的看守政府。自此民盟党领导的大联盟政府重申其当选誓言:为维护基本权利和 法治,为在 2021 年之前将该国提升为一个中等收入的国家,纲举目张地进行了 一系列立法、机构与政策改革。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包括加强享有公民和 政治权利,特别是公民自由,以及为实现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创建了一个新的发 展模式等。议会颁发了 196 条前所未有的法律,加速了其《2021 年愿景》之下 的政府亲民、亲贫经济社会发展议程。政府赋权于人民的人权愿望已超越为全球 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愿景,谢赫·哈西娜总理的“赋权予民与全民发展”模式体现 了这一愿景。去年联合国赞同了这一模式。1
3. 孟加拉国面临资源贫瘠、能力匮乏、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严峻的挑战,但 孟加拉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些关键性别和保健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与其 他南亚国家相比,在人的发展方面迈出了更大的步伐。2 在全球经济萧条年代,
孟加拉国的经济前景令人乐观,在私人投资和消费强劲增长,汇款稳步增加的支 持下,3 经济持续扩展。尽管本报告努力论述孟加拉国自 2009 年普遍定期审议 以来所取得的进展,但也必须认真负责地承认,在更大自由下,为进一步实现我 们人民的政治、社会和经济进展,需要与国家和国际伙伴合作迈出更大步伐的领 域。4
二. 方法
4. 从起草本报告的初步阶段起,政府与利益攸关者举行的若干涉面广泛包容一 切的磋商。这些利益攸关者包括法定机构,特别是全国人权会(全国人权会),非 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从事人权与发展的专家(附件 B)。政府还参加了由人 权利益攸关者组织的磋商会议。本报告反映了从积极参加利益攸关者磋商会议的 相关政府部委和机构收到的资料。报告参照了有关利益攸关者的建议与意见。本 报告还着重论述了孟加拉国实施 2009 年普遍定期审议时接受的各项建议的最新 情况(将在各相关章节提到)以及自那时起整个人权局势方面的重大发展与最佳做 法。
三. 自 2009 年以来为保护与促进人权进行的规范性和体制性改革
5. 自 2009 年以来,政府为保护和促进人权,加强立法、体制和政策机制,进 行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建议 5]。
加强人权保护框架
宪法
6. 《孟加拉国宪法》是该国最高法律,保障所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等无可争议的 权利。5 孟加拉国的任何法律不得有悖于《宪法》。6 在保障所有公民不歧视底 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宪法》允许为增进妇女、儿童和处于弱势公民的 福祉采取积极的行动。《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政策基本原则》,7 要求政府确 保其公民的民主、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在 2009-2012 年期间,议会对《宪 法》进行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 15 次修订,恢复了 1972 年《宪法》的基本原 则,并将出现的一些现实纳入国家议程首位。
议会、议会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和国家立法
7. 国民议会由 350 个席位组成,由于其拥有绝对的法律权力,因而始终是促进 和保护人权的最为重要的民主机构。第 9 届国民议会 2009 年第一次届会时有 50 个常设委员会,在孟加拉国首次组成了作为主席的反对派议会席,加强了多元化 与问责制。
8. 自 2009 年普遍定期审议以来,第 9 届议会通过了 196 项立法(附件 C)――绝 大多数立法涉及其人民、特别是妇女、儿童、族裔少数民族、工人、社会边缘化 人民的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颁发这些国家立法的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国际 人权义务[建议 4]。最为重要的新法如下:
• 《全国人权会》,2009 年;
• 《反恐怖主义法》,2009 年;
• 《信息权利法》,2009 年;
• 《小族裔群体文化机构法》,2010 年;
• 《家庭暴力(防范与保护)法》,2010 年;
• 《国民身份登记法》,2010 年;
• 《气候变化信托法》,2010 年;
• 《环境法庭法》,2010 年;
• 《麻风病患者(废除)法》,2011 年;
• 《防范洗钱法》,2012 年;
• 《竞争法》,2012 年;
• 《灾难管理法》,2011 年;
• 《流浪与无家可归者(康复)法》,2011 年;
• 《印度人婚姻注册登记法》,2012 年;
• 《人口贩运防范与控制法》,2012 年;
• 《刑事事务中相互法律援助法》,2012 年;
• 《控制色情制品法》,2012 年;
• 《总理教育援助信托基金法》,2012 年。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9.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权力机构,其裁决对所有附属法庭、执法和司法当局具 有约束力。司法审查是最高法院用以加强基本权利之目的的最为重要的权力。在 大量案件中,最高法院承认尚未明确纳入宪法的人权为基本权利,并在国家法律 系统内实施国际条约的条款。8
政策措施
10. 自 2009 年普遍定期审议以来,政府证实了其对人权的承诺,为促进和保护 人权通过了若干新的政策。主要如下:
• 《全国杜绝童工政策》,2010 年;
• 《全国教育政策》,2010 年;
• 《全国儿童权利政策》,2010 年;
• 《家政工人保护和福利政策》,2010 年;
• 《全国劳工政策》,2011 年;
• 《全国技能发展政策》,2011 年;
• 《全国妇女发展政策》,2011 年;
• 《全国儿童政策》,2011 年。
四. 加强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机构框架
全国人权会(全国人权会)
11. 自 2009 年普遍定期审议以来,政府作为优先事项将全国人权会改革为在孟 加拉国监视人权实施的主要机构[建议第 6 和第 7]。自从委任了一名德高望重者 为全国人权会主席后其信誉得到加强,进行了全面改组,确保了由国际国家人权
会协调委员会评定的‘B’地位。全国人权会拥有自由使用调拨的预算,委员会 的主席与成员的任期得到保障,从而确保其能够独立地运作。政府正在积极考虑 进一步地加强其预算和人力资源。全国人权会已经建立了一个网上投诉管理制 度。
12. 2009 年《全国人权委员会法》授权全国人权会自行行使调查权,深究侵犯 人权的指控。全国人权会的职责除此以外还包括要求执法机构和其他公共当局提 供解释、查访监狱、牢房或惩教中心,代表冤委者向高等法院提出书面诉状,在 进行审讯的同时行使民事法庭的权力。
反腐败委员会(反腐败委员会)
13. 反腐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调查与起诉与腐败有关的罪行。为确保 反腐败委员会的独立性,目前的委员会已经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建议 24]。反腐败 委员会传唤部长、议会议员、政治领袖、高级政府官员和显要商贾,赢得了公众 的信任。
14. 为使反腐败委员会具备强有力的体制权力和打击腐败的能力,国民议会目 前正在审议 2012 年的《反腐败委员会法》。为了在公民中间提高和促进反腐败 的运动,反腐败委员会已经在 9 个城市地区、62 个区域和 421 个分区域成立了 预防腐败委员会[建议 24]。
全国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15.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孟加拉国举行选举。总统于 2012 年通过磋商甄选过 程委任了一名新首席选举专员。2009 年的《选举委员会法》及此后进行的改革 使选举委员会与执法机构脱离,以保障其独立性。选举委员会完全具有财务方面 的自主权。
孟加拉国法律委员会
16. 法律委员会是一个法定机构,受权建议颁发、修正或废除与基本权利和社 会价值有关的法律。其编纂法律并为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咨询。该委员会在最后 完成法律草案之前,与各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征询和审议其提交的来文。自 2009 年以来,委员会为促进人权已经拟定了若干改革法律的报告,其中包括废 除体罚、在教育机构和工作场所防止性骚扰、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保护严重 罪行的受害者和证人,确保加速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改革印度家庭法。法律委 员会目前正在拟订有关保护被边缘化和处于社会劣势阶层的权利的报告,颁发有 关医疗方面玩忽职守的新法律,防止警方监禁期间的酷刑与死亡。
信息委员会(信息委员会)
17. 为了确保公民获得公共或私人领域内的信息,根据 2009 年《信息权利法》
建立了信息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具有权力对侵害《信息权利法》的行为实施法律 制裁,这些侵权行为包括不向任何公共和私营组织提供其可能适用的信息。
全国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法律援助组织)
18. 为了加速贫困公民得以诉诸司法行使其权利,孟加拉国政府按照 2010 年的
《法律援助法》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法律援助 服务组织备置便民热线号码。法律援助服务组织通过在所有区域运作的区域法律 援助委员会(区域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供各种服务。每一个区域法律援助委员会都 有由政府提供资金的法律援助基金储备。
非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
19. 孟加拉国为拥有最具朝气活力享有国际声誉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 而感到骄傲,这些组织辅助政府努力促进人权、发展和良好治理。本届政府与非 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建立了强有力的机构伙伴关系,在执行 2009 年普遍定 期审议后续工作方面积极地推动了人权法和政策制定过程[建议 42]。根据非政府 组织事务局,目前在该国运行的有 2,170 个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目前积极地 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例如微观筹资、减贫、灾难管理、环境保护、儿童、妇女 和生理残疾者自愿小组、非正式教育和培训,宣传保护和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以及良好治理。该国政府欢迎地方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促进加强国家人 权体系的传统。
新闻与媒体
20. 为确保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加强民主,朝气活跃灵敏警觉的媒体被认为是不 可缺少的民主机构。政府警觉地注意媒体始终能够完全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本政 府已经向 14 个新的私人电视频道、14 个新的社区电台和 7 个新的私人短波电台 发放了营业证书。
公民
21. 《宪法》第 102 条赋权公民通过最高法院的干预实施其基本权利。最高法 院按其解释承认个人行使公共利益诉讼权利。9
五. 国际法律义务与承诺
22. 孟加拉国清楚明确地宣誓捍卫《联合国宪章》之原则与宗旨,捍卫国际和 平与安全、尊重国际法,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重申其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承 诺。孟加拉国是 16 项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并为这些国际人权文书的实施颁 发国内法律。在 2009-2012 年,孟加拉国批准了 1998 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 规约》(2010 年 3 月 23 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11年 8 月 24 日)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1 年 7 月 13 日)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1999 年 12 月 3 日,北京)(2010 年 8 月 24 日)。孟加拉国始终承诺与国际人权机制合作。自 2009 年普遍定期审 议以来,联合国关于住房、饮用水与卫生设备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了孟加拉国,
与此同时,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也受邀请于 2013 年早期访 问该国[建议 12]。在这段时间内,孟加拉国向禁止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 委员会提交了其定期报告,并且在与规划署的合作下启动工作,加强向其他条约 机构的汇报能力,特别是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委员 会提交报告的能力[建议 39, 40]。
六. 最佳做法与挑战
23. 孟加拉国认为所有人权都是平等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赖的和相辅相成 的。凡不能获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者则不可能真正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本 着这种精神,孟加拉国政府着重于以平衡兼顾的方式实施最佳做法来促进和保护 这两类权利。
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巩固民主
24. 孟加拉国从非法推翻民主当选政府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罪恶中吸取了重要的 教训。《宪法》第 15 修正案明确宣布废除或终止《宪法》的行为是煽动性行 为,可按法律规定判以最高惩治。
自由与公正选举
25. 在 2009-2012 年期间,选举委员会在所有治理层次举行了 5,509 次选举,其 中包括 15 次议会补选,若干城市市政局选举。每次选举都是自由、公正和可信 的,没有任何有关选举进行情况或结果的指控。作为下届议会选举的准备工作一 部分,选举委员会正与所有主要政党举行磋商,目前正在更新具有身份证照片的 选举投票者名单,将争取 700 万名新投票者。
地方政府
26. 孟加拉国认为一个强有力的地方政府系统是基层发展的关键。2009 年,选 举委员会为 481 个分区理事会举行了选举。在经历了漫长的沉寂之后,委任了行 政官员,向区理事会注入了新动力。已经建立三个城市的市政局,当选代表已经 行使其职责。
27. 2009-2012 期间,选出了 4,421 个联合理事会的 57,373 名主席与成员,在 481个分区理事会内选出了 1,443 名主席和副主席,在 282 个城市中选举了 3,782 名市长和市政务委员,并在 4 个城市政务局选出了 4 名市长和 171 名政务委员。
在这一阶段总共选举了 63,194 名人民代表。
确保司法与法治
司法独立
28. 自 2009 年普遍定期审议以来,政府修订了《刑事诉讼程序法典》将司法与 执法分开,使上下司法部完全独立[建议 25]。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已经建 立了相互独立的司法服务委员会、司法服务支付委员会和司法行政培训学院。
诉诸司法与执行
29. 在 2009-2012 年期间,包括 234 名儿童在内的 46,737 人寻求国家法律援 助,都在全国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之下获得了法律援助。总共处理了 18,625 起法 律援助的案件。全国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目前正鼓励当事人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解决其争端。自 2010 年以来,已在 64 个区域委任了全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 对他们进行了有效使用法律援助基金的培训。授权农村地区的村庄法庭和城市地 区的调解委员会裁决性质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30. 为了减少案件堆积,在上法院委任了 71 名法官,在分法庭委任了 125 名法 官。上下司法部门的司法处理系统都已数字化。
结束有罪不罚的文化
31. 孟加拉国政府已经启动了若干审讯,将继续损害国家精神和社会政治结构 的严重罪行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建议 10]。
班加班德的谋害审讯
32. 孟加拉国国父和前任总统,班加班德·谢赫·穆吉布·拉赫曼及其 18 名家 庭成员于 1975 年 8 月 15 日被杀害。当时由军方支持的总统在国内颁发了军法管 制,还颁发了豁免法令。之后最高法院宣布篡权,政府豁免起诉自我招供的班加 班德杀害者。34 年之后,于 2009 年 11 月,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对这一杀害案件 作出了判决,清洗了该国的污名。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这一裁决是遵循所有正当 程序,由一个独立透明的司法制度产生的,而不是通过任何特殊的法庭或特殊的
法院产生的。这一审讯表明该国政府决心加强民主文化,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谋杀 改变政治道路者。
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审判
33. 孟加拉国人民多年祈盼的心愿是将 1971 年解放战争时期犯下种族灭绝罪、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其他国际罪行的肇事者绳之以法,2010 年孟加拉国政府 建立了孟加拉国国际刑事法庭。值得注意的是,按照 1973 年《国际刑事法庭 法》,在一个授权审讯国际界定罪行的国内法庭审讯了 20 世纪最为令人发指的 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之一的罪行。这场审讯在独立和公开的法庭进行,并有媒 体和独立的观察员予以鉴证,以确保遵守国际标准和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公正审讯 的要求。起诉与争辩程序都数字化。法庭议事规则规定了受害者与证人保护措 施。目前,有 11 起案件正在审讯之中,2 起案件已在最后阶段,1 起案件已定罪 处治。
孟加拉国兵变审讯
34. 2009年 2 月孟加拉国发生兵变,致使 78 人死亡,一些人伤亡,为确保公正 对待被告,公开地审讯了孟加拉国兵变事件。已经对参与兵变的 6,041 人进行了 审讯。其中 5,926 人被判以不同的监禁。犯下谋杀罪和其他罪行的 850 人的审讯 还在进行之中。兵变之后,议会颁发了 2010 年《孟加拉国边防警卫法》重建其 部队。
八. 透明度与治理
议会监视与问责制
35. 建立了 50 个议会常设委员会作为一个有效的监视机制,为公民参与治理提 供了更为广泛的范围。他们审查议案草案及其他法律程序,审查与监督法律的实 施情况。议会常设委员会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调查部委的各种活动以及有关部 委的重大申诉,并要求有关各方,包括部长与公务员作出解释。
反腐败措施
36. 在 2008-2012 期间,反腐败委员会调查了 4,790 起申诉,并提交了 1,213 起 腐败指控。反腐败委员会在 2,087 起案件中提交了指控报告,确保快速处理各种 案件。近期,反腐败委员会已经能够为孟加拉国收回非法洗钱的金额。反腐败委 员会还在整个国家的教育机构内建立了 14,097 个诚信联盟。每一年 12 月 9 日举 行国际反腐败日的活动,并从 3 月 26 日至 4 月 1 日举行反腐败周的活动。
国家廉政战略
37. 为了在全国生活的所有领域开展全面协调的杜绝腐败举措,内阁于 2012 年 10月核准了《全国廉政战略》。
信息权
38. 在 2010-2012 年期间,信息委员会收到 306 起申诉,其中 138 份已经在审理 之中,解决了 135 起申诉,146 份通过沟通予以解决。仅 2011 年间,根据《信 息权利法》向各种各样当局提出 7,808 份要求得到信息的申诉,其中 97%已得到 处置。自 2009 年以来信息委员会在各个分区和区城镇举办了提高公共认识的会 议和培训。2,299 名受指派的官员得到了由信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信息权利 法》的培训。流动服务运作者发出了成千上万份有关《信息权利法》的短信来提 高公众认识。
《公民宪章》
39. 绝大多数政府部委和机构已经制定了其各自的《公民宪章》以便更好地向 公民通报其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以及在未适当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补救 步骤。《公民宪章》可以在网页上获得。
保护举报人
40. 孟加拉国鼓励举报者向适当的当局举报腐败做法。议会颁发了 2011 年《公 布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保护)法》,保护向公共当局报告可能有损法律、秩序与 治安的各种活动的举报者。
E治理
41. 孟加拉国政府建立了新的信息与通信技术部,并且通过了《国家信息通信 技术政策》(2009 年),以实现政府建立一个“数据孟加拉国”的愿景。议会还颁 发了 2009 年《国家信息通信技术法》。孟加拉国现已在所有区域、147 个分区 域和将近 4,700 个单位设有 E 服务中心。将近 8,000 个农村邮电局和 500 个分区 邮局正在改造成为 E 中心。边缘地区的人们正在利用这些中心获得政府的表格 和信息,公共考试的结果,有关农业、教育、保健和法律的资料。目前,该国的 电讯密度已经增加到 61%,因特网密度已上升到 21.3%。越来越多的公共购买已 在电子投标系统下进行。目前正在开展土地登记数字化系统的工作。
九. 生命与自由权
加强机构与人权的法律
42. 孟加拉国政府仍然对执法机构的侵犯人权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已经 制定了具有严格操行守则的《警察改革法》,在关键警察站设立了模范警察站和 受害人支持中心来实施亲民政策。根据现有法律,绝不姑息武装部队与执法机构 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建议 10]。根据其《刑事诉讼程序法》条款,当罪犯在针对其 采取正规行动时采用武器时,执法机构的成员可采用武力或开火,但仅在需保护 公共生命与财产万不得已或在行使自卫权利时才可采用武力。执法机构须根据其 各自的行为守则和行动条例行事。这不可能与“法外处决”相混,因为在孟加拉 国法律中没有此项的法律依据[建议 10 和 20]。
43. 每当发生警察、RAB 或其他执法机构采用武力或交火事件之后,尽管这些 事情发生在授权执行任务期间,主管当局仍须进行一系列的讯问和调查。如果通 过查问,确认执法机构成员犯反《行为守则》和侵犯了人权,将对此类人员采取 适当法律和纪律行动。例如,2010-2012 年,1,600 名 RAB 成员因犯下各种各样 的罪行和侵犯人权的行为,被绳之以法,其中包括监禁、开除和调离执法机构。
[建议 26]由美国政府培训和组织的一个特种部队,内部调查机构,对 RAB 成员 使用武力或交火事件进行调查。
44. 2009-2012 年期间,在与 RAB 交火期间死亡的罪犯人数与前 5 年相比有了 明显的下降(从 546 名降至 188 名)。在任何行动期间发生死伤时,立即对受伤者 进行适当及时的医疗。另一方面,在此类事件之中,总共有 77 名 RAB 成员死 亡,另外 250 名受致命伤害。
拘留与酷刑
45. 《宪法》第 33 条规定,不得在未通报逮捕理由时缉捕或拘留任何人。在 BLAST 诉孟加拉国等案件中10, 最高法院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第 54 节对警 方任意逮捕规定了保障措施。凡被拘留的罪犯或嫌疑犯都须按照《刑事诉讼程序 法》、《PRB》(1860 年)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法律条款予以处理。根据《刑事 诉讼程序法》,在警察拘留时间发生的死亡事件将由行政法官予以调查。
46. 《宪法》第 35 条规定,不得对任何人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惩罚或待遇。《PRB》还规定了若干保障,保护囚犯免遭酷刑。在监禁中发生 的任何酷刑事件或指控都将严肃处理,并对负有责任者启动部门诉讼。根据牢房 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在监狱内禁止体罚。孟加拉国政府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 正在为执法机构和监狱当局开展有关禁止酷刑国际保障的宣传与培训方案[建议 10, 20]。
监狱改革
47. 囚犯人数已经超过了孟加拉国监狱官方容量,导致拥挤不堪状况。2009- 2012 年期间,孟加拉国政府采取步骤在宽敞卫生条件的中建设新监狱设施。四 个新中央监狱已在运行之中,还在为审讯囚犯建造两个以上中央监狱[建议 20]。
48. 监狱当局正在不断努力将监狱变为一个惩教家园,使囚犯在那有机会接受 惩教措施,经受有纪律的生活方式,同时学习新技能,以便在释放后能够获得有 酬报的就业。在每个监狱内为女囚犯设立了封闭、具有保护性的住所安排,允许 6岁以下的儿童在那里与其母亲居住在一起。
绑架/劫持公民
49. 目前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提到“失踪”/“强迫失踪”。根据《刑法》,此类 行为法律认可的术语是“绑架/劫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一个公 认的罪行,警察站负责官员在收到任何绑架信息后有责任举报和进行调查。从 2009年 1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整个国家内,警方记载了总共 2,941 起绑架案。
在 50%以上的案件内,执法机构能够找到受害者。在有些情况下,能够找到被遗 弃的尸体。例如,RAB 找到了 1,400 多被绑架的人,并逮捕了 800 名绑架者。
50. 近年来,有些绑架/劫持案件中,出现冒充 RAB 和其他执法机构名称的趋 势。至今,RAB 已经逮捕了 500 多名伪装成执法机构人员的罪犯,其中一些案 件涉及绑架案。
死刑
51. 既便孟加拉国法律内存在死刑的条款,死刑的实施非常严格,仅用于最为 严重和令人发指的罪行,死刑必须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保障措施实施。被 判死刑者可以谋求总统的宽大处理。孟加拉国始终保持极其低下的死刑执行率。
在 2009-2012 年期间,19 人处以死刑。在 BLAST 诉孟加拉国案中 11, 最高法院 认为凡是规定死刑作为强制性的惩治,而不探讨其他的方式的法律条款是不符合
《宪法》的。[建议 19]
打击人口贩运
52. 孟加拉国政府极其重视消除人口贩运、偷渡及其他相关的罪行。孟加拉国 政府颁发了一项全面的反人口贩运法,题为“制止和镇压人口贩运法”(2012 年) 和《2012-2014 年全国行动计划》来打击人口贩运。[建议 16, 23]
53. 为协调目前开展的防止人口贩运的工作,在国内事务部之下建立了一个部 委之间委员会。在区域、分区域和各州等层次已经建立了同样的委员会。在警察 总部和每个区域建立了监督股用以监督特别是人口贩运的罪行起诉。国内事务部
还为贩卖人口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建立了一个拯救、康复、遣返和融入工作 组。由于所有采取了这些举措,孟加拉国在美国有关人口贩运的国务院报告中已 从“二级监督清单”上升至“二级”。
54. 在区域一级,孟加拉国已经批准了南盟《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与儿童从事 卖淫公约》(2002 年)。孟加拉国与印度已为防止贩运儿童与妇女建立了一个联合 工作组。孟加拉国是《禁止人口贩运、偷运及其他相关罪行的巴厘进程》的积极 成员。目前正在考虑批准《关于人口贩运的巴勒莫议定书》。
打击恐怖主义
56. 本届政府在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采取了坚定不移的立场。例如在 以往四年内,孟加拉国在其边境内成功地摧毁了绝大多数知名的恐怖主义网络和 机构。议会根据联合国全球打击恐怖主义战略颁发了《反恐怖主义法》(2009 年) 和《防止洗钱法》(2012 年)。孟加拉国政府已最后完成了一项全面的全国打击恐 怖主义的战略。国内事务部建立了一个核心委员会协调防止和镇压恐怖主义的工 作。
57. 孟加拉国作为联合国所有 13 个反恐怖主义文书的缔约国正在进行必要的法 律改革,确保国家遵循这些文书。孟加拉国已经批准了南盟《刑事互助法》,体 现了孟加拉国在区域一级打击恐怖主义的决心。孟加拉国政府还采取了各种各样 的措施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筹资,包括禁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267 委员会所 列的恐怖主义个人与组织。
道路安全
58. 为了尽量减少道路事故,该国政府已采取措施在每三年制订一项全国道路 安全战略行动计划。议会颁发了《全国道路运输和交通法》(2012 年)。孟加拉国 政府还部署了高速公路警察实施道路安全措施,并在国家高速公路上设立了伤害 救护中心。
集会自由
59. 《宪法》保障每个公民有权利在法律所实施的合理限制之下,和平地与非 武力地集会与参与公共会议与游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除城市地区外,
由区域行政法官实施任何有关集会的限制规定。然而,一旦集会变成威胁公众生 命与财产的非法集会时,警察可合法地予以干预。
言论自由
60. 根据言论、意识和新闻自由的宪法保障,孟加拉国政府在整个国家内鼓励 生动活泼的媒体与信息自由流通。有关控制媒体的 1974 年《特别权利法》的条 款已经撤回以便使媒体免于任何形式的控制。有关为毁誉案件发布拘留证的《刑 事诉讼程序法》条款已撤回,因而在没有事先向新闻记者详细通报对其提出的指 控时不能逮捕或骚扰新闻记者[建议 8]。
61. 新闻机构与媒体机构完全有自由散发新闻与信息。孟加拉国政府目前正通 过一个由媒体与民间社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起草《全国广播政策》。政府诚挚地 将参与谋杀与骚扰新闻记者的罪犯绳之以法。任何印刷或电子媒体的关闭都因其 拥有权争端或银行欠贷的法庭裁决所致。
62. 至 2012 年 4 月,全国范围内印刷媒体总数为 463 个。政府于 2012 年 6 月 设立了第八届工资委员会审查新闻记者的工资与津贴。
63. 孟加拉国电信管控委员会暂时在 Youtube 上停止上传堕落性的录像和评 论,因为这会伤害绝大多数人的宗教情感。孟加拉国政府始终承诺印刷、电子和 社会媒体的自由和独立运作是巩固民主的一个方式。
十. 人权教育和认识
64. 2010 年《国家教育政策》规定在所有教育层次传播人权知识。司法、武装 部队、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都已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改革和举办了各种培训方案,
其目的是增加其成员对人权的遵守[建议 27]。孟加拉国政府支持全国人权委员会 的人权提高认识举措。自 2009 年以来,全国人权委员会和利益攸关者定期组织 互动对话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2011 年进行了全面的公民人权概念的基线调 查。[建议 9]
十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减贫
65. 经济限制因素是侵犯和不履行人权的重大根源之一。为了一方面减贫,另 一方面确保公民的人权,孟加拉国采取了多方面的方针。孟加拉国政府包罗一切 经济增长战略在减贫方面获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成果,从 2005 年 40.0%降至 2010 年 31.5%。最近于 2010 年进行的家庭收入与开支调查表明,在 1992 至 2010年期间,孟加拉国贫困发生率每年下降率为 2.46%,而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 是 2.12%。千年发展目标的贫困差异率是 8, 而孟加拉国已经达到了 6.5, 因而已 经实现了目标 1 指标之一。如果这一趋势能够持续下去,那么孟加拉国将在 2015 年之前实现将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人口从 56.6%降至 29%的千年发展目
标。在以往 20 年内,孟加拉国人均国内总产值在以往 5 年内保持了 6%以上的稳 定增长。[建议 30, 36]。然而,尽管取得这些成就,减贫仍然是孟加拉国主要挑 战之一。
创造就业机会
66. 在 2009-2012 年期间,孟加拉国政府为人民在公共部门创造了 45 万个就业 机会。为 60 万失业青年举办自我就业的培训,根据《国家服务计划》为 55,254 名青年人提供了暂时就业机会。就业银行在青年当中支付将近 10 万塔卡的无抵 押贷款。该国政府始终承诺创造就业机会,并为人民提供自我就业的培训。[建 议 30]
食品安全
67. 自独立以来,孟加拉国的食品生产翻了三倍。该国目前能够生产 3,400 万吨 谷物,稻米方面已基本达到自足。粮食的储备记录为 150 万吨谷物。孟加拉国的 目标是实现三方面的食品安全,即提供、获得和利用,这将通过实施《国家食物 政策》及其《行动计划(2008 年至 2015 年)》和《国家投资计划》(2010-2015 年) 来实现。
68. 为确保贫苦人民的食品安全,本届政府已经加强了《公开市场销售、脆弱 群体发展、脆弱群体食品供应、试行工作救济与食品》方案的范围与调配。受益 者人数从 3,000 万上升至 4,017 万。政府还采取平价卡,该卡按补贴率提供每人 每月 20 公斤谷物。
69. 人均每日热量摄入从 2005 年的 2238.5 卡路里上升至 2010 年的 2318.3 卡路 里。蛋白质吸收也从 2005 年的 62.5 克上升至 2010 年的 66.26 克。在该国的北方 部分,由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手努力,减缓了以往收获季节前普遍存在的准饥 荒局势。[建议 30, 31, 36]
普及保健照料
70. 孟加拉国政府实施的“保健、人口和营养部发展方案”(2011-2016 年)。政 府至今已开设了 13,000 个社区诊所,每个诊所的覆盖面为 6,000 人,以便向所有 公民提供保健服务。孟加拉国在基层一级发展了非常良好的保健和计划生育基础 设施网络,该网络有 3,500 个联合保健与家庭福利中心,有 407 个妇幼保健与计 划生育单位,所有这些都在分区保健综合系统内运作。在 2009-2012 年,孟加拉 国政府改善了 2,722 个分区保健综合服务,委派了 5,700 名医生,加强了医生-
病人比率。
71. 在以往几十年内,孟加拉国在儿童存活率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2009 年每
实现儿童死亡率千年发展目标 4 前进 16 个国家之一。2010 年,为嘉奖在减少儿 童死亡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谢赫·哈西娜总理于 2010 年荣获千年发展奖。孕 妇死亡率从 2001 年的 322 名降至 2010 年的 194 人,9 年内下降幅度为 40%。
2011 年,因在改进妇女与儿童保健方面成功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孟加拉国总理 荣获南南奖。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仍然保持在 1%以下。疟疾发病率从 2008年的每 10 万人中 776.9 人降至 2011 年的 475 人。人口增长率为 1.34%,避 孕率为 61%。在以往 20 年内,孟加拉国的预期寿命从 59 岁增至 69 岁。[建议 32]
食品安全
72. 2009 年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建立消费者权利保护委员会,处理为 牟利在食品及其他商品中掺假的行为。孟加拉国政府定期举行流动法庭确定食品 安全标准,起诉食品掺假罪行。孟加拉国政府还进一步发起举措,确保城市地区 的厨房市场无食品化学污染。
饮用水与环境卫生
73. 政府在整个国家内建立了 130,823 个无砷水源。目前农村地区每 95 人中至 少有一个安全饮水水源。尽管受到砷污染,孟加拉国 97.8%的人口目前使用经改 善的饮用水源,而砷调整数为 86%左右。
74. 为确保 100%的公共卫生,孟加拉国政府发起了一个广泛的《全国卫生运 动》方案。孟加拉国政府已采取了一个《全国卫生战略》以实现普及卫生设施的 覆盖率。目前在整个国家内 63.5%的人口使用经改善的卫生设施。
住房与康复
75. 孟加拉国政府特别注重无土地和边缘贫困人口,已在“Asrayan 项目”之下 分两个步骤重新安置 109,000 户家庭。1,038 家庭目前受益于政府的“一栋房 屋,一个农场”的旗舰方案。“旨在扭转农村向城市移民的状况,已拟定了《返 回家园》方案。已经在 1,11,673 户无土地家庭中间分配了将近 52,000 公顷的农 耕田。在首都城市内,已重新安置了 2,600 户流动家庭。议会颁发了 2011 年
《流浪汉与无家可归者(重新安置)法》向这些困苦者提供住所和重新安置。孟加 拉国政府在首都及其他区域正在建造 41,000 个住区和 25,500 栋公寓楼,为中低 收入者提供住房设施。
全民教育
76. 孟加拉国政府极其重视全民教育,在国家预算中享有最高拨款额。2010 年
《全国教育政策》为该国教育部门进行具有深远意义的质量改革奠基了基础。向
所有 6 岁至 10 岁儿童提供义务免费初等教育。所有在初等和中等学校就学的儿 童在学年的第一天欢欣鼓舞气氛中领到免费课本。在公共学校内,向 12 年级以 下的女孩提供免费教育。在中等学校内,向 780 万学生,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 孩,提供奖学金。孟加拉国建立了一个资金将近 10 亿塔卡的教育援助信托基 金,向穷困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财政援助[建议 33]。
77. 为了支助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政府继续开展为教育提供食品的方案。
2004-2011 年,“援助失学儿童”项目在 22,000 个学习中心,俗称为 Ananda 学 校,向 75 万名辍学者提供初等教育。孟加拉国已经实现初等和中等学校入学男 女平等的千年发展目标 2, 学校的入学率已经达到 99.64%。
78. 在分区域服务中心和教育机构内已总共建立了 3,047 个信息通讯技术实验 室。在 20,500 个教育机构内采用了多媒体教室,并将 106 种课本变为电子课 本,促进教育朝数字化的方向发展。作为宗教教育现代化的一项举措,在 100 所 穆斯林学院开设了职业课程,在 31 个穆斯林学校内设有 4 种不同课程的研究生 课程。
79. 在 2009-2012 年期间,在政府的中小学内,委任了 63,000 名教师。已经建 造或重新建造了 4,500 所政府和注册小学。2013 年 1 月,孟加拉国政府在全国各 地国有化了 26,193 所私人初等学校。由于这一决定,103,845 名教师将从政府的 国库内提取他们的工资。
环境保护
80. 《宪法》第 15 修正案责成政府保护环境、生物多样性、湿地、森林和野生 动物。议会颁发了 2010 年的《环境法庭法》和 2010 年的《环境保护(修正) 法》。2012 年森林覆盖土地面积比率达到 19.42%。在 2009-2012 年期间,为保 护国家的生物多样性,建立了 7 个新的国家公园和 8 个野生动物保护区。孟加拉 国的社会森林方案赢利了国际赞誉。为了加强水道适航性,本届政府启动了主要 河流疏浚工作。目前内阁核准了 2012 年《国家河流保护委员会法》草案。
81. 孟加拉国政府宣布拆船是一个工业部门,并制定了 2011《孟加拉国拆船和 回收规则》,管制有害物质的暴露,确保实施劳动法条款,包括职业保健与安全 措施。
适应气候变化
82. 尽管孟加拉国几乎没有促成全球升温,但该国是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 家之一。目前,孟加拉国由于气候导致的自然灾害的频率和强度增加,其国内生 产总值下降了 1.5%。现有统计表明,海平面上升 1 米将淹没孟加拉国沿海区域 的 15-20%。可能会导致 21 世纪中叶约 30 万人流离失所。
83. 孟加拉国政府通过了 2009 年的《孟加拉国气候变化战略与行动计划》。孟 加拉国已经采取了各种各样适应措施,其中包括培育抵抗洪水、干旱和盐碱的作 物品种,建造堤防、圩田和旋风庇护所,以及沿海造林项目。议会颁发了 2010 年的《气候变化信托法》。据此,孟加拉国政府依靠其自己的资源建立了气候变 化信托基金,利用来自发展伙伴的支助建立了气候变化恢复基金。2011 年,孟 加拉国担任了气候脆弱论坛主席,并于 2012 年组织并发起了气候脆弱监督。
84. 2012 年,为了强调气候正义的人权方面,并为了促进气候变化和人权两方 面互连,孟加拉国与菲律宾一起在人权理事会主导了各项谈判并通过了一项有关 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决议。[建议 41]
灾害管理
85. 孟加拉国政府为灾害风险减少、防备和管理采取了各种措施。议会颁发了 2010 年的《灾害管理法》。孟加拉国政府制定了一项《全国灾难管理政策》。
灾害管理全面方案促进社区积极参与,《台风预防方案》在沿海地区的紧急情况 下帮助调动了将近 42,000 名区域社区的志愿者。在 2009-2012 年期间,为紧急撤 离建造了 500 所多目的的台风避难所,通过加强气象与空间研究机构的能力,加 强了早期预警和预报系统。为了应对火灾、地震和其他灾害,已经购置了必要的 机制和设备进一步装备消防与民防。
社会安全网方案(安全网方案)
86. 在 2012-2013 财政年内,孟加拉国政府调拨 2,27,505.5 百万塔卡,相当于国 内生产总值的 2.18%预算的 11.87%。1 本届政府大大提高了老年、孤寡和贫困妇 女津贴,自由战士津贴,及其他第一届期间实施社会安全网络方案的受益人数。
该国所有家庭的 25.3%受益于社会安全网络方案。
87. 孟加拉国政府通过 Palli Karma Shahayak 基金,在 2011 年 6 月之前在 6,631,870 名借贷者中间发放了将近 2404.97 百万美元的小额信贷,其中 91.29%
是妇女。[建议 30, 35]
分享最佳做法
88. 孟加拉国与同类国家在以下方面分享其亲民最佳做法,如具有本地特色的 减贫、教育、保健和食品安全方法。[建议 35]
十二. 需特别保护群体
儿童
89. 在 2009-2012 年期间,孟加拉国政府通过了 2011 年《全国儿童政策》,加 强不歧视、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儿童意见和确保儿童参与实现儿童权利的原则并 将其具体化。孟加拉国政府正在起草《全国儿童保护政策》并正在完成《早期儿 童与照料发展政策》。2012 年《全国儿童法》处在最后完成阶段。《全国儿童 政策》将“儿童”界定为 18 岁以下者,确保其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权 利[建议 16]。
90. 为了确保监视 2011 年《儿童权利政策》的实施情况,已经规定委任一名儿 童检察官[建议 13]。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第 21 条的保留意见,孟加拉国政府 认为可以通过现有国内法,特别是 1860 年的《监护人法》实现该条款之宗旨。
91. 孟加拉国政府已经通过了 2010 年《全国杜绝童工政策》(《杜绝童工政 策》)。《杜绝童工政策》的目的除其他外是于 2016 年之前从不同行业,特别是 危险工作与最恶劣童工形式领域消除童工。为实施《杜绝童工政策》已经制定了
《全国行动计划》,并为计划和监督实施童工相关的干预,通过三方磋商委员会 最后完成了危险工作清单。[建议 22]
92. 最高法院在第 5684/2010 号令状通过裁决禁止在所有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 内实施任何形式的处罚。因此,孟加拉国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所有教育机构内实 施所有形式的体罚。最高法院在 5916/2008 号令状内发布了有关保护儿童免遭性 骚扰的准则。[建议 16, 21, 23]
93. 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改进少年司法,《全国儿童法》草案论述了最低 刑事责任年龄问题。18 岁以下青少年罪犯在监狱里被分开关押,绝大多数青少 年罪犯被送至由社会发展部监督的青少年发展中心。[建议 16]。为了积极改变对 青少年的态度,在 7 大城市内实施了赋权男孩与女孩的方案。
妇女
94. 本届政府坚定不移地承诺赋权予妇女。在国民议会中,为妇女保留了 50 个 席位。妇女还可以在剩余的 300 个席位内竞争和当选。总理、议会副领袖、反对 党领袖和一些担任重要职务的部长都是妇女。在地方政府机构内,为妇女保留了 三分之一直接竞选席位。[建议 37]
95. 2011 年的《全国妇女发展政策》的宗旨是为妇女赋权、发展、消除对妇女 所有形式的暴力与歧视进一步创建有益环境。2010 年的《家庭暴力(防范与保护) 法》为保护妇女与儿童免遭所有形式家庭暴力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条款。2012 年 的《控制色情法》着重于保护妇女与儿童,禁止生产、销售和散发所有形式的色
96. 就女企业家而言,孟加拉国政府向其提供价值 250 万塔卡的无抵押信贷。
孟加拉国政府为促进女企业家直接进入市场,在首都建立了一个销售中心。妇女 在正规劳动部门的参与也大大提高。孟加拉国政府建立了监督工作队确保在工 资、生育津贴和实施性别敏感劳动法条款方面不存在任何歧视[建议 13]。孟加拉 国政府向所有的政府雇员提供长达 6 个月的带薪产假[建议 15]。鼓励私营部门仿 而效之。在 2011-2012 年度,101,200 名工作妇女,特别是哺乳期的妇女和孕妇 领取了生育津贴。
97. 2009 年的《公民(修正)法》确保与外国人结婚的孟加拉国妇女可赋予其子 女公民权。2010 年,在所有有关儿童的文件中纳入母亲的身份[建议 15]。
98. 政府正在积极考虑撤销对《禁止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2 条的保留意见,并 与所有宗教和族裔群体进行磋商,进一步审查撤销第 16.1(c)条保留意见的影响 [建议 3]。
暴力侵害妇女
99. 孟加拉国政府优先确保保护妇女免遭任何暴力。妇女儿童事务部设有一个 中央机构,确保协调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向暴力受害者给予必要支助的工 作。妇女儿童事务部目前有一条热线(10921)向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医 疗、康复和磋商援助。
100. 已经在 7 个区市内各设立一步到位的危机中心,向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害者 提供医疗服务、法律援助、住所和康复。已经建立了一个全国创伤咨询中心向此 类受害者提供心理社会咨询。妇女儿童事务部为促进暴力受害者的康复,提供技 术发展和法律援助培训。
101. 在警察总部和 4 个警察站设立了由女警察组成的“专门机构”受理妇女与 儿童暴力受害者的申诉并给予他们各种帮助。按最高法庭指令,已在所有的政府 部委、部门、教育机构和其他工作场所设立了申诉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性骚扰妇女 指控。MHA 建立了一个“硫酸案监督机构”以便有效地监督起诉对妇女与女孩 进行硫酸袭击的法律诉讼程序的进程。孟加拉国政府已经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基金 援助遭受硫酸袭击的受害者。为了解决特别包括学生在内的对青年妇女进行骚扰 的此种社会恶行,孟加拉国政府将其作为一项罪行纳入 2009 年的《移动法庭 法》,对该种罪行规定了即决审讯程序。国家 DNA 分析实验室为强奸及其他暴 力罪行提供各种服务。[建议 15, 21]
102. 在 2011 年 5 月,最高法院的上诉法庭通过一项裁决宣布为惩治任何个人 实施 Fatwas 是非法的。孟加拉国政府对 1929 年的《早婚限制法》进行审查。孟 加拉国政府向所有结婚登记处发出指令强行规定所有自行缔姻女孩与男孩出示出 生登记证书和/或国民身份卡。由于严格实施了 1980 年的《禁止嫁妆法》,几乎 不再存在有关嫁妆的案情。[建议 15, 16][附件 D]
宗教少数派
103. 《宪法》第 15 修正案将现世主义恢复为一项基本原则,确保奉行印度、
佛教、基督教及其他宗教方面的同等地位与同等权利。所有宗教的主要节日为公 共假日,并在国家一级予以庆祝。孟加拉国政府通过印度、佛教和基督教的不同 的宗教福利基金,为发展不同的宗教少数群体提供预算拨款。本届政府促进“信 奉由己,节日共享”的价值。[建议 29]
104. 议会通过了 2010 年《既得财产归还法(修正)》,规定了拟定和散发归还印 度社区成员既得财产清单的时间阶段。议会还颁发了 2012 年《印度婚姻登记 法》,规定了已婚印度妇女的法律保障,其中包括通过结婚登记获得法律保障。
105. 现任政府建立了司法查究委员会,调查自 2001 年议会选举以后对宗教少 数派犯下的骚扰、掠夺、强奸和纵火等事件。孟加拉国政府已经根据委员会报告 的调查结果,发起了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的法律诉讼程序。[建议 17]
106. 孟加拉国政府以最强烈的措辞谴责 2012 年 11 月在科可斯巴扎尔的拉穆以 及附近地区对佛教家庭和宗教场进行的攻击。政府立即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
在该地区加派治安人员,逮捕肇事者并对玩忽职守者采取行动。孟加拉国政府为 受害家庭的康复提供经济和其他援助,并尽早采取步骤重建在袭击中被摧毁的宗 教场所。如谢赫·哈西娜总理所指出的那样,已在地方一级建立了宗教间委员会 保障此类罪行不再发生。
族裔少数
107. 《宪法》第 15 修正案插入了第 23A 条,该条规定国家有责任保护与发展 部落和族裔社区独一无二的地方文化和传统。在执行过程中,孟加拉国政府颁发 了 2010 年的《小族裔群体文化机构法》,保护和促进居住在山区和平原地带所 有族裔群体的文化遗产、语言、宗教习俗和传统生活方式。在公共部门内为少数 民族候选人的招聘保留 5%的配额。同样,在高等教育机构内,为族裔少数群体 的学生保留 325 个位置。孟加拉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为各种族裔群体提供以母语 教学的初等教育。为褒奖这些举措,谢赫·哈西娜总理于 2012 年被教科文组织 授予“文化多样性奖章”。
108. 孟加拉国是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人口的第 107 号公约的缔约国。孟加 拉国政府参加了关于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 169 号劳工组织公约(1989 年)的磋商。
实施吉大港山区协定
109. 为了在 3 个山区建立和平、稳固和发展,谢赫·哈西娜总理政府在其前一 任任期期间和代表吉大港山区的所有公民的 Parbottyo Chottogram Jonosonghoti Shomity 签署了 1997 年《吉大港山区协议》。本届政府继续坚定承诺进一步加
袖作为主席。吉大港山区区域理事会、3 个社区的理事会和吉大港山区发展委员 会工作携手工作,协调吉大港山区协议的各种各样发展活动。
110. 至今,协议的 72 个条款中已有 48 项予以实施,其余 15 项部分实施,9 项 正在实施过程之中。至今,在 32 个受权部门中三分之二(将近 23 个)已转变为 3 个吉大港山区协议山区理事会。已经撤走了 238 个军营。本届政府正在与吉大港 山区协议区域理事会进行磋商,以便进一步审查和修订《土地委员会解决法》
(2001 年)。目前,吉大港山区人均发展支出高于全国平均数 2 倍半。自 1997 年 以来,吉大港山区协议事务部从《年度发展方案》中收到 16,470 百万塔卡。甚 至在最边远和困难的地区,为提供教育、保健和卫生服务建立了 3,500 个街坊中 心。[附件 E 吉大港山区协议实施状况][建议 34]。
残疾人
111. 谢赫·哈西娜总理将保护残疾人作为优先事项予以重视,这类残疾人包括 患有自闭症,其他发育障碍及相关残疾的儿童。政府进行了全国残疾调查(2011 年),还发起了其他一些举措,例如在以往三年内,建立了 35 个特别援助和服务 中心。预期不久将通过 2012 年《保护残疾人法》草案。至今,在 55 所特别学校 内培训和康复了 13,000 名残疾学生。首次在所有一流政府服务部门中为残疾人 保留 1%的配额。孟加拉国政府通过社会服务部为残疾人的自我就业提供高达 25,000塔卡的无息贷款。在 2009-2012 年期间,向 300 万名贫困的残疾人提供津 贴,每月向 2 万名残疾学生提供奖学金。为多方面支持残疾人,已决定建造一个 全国性综合机构。为支持边远地区的残疾人,已经实施了一项流动治疗方案。
[建议 8]
112. 政府通过所有的社区诊所筛查自闭症状况,并且为自闭症和发育障碍者制 定了一项《全国行动计划》。JPUF 已为自闭症设立了一个特别资源中心,目前 正在 48 个学校内运行,为发育不良的儿童服务,这 48 所学校内包括 7 所包容性 学校。孟加拉国发起了第一个《全球自闭症公共保健举措》,并于 2012 年首次 提交了关于自闭症和其他发育障碍问题的联合国大会决议,该项决议已以协商一 致的方式通过。
老年人
113. 本届政府越来越重视老年人,特别重视贫困老年人的保护和福利。仅在 2011-2012 年的财政年内,孟加拉国政府调拨了 8,910 万塔卡用于老年津贴。老 年津贴的对象是 65 岁以上的 476 万名受益者。优先关注具有身心问题的、无家 可归、无土地、孤寡、离婚和被家庭抛弃的老年人。已在这些受益者中成功地发 放了 99.5%的基金。[建议 30]
工人权利
114. 政府将正式和非正式部门工人的保护与福利作为优先事项对待。在 2009- 2012期间,孟加拉国政府为 38 个私营行业部门的工人重新规定工资。特别是,
成衣部门的最低工资已增加至每月 3,000 塔卡。
115. 议会颁发了 2010 年《出口加工区劳工福利协会和行业关系法》确保出口 加工区工人的福利。根据 2006 年《劳工法》,不禁止最低保障收入部门成立工 会,政府始终承诺在这个部门促进工会活动。目前,在低保障收入行业内,约有 136个注册登记的工会。
116. 政府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发起了实施“更佳工作方案”的筹备阶段。为促 进最低保障收入部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已经根据该《方案》制订了一项《全 国行动计划》。全国行业保健和安全理事会已起草《职业安全与保健政策》,目 前正处于最后核准阶段。最近已经签署了有关工作场所防火安全的三方承诺声 明。民防和消防正在与最低保障收入部门紧密合作,制订一项综合监督准则,并 为工厂的管理人员提供防火安全培训。
移民工人
117. 作为为首的移民工人源国家,在以往 4 年内,政府将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 作为一项优先政策。自 2009 年以来,海外就业移民工人人数翻了一倍,达到 2,040,000 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汇款达 48 亿美元。议会颁发了《侨民福利银 行法》(2010 年),根据该法,银行向有抱负的移民工人以及侨民和海归者提供用 于投资或自我就业的无抵押贷款。
118. 孟加拉国政府正与终点国家一起努力工作降低移民成本,特别着重于防止 对国外移民工人的剥削、提高最低工资水准和确保其安全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条 件,特别对妇女移民工人更是如此。2012 年,孟加拉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制 订了一个政府-政府的机制,为低收入工人的合法移民规定了最低工资和安全移 民的条款。和某些中东终点国家一起制订了具有固定实施机制的《典范就业合 同》。孟加拉国驻外大使馆向国外移民工人提供福利、法律援助服务。政府设立 了第一个资源中心,帮助有抱负的妇女移民获得适当的资料。
119. 孟加拉国政府与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移民组织合作,进一步将移民问题纳入 公民发展进程的主流。孟加拉国积极参加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并且是亚洲主要 劳力来源国家区域论坛――科伦坡进程的现任主席。在 2015 年后发展议程的前提 之下,孟加拉国将和瑞士于 2013 年 3 月共同组织人口动态的全球圆桌会议。[建 议 36, 38, 39, 41]
社会边缘群体
120. 2009-2012年期间,孟加拉国政府实行保护人口中各类边缘化群体(贱民)免 受歧视和边缘化的举措。总理办公室责成有关当局在政府、自治和私营机构等的 特别地位部门为他们的就业保留至少 80%的配额,并在教育机构保留特别配额。
还将他们纳入为脆弱群体制订的 SSNP 和免费住房计划之内[建议 18]。
121. 在 2012 至 2013 财政年内,为了促进跨性人[建议 27],吉普赛人和其他人 之福利,孟加拉国政府向社会福利部调拨了 167,500,000 塔卡。孟加拉国政府持 续为商业性工作者、同性恋者和注射毒品者加强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干预方案。
孟加拉国目前与非政府组织一起工作,提高绝大多数民众有关社会边缘化群体权 利的意识。
难民
122. 孟加拉国并非 1951 年《难民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 以往的 30 年内,充分尊重国际保护制度,接纳了来自缅甸的难民。根据与难民 署达成的一项协议,政府在科克斯巴扎尔地区的两个难民营内接纳了将近 29,000 名难民,每年的总开支达 47,500,000 美元。早先在 1991-2005 年期间,政府与缅 甸政府协商,并在难民署的支持下实现了 250,000 难民自愿遣返回缅甸。在 2009 年至 2012 年期间,本届政府和缅甸政府进一步举行了若干次深入对话,为其余 难民安排自愿遣返[建议 18]。由于孟加拉国社会、经济、环境和人口方面的种种 问题,孟加拉国受到限制不能进一步接纳来自缅甸的罗辛亚难民的流入。
十三. 结构性挑战
123. 作为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存在着某些结构性挑战,不断地阻碍其确保 所有人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一些重要的挑战包括:贫穷和收入不平等;资源限 制;能力不足、国家优先事项与捐助者政策之间的差异;气候变化影响、社会文 化状态;缺乏对人权的认识;对移民工人的保护不足、执法方面的差异。
124. 政府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努力,与地方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社 会一起克服这些问题,不断地实现其《2021 年愿景》所述的人民人权愿望。
十四. 未来的承诺
125. 根据孟加拉国对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承诺,孟加拉国将:
• 为实现其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文书继续颁发国家立法;
• 继续与特别程序及机制合作,考虑向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
• 继续特别注重向妇女、儿童及人口其他脆弱群体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