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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
104 年 3 月 19 日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管 理要點
台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管 理要點
字體變更,以符合本機關名 稱用語。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要點名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 管理要點」
內容部分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21 號令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 法」。
四、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法 務 部 法 廉 字 第 1020402093 號 、 銓 敘 部 部 特 一 字 第 1023748402 號令會銜修正「政 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 細則」。
五、100 年 7 月 6 日法務部法政字 第 1001107727 號函修正發布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 要點」。
參、管理權責劃分 二、
(四)受理本院各單位、民眾(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複 製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 作業,於核對申請人身分證 件後,指導填寫「臺中榮民 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 紀錄複製申請表」(申請表 如附件 2、附件 3)
(五)由本院 web 系統「一般會計 系統」選點收費品項及金額 後,列印核章製作繳款通知 書予申請者,至出納組繳 費,受理時間為上班時間。
要點名稱
「台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 管理要點」
內容部分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11 日總 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60 號令制定公布「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四、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2 日法
務部(89)法政字第 000210 號令、銓敘部(89)台審一 字第 1841222 號令會銜修正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施行細則」。
五、退輔會 94 年 8 月 17 日輔政 字第 0940002541 號函修訂
「公務機密維護實施規定」。
參、管理權責劃分 二、
(四)受理本院各單位、民眾(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複製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 錄作業,於核對申請人身 分證件後,指導填寫「台 中榮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 統錄影紀錄複製申請表」
(申請表如附件 2、附件 3)
字體變更,以符合本機關名 稱用語。
配合法規變更修正
配合法規變更修正
配合法規變更修正
字體變更,以符合本機關名 稱用語。
增列,方便申請複製錄影監 視系統影像資料程序需要。
2 肆、申請程序:
一、本院各單位:
(一)調閱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臺中榮民 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 紀錄申請調閱登記表」(附 件 1)
(二)複製錄影紀錄:
填寫「臺中榮民總醫院安 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複製 申請表」(附件 2)
二、民眾(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一)調閱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臺中榮民總醫 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申 請調閱登記表」(附件 1)
(二)繳費:請持本院開立之繳款 通知書至出納組繳費後,將 第二聯存根或影本送交駐警 隊存查。
(三)複製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臺中榮民總 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 錄複製申請表」(附件 3)
三、檢察、調查、警察機關等公 務機關:
(一)調閱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臺中榮民總 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 錄申請調閱登記表」(附件 1)
伍、一般規定:
二、
(二)調閱或複製之錄影紀錄內 容,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 規範,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肆、申請程序:
一、本院各單位:
(一)調閱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台中榮 民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 錄影紀錄申請調閱登記 表」(附件 1)
(二)複製錄影紀錄:
填寫「台中榮民總醫院 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錄 複製申請表」(附件 2)
二、民眾(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
(一)調閱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台中榮民總 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 錄申請調閱登記表」(附件 1)
(二)複製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台中榮民 總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 紀錄複製申請表」(附件 3)
三、檢察、調查、警察機關等 公務機關:
(一)調閱錄影紀錄:
赴駐警隊填寫「台中榮民總 醫院安全監視系統錄影紀 錄申請調閱登記表」(附件 1)
伍、一般規定:
二、
(二)調閱或複製之錄影紀錄內 容,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規範,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情形者。
字體變更,以符合本機關名 稱用語。
字體變更,以符合本機關名 稱用語。
字體變更,以符合本機關名 稱用語。
增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應 由申請人負擔複製錄影監 視系統影像資料之相關必 要費用。
項次增加
字體變更,以符合本機關名 稱用語。
字體變更,以符合本機關名 稱用語。
增列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
3 供之情形者。
(三)複製監視系統影像資料費用 價格如下:(每片)
1.一般民眾新台幣 300 元。
2.榮民或其眷屬新台幣 150 元。
3.院內各單位公務需要調閱 複製免費。
4.公務機關來函調閱複製免 費。
附錄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6 條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 8 條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增列,補充複製錄影監視系 統影像資料之費用收取標 準。
增列,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