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公共工程統包監督管理與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4-2211-E-011-036-
執行期間: 94 年 08 月 01 日至 95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計畫主持人: 李得璋
計畫參與人員: 李大行、洪士民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公共工程統包監督管理與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 Design-Build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in Public Construction
計畫編號:NSC94-2211-E-011-036
執行期限:94 年 8 月 1 日至 95 年 7 月 31 日 主持人:李得璋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計畫參與人員:李大行、洪士民
一、中文摘要
近年來公共工程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案件大幅成 長,在減少界面協調爭議、降低成本、縮短工期等方 面已有顯著的成效。但是在執行上,往往因為機關對 統包制度了解不足,或先期作業不完善,容易造成執 行上的問題,導致工程品質與效率無法達到預期目標
,且容易衍生爭議,不僅帶給機關諸多困擾,亦對統 包之推行產生負面影響。
本研究旨在針對採用統包辦理工程採購之重點 課題進行探討,首先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蒐集整理,
探討美國、新加坡等國所制訂統包制度及實施方式。
並針對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與工程主辦機關進行訪調
,探討統包執行之現況及國內各級機關辦理統包案件 之缺失及執行過程之相關問題,以謀求可能之改善方 案。
本研究經由問卷調查與案例探討之實證分析,確 認國內統包制度面與執行面之問題態樣,而統包工程 之執行成效就品質與進度兩項指標評估結果,與傳統 方式並無顯著差異,有待改善。本研究乃參酌國外統 包工程之作法與相關經驗,研訂有關統包工程設計審 查與監督管理之適切方式,以提供機關採用統包辦理 採購之參考。
關鍵詞: 公共工程、統包、監督管理、設計審查
Abstract
Public agencies nowadays face the challenge of designing and constructing infrastructure within an even shorter period of time and at more competitive costs.
The Design and Build(D&B)approach as prescribed 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s one of the alternative viable 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tackle the challenges it needs to face. In recent years, the D&B method has been used in many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and the volume ha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whatsoever, some drawbacks are encountered due to the lack of experience for this innovatory approach.
In this study, it is aimed to examine the D&B concept and investig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D&B in public construction. Some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in procuring D&B services were reviewed at first. Then,
current practices and major difficulties with regard to the D&B system in public works were explored through extensive interviews and questionnaire survey. Key issues of the D&B contracting and public sector criteria of success resulting from case studies and structured interviews of the government agency representatives are addressed.
In addition, major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D&B are identified. As a result,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ith regard to project progress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D&B process and the D&B approach. It demonstrates tha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B system in public works is essential. And a modified framework of design review and the mechanism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re proposed accordingly.
Key words: Public Construction, Design-Build, Project Administration, Design Review
二、緣由與目的
公共工程的發包程序,在傳統上係將工程的設計 與施工分開辦理,即先由設計單位辦理設計,再發包 給施工廠商進行施工。就小型工程而言,這種線型化 的工程執行模式尚不致發生太大問題,但若工程規模 龐大,性質複雜,且參與工程單位眾多,上述傳統作 法則容易產生設計與施工配合不易、權責難以釐清等 問題。而透過統包制度可以整合施工與設計,由統包 商負責界面協調工作,並可提早展開施工作業,縮短 完工期限,以順利達成工程的目標。
統包制度在歐美地區已廣泛地被採用,依美國統 包協會(DBIA)之統計,由於統包採購制度(D&B)具有 多項的優點,美國自 1980 年代起,以統包方式辦理 採購呈倍數成長,而自 1986~1997 年以統包方式採購 累積成長已達 400%。在 2000 年以統包方式辦理之 工程約達 35%,至 2010 年將可達 45%。而隨著各國 BOT 建設之推動,目前營建工程採行統包制度已成 為世界性之潮流。
我國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實施政府採
購法之中,特別規定了統包實施辦法,各機關採行統
包制度乃有了法源的依據,近幾年來採統包方式招標
之公共工程,於件數、金額方面均大幅成長。以甫經 修正總金額 3899 億元之第六輸變電計畫為例,即將 統包列為主要執行方式,已有 39 件變電所等工程採 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揆諸國內外統包工程發展之趨向
,有關公共工程統包制度之推動與實施乃成為當前重 要之研究課題。
根據本研究初步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機關採統包 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在減少界面協調爭議、降低成本、
縮短工期等方面已有顯著的成效,在若干案例更備受 肯定。但是在統包工程執行上,往往因為機關對統包 制度了解不足或先期作業不完善,導致工程品質與效 率,無法達到預期目標,甚至容易衍生爭議,影響成 效,不僅帶給機關諸多困擾,亦對統包之推行產生負 面影響,亟待檢討改善。
有鑑於此,本研究乃針對統包工程執行現況之重 點課題進行探討,參酌國外統包執行方面之作法與相 關經驗,並探討統包之執行成效、研析設計審查方式
,提供機關採用統包方式辦理發包之參考,俾提升統 包工程執行成效。
三、研究方法及成果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大致可分為:
1.文獻探討
(1) 蒐集整理國內有關統包之相關法規,如:「政 府採購法」、「統包實施辦法」、「設計與建 造、統包契約文件之研訂」等,探討其立法要 旨,作為研究論述的依據。
(2) 蒐集國外相關文獻,如:聯邦採購改革法案
(FARA)、美國統包協會(DBIA)統包作業 指針等,探討其統包執行方式與相關規定,作 為研究論述之依據。
(3) 蒐集國內有關統包工程執行方面之相關研究報 告及重要文獻,針對其統包執行現況與研擬對 策之參考。
2.專家訪談
(1) 分別就採用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單位如:台 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等專 責機關,及台北縣鄉鎮市公所、學校等非專責 機關進行訪談,探討其目前統包工程之執行情 形及所遭遇之問題。
(2) 針對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及具有統包執行經驗之 專家學者進行訪調,探討對統包執行現況以及 癥結問題之看法,謀求可能之改善方案。
3.問卷調查
針對國內較具代表性的機關採統包方式辦理 採購之執行狀況,包括:先期作業準備事項、統包 範圍之訂定、設計審查方式與作業時程等項目進行 問卷調查。
4.案例探討
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台北縣市政府 等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結果,以及審計部相關稽 察報告資料,以查核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為主要對 象,分別就中央與地方政府及工程專責機關與非專
責機關,擇其採用統包方式採購之案件,針對工程 施工品質以及進度加以探討,以評估採統包方式之 執行成效。
本研究之研究成果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統包執行情況探討 1.機關辦理情形
(1)決標件數、金額及平均投標廠商家數:
本研究經由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案 件進行分析比較,各級政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 購之案件,均呈逐年遞增現象,平均每年增加 幅度高達 68.4%,其中又以地方政府機關由 90 年的 34 件增加到 93 年的 342 件,遞增幅度高 達 115.9%。
此外統包案件之決標金額,亦呈逐年遞增 現象,平均每年增加幅度高達 46.9%,其中地 方政府機關由 90 年的 36 億元遞增到 93 年的 172 億元;中央政府機關則由 184 億元遞增為 526 億元,呈倍數成長。
而各級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案件之平 均投標廠商家數,除 91 年度中央機關稍微增加 外,其餘年度平均投標廠商家數均呈逐年遞減 現象,平均每年減少幅度高達 14%,且迄 93 年度平均投標廠商家數僅剩 2.49 家,其中地方 機關平均投標廠商家數更低,僅有 2.22 家,明 顯有廠商投標意願不足之現象。
(2)依機關別比較分析:
各級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案件,計 有 1,366 件,總預算金額 1,745 億餘元,總決標 金額 1,622 億餘元,平均決標標比為 94.0%。其 中地方機關合計辦理 735 件占總件數 54%,較 中央機關 631 件(46%)為多。另鄉鎮市公所以統 包方式辦理件數 361 件,較縣市政府 254 件為 多,且占總件數比率亦較高,顯示越基層之機 關,越傾向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
另從招標機關專業性角度分析,諸如台 電、公司及自來水公司等工程專業機關,以統 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者僅 254 件,占中央機關 辦理統包案件之 40%,其餘 60%件為非工程專 業機關或缺乏工程專業人員之機關所辦理。
由上述統計分析結果,整理如表 1、2,可 見愈基層或非專業之機關,愈傾向以統包辦理 採購,以地方機關及非專業機關工程專業人員 不足,缺乏工程規劃管理能力之情形,相關問 題殊值重視。
2.採購類型
據調查,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案件類型以 裝(整)修工程為最大宗,佔所有統包案件 21.9%,
其次廠房設備、景觀美化等工程所占之比率均未 超過 20%,如表 3 所示。顯示統包制度已普遍運 用於各類型工程,惟近半數之統包案件屬裝(整) 修、景觀美化及展示工程等金額不大之案件。
以機關辦理統包案件之金額級距調查顯示,
查核金額以下之案件達 1,014 件之多,占總件數
74.2%,而 500 萬元以下之工程約占總件數的四 分之ㄧ(詳如圖 1)。該等案件規模小、工期短,若 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廠商備標成本相對提昇,
招標機關亦需增加相關人力與時間,難能合乎效 率與成本。故有需要對統包之適用情形,予以規 範。
(二)現行統包制度相關問題探討 1.相關法令與規定不完善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之規定:機關基於 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對於 如何評估確認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可提升採購效 率確保工程品質等,相關法令中並無明確之說 明。而統包工程招標之範圍與內容較一般採購契 約更為複雜與多樣化,事前準備規劃、採購計畫 或使用需求、設計審查等工作,均需更為周延詳 盡的準備與審核。惟現行統包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僅簡短數條條文,有關事前準備規劃、計畫或使 用需求、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內容、評審標準之 選擇、設計審查作業等諸多實務運作事項,尚待 進一步規範。
2.相關人員對統包制度之認知不足
許多鄉鎮公所往往基於預算執行與簡化招 標行政程序等因素,而採行統包方式,部分機關 甚至有將不同採購類型或數件小型工程併標,僅 需簡要設計之土地開挖、道路或排水改善等,亦 採統包方式招標。尤其少數單位為使用最有利標 決標而採用統包方式招標,形成為統包而統包之 情事,亟待改正。另一方面,相關人員對統包制 度之認知不足,往往誤認統包就是「統包商包辦 所有的工程事務與責任」的觀念,而疏於監督管 理,容易造成執行的問題,並衍生爭議。
3.基本設計成熟度不足
統包案件有高達 90%包含基本設計,經調查 結果,約 56.3%統包案件,未事先評估確認採統 包可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約 69.0%統包案件,
未事先評估確認採統包可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 之虞,其餘即使事前評估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 理由或條件者,亦過於籠統簡略,或未評估採統 包之適當性。
據調查,59.2%之統包案件,機關之招標前 置作業或應辦事項未辦妥,採購需求不明確,或 僅提出工程範圍輪廓、樓層數或樓地版面積、主 要使用功能等少許工程需求,欠缺事前準備與規 劃,基本設計成熟度不足。
4.招標文件內容不完備
據調查多數統包案件關於工程計畫需求與 招標文件之內容過於籠統,約 23.9%案件招標文 件未規定投標廠商須提出數量或價格資料;部分 案件甚且未載明統包工作範圍等。再者,約 64.8
%案件,服務建議書過於簡略,其內容未完整詳 盡且未事先送評選委員審閱,亦反映統包招標作 業倉促,機關一味追求採購效率,未落實廠商服 務建議書審查與評選,反而衍生諸多問題與缺
失,嚴重影響統包採購之成效,亟待檢討改善。
5.合約規範不完整
根據 71 件統包工程案例之合約統計結果,約 38%案件,未載明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約 54.9%案件,未載明設計施工應遵循或符合之 規定與設計準則等;約 56.3%案件,未載明工作 完成後,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等;廠商基 於利潤考量,在機關未規定主要材料設備規範,
及設計與施工應遵循之準則下,採取低廉之材料 設備或便宜施工,工程品質堪虞。
此外,約 26.8%案件,未載明細部設計送審 規定。而在設計審查時程方面,經調查結果約 83.1%案件,合約未規定機關設計審查期限(如審 查時間點、圖說修改或再審查時程等)及不計工期 之計算標準,且所蒐集 71 件統包工程案例中,僅 有 3 件於合約中規定機關審查不符合再審所需時 程,而其餘 68 件(95.8%)均未詳細說明,易因而 衍生爭議。
6.設計審查作業不落實
現行統包法令中,對於設計審查事項、審查重 點與權責等尚無相關規定,據調查結果,約 14.1%
之統包案件未於合約中明列設計審查事項、審查 重點與權責等規定,甚至約 40.6%案件,機關或指 定機構對於設計審查,僅採備查方式,未實質審 查或未留審查紀錄。尤其是非專業機關或鄉鎮市 公所、國中小學等基層單位,多不重視設計審查 作業,部分機關甚至無條件接受廠商所提設計圖 說,即同意施工。甚至部分機關認為交付統包商 與委託監造後,即無需負起設計審查等相關責 任,或機關礙於人力、經驗及能力不足,設計審 查常流於形式上及文件上之審核及管理,而疏於 審查工作,降低工程統包之品質、功能與效益。
此外,約 23.7%案件,機關設計審查時程過 於冗長,其他如統包商設計時程耽延或多次修 正、廠商細部設計未經機關審查核定,即先行施 工、設計審查過程未區分甲乙雙方責任等情事,
易衍生履約爭議,影響統包工作之順利進行。
7.統包工程執行成效不彰
據調查結果,統包工程案件因多次招標、設計 審查遲延、施工落後、停工或變更、履約爭議處理、
驗收時程冗長等,導致進度落後未能符合提昇採購 效率之要求者,約占 69.8%;另依工程品質查核結 果,發現施工缺失過多或有重大缺失,有降低品質 之虞者,約占 74.6%;因需求不明、設計審查不周、
廠商服務建議書內容欠詳盡等,而導致不當變更追 加經費者,約占 30.8%;主要工項單價偏高、數量 溢列、工資率偏離市場行情或虛列各項費用者,約 占 46.0%。再者,統包工程施工過程中曾接受施工 查核小組查核者,其平均受查成績僅 78.53 分,乙 等及丙等合占比率達 49.2%,可見統包工程之品質 未有明顯提升。
(三)統包工程監督管理之探討
大體而言,統包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施
工品質管理方面與傳統採購方式並無太大不同,
主要的差別在於設計管理的部份,主辦機關除對 施工品質實施三級品管外,尚須針對統包商所完 成之設計加以審查,以達到要求工程品質及監督 管理之目的。
本研究除探討統包工程適當的設計完成度 (appropriate level of design) [8~13]如表 4、
5 所示,並針對設計審查之方式、執行審查單位 與相關監督管理機制等進行探討。
1.設計審查方式之探討
本研究參考美國交通運輸部門及專業機構執 行統包工程設計審查之相關規定與作法如表 6 所 示,建構下列審查之方式以供各主辦機關參考:
監督審查(Oversight Reviews):
主辦機關平時以觀察或監督的方式,參與 統包商執行設計作業之審查,即在不影響統包 商設計作業的情況下,由主辦機關監督統包商 針對設計文件之草稿、工作計算書、施工規範 之草稿、報告或其他相關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先行施工審查(Early Construction Reviews):
主辦機關針對統包商預計先行開始施工,
但尚未完成 100%設計圖說的工作項目進行審 查。而對於統包商預計交付先行施工的永久性 建造工作之設計文件,主辦機關須進行全面性 的審查。若經審查通過即可開始施工,但所有 作業須符合各種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的要求,
且統包商必須承擔此先行施工之風險。
交付施工審查(Release-for-ConstructionReviews):
在整體工程完整的設計尚未完成的情況 下,針對其中已完成 100%設計的某工作項目或 特定構件進行審查。易言之,即在整體構造物 (例如整座橋樑)的設計尚未全部完成之前,其某 部份結構體(例如橋墩)已完成 100%的設計,即 針對該完成部份進行審查,若經審查核可,即 可交付施工。
100%設計審查(100% Design Reviews):
針對統包商已完成 100%之設計圖說、相關 文件等進行審查。此時主辦機關除針對統包商 所完成之設計成果進行審查外,統包商之設計 品保經理必須針對各項作業提出證明文件,一 起提送給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在執行相關設計審查的過程中,
須注意相關作業時程並釐清審查責任。
2.執行審查之單位
關於執行設計審查之單位,現行作法可分為:
由主辦機關自行執行審查、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及委託專案管理廠商進行審查三種方式, 而如工程 之規模龐大、牽涉之介面非常複雜,則可要求統包 商聘請一獨立、公正且經主辦機關同意之專業機構 (如台灣高鐵之 IV&V,CICE)進行相關設計之協調 與審查,而為落實設計審查,另須建立相關之監督 管理機制,並藉由專業技師設計簽證品質評鑑等配 套措施以確保品質。
3.其他配套措施
目前雖可藉由採購稽核、品質查核等制度,督 促主辦機關嚴謹辦理相關作業,但對於統包工程監 督管理之機制仍有不足,本研究乃擷取國外之經驗 探討如下:
(1)性能準則與性能準則制訂者:
根據美國統包協會於 2004 年提出之統包規 定範本(Draft Model Ordinance)[2],該範本為提 供各州政府製作其統包採購法令(Design-Build Procurement Ordinance)之參考,其內容除對統 包採購的過程有相關建議外,另特別訂定有關 統包工程性能準則(Performance criteria)及性能 準則制訂者(Performance criteria developer)之規 定,要求各投標廠商製作的服務建議書在提送 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之前,必須先行提交由主 辦機關聘請以發展性能準則之單位進行審查,
以確保投標廠商提出之服務建議書符合性能準 則的要求。
目前美國已有數州訂定統包採購法令,以 南達科塔州(South Dakota State)為例,該州於統 包採購法令§5-18-1[3], 明確要求主辦機關在 發佈任何招標文件之前,應先選定性能準則的 制定單位,而主辦機關所製作的招標文件中更 應包含統包工程之性能準則。
前述作法頗值得參採,本研究進一步建 議,主辦機關可將性能準則制訂單位與工程設 計審查單位結合,以避免發生設計觀念無法銜 接或主辦機關與外聘之審查單位設計觀念有落 差之窘境。
(2)統包委員會(Design-build board):
根據美國西維吉尼亞州之統包採購法令(§
5-22A-9a、§ 5-22A-9b) [4],要求各主辦機關以 統 包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前 須 向 統 包 委 員 會 (Design-build board)提出申請,經統包委員 會綜合評估以統包方式辦理之適宜性,及主辦 機關之先期作業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委員 會可要求主辦機關必須每隔一段期間(如一個 月)提交工程報告,詳細地說明工程的進展,以 監督主辦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過程。
目前國內各工程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以 統包辦理採購並未加以規範,導致各機關浮濫 使用統包此等情形,本研究建議國內亦可考量 參考前述作法,成立專責單位綜合評估工程統 包之適宜性,及主辦機關之先期作業是否依據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監督統包採購之過程,
確保統包工程符合要求。
四、結論與討論
(一)統包工程作業準則之研訂
以往採行統包方式辦理的工程大多為工程專 責機關所主辦之特殊或巨額工程,惟近年來亦有 很多學校和鄉鎮市公所採用統包方式辦理採購,
因相關人員對於統包之認知不足,往往造成許多
執行上的問題,對工程品質難以確保。
目前對於辦理統包工程之前置作業與施行方 式等尚缺乏相關作業準則可供工程單位遵循,統 包制度實施時因而容易衍生問題。經由本研究之 評估分析,並非所有工程類型都適合採用統包辦 理招標。為導正現階段統包浮濫採用之情形,本 研究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國外諸如國際顧問工程 師協會(FIDIC)、美國工兵署(USACE)、新加 坡建築與工程署(BCA)等機關團體所訂有關 D&B 執行程序與契約相關文件,制定統包工程作業準 則。
(二)統包工程監督管理機制之探討
本研究參考前述美國交通運輸部門及專業機 構之作法,探討統包工程設計審查之適切方式,
惟有關設計審查之責任現階段僅作原則性之探討
,至於內部及外部品質稽核等相關議題尚有待進 一步研究。
除前述主辦機關自行審查或委託專案管理廠 商或顧問公司協助辦理設計審查之ㄧ般作業模式 外,本研究特別針對國外工程統包監督管理機制
,性能準則與性能準則制訂單位及統包委員會之 作法加以研討,對於健全公共工程統包制度與強 化先期規劃等事項應有一定之助益,惟其運作涉 及現行監督管理體制與相關法令規定之變革,尚 有待進一步評估。
(三)統包工程執行成效檢討
據國外相關研究結果顯示,統包工程較傳統 方式施工可縮短時程 12 %,惟由國內統包工程案 例分析,縮短工期者固不在少數,但延誤進度者 亦所在多有。經調查已完工 779 件統包工程,曾 辦理展延工期者約占 20.3%(其中 29 件展延工期 超過原合約工期一半),機關同意某段時間不計工 期者約占 19.0%(其中 38 件不計工期超過原合約 工期一半),而逾期完工者約占 9.0%,可見工程採 購之效率明顯不如預期。
此外,依本研究之調查,統包案件於施工過 程曾接受各級政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者,計 254 件工程,平均查核成績僅 78.53 分,其中 7 件列為 優等、122 件列為甲等、110 件列為乙等及 15 件 列為丙等,其乙等及丙等比率近 5 成,與查核總 結果相較,顯示採統包辦理採購,工程之品質並 未見有效提升,與國外統包制度所達成之效益有 相當大的落差,亟待檢討改進。惟本研究限於人 力與時間因素,僅能對統包成效做初步評估,有 關統包執行情形與實施之成效仍須進一步追蹤確 認,以降低可能產生之流弊,並有助於統包制度 之推廣實施。
五、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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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中央與地方機關歷年統包案件決標情形統計表 決標件數 決標金額(億元) 平均投標廠商家數 年度 總和 中央 地方 總和 中央 地方 平均 中央 地方 90以前
123 89 34 220 184 36 3.92 4.20 3.18
91201 101 100 209 174 34 3.78 4.42 2.93
92455 196 259 495 333 162 3.31 4.12 2.56
93587 245 342 698 526 172 2.49 2.85 2.22
表 2 各級機關統包案件決標情形統計表
政府別 決標
件數
占總件數 比率
平均決 標標比
平均投 標廠商 家數
平均決 標金額 (億元) 中央機關 631 46% 93.2% 3.58 1.92
小計與平均 735 54% 96.8% 2.39 0.55 直轄市政府 120 8.78% 94.0% 2.79 0.72 縣市政府 254 18.6% 97.4% 2.29 0.93 地
方 機
關 鄉鎮市公所 361 26.4% 98.1% 2.32 0.22
表 3 統包案件類型分類統計表 金額單位:百萬元 案件
類型 裝修 整修
廠房 設備
景觀 美化
房屋 廳舍
展示 工程
電腦 系統
道路 排水 其他 件數 299 271 188 141 105 75 69 218 比率 21.9 19.8 13.8 10.3 7.7 5.5 5.1 16.0 平均
金額 15.5 301.7 13.7 241.0 12.5 23.9 160.6 114.9
表 4 各機關設計完成度比較表
設計+施工(%) 細 部 設 計 +施 工 (% ) 機 關
單 位
美 國 統 包 協 會
新加坡 住宅發 展局
新加坡公 共工程局
日 本 住 宅 公 團
英 國 交 通 部
業 主 - - 20 30 20~3O
廠 商 35 60 35 40~60 10O 表 5 各專業機構建議之基本設計完成度摘錄[1]
專業行政機構 設計完成度
ACTA 5%~15%
AZ DOT 10%~20%
NAVFAC 最初規定 35%,目前視工程之複雜 性,其範圍 15~35%
NC DOT 25%~75%,將降低為25%
FTC-S 5%
Glenwood 35%
TCA
San Joaquin 35%
UTA 30%
454
233 198
154 327
100.0%
88.7%
74.2%
57.2%
23.9%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決標件數
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件數 327 454 233 198 154
累計百分比 23.9% 57.2% 74.2% 88.7% 100.0%
100萬~
500萬元 500萬~
2000萬元 2000萬~
5000萬元 5000萬~
2億元 2億元以上
累計百分比
圖 1 統包案件金額級距統計
表 6 統包工程設計審查之方式及相關規定
以緊迫盯人的方式執行審查。
依據統包商的建造時程進行審查或於設計過程的關鍵點進行里程碑設計審查。
設計成果在交付施工之前,需經專業行政機構正式批准。
UT DOT
設計達規定之完成度後,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審查。
工程在具有風險的狀態下,交付施工之設計需特定批准。
統包商之設計成果需經具有判斷力的公職人員批准。
35%、65%、
95% (100%) TCA
設計達規定之完成度後,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審查。
所有的設計提案均須經NC DOT審查。
25%、100%
V NC DOT
設計達規定之完成度後,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審查。並非所有工程類型均須完成最 終設計方可開始施工,而是依據工程的性質而決定。
NAVFAC也使用「快捷施工(fast track)」之作業方式。在完整的工程設計被主辦機關 接受之前,部份設計被批准並且通知統包商依據被批准的設計提案進行施工。
35%、90%、
V 100%
NAVFAC
當設計進行至適當階段即可依據統包商提出之技術計畫書及FL DOT、AASHTO制定之標 準進行審查。
對於特殊的細節則不進行審查。
V FL DOT
執行現場審查。
要求統包商保證最終的計畫及目標並提交先行施工計畫的情況下,經AZ DOT審查核可 後即可先行施工。
V AZ DOT
執行設計提案的審查。
在完整計畫尚未全部完成即允許統包商先行施工,但統包商須承擔此先行施工之風險。
V ACTA
設 計 審 查 之 方 式 設計完成度
與審查時機 設計可交付
執行機關 先行施工
以緊迫盯人的方式執行審查。
依據統包商的建造時程進行審查或於設計過程的關鍵點進行里程碑設計審查。
設計成果在交付施工之前,需經專業行政機構正式批准。
UT DOT
設計達規定之完成度後,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審查。
工程在具有風險的狀態下,交付施工之設計需特定批准。
統包商之設計成果需經具有判斷力的公職人員批准。
35%、65%、
95% (100%) TCA
設計達規定之完成度後,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審查。
所有的設計提案均須經NC DOT審查。
25%、100%
V NC DOT
設計達規定之完成度後,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審查。並非所有工程類型均須完成最 終設計方可開始施工,而是依據工程的性質而決定。
NAVFAC也使用「快捷施工(fast track)」之作業方式。在完整的工程設計被主辦機關 接受之前,部份設計被批准並且通知統包商依據被批准的設計提案進行施工。
35%、90%、
V 100%
NAVFAC
當設計進行至適當階段即可依據統包商提出之技術計畫書及FL DOT、AASHTO制定之標 準進行審查。
對於特殊的細節則不進行審查。
V FL DOT
執行現場審查。
要求統包商保證最終的計畫及目標並提交先行施工計畫的情況下,經AZ DOT審查核可 後即可先行施工。
V AZ DOT
執行設計提案的審查。
在完整計畫尚未全部完成即允許統包商先行施工,但統包商須承擔此先行施工之風險。
V ACTA
設 計 審 查 之 方 式 設計完成度
與審查時機 設計可交付
執行機關 先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