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105 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及申請條件公告
一、105 學年度獎學金指定學校及未指定學校申請項目名額共計 245 名。
二、申請本會獎學金,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如下:
(一)105 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 80 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 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
(二)105 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 80 分以上。
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 70 分以上。
(三)105 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 70 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 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
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四)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 比賽前三名,且 105 學年度操性、學業、體育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得提出申請。
三、公費(軍費)學生、在職專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如已領取其它單位獎學金者,
請勿重複申領。
四、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學校公文。
(二) 申請清單。請學校將申請清單之電子檔傳送至本會信箱。
E-mail:[email protected]
(三) 本會 105 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每項獎學金請填寫 1 份,檢附資料黏貼 或裝訂於申請表附表),申請表請加蓋學校印信。
(四)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 1 份。
(五)該學位學程 105 學年度上下學期或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 1 份(於其他學 年度選修體育者,一併檢附該學年度成績單)。
(六)該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之證明文件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1 份。(各 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不同,詳參本基金會 105 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每位學生最多得申請 2 項獎學金,最多以獲配 1 項獎學金為限。
應屆畢業學生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時,申請表需經由畢業學校審 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 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項辦理。
五、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遴選最優學生,未指 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負責初審遴選最優三名適當學生,
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另本會魯班計畫獎學金可遴選六名學生送件。
超額選送之學校,經本會通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取消該項獎學金申請資 格,本會不另行通知。
六、本會 105 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由各校初審並加蓋學校印信,以公文函送本基 金會,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本(106)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有任何疑問,可參閱本基金會網站(http://140.111.34.231/index.php)最新消 息之「申請及領取獎學金常見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