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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是指省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规范对机 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为切实加强定期检测委 托管理,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 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 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稳 态 工 况 法 ) 》 ( DB44/592- 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 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 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4621-
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GB19758-2005)。
二、审批机关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年审和监督 检查。
(四)组织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岗位培训。
(五)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 测委托证书。
(六)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可申请从事定期检测的机构范围
本省辖区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计量认证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分为 A、B 两类。申请机构可根据 自身条件提出申请类别。A 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具备 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 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 服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B 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是指 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 力的机构。审批机关将根据申请机构的检测能力确定其相 应类别。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机构应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每条检测线须配备 2 名以上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 员。
(三)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 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
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
(四)具备实施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 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 组织机构。
(五)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
(六)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 和质量管理制度,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 定合格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 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 准等。
(七)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 档案。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 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
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九)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 求。
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必须提供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 印件;
(三)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 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五)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 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六)计量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
(八)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广 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也可直接从 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下载)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 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审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 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由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对不符合规 范要求的,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七、审批时限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委托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 测委托决定。
八、标准文书
(一)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
(标准文书一)。
(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
(标准文书二)。
(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标准文 书三)。
九、对获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获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
的机构,在法人、检测方法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
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
(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 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在每年 12 月主动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执行情况。主要 内容为:
1、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检测车型及其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较准情 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十、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 污染进行定期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 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 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 业务。
(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 费用。
十一、委托证书的有效期
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受委托单位可在有效期满 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 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 新的委托证书。
十二、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标准文书(一)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委托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填 写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 假。
三、封面“申请单位”一栏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本单 位公章。单位名称要与所盖公章一致。
四、技术人员名单按专业顺序填写,同专业人员名单 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五、“检测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 审意见”一栏中,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并盖章。
六、表中栏目不足者可另加附页。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
单 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主 管 部
门
成 立 时 间
固定资产
(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单 位 性 质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主要业务范围 职
工
概
况
职工总数 其 中 : 技 术 人 员 数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单位行政及技术人员概况
姓名 职务/职称 年龄 专业 技术特长 备注
主要检测技术及装备概况
检测方法 检测采用的标准
检测工序简述
设备名
称 规格 数量 主要性 能
检定单 位
有效 期
仪器检定证书 号
业务范 围
检测单 位所在 地地级 以上市 环境保 护主管 部门初 审意见
年 月 日
省环境 保护厅
意见 年 月 日
标准文书二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
环保检验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评审类别
评审时间
(备注:本报告由专家组填写)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机动车环保检 验机构名称
机动车环保检 机动车环保检验
验机构类别 机构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机动车环保检
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机动车环保检
验机构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检测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检测场所联系
人 电 话
机动车环保检 验机构申请 委托的业务范
围
序号 检测内容 标准编号
二、评审报告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记 录 备 注 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
导、检测人员和相关
人员进行交流
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 检测场所基础设施、
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 规范要求,并进行试 验操作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整改要求
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 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 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 况
其 他
评审结论
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机构 《在用机动车 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 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 染物 检测业务。
评审组长(签名):
评 审 员(签名):
报告日期:
三、评审表
序号 评 审 项 目 评审结果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基本要求
1.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 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 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1.2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
并有效运行。
1.3 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 务能力。
1.4
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 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B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 所
1.5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 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2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2.1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 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 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 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2.2 检测场所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2.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 低于 4.5 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 通过高度应不低于 3.5 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 宽度不少于 5 米。
2.4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 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2.5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 显标识。
2.6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 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 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2.7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 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2.8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2.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间能够有效地进 行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 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 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序号 评 审 项 目 符合 不符合评审结果 备注 2.10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
2.11 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 户提供信息服务。
3 检测设备要求 3.1 通用要求
3.1.1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 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 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 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3.1.2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 2%以下
(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 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
3.1.3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 10 小时 的性能。
3.2 A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3.2.1
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 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 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 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 所数据应至少保存 2 年。
3.2.2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 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 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
3.2.3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 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 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 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 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 限。
3.2.4
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 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 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 2 年。
4 检测相关人员要求
4.1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机动 车环保检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 合下列基本要求。
4.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培
序号 评 审 项 目 符合 不符合评审结果 备注 训。
4.3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 位的上岗证。
4.4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负责人 4.5 技术负责人
4.6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 4.7 检测人员
4.8 质量监督员 4.9 仪器设备管理员
5 质量管理
5.1 组织和管理要求
5.1.1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 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5.1.2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 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5.1.3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 责。
5.2 质量体系要求
5.2.1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要素 5.2.2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 5.2.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5.2.4 审核报告制度 5.2.5 比对和验证
5.3 人员管理 5.3.1 人员培训 5.3.2 人员考核 5.3.3 人员技术档案
5.4 设施和环境
5.4.1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 的正常实施。
5.4.2 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
5.4.3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5.4.4 具有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制度 5.4.5 检测设备有标识
5.4.6 建立了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 5.5 检测要求
序号 评 审 项 目 符合 不符合评审结果 备注 5.5.1 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
5.5.2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制定了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5.5.3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
5.5.4 建立了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5.5.5 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 5.5.6 有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
5.6 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
5.6.1 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保证 5.6.2 外部供应的记录要求
5.7 投诉及信息反馈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制定并执行《 投诉处理程 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 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工作提出的 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按
《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表格填写说明:
1、封面的“评审类别”填写“初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2、“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类别”,对于初评的机动车环保检验 机构填写申报的机构类别是 A 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还是 B 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对于 复查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是 A 类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还是 B 类机 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3、“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编号”,对于初评的机动车环保检验 机构不必填写,复查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后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 构编号;
4、“评审报告”中的“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应填写的 内容为通过交流所了解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
检测场所和检测线概述、经营其他业务(调修、维修)情况等信息;
5、“评审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 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应填写检测场所名称数目和检测线的数目、检测车辆类型、数据处 理部门、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标识、检测设备的标定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6、“评审报告”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应填写确认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管理文件是 否完善、管理体系各方面内容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定期内审、报告是否审核、是否进行了 比对和验证、检测人员数量、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
7、“评审报告”中的“整改要求” 应逐条详细填写评审组认为不够完善需进行整改的项目 和内容的具体情况;
8、“评审报告”中的“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
应填写组织机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合的内容的说 明,或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如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说明;
9、“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
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 3 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
号;如结论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 ;
10、“评审表”中各条款的评审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可在“备注”栏填写补 充的情况说明。
标准文书(三)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 审查,我厅决定委托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法定代表人:
检测地址:
委托检测类型:
证书编号:
委托时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