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
一、 適用範圍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說明集團內資金或監理 資本轉移的限制或主要 障礙。如何填寫說明?
銀行說明與子公司間資金或法定資本轉移的限制 或主要障礙,例如資金匯出匯入限制、股利分配、
公司間借貸款支付等等。若有,請敘明。若無,
則填入無相關轉移的限制或主要障礙。
【釋例說明】
匯豐控股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支柱中文揭露 p.6:
「匯豐控股為各附屬公司提供主要的股本來源。
各附屬公司按核准的集團年度資本計畫,管理本 身用以支持業務發展計畫及遵循當地監管規定的 所需資本。根據匯豐的資本管理架構,所得資本 若超出計畫所需水平,超出的數額通常以股息方 式歸還匯豐控股。於 2007 及 2008 年內,集團附 屬公司在派付股息或償還集團內公司間貸款方面 並無受到重大限制。」
【附表一】
合 併 資本 適 足 比率計算範圍
2 部分表格需填列「重大變 動原因及說明」,針對重 大變動是否有一共同填 列門檻?
參考現行年報揭露要求,較前一期增減變動達 20
%者需分析變動原因。原則上訂定相關表格總計 金額若較前期增減達 20%,則須填列「重大變動 原因及說明」。
其他
二、 資本適足性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有關資本適足性管理說 明規定:簡要論述銀行面 對目前和未來業務,其評 估資本適足性的方法,請 問其主要內容及項目為 何?
主要應說明銀行資本適足計算方法,內部資本適 足性管理目標、監控方法,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規 定,及配合業務發展之規劃。
【釋例說明】
新加坡星展銀行 2008 年年報揭露:「本集團的資 本適足率與銀行集團的資本適足率沒有實質性區
【附表二】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說明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別。最低資本適足率及計算該比率的方法是依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之規定。集團的一級資本適足 率和總資本適足率,分別高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規定的 6.0%和 10.0%最低水準」
澳洲聯邦銀行
澳洲聯邦銀行 2008 年年報敍述資本適足率是按照 澳洲金管局法定要求及集團透過各種經董事會核 准之資本管理政策及方法,積極有效地管理資 本,每月向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 會報告資本之狀況,以季為基礎預估未來三年的 資本狀況及所採行之策略。資本適足率是按照 basel 2 規定,計算各項風險性資產為基礎,包括 信用風險採進階內部評等、作業風險應計資本採 進階模型法,及採銀行利率風險等方法計算風險 性資產。
三、 資本結構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備扺呆帳分散在各個會 計項目是否也需比照貼 現及放款進行展開?
考量備抵呆帳所屬會計項目眾多,為求簡化及方 便,資產負債權益展開表只對貼現及放款進行展開 區分為「得列入第二類資本者(即超過預期損失者)」
及「其他備抵呆帳(即屬預期損失者)」二項,至其它 會計項目所提列之備抵呆帳視同未超過預期損失金 額,無需進行展開。
【附表四之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開表
2 對 於 債 息 / 股 利 之 支 付,發行人是否有完全 自主權、部分自主權或 強制,其差異為何?
完全自主權係指發行人可自行決定債息/股利之支 付,無任何其他條件;
部分自主權係指銀行須於某特定條件發生時(如:
資本低於特定門檻),才能取消支付;
強制係指銀行除非違約,否則均需支付債息/股息
例:若銀行所發行長期次順位債券之發行要點並無 債息支付可延遲或不支付之相關規定,則屬「強 制」,其相關條款內容得以「發行要點並無債息支付
【附表五】
普 通 股 以 外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重 要 發 行 條 款 特性說明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可延遲或不支付之相關規定」表示之。
3 若銀行於 99 年 9 月 12 日前發行長期次順位債 券,雖剩餘期間早已落 入 5 年內採每年遞減 20%,即 BASEL II 與 BASEL III 資本攤提結 果無異的情形,於「計 入資本方式」是否仍因 不符合第九條第三項第 八款,而填入[適用過渡 期間規定者]?
依管理辦法第11條附件3計算釋例,當第二類資本工 具自102.1.1每年遞減10%與其發行期限最後5年每年 至少遞減20%之期間重疊時之處理,因已落於發行期 限最後5年,故僅須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第4款之 規定,以每年遞減20%之方式計入資本,爰本項應填 寫【最後五年依20%遞減】。
【附表五】
普通股以外之 合格資本工具 重要發行條款 特性說明
4 有關本表項目「4.所有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 關之重置成本」以及「5.
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之未來潛在暴險」,於 SACCR 實施後,應如何 填報?
(1) 依 據 BCBS Pillar 3 文 件 (Revised Pillar3 disclosure requirement(January 2015)) 附 錄 二 說 明,現行有關槓桿比率之規定(Basel III leverage ratio framework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January 2014))仍具效力,並未被取 代。
(2) Basel III leverage ratio framework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January 2014)中有關重置成本與未 來潛在暴險額之計算方式,主要係參照該份文件 附錄規定,依當期暴險額(CEM)法所採用Add-on factors計算,惟該份文件附註5亦提及,衍生性金 融商品之暴險額係依據巴塞爾資本協定二中,針 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衡量交易對手暴險之當期暴 險額法計算,委員會目前正在研議當期暴險額法 之替代方案,並將以該替代方法是否則足以允當 衡量本文第18段中所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產 生之兩種暴險((a)反映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之標 的暴險;(b)源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所產生之暴 險)為主要考量。
(3) 針對此議題,將俟BCBS發布槓桿比率相關修正 規定後,再另行討論SACCR實施後,相關欄位應 如何填報,以與國際相關規定接軌。
【附表六之一】
槓 桿 比 率 組 成 項目揭露表
四、 財務報表與法定暴險之聯結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負債項目於本表應如何 填列?
除以下狀況須分別於填入對應之各風險架構(A~D 欄)下,其餘負債項目對應之帳面價值應填入「非資 本要求或資本調整項 E」:
(1) 市場風險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計提要求應 納入計算之負債。
(2) 符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 明及表格」中有關信用風險(含標準法與內部評等 法)、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證券化以及市場風險淨 額結算規定之負債。
【附表九】
會計帳務與法 定資本計提範 圍間之差異
2 若備抵提列數觸及上限 ( 亦即備呆提列數大於 預期損失金額),於【附 表九】應如何填寫?
假設放款=100 帳上備呆=10 預期損失=7 但備呆因觸及上限故只有 2 塊可以計入第二類資本 填列方式如下 :
納入法定資本計提範圍之帳面價值=100-10=90 信用風險架構下之帳面金額=100-7=93
非資本需求或資本調整項=7-10= -3
(亦即:(7-9)+(-1)= -3 第一個括號是資本調整項,第 二個括號屬非資本需求)
【附表九】
會計帳務與法 定資本計提範 圍間之差異
3 若 銀 行 備 抵 提 列 不 足 ( 亦即備呆提列數小於 預期損失金額),於【附 表九】應如何填寫?
假設放款=100 帳上備呆=10 預期損失=15 納入法定資本計提範圍之帳面價值=100-10=90 信用風險架構下之帳面金額=100-10=90 非資本需求或資本調整項=10-10=0
【附表九】
會計帳務與法 定資本計提範 圍間之差異 4 RP 與 RS 於財報分屬負
債項與資產項,皆有納 入風險性資產計算,於
【附表十】中之 B 欄(交 易對手信用風險架構) 下之淨額應如何反應 ?
【附表十】中「1B」 所含之附賣回(RS)帳列數 與
「2B」所含之附買回(RP)帳列數,非資本計提中之信 用風險暴險額。
實際暴險額(RP→券的價值,與 RS →買入券之款項) 其實並未反應於資產負債表內。
於【附表十】計算時,「3B」(納入法定資本計提範圍 下之淨額) =「1B」-「2B」
因為 RP/PS 而衍生的差異金額,可於「6B」(交易對 手信用相當額與帳面價值之差異)項下反應。
【附表十】
法定暴險額與 財務報表帳面 價值主要差異 表
五、 信用風險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本 表 之 放 款 定 義 是 否 與【附表九】之貼現及 放款一致?另,本表放款 暴 險 是 否 包 含 貼 現 及 放款之利息金額?
本表放款定義應與【附表九】之貼現及放款定義一 致,惟本表之放款暴險應包含貼現及放款暴險之利息 金額。
【附表十三】
信用資產品質
2 有關「損失準備/減損 C」一欄,在備抵呆帳 金 額 大 於 或 小 於 預 期 損 失 金 額 (EL) 的 情 況 下,填報方式是否不同?
本表之「損失準備/減損 C」係指目前第一支柱申報表
【2-C】之備抵呆帳(未超過預期損失部分之備抵呆 帳),並未因備抵呆帳金額大於或小於預期損失金額 (EL)而有不同填報方式。
【附表十三】
信用資產品質
3 有關填表說明 5,所謂 違 約 是 否 係 指 計 算 方 法說明中所定義之「逾 期債權」?
違約定義應與法定資本計提之規定一致,例如採標準 法之銀行,其違約暴險定義為標準法資本計提規定之 逾期超過 90 天(或 3 個月)以上之債權。
【附表十三】
信用資產品質
4 定 量 資 訊 之 填 寫 範 例 說明
(1) 剩餘期間之暴險分 析表
(2) 依地域及產業劃分 之暴險額、減損暴 險 額 ( 依 銀 行 會 計 處 理 上 採 用 的 定 義 ) 以 及 相 關 減 損 與轉銷金額分析表 (3) 逾期暴險之會計帳
齡分析表
本表揭露方式可參考各銀行依「IFRS 7 金融工具:揭 露」相關規定於財報中揭露之內容,建議如下:
(1) 剩餘期間之暴險分析表
說明:銀行應依其實際管理目的對剩餘期間暴險 額進行揭露。
剩餘期間 暴險額
(2) 依地域及產業劃分之暴險額減損暴險額(依銀行 會計處理上採用的定義)以及相關減損與轉銷金 額分析表
說明:銀行應依其自身之風險顯著集中情形進行 地域別、產業別之揭露。
產業 暴險額 相關減損
金額 減損暴險額 轉銷金額 地域 暴險額 相關減損
金額 減損暴險額 轉銷金額
【附表十五】
信用資產品質 的額外揭露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3) 逾期暴險之會計帳齡分析
說明:銀行應依其自身之管理目的,對逾期暴險 帳齡時間帶之區分進行揭露。
會計帳齡 逾期暴險額
5 本 表 之 填 列 邏 輯 是 否 可 參 照 現 行 第 一 支 柱 申報表【表 2-C】?
由於實務上額度擔保架構複雜,存在一個擔保品對多 個額度帳號、多個擔保品對一個額度帳號、多個擔保 品對多個額度帳號等狀況,若依原文要求之填列方 式,各銀行須另提系統需求修改相關程式,始能符合 其填報要求,基於時間及成本效益考量,建議本表填 報邏輯可參照現行第一支柱申報表【表 2-C】之填報 方式。
【附表十六】
信用風險抵減
6 填表說明第 11-13 點,
有關平均違約機率、平 均違約損失率等定義/
計算公式?
(1) 平均違約機率
定義:違約暴險額加權之借款人等級違約機率。
公式:各違約機率分級下
(2) 平均違約損失率
定義:違約暴險額加權之借款人等級違約損失 率,違約損失率必須為考慮信用風險抵減效果後 之淨額。
公式:各違約機率分級下
(3) 平均到期期間
定義:違約暴險額加權之借款人年化到期期間;
僅當使用參數進行風險性資產計算時需填入。
公式:各違約機率分級下
【附表二十一】
內部評等法-各 暴險類型與違 約機率分組下 之信用風險暴 險額
7 填表說明 4 中『考慮信 用 風 險 抵 減 後 之 違 約 暴險額』之信用風險抵 減效果須考慮依「IFRS
(1) 為符合「IFRS 13 公允價值衡量」規定,依證交所 公告之「IFRS 13 CVA DVA 相關揭露指引」辦理。
(2) 關於會計上已認列之 CVA,於計算資本適足率之 風險性資產時如何避免重複計算一事,處理方式
【附表二十七】
交易對手信用 風險各方法之 暴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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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 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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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3 公允價值衡量」規定
調 整 之 貸 方 評 價 調 整,主要係指?
如採標準法(SA-CCR)註,暴險額得扣除會計上已 認列之 CVA。
註:於標準法(SA-CCR)實施前,請依當期暴險額法 (CEM)或標準法(SM)之規定填報。
8 本 表 是 否 包 含 集 中 結 算交易對手暴險?
依據 BCBS final 版 Pillar 3 文件 (Revised Pillar3 disclosure requirement(January 2015)) Template CCR5 揭露要求,並未特別排除集中結算交易對手暴險,故 本表應包含集中結算交易對手之暴險。
【附表三十一】
交易對手信用 風險暴險之擔 保品組成 9 若銀行非結算會員,僅
為結算會員之客戶,本 表之項目 6 是否須填列 相關數字?
在此狀況下,若銀行有未繳納違約基金暴險,仍須填 列本表項目 6 數字。
【附表三十四】
集中結算交易 對手暴險
六、 作業風險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使用進階衡量法的銀行 敘述為降低作業風險而 使用之保險。如何填寫 說明?
銀行說明為降低作業風險,該保險如何架構以及其有 效性、合適性、風險覆蓋如何評估確認,藉以評估考 量的因素有哪些?評估機制及頻率為何等等。例如銀 行參考風險胃納來規劃保險,透過內外部損失資料、
損失建模、外部標竿比較、成本考量等評估其有效 性、合適性、風險覆蓋程度。經由外部顧問提供顧問 意見來設計、建置保險專案及銀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審 核確認。詳細案例說明請參考下面釋例。
【釋例說明】
澳洲聯邦銀行 2009.6.30 年第三支柱揭露 p.70
【附表三十五】
作業風險管理 制度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七、 市場風險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本表項目 5 之證券化商 品定義為何?與【附表四 十三】~【附表四十七】
之證券化暴險定義有何 不同?
本表項目 8 之證券化商品係指帳列交易簿之證券化 暴險部位,惟依據現行 Pillar I 規定,交易簿證券化 暴險係依利率風險規定計算資本計提,故證券化暴險 於本表應填列於項目 1 之利率風險(一般及個別風 險),且應於【附表四十五】填列帳面金額。
【附表三十九】
市 場 風 險 風 險 性資產-標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