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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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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及附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附表二十修正附表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組織關係圖,應列明各公司 間之持股比例、實際投資金額及母子公司間交叉持股情 形。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 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

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 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 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 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 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 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 名、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 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及配發 員工紅利情形: (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 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

經理之酬金:

(2)

2

1.最近一次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 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2.最近二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 度個體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 損者,不在此限。

3.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 以上者,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 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 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 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 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 總額占個體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 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 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 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 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 露於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3)

3

(五)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

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 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附 表二之二之二)

(七)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二之二之三)

(八)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 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 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違法受處分及主 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糾正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分事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 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 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 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 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 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 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

要決議。

(4)

4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 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

(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內部 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 會計師公費(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 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 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附表三之ㄧ)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 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 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 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 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 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 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

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公

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

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

理結果。

(5)

5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 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 或不願與銀行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 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 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 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 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 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 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 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 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 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 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送前 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 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

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

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

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

(6)

6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 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 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 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 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 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金融控股公司、董事、

監察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 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 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 (附表四之一)

十、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 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十一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 種類。 (附表六)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附表七)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 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 之百分比。(附表八)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 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附表九)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 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 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附表十)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

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

時,應加以說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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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 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 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 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 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金額及占本期個體財務報告 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 算每股盈餘。

(四)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 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 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 因及處理情形。

九、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 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 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買回 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 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 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 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 情形。 (附表十一)

第二十三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

逐項載明。

(8)

8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則應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

限,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9)

9

附表一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 或註 冊地

姓名 選(就) 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 2)

選任時 持有股份

現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在 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3)

目前兼任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 他公司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 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1: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2:填列首次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大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10)

10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公開發 行公司獨立董事

家數 商務、法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 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 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 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 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 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

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之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

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11)

11

附表一之一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 姓 名 選(就)任 日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股份

主要經

(學)歷

(註 2)

目前兼任 其他公司 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比率 股數 持股比率 股數 持股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應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以及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論職稱,亦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12)

12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 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最近一次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二)

最近二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但最近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 在此限。【註

1】

(三)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註 2】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3】

【註 1】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如 102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稅後虧損,或 103 年度個 體財務報告稅後虧損,均應採個別揭露方式;惟 102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雖有稅後虧損,但 103 年度個體財務 報告稅後淨利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得不採個別揭露。

【註 2】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於 103 年 1 月至 103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 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103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102 年 11 月、12 月及 103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 揭露方式。

【註 3】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103 年度期間內,假設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等三個 月份,發生各月份全體董事平均設質比率均大於 50%者,應揭露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之各該月份設質 比率大於 50%之個別董事酬金;另如監察人發生任三個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者,則應揭露於各該月 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監察人酬金。

※全體董事每月平均設質比率:全體董事設質股數/全體董事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全體監察人每月平均設 質比率:全體監察人設質股數/全體監察人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13)

13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F 及 G 等七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H)(註

7)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數額(註 13)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F 及 G 等七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H)(註

7)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數額(註 13)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4)

14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公司(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註 10) I 本公司(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註 10) J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註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六。

註 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15)

15

註 9: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10: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J 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 13: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 十六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C) (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5)

(16)

16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公司(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 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 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17)

17

註 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 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 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 四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益之比例(%)

(註 9)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 證數額(註 5)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數額(註 11)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註

10)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現金紅利 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特支費等 等(C)(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9)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 數額(註 5)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數額(註 11)

有無領 取來 自子 公司 以外 轉投 資事 業酬 金(註

10)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 司(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18)

18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公司(註 7)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 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 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 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 6: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7: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10: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 表 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 11: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六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19)

19

附表二之二 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金融控股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理股東建議、疑義、糾紛及訴 訟事宜,並依程序實施?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掌握實際控制金融控股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 之最終控制者?

(三)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 機制?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金融控股公司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外,是否自願 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三、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四、資訊公開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 專人負責金融控股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 明會過程放置金融控股公司網站等)?

(20)

20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五、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有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包 括但不限於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利益相關者權益、董事 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 政策之執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對政黨、

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等)?

六、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 評鑑報告?(若有,請敍明其董事會意見、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 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善情形)。(註2)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2: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21)

21

附表二之二之二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3) 是 否 摘要說明(註2)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一)公司是否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以及檢討實施成效?

(二)公司是否定期舉辦社會責任教育訓練?

(三)公司是否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專(兼)職單位,並由董事會授 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及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

(四)公司是否訂定合理薪資報酬政策,並將員工績效考核制度與企業 社會責任政策結合,及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一)公司是否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 擊低之再生物料?

(二)公司是否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

(三)公司是否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並執行溫室氣體盤 查、制定銀行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

(22)

22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3) 是 否 摘要說明(註2)

三、維護社會公益

(一)公司是否依照相關法規及國際人權公約,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 程序?

(二)公司是否建置員工申訴機制及管道,並妥適處理?

(三)公司是否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對員工定期實施安 全與健康教育?

(四)公司是否建立員工定期溝通之機制,並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 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五)公司是否為員工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六)公司是否就研發、採購產、作業及服務流程等制定相關保護消費 者權益政策及申訴程序?

(七)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示,公司是否遵循相關法規及國際準 則?

(八)公司與供應商來往前,是否評估供應商過去有無影響環境與社會 之紀錄?

(九)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之契約是否包含供應商如涉及違反其企業社 會責任政策,且對環境與社會有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 契約之條款?

四、加強資訊揭露

公司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處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 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五、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有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23)

23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3) 是 否 摘要說明(註2)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企業社會責任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

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如有通過相關驗證機構之查證標準,應加以敘明: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 2:公司已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摘要說明得以註明查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方式及索引頁次替代之。

註 3:非上市金融控股公司,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24)

24

附表二之二之三

落實誠信經營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2)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一)公司是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 法,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承諾?

(二)公司是否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明定作 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

(三)公司是否對「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 各款或其他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採行防範措施?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並於其與往來交易對 象簽訂之契約中明訂誠信行為條款?

(二)公司是否設置隸屬董事會之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兼)職 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執行情形?

(三)公司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 落實執行?

(四)公司是否為落實誠信經營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 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定期查核,或委託會計師執行 查核?

(五)公司是否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內、外部之教育訓練?

(25)

25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註2)

是 否 摘要說明

三、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一)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 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

(二)公司是否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保 密機制?

(三)公司是否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 施?

四、加強資訊揭露

公司是否於其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誠信經營 守則內容及推動成效?

五、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有本身之誠信經營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誠信經營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銀行檢討修正其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等情形):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註2:非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26)

26

附 表 八

股 權 分 散 情 形

每股面額 元 年 月 日 持 股 分 級 股 東 人 數 持 有 股 數 持 股 比 例

1 至 999 1,000 至 5,000 5,001 至 10,000 10,001 至 15,000 15,001 至 20,000 20,001 至 30,000 30,001 至 50,000 50,001 至 100,000 100,001 至 200,000 200,001 至 400,000 400,001 至 600,000 600,001 至 800,000 800,001 至 1,000,000

1,000,001 以上自行視實際情況分級 合 計

特 別 股

每股面額 元 年 月 日

持 股 分 級 股東人數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自行視實際情形分級 合 計

(27)

27

附 表 十 六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認 股 權 憑 證 可 認 股 數 前 十 大 員 工 之 姓 名 、 取 得 及 認 購 情 形

年 月 日

項目 職稱

(註 1) 姓 名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已執行(註 2) 未執行(註 2)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經理人

員工 (註 3)

註 1: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取得及認購情形。

註 2: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 3: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28)

28

附 表 十 六 之 一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前 十 大 之 員 工 姓 名 、 取 得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1)姓 名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數 量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已解除限制權利(註

2)

未解除限制權利(註

2)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經理人

員工 (註 3)

註1: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獲配或認購情形。

註2: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3: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29)

29

附 表 二 十

(1) 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資 料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

(註3)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行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待 出 售 資 產 - 淨 額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再 保 險 合 約 資 產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淨 額

受 限 制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不 動 產 及 設 備 - 淨 額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淨 額 無 形 資 產 - 淨 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淨 額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央 行 及 同 業 融 資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應 付 商 業 本 票

應 付 款 項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

存 款 及 匯 款

應 付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負 債 準 備

(30)

30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

(註3)

年 年 年 年 年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 本 分配前

分配後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其 他 權 益 庫 藏 股 票 非 控 制 權 益 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公司若有編製個體財務報告者,應另編製最近五年度之個體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 表。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五年度者,仍應填列下表(2),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 務會計準則之財務資料。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3: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 明其情形及理由。

(31)

31

簡明綜合損益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2)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收 入

減 : 利 息 費 用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淨 收 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 準備提存

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稅前淨利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 續 營 業 單 位

本 期 淨 利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本期淨利(淨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 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

淨利歸屬於非控制權 益

綜合損益總額淨利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非控制權益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3:停業單位損失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示。

註 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 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32)

32

(2)簡 明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資 料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 3 )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行 同 業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收 款 項

放 款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金 融 資 產 採 權 益 法 之 股 權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 註 2 )

無 形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存 款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央 行 、 同 業 融 資

應 付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營 業 及 負 債 準 備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計

母公司 股 東 權 益

股 本 分配前 分配後

資 本 公 積

保留 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股 東 權 益 其 他 項 目 少數股權

股 東 權 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33)

33

註 3: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 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 其情形及理由。

(34)

34

簡明損益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 2)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放 款 呆 帳 費 用 提 存 各 項 保 險 責 任 準 備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前損益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後合併損益

停業部門損益(稅後淨額)

非 常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累積影響數(稅後淨額)

合 併 總 損 益

歸 屬 予 母 公 司 股 東

歸 屬 予 少 數

股 權

普 通 股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並應列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 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3:停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 註 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

其情形及理由。

註 5:普通股每股盈餘以元為單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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