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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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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二: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資訊揭露之問題與解答

一、 適用範圍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說明集團內資金或監理 資本轉移的限制或主要 障礙。如何填寫說明?

銀行說明與子公司間資金或法定資本轉移的限制 或主要障礙,例如資金匯出匯入限制、股利分配、

公司間借貸款支付等等。若有,請敘明。若無,

則填入無相關轉移的限制或主要障礙。

【釋例說明】

匯豐控股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支柱中文揭露 p.6:

「匯豐控股為各附屬公司提供主要的股本來源。

各附屬公司按核准的集團年度資本計畫,管理本 身用以支持業務發展計畫及遵循當地監管規定的 所需資本。根據匯豐的資本管理架構,所得資本 若超出計畫所需水平,超出的數額通常以股息方 式歸還匯豐控股。於 2007 及 2008 年內,集團附 屬公司在派付股息或償還集團內公司間貸款方面 並無受到重大限制。」

【附表一】

合 併 資本 適 足 比率計算範圍

2 部分表格需填列「重大變 動原因及說明」,針對重 大變動是否有一共同填 列門檻?

參考現行年報揭露要求,較前一期增減變動達 20

%者需分析變動原因。原則上訂定相關表格總計 金額若較前期增減達 20%,則須填列「重大變動 原因及說明」。

其他

二、 資本適足性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有關資本適足性管理說 明規定:簡要論述銀行面 對目前和未來業務,其評 估資本適足性的方法,請 問其主要內容及項目為 何?

主要應說明銀行資本適足計算方法,內部資本適 足性管理目標、監控方法,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規 定,及配合業務發展之規劃。

【釋例說明】

新加坡星展銀行 2008 年年報揭露:「本集團的資 本適足率與銀行集團的資本適足率沒有實質性區

【附表二】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說明

(2)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別。最低資本適足率及計算該比率的方法是依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之規定。集團的一級資本適足 率和總資本適足率,分別高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規定的 6.0%和 10.0%最低水準」

澳洲聯邦銀行

澳洲聯邦銀行 2008 年年報敍述資本適足率是按照 澳洲金管局法定要求及集團透過各種經董事會核 准之資本管理政策及方法,積極有效地管理資 本,每月向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 會報告資本之狀況,以季為基礎預估未來三年的 資本狀況及所採行之策略。資本適足率是按照 basel 2 規定,計算各項風險性資產為基礎,包括 信用風險採進階內部評等、作業風險應計資本採 進階模型法,及採銀行利率風險等方法計算風險 性資產。

三、 資本結構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備扺呆帳分散在各個會 計項目是否也需比照貼 現及放款進行展開?

考量備抵呆帳所屬會計項目眾多,為求簡化及方 便,資產負債權益展開表只對貼現及放款進行展開 區分為「得列入第二類資本者(即超過預期損失者)」

及「其他備抵呆帳(即屬預期損失者)」二項,至其它 會計項目所提列之備抵呆帳視同未超過預期損失金 額,無需進行展開。

【附表四之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開表

2 對 於 債 息 / 股 利 之 支 付,發行人是否有完全 自主權、部分自主權或 強制,其差異為何?

完全自主權係指發行人可自行決定債息/股利之支 付,無任何其他條件;

部分自主權係指銀行須於某特定條件發生時(如:

資本低於特定門檻),才能取消支付;

強制係指銀行除非違約,否則均需支付債息/股息

例:若銀行所發行長期次順位債券之發行要點並無 債息支付可延遲或不支付之相關規定,則屬「強 制」,其相關條款內容得以「發行要點並無債息支付

【附表五】

普 通 股 以 外 之 合 格 資 本 工 具 重 要 發 行 條 款 特性說明

(3)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可延遲或不支付之相關規定」表示之。

3 若銀行於 99 年 9 月 12 日前發行長期次順位債 券,雖剩餘期間早已落 入 5 年內採每年遞減 20%,即 BASEL II 與 BASEL III 資本攤提結 果無異的情形,於「計 入資本方式」是否仍因 不符合第九條第三項第 八款,而填入[適用過渡 期間規定者]?

依管理辦法第11條附件3計算釋例,當第二類資本工 具自102.1.1每年遞減10%與其發行期限最後5年每年 至少遞減20%之期間重疊時之處理,因已落於發行期 限最後5年,故僅須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第4款之 規定,以每年遞減20%之方式計入資本,爰本項應填 寫【最後五年依20%遞減】。

【附表五】

普通股以外之 合格資本工具 重要發行條款 特性說明

4 有關本表項目「4.所有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 關之重置成本」以及「5.

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之未來潛在暴險」,於 SACCR 實施後,應如何 填報?

(1) 依 據 BCBS Pillar 3 文 件 (Revised Pillar3 disclosure requirement(January 2015)) 附 錄 二 說 明,現行有關槓桿比率之規定(Basel III leverage ratio framework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January 2014))仍具效力,並未被取 代。

(2) Basel III leverage ratio framework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January 2014)中有關重置成本與未 來潛在暴險額之計算方式,主要係參照該份文件 附錄規定,依當期暴險額(CEM)法所採用Add-on factors計算,惟該份文件附註5亦提及,衍生性金 融商品之暴險額係依據巴塞爾資本協定二中,針 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衡量交易對手暴險之當期暴 險額法計算,委員會目前正在研議當期暴險額法 之替代方案,並將以該替代方法是否則足以允當 衡量本文第18段中所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產 生之兩種暴險((a)反映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之標 的暴險;(b)源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所產生之暴 險)為主要考量。

(3) 針對此議題,將俟BCBS發布槓桿比率相關修正 規定後,再另行討論SACCR實施後,相關欄位應 如何填報,以與國際相關規定接軌。

【附表六之一】

槓 桿 比 率 組 成 項目揭露表

(4)

四、 財務報表與法定暴險之聯結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負債項目於本表應如何 填列?

除以下狀況須分別於填入對應之各風險架構(A~D 欄)下,其餘負債項目對應之帳面價值應填入「非資 本要求或資本調整項 E」:

(1) 市場風險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計提要求應 納入計算之負債。

(2) 符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 明及表格」中有關信用風險(含標準法與內部評等 法)、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證券化以及市場風險淨 額結算規定之負債。

【附表九】

會計帳務與法 定資本計提範 圍間之差異

2 若備抵提列數觸及上限 ( 亦即備呆提列數大於 預期損失金額),於【附 表九】應如何填寫?

假設放款=100 帳上備呆=10 預期損失=7 但備呆因觸及上限故只有 2 塊可以計入第二類資本 填列方式如下 :

納入法定資本計提範圍之帳面價值=100-10=90 信用風險架構下之帳面金額=100-7=93

非資本需求或資本調整項=7-10= -3

(亦即:(7-9)+(-1)= -3 第一個括號是資本調整項,第 二個括號屬非資本需求)

【附表九】

會計帳務與法 定資本計提範 圍間之差異

3 若 銀 行 備 抵 提 列 不 足 ( 亦即備呆提列數小於 預期損失金額),於【附 表九】應如何填寫?

假設放款=100 帳上備呆=10 預期損失=15 納入法定資本計提範圍之帳面價值=100-10=90 信用風險架構下之帳面金額=100-10=90 非資本需求或資本調整項=10-10=0

【附表九】

會計帳務與法 定資本計提範 圍間之差異 4 RP 與 RS 於財報分屬負

債項與資產項,皆有納 入風險性資產計算,於

【附表十】中之 B 欄(交 易對手信用風險架構) 下之淨額應如何反應 ?

【附表十】中「1B」 所含之附賣回(RS)帳列數 與

「2B」所含之附買回(RP)帳列數,非資本計提中之信 用風險暴險額。

實際暴險額(RP→券的價值,與 RS →買入券之款項) 其實並未反應於資產負債表內。

於【附表十】計算時,「3B」(納入法定資本計提範圍 下之淨額) =「1B」-「2B」

因為 RP/PS 而衍生的差異金額,可於「6B」(交易對 手信用相當額與帳面價值之差異)項下反應。

【附表十】

法定暴險額與 財務報表帳面 價值主要差異 表

(5)

五、 信用風險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本 表 之 放 款 定 義 是 否 與【附表九】之貼現及 放款一致?另,本表放款 暴 險 是 否 包 含 貼 現 及 放款之利息金額?

本表放款定義應與【附表九】之貼現及放款定義一 致,惟本表之放款暴險應包含貼現及放款暴險之利息 金額。

【附表十三】

信用資產品質

2 有關「損失準備/減損 C」一欄,在備抵呆帳 金 額 大 於 或 小 於 預 期 損 失 金 額 (EL) 的 情 況 下,填報方式是否不同?

本表之「損失準備/減損 C」係指目前第一支柱申報表

【2-C】之備抵呆帳(未超過預期損失部分之備抵呆 帳),並未因備抵呆帳金額大於或小於預期損失金額 (EL)而有不同填報方式。

【附表十三】

信用資產品質

3 有關填表說明 5,所謂 違 約 是 否 係 指 計 算 方 法說明中所定義之「逾 期債權」?

違約定義應與法定資本計提之規定一致,例如採標準 法之銀行,其違約暴險定義為標準法資本計提規定之 逾期超過 90 天(或 3 個月)以上之債權。

【附表十三】

信用資產品質

4 定 量 資 訊 之 填 寫 範 例 說明

(1) 剩餘期間之暴險分 析表

(2) 依地域及產業劃分 之暴險額、減損暴 險 額 ( 依 銀 行 會 計 處 理 上 採 用 的 定 義 ) 以 及 相 關 減 損 與轉銷金額分析表 (3) 逾期暴險之會計帳

齡分析表

本表揭露方式可參考各銀行依「IFRS 7 金融工具:揭 露」相關規定於財報中揭露之內容,建議如下:

(1) 剩餘期間之暴險分析表

說明:銀行應依其實際管理目的對剩餘期間暴險 額進行揭露。

剩餘期間 暴險額

(2) 依地域及產業劃分之暴險額減損暴險額(依銀行 會計處理上採用的定義)以及相關減損與轉銷金 額分析表

說明:銀行應依其自身之風險顯著集中情形進行 地域別、產業別之揭露。

產業 暴險額 相關減損

金額 減損暴險額 轉銷金額 地域 暴險額 相關減損

金額 減損暴險額 轉銷金額

【附表十五】

信用資產品質 的額外揭露

(6)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3) 逾期暴險之會計帳齡分析

說明:銀行應依其自身之管理目的,對逾期暴險 帳齡時間帶之區分進行揭露。

會計帳齡 逾期暴險額

5 本 表 之 填 列 邏 輯 是 否 可 參 照 現 行 第 一 支 柱 申報表【表 2-C】?

由於實務上額度擔保架構複雜,存在一個擔保品對多 個額度帳號、多個擔保品對一個額度帳號、多個擔保 品對多個額度帳號等狀況,若依原文要求之填列方 式,各銀行須另提系統需求修改相關程式,始能符合 其填報要求,基於時間及成本效益考量,建議本表填 報邏輯可參照現行第一支柱申報表【表 2-C】之填報 方式。

【附表十六】

信用風險抵減

6 填表說明第 11-13 點,

有關平均違約機率、平 均違約損失率等定義/

計算公式?

(1) 平均違約機率

定義:違約暴險額加權之借款人等級違約機率。

公式:各違約機率分級下

(2) 平均違約損失率

定義:違約暴險額加權之借款人等級違約損失 率,違約損失率必須為考慮信用風險抵減效果後 之淨額。

公式:各違約機率分級下

(3) 平均到期期間

定義:違約暴險額加權之借款人年化到期期間;

僅當使用參數進行風險性資產計算時需填入。

公式:各違約機率分級下

【附表二十一】

內部評等法-各 暴險類型與違 約機率分組下 之信用風險暴 險額

7 填表說明 4 中『考慮信 用 風 險 抵 減 後 之 違 約 暴險額』之信用風險抵 減效果須考慮依「IFRS

(1) 為符合「IFRS 13 公允價值衡量」規定,依證交所 公告之「IFRS 13 CVA DVA 相關揭露指引」辦理。

(2) 關於會計上已認列之 CVA,於計算資本適足率之 風險性資產時如何避免重複計算一事,處理方式

【附表二十七】

交易對手信用 風險各方法之 暴險分析

  

i i i

i

i

PD EAD

EAD

  

i i i

i

i

LGD EAD

EAD

  

i i i

i

i

M EAD

EAD

(7)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3 公允價值衡量」規定

調 整 之 貸 方 評 價 調 整,主要係指?

如採標準法(SA-CCR)註,暴險額得扣除會計上已 認列之 CVA。

註:於標準法(SA-CCR)實施前,請依當期暴險額法 (CEM)或標準法(SM)之規定填報。

8 本 表 是 否 包 含 集 中 結 算交易對手暴險?

依據 BCBS final 版 Pillar 3 文件 (Revised Pillar3 disclosure requirement(January 2015)) Template CCR5 揭露要求,並未特別排除集中結算交易對手暴險,故 本表應包含集中結算交易對手之暴險。

【附表三十一】

交易對手信用 風險暴險之擔 保品組成 9 若銀行非結算會員,僅

為結算會員之客戶,本 表之項目 6 是否須填列 相關數字?

在此狀況下,若銀行有未繳納違約基金暴險,仍須填 列本表項目 6 數字。

【附表三十四】

集中結算交易 對手暴險

六、 作業風險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使用進階衡量法的銀行 敘述為降低作業風險而 使用之保險。如何填寫 說明?

銀行說明為降低作業風險,該保險如何架構以及其有 效性、合適性、風險覆蓋如何評估確認,藉以評估考 量的因素有哪些?評估機制及頻率為何等等。例如銀 行參考風險胃納來規劃保險,透過內外部損失資料、

損失建模、外部標竿比較、成本考量等評估其有效 性、合適性、風險覆蓋程度。經由外部顧問提供顧問 意見來設計、建置保險專案及銀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審 核確認。詳細案例說明請參考下面釋例。

【釋例說明】

澳洲聯邦銀行 2009.6.30 年第三支柱揭露 p.70

【附表三十五】

作業風險管理 制度

(8)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七、 市場風險

項次 問題 解答 相關揭露表格

1 本表項目 5 之證券化商 品定義為何?與【附表四 十三】~【附表四十七】

之證券化暴險定義有何 不同?

本表項目 8 之證券化商品係指帳列交易簿之證券化 暴險部位,惟依據現行 Pillar I 規定,交易簿證券化 暴險係依利率風險規定計算資本計提,故證券化暴險 於本表應填列於項目 1 之利率風險(一般及個別風 險),且應於【附表四十五】填列帳面金額。

【附表三十九】

市 場 風 險 風 險 性資產-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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