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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稅開徵深入對話」議題對政府之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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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僅提供討論平台,以下意見與看法並不代表本社立場,詳細內容 請參閱研討會紀要。

「能源稅開徵深入對話」議題對政府之建言

中技社多年來致力於能源及環保相關知識與技術之推廣與輔導,近年以建 構環境與能源專業智庫,作為資訊及意見提供平台。今為促進國內經濟永續發 展,提高產業競爭力,亦為本社創辦宗旨,特別邀請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於今(96)年 5 月 23 日(星期三)共同舉辦「中技社 96 年度春季環境與能源研討 會」,針對「能源稅開徵深入對話」議題,邀請產業界與學研單位,針對能源稅 開徵做更深入的對話。在各方充分交流與溝通之後,達成若干共識。基本上企 業界是不反對開徵能源稅,但希望政府應有積極有效的配套措施。此外,雙方 在課徵目的、對象、稅率、稅收運用方式等仍不乏有相左之處,茲分項臚列如 下,提供立法機關審議法案及行政部門研析配套之參考:

一、 課徵目的

1. 提高間接稅比重並降低直接稅比重

當今租稅思潮是提高間接稅(消費稅、銷售稅、能源稅)比重,降低直 接稅(所得稅)比重。能源稅符合公平又有效率的課稅原則(污染者付費、使 用者付費、受益者付費),係屬良稅,也可藉以改革稅制。

2. 強調財稅面的多重紅利

第一重紅利是透過「以稅制量」,對節約能源與 CO2減量產生顯著成 效,達到環保效益;再利用此機會帶動租稅改革,調降若干不合理的稅費,

可使產業所負擔的整體稅費下降,國內經營環境改善,實質所得上升等,

因此有多重紅利。

3. 質疑雙重紅利是否存在

在「稅賦中立(Tax Neutral)」原則下徵收能源稅,能否產生雙重紅利,

係與外在環境、條件有密切關係。從歐洲國家實施的經驗,此種雙重紅利 並不明確。而第一重紅利,就是要解決環境的問題,才是真正需要考慮的 重點,不建議將此種雙重紅利納入課徵目的中。

4. 強調對節能與 CO2減量的槓桿效應

產業界則強調,所增收稅費的一部分應比照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的 政策,用於節能與 CO2減量的用途,以發揮節能與 CO2減量的槓桿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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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1)補助民眾購買符合能耗標準的家電、汽車及辦公室用品等,(2) 補助其他對 CO2 減量有明確效益的方案,(3)補助產業界投資特定的節能 設備,(4)改善能源服務公司(ESCO)的經營環境,(5)改善再生能源產業的 發展環境。這些做法也符合年初時所邀歐盟貴賓 Dr. Frank Convery 建議的 循環利用(Recycle)觀念。

二、 課徵對象

1. 贊成就能源消費面課徵

(1) 能源稅的精髓應是從能源消費面課徵,改變各部門的消費行為,才可 達到節能及 CO2減量的目的。尤其是對改善潛力極大的住家、商業及 運輸部門。

(2) 若從能源供給面課稅,對住家、商業及運輸部門的節能意識與行為改 變較不明顯。

2. 贊成就能源供給面課徵

(1) 由供給面課徵能源稅時稅基較大,稅收較多,也較公平。而且稅收作 業簡單,成本低。但要有配套措施來強化各部門消費者的節能意識及 節能行為。

(2) 面對能源消費價格的提高,住家、商業及運輸部門仍會節約能源。

(3) 能源供給業也較有誘因考量改善能源效率,以提昇其在國內市場的競 爭力。

三、 課徵稅率

1.合理的稅率與產業用/民生用的差別稅率對若干用途及對象給予減免稅,

以兼顧其他政策

目前行政院版本試擬的各項能源稅率與「歐盟新能源稅架構指令」相 當接近。但產業界認為,行政院版本預估十年後的能源稅收與 GDP 的比 率將顯著高於歐盟及其他 OECD 國家,而且更遠高於太平洋盆地的韓、

日、美。因此,在考慮採用行政院版本的稅率時,應比照 OECD 國家做下 列的調降:

(1)對產業用能源大幅降低稅率,使之與民生用有適當的差別稅率 產業界提供 OECD 的統計數據,顯示 OECD 國家實際徵收的能 源稅/環境稅絕大部份來自汽油、柴油及各類汽車的規費;一小部分來 自電力、燃氣、輕油;來自重油、煤、焦炭等產業用途者甚微。因此,

因產業用/民生用的差別稅率以及對產業減免稅的制度,能源稅/環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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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先進國家產業界的負擔其實相當有限。

(2)對若干用途及對象給予減免稅,以兼顧其他政策的落實

產業界提出,歐盟「能源稅新架構指令」在 2003 年新修訂後,

已明訂對雙重用途的能源予以免稅,並對高耗能產業、再生能源、環 保節能用途等減免稅。除了因為「並無其他選擇」以及「成本有效性」

的考量,也在於維繫產業競爭力、推展再生能源產業與環保業務等其 他政策。

2. 建議課徵稅率逐年檢討訂定

目前能源稅草案對各類能源的稅額調整,係採逐年固定調增的作法。

建議更改為參考國際油價走勢、節能成效與國內經濟表現等指標,逐步檢 討修訂(未必每年調整),以利我國在經濟與環境保護之間取得平衡,並簡 化稅收作業。

四、 稅收運用方式

1. 妥善規劃並有效運用能源稅收

課徵能源稅需要完整的配套措施,包括取消空污費及土污費等環境 費,代之以環境稅,並取消不當的稅收支出,將新增稅收用於取消相關貨 物稅、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低收入戶之綜合所得稅等。

2. 維持稅收中性並兼顧產業競爭力及所得分配均化

實施能源稅制的同時,應取消輪胎、玻璃、飲料、電器等貨物稅,新 增的能源稅收以循環利用(Recycle)方式回歸民間部門。

3. 反對將稅收用於環保、能源的補貼或研發

節約能源與環保之補貼雖可提高個別廠商的節能效率,但以長期而 言,補貼會鼓勵高污染性與高耗能性產業之擴展,抑制低污染性與低耗能 性產業,並會造成總排放量與總能源需求量增加,是故防污與節能補貼會 造成有害環境、也有害經濟發展的反效果,是一種不永續的政策。

4.贊成將稅收用於環保、能源的補貼或研發

產業界強調,許多資料顯示,此類政策是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最新 的趨勢,對於落實節能及 CO2減量均有顯著的成效。高污染性與高耗能性 產業是否會擴展或抑制低污染性與低耗能性產業,與政府開放新投資的政 策有關。不應歸咎於「將稅收用於環保、能源補貼或研發」。事實上,「將 稅收用於環保、能源補貼或研發」的目的,即在於引導既有的產業走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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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並對適合國情的再生能源產業提供合理的發展環境。

五、 全盤考量與政策整合

1. 連結產業、能源及溫減三政策之配套措施

產業、能源及溫室氣體減量三政策互相關聯,其中任一政策的改變,

均會對其他兩政策造成影響與衝擊,因此建議政府行政部門應妥善整合相 關對策,彼此配套措施亦應做整體性考量,以免偏廢。

2. 整合相關環境稅賦制

能源稅課徵原則是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建議整合相關環境稅 賦,將空污費、土污費及能源稅整合為一環境稅,並審慎規劃環境稅佔所 有稅課或 GDP 的適當比率,與日本、韓國等競爭對手國比較,維持國內 競爭力,較易為產業界所接受。

3. 稅收用途應有明確約束

為避免稅收被挪做它用,無法落實整體規劃的美意,對稅收的用途 應有明確約束。即使不能一一列入母法,也應列為通過此條例的附帶條 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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