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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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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 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附表八、附表十五、附 表十五之一、附表十九、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三 修正總說明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 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八次修正,茲為強化董事、監察 人及總經理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經參酌國際 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兼顧我國國情,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 條條文及十二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 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 為強化虧損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之揭露,以達公 司治理之目標,爰規定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 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 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 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規定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 單獨揭露該個別董事酬金,並為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 之目標,爰增訂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酬金占財務報告稅後 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一千 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修正條文 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 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 配合「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爰修訂相關附表,

以充分揭露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二之 二)

(二)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修正,爰修

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

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二)

(2)

(三)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修正,爰修訂相關附 表,以充分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 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三)

三、 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 考,爰修訂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 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 其他:

(一) 考量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國籍或註冊地資訊,有助於投 資人瞭解公司經營階層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判 斷,爰增訂前開人員應揭露國籍或註冊地資訊。 (修正條文第 十條、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 為明確定義應揭露取得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權利新股前十大員 工之範圍,爰修訂相關附表。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附表十五及 附表十五之一)

(三) 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取消股票固定面額為新 臺幣壹拾元之規定,爰修正相關表格。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 表八 )

(四) 因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項次修正,爰 修正本準則相關引用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五) 為清楚表達分配前後之股本變動,規定應揭露分配前後股本 之變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附表十九)

(六) 為提高財務資訊之明確性,爰修訂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

八條附表二十及第十九條附表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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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票券金融 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 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 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

國籍或註冊地、主要 經(學)歷、目前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之職務、選(就)

任日期、任期、初次 選任日期及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與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所具專業知識及 獨 立 性 之 情 形 。 董 事、監察人屬法人股 東代表者,應註明法 人 股 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之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名 稱及其持股比例。各 該 前 十 名 股 東 屬 法 人股東者,應註明法 人 股 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之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股 東 之 名 稱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

(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公 司 主 管 : 姓 名 、 國 籍、主要經(學)歷、

選(就)任日期、任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票券金融 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 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 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 前 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 選

( 就 ) 任 日 期 、 任 期、初次選任日期及 本人、配偶、未成年 子 女 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持有股份、所具專 業 知 識 及 獨 立 性 之 情形。董事、監察人 屬 法 人 股 東 代 表 者,應註明法人股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之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名 稱 及 其 持股比例。各該前十 名 股 東 屬 法 人 股 東 者,應註明法人股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之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股 東 之 名 稱 及 其 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公 司主管:姓名、主要 經(學)歷、選(就)

任 日 期 、 任 期 及 本 人、配偶、未成年子

一、考量董事、監察人及 經理人之國籍或註冊 地資訊,有助於投資 人瞭解公司經營階層 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 人投資決策判斷,爰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 一目及第二目,增訂 應揭露國籍及註冊地 資訊,並配合修正附 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 、 為 強 化 虧 損 公 司 董 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酬金之揭露,以達公 司治理之目標,爰修 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目 之 2.(3)( 修 正 後 調整為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目之 3),規定最 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 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 虧損者,應揭露個別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 理之酬金,但最近年 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 告已產生稅後淨利,

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 者,不在此限,並配 合修正附表一之二。

三、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 規定,個別董事酬金 超過一定標準者,應 單獨揭露該個別董事 酬金,為強化資訊揭 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 標,爰增訂第一項第

(4)

期及本人、配偶、未 成 年 子 女 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

(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 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 酬金及配發員工紅利情 形:(附表一之二及附表 一之三)

(一)票券金融公司可選 擇 採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露姓名方式,或個 別 揭 露 姓 名 及 酬 金 方式。

(二)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應揭露 個別董事、監察人及 總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 平均逾期授信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2.最近一次票券金 融公司自結、會 計師複核或經本 會檢查調整後之 資本適足率低於 百分之八。

3.最 近二 年度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 曾 出 現 稅 後 虧 損。但最近年度 個體或個別財務 報告已產生稅後 淨利,且足以彌 補累積虧損者,

不在此限。

4. 經 本 會 要 求 增 資,惟未依所提 增 資 計 畫 完 成 者。

女 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有股份。(附表一 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及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及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情 形 :

( 附 表 一 之 二 及 附 表一之三)

1.票券金融公司可 選擇採彙總配合 級距揭露姓名方 式,或個別揭露姓 名及酬金方式。

2.票券金融公司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應揭露個別董 事、監察人及總經 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 季 平 均 逾 期 授 信 比 率 大 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票券 金 融 公 司 自 結、會計師複 核 或 經 本 會 檢 查 調 整 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百 分 之八。

(3)最近年度個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稅 後 虧 損。

(4)經本會要求增 資,惟未依所 提 增 資 計 畫 完成者。

3.最近年度董事、監 察人持股成數不

三款第五目,全體董 事、監察人領取財務 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酬金占稅 後 淨 利 超 過 百 分 之 二,且個別董事或監 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者,應揭露該個別董 事或監察人酬金,並 配 合 修 正 附 表 一 之 二。

四、餘為配合法制作業調 整條文結構並酌作文 字修正。

(5)

5

人 持 股 成 數 不 足 情 事 連 續 達 三 個 月 以 上者,票券金融公司 應揭露個別董事、監 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 份董事、監察人平均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五十者,票券金融 公 司 應 揭 露 各 該 月 份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個 別 董 事、監察人之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 取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酬 金 占 稅 後 淨 利 超 過百分之二,且個別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領 取 酬 金 超 過 新 臺 幣 一 千五百萬元者,應揭 露 該 個 別 董 事 或 監 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有 公 司 於 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占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稅 後 純 益 比 例之分析,並說明給 付酬金之政策、標準 與組合、訂定酬金之 程 序 與 經 營 績 效 及 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

開會次數、每位董 事出席率、當年度 及最近年度加強董

足情事連續達三 個月以上者,票券 金融公司應揭露 個別董事、監察人 之酬金。

4.最近年度任三個 月份董事、監察人 平均設質比率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者,票券金融公司 應揭露各該月份 設質比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之個別 董事、監察人之酬 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有 公 司 於 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占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稅 後 純 益 比 例之分析,並說明給 付酬金之政策、標準 與組合、訂定酬金之 程 序 與 經 營 績 效 及 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

開會次數、每位董 事出席率、當年度 及最近年度加強董 事會職能之目標與 執行情形評估,以 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 形或監察人參與董 事會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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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職能之目標與 執行情形評估,以 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 形或監察人參與董 事會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獨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出

(列)席率,以及 其他應記載事項等 資 訊 。( 附 表 二 之 一、附表二之一之 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規 定揭露之項目。但 已揭露於票券金融 公司網站者,得僅 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票券金融公司公司 治理運作情形及其 與票券金融公司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附 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 設置薪資報酬委員 會者,應揭露其組 成、職責及運作情 形。(附表二之二之 一)

( 六 )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公司對環保、

社區參與、社會貢 獻、社會服務、社 會公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全衛 生與其他社會責任 活動所採行之制度 與 措 施 及 履 行 情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出

(列)席率,以及 其他應記載事項等 資 訊 。( 附 表 二 之 一、附表二之一之 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規 定揭露之項目。但 已揭露於票券金融 公司網站者,得僅 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票券金融公司公司 治理運作情形及其 與票券金融公司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附 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 設置薪資報酬委員 會者,應揭露其組 成、職責及運作情 形。(附表二之二之 一)

( 六 )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公司對環保、

社區參與、社會貢 獻、社會服務、社 會公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全衛 生與其他社會責任 活動所採行之制度 與 措 施 及 履 行 情 形。(附表二之二之 二)

(七)票券金融公司履行 誠信經營情形及採 行措施。(附表二之 二之三)

(八)票券金融公司如有 訂定公司治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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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附表二之二之 二)

(七)票券金融公司履行 誠信經營情形及採 行措施。(附表二之 二之三)

(八)票券金融公司如有 訂定公司治理守則 及相關規章者,應 揭露其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票 券金融公司公司治 理運作情形暸解之 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狀況應揭露下列事 項: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 審查內部控制制 度者,應揭露會 計師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違法受 處 分 及 主 要 缺 失 與改善情形,應揭 露下列事項:

1.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 察 官 起 訴 者。

2. 違 反 法 令 經 本 會處以罰鍰者。

3. 經 本 會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規 定 準 用 銀 行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之 一 規 定 處 分 事 項。

4.因人員舞弊、重 大偶發案件(詐

及相關規章者,應 揭露其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票 券金融公司公司治 理運作情形暸解之 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狀況應揭露下列事 項: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 審查內部控制制 度者,應揭露會 計師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違法受 處 分 及 主 要 缺 失 與改善情形,應揭 露下列事項:

1.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 察 官 起 訴 者。

2. 違 反 法 令 經 本 會處以罰鍰者。

3. 經 本 會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規 定 準 用 銀 行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之 一 規 定 處 分 事 項。

4.因人員舞弊、重 大偶發案件(詐 欺、偷竊、挪用 及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憑 證 及 有 價 證 券、收取回扣、

天 然 災 害 損 失、因外力造成 之損失、駭客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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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偷竊、挪用 及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憑 證 及 有 價 證 券、收取回扣、

天 然 災 害 損 失、因外力造成 之損失、駭客攻 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重大事件)或 未 切 實 執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致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等,其各年度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 千 萬 元者,應揭露其 性 質 及 損 失 金 額。

5. 其 他 經 本 會 指 定 應 予 揭 露 之 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股東 會 及 董 事 會 之 重 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董事 或 監 察 人 對 董 事 會 通 過 重 要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與財 務 報 告 有 關 人 士

(包括董事長、總 經理、財務主管、

會 計 主 管 及 內 部

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重大事件)或 未 切 實 執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致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等,其各年度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 千 萬 元者,應揭露其 性 質 及 損 失 金 額。

5. 其 他 經 本 會 指 定 應 予 揭 露 之 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股東 會 及 董 事 會 之 重 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董事 或 監 察 人 對 董 事 會 通 過 重 要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與財 務 報 告 有 關 人 士

(包括董事長、總 經理、財務主管、

會 計 主 管 及 內 部 稽核主管等)辭職 解 任 情 形 之 彙 總。(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票券 金融公司可選擇採級距 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 露 會 計 師 公 費 ( 附 表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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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主管等)辭職 解 任 情 形 之 彙 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票券 金融公司可選擇採級距 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 露 會 計 師 公 費 ( 附 表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為審 計公費之四分之一 以上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費金 額及非審計服務內 容。所稱審計公費 係指票券金融公司 給付簽證會計師有 關財務報告查核、

核閱、複核、財務 預測核閱及稅務簽 證之公費。(附表三 之ㄧ)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且更換年度所支付 之審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計公 費減少者,應揭露 更換前後審計公費 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 度減少達百分之十 五以上者,應揭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比例及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 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 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 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

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為審 計公費之四分之一 以上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費金 額及非審計服務內 容。所稱審計公費 係指票券金融公司 給付簽證會計師有 關財務報告查核、

核閱、複核、財務 預測核閱及稅務簽 證之公費。(附表三 之ㄧ)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且更換年度所支付 之審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計公 費減少者,應揭露 更換前後審計公費 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 度減少達百分之十 五以上者,應揭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比例及原因。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 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 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 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 下列事項:(附表三之 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 期及原因,並說 明係會計師主動 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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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附表三之 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 期及原因,並說 明係會計師主動 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票 券金融公司主動 終止委任或不再 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 二年內曾簽發無 保留意見以外之 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 前任會計師間就 下列事項有無不 同意見,如有不 同意見時,應詳 細說明每一不同 意見之性質,及 票券金融公司之 處理方法(包括 是否授權前任會 計師充分回答繼 任會計師針對上 述不同意見之相 關詢問)與最後 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 務。

(2)財務報告之揭 露。

(3)查核範圍或步 驟。

4.如有下列事項,

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票 券 金

券金融公司主動 終止委任或不再 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 二年內曾簽發無 保留意見以外之 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 前任會計師間就 下列事項有無不 同意見,如有不 同意見時,應詳 細說明每一不同 意見之性質,及 票券金融公司之 處理方法(包括 是否授權前任會 計師充分回答繼 任會計師針對上 述不同意見之相 關詢問)與最後 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 務。

(2)財務報告之揭 露。

(3)查核範圍或步 驟。

4.如有下列事項,

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缺 乏 健 全 之 內 部 控制制度,致 其 財 務 報 告 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票 券 金 融公司,無法

(11)

11

融 公 司 缺 乏 健 全 之 內 部 控制制度,致 其 財 務 報 告 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票 券 金 融公司,無法 信 賴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之 聲 明 書 或 不 願 與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發 生 任 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必 須 擴 大 查 核 範 圍,或資料顯 示 如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可 能 使 以 前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受 損,惟因更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原因,致該 前 任 會 計 師 未 曾 擴 大 查 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基 於 所 蒐 集 之 資 料,已簽發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 受損,惟由於

信 賴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之 聲 明 書 或 不 願 與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發 生 任 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必 須 擴 大 查 核 範 圍,或資料顯 示 如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可 能 使 以 前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受 損,惟因更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原因,致該 前 任 會 計 師 未 曾 擴 大 查 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基 於 所 蒐 集 之 資 料,已簽發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 受損,惟由於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致該前任 會 計 師 並 未 對 此 事 加 以 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 繼 任 會 計 師 事

(12)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致該前任 會 計 師 並 未 對 此 事 加 以 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 繼 任 會 計 師 事 務所名稱、會計 師姓名及委任之 日期。

2.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正式委任繼任會 計師之前,如曾 就特定交易之會 計處理方法或適 用之會計原則及 對其財務報告可 能簽發之意見,

諮 詢 該 會 計 師 時,應就其諮詢 事項及結果加以 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 將其與前任會計 師間不同意見之 事項,諮詢並取 得繼任會計師對 各該事項之書面 意見加以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 本款第一目及第二 目之 3 所規定事項 函送前任會計師,

並通知前任會計師 如有不同意見時,

應於十日內函復。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 前任會計師之復函 加以揭露。

七、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

務所名稱、會計 師姓名及委任之 日期。

2.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正式委任繼任會 計師之前,如曾 就特定交易之會 計處理方法或適 用之會計原則及 對其財務報告可 能簽發之意見,

諮 詢 該 會 計 師 時,應就其諮詢 事項及結果加以 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 將其與前任會計 師間不同意見之 事項,諮詢並取 得繼任會計師對 各該事項之書面 意見加以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 本款第一目及第二 目之 3 所規定事項 函送前任會計師,

並通知前任會計師 如有不同意見時,

應於十日內函復。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 前任會計師之復函 加以揭露。

六、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

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 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 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 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 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

(13)

13

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 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 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 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 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 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 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 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 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 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 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 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 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 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 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 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 公司、董事、監察人、依 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 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 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 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 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 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 之一)

十、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 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 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 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

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 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 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 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 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 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 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 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 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 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 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 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 公司、董事、監察人、依 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 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 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 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 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 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 之一)

九、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 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 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 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 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

(附表五)

(14)

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

(附表五)

第二十二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 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 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 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 應逐項載明。

第二十二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 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 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 應逐項載明。

因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證 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項次 修正,爰將第二項修正為 第三項。

第二十三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 揭露其年報之全部內容。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 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 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 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 資料者,則應依公開發行公 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 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

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二十三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 於股東會同意通過後,於網 站 上 揭 露 其 年 報 之 全 部 內 容。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 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 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 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 者,則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 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 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將年 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

一、為配合實務作業,修 正第一項文字,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 東會召開後,於網站 上揭露年報之全部內 容。

二 、 為 提 早 揭 露 年 報 資 訊,俾利投資人對股 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 參考,爰規範公開發 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 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 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之規定。

(15)

15

附表一(修正後)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或 註冊地 姓 名

選(就) 任

日 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 2)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現 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 在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3)

目前兼任本 公司及其他 公司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他主 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 2:填列首次擔任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16)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商務、法務、

財務、會計或 公司業務所須 相關科系之公 私立大專院校 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與 公司業務所需之國 家考試及格領有證 書之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

商 務 、 法 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 業務所須之 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票券金融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票券金融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票券金融公司之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 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票券金融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票券金融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修正說明:

一、考量董事及監察人之國籍或註冊地資訊,有助於投資人瞭解票券金融公司經營階層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判斷,爰增訂應揭露 國籍或註冊地資訊。

二、為臻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17)

附表一(修正前)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姓 名 選(就)任 日 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 2)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現 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 在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3)

目前兼任本 公司及其他 公司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他主 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 2:填列首次擔任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18)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 獨立董事家數

商務、法務、

財務、會計或 公司業務所須 相關科系之公 私立大專院校 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 與公司業務所需之 國家考試及格領有 證書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

商 務 、 法 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 業務所須之 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為票券金融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票券金融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票券金融公司或其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票券金融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票券金融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19)

附表一之一(修正後)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公 司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 姓名 選(就) 任日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 子女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2)

目前兼任其 他公司之職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應包括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公 司 主 管 資 料 , 以 及 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論職稱,亦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修正說明:考量經理人之國籍資訊,有助於投資人瞭解票券金融公司經營階層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判斷,爰增訂應揭露國籍資訊。

(20)

附表一之一(修正前)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公 司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姓 名 選(就) 任日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 子女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2)

目前兼任其 他公司之職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應包括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公 司 主 管 資 料 , 以 及 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論職稱,亦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21)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修正後)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票券金融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 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一、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註 1】

(二)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三)最近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曾出現

稅後虧損者

。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 虧損者,不在此限。【註

2】

(四)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3】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4】

四、

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註 1】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票券金融公司 103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期授 信比率合計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 2】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票券金融公司如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或 103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均應採個別揭露方式;惟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雖有稅後虧損,

103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淨利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得不採個別揭露。

【註 3】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票券金融公司於 103 年 1 月至 103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 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103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 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102 年 11 月、12 月及 103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 別揭露方式。

【註 4】

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103 年度期間內,假設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等三個月份,發生

(22)

各月份全體董事平均設質比率均大於 50%者,應揭露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之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 董事酬金;另如監察人發生任三個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者,則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監察 人酬金。

※全體董事每月平均設質比率:全體董事設質股數/全體董事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全體監察人每月平均 設質比率:全體監察人設質股數/全體監察人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G 等七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11)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 (H)(註 7)

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 新股股數

(註13)

本公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8)

本公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23)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

B、C、D、

E、F 及 G 等七項總 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 (註 11)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 (H)(註 7)

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 新股股數

(註13)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8)

本公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公司(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公司(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

司(註 10) J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註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下表(3-1)或(3-2)。

註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24)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 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 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 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公司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 填列附表十五。

註 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9: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10: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 票券金融公司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J 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公司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 13: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司以外轉 投資事業

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司(註 5)

(25)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司以外轉 投資事業

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C)(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公司(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註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26)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

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票券金融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 金。

註 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票券金融公司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 票券金融公司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名 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7)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 額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 權憑證數額

(註5)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股數(註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公司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28)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 額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 權憑證數額

(註5)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股數(註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 公 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公司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29)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公司(註 7)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註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 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 不計入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 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 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公司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 6: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7: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10:a.本欄應明確填列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

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公司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11: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30)

修正說明:

一、 為強化虧損票券金融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之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爰規定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 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

不在此限。

二、 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規定,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單獨揭露個別董事酬金,為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標,

爰增訂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31)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修正前)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票券金融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 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一、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註 1】

(二)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三)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

(四)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2】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3】

【註 1】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票券金融公司 97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期授信 比率合計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 2】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票券金融公司於 97 年 1 月至 97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 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97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96 年 11 月、12 月及 97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方式。

【註 3】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票券金融公司 97 年 1 月至 12 月間如發生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

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

全年度酬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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