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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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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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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解析

報告人:何志揚律師

(2)

何志揚律師事務所 〈Johnson Ho Attorney〉

主持律師

何志揚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台北大學法學系研究所碩士 畢業

84年律師高考及格

8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 類科及格

95年司法院遴選為僅辦理認

現任: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 中台灣律師聯盟執行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泉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靜宜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彰化師範大學公育系講師 經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

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

(3)

大 綱

 壹、貿易糾紛原因

 貳、貿易糾紛案例

 參、貿易糾紛處理

 肆、仲裁介紹

 伍、預防貿易糾紛

 陸、Q&A

(4)

壹、貿易糾紛原因

我國廠商與國外客戶買賣貨品,從事出進口買賣交 易,所引起之貿易糾紛,其產生原因,大致如下:

一、洽談過程對交易原則、條件認識不清、所訂契 約不完備、品質不良、規格不符、貨品短少。

二、未付貨款、未付佣金或溢收款、收樣品費未寄 樣品。

三、不履約、部分履約。

四、其他原因:信用、運輸、匯兌、市場風險,不

(5)

貳、貿易糾紛案例

一、品質不良、瑕疵

國外A公司透過我駐外單位投訴國內B公司產品有瑕疵

,經本局函文轉請B公司儘速與A公司協調解決,後獲B 公司來文承認產品瑕疵。

協處結果:

B公司願意以往後交易進行產品折扣以作為賠償。

(6)

二、部分履約

國外C公司透過我駐外單位投訴我商D公司未依約履 行義務,經本局函文轉請D公司儘速與C公司協調解 決,後獲D公司來文指陳C公司所陳並未是事實,並 直指係C公司因內部問題而致,而非該公司(D公司) 之問題。

協處結果:

因雙方各有堅持,D公司要求本案由該公司自行處理

,請政府機關不要介入,爰本案由雙方自行解決。

貳、貿易糾紛案例

(7)

三、收款未履約出貨

國外E公司透過我駐外單位投訴我商F公司收受訂金 後,未依約出貨,經本局多次函文轉請F公司儘速履 行義務。

協處結果:

但F公司遲無回應,鑒於本局非司法單位,無強制執 行權力,爰建請E公司循法律途徑解決。

貳、貿易糾紛案例

(8)

四、其他原因:履約後無法取得聯繫

國內I公司投訴國外J公司,因貨物品質不良,要求J 公司換貨或退還貨款,惟一直無法聯繫到J公司,經 由本局轉請駐外單位協助,亦無法聯繫到J公司及回 應。

協處結果:

請駐外單位提供當地法律諮詢資訊供參,循法律途 徑解決。

貳、貿易糾紛案例

(9)

五、其他原因:貿易詐騙案

我商OO公司向剛果JXXX Mining DR Congo礦業公司 購買黃金,約定初期交貨997公斤,幾經周折卻在南 非約堡國際機場遭擋無法運送抵臺。

協處結果:

經外館協查為貿易詐騙案件(俗稱419 Scam)

貳、貿易糾紛案例

(10)

六、其他原因:網路駭客詐騙

國內G公司投訴國外H公司,已收受貨款,惟H公司遲 遲不出貨,經由本局轉請駐外單位協助,獲H公司回 應因未收到G公司貨款,而無法出貨,嗣後經了解,

疑似電子郵件受駭,而使H公司未收到貨款,導致雙 方似有誤解。

協處結果:

聯繫雙方協調解決,並請受害廠商檢證向警察機關 報案協查。

貳、貿易糾紛案例

(11)

六、其他原因:網路駭客詐騙 (續)

依據經濟部駐外單位(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希 臘、俄羅斯、哥倫比亞及印度等)函報,駐地國廠商 發生遭網路駭客入侵公司資訊系統,竊取商務電子 郵件帳號密碼得知交易細節,假冒買賣雙方公司名 義竄改電子郵件內容,並改以相近的電子郵件名址

,通知賣方變更貨物卸貨港,或請買方將貨款改匯 其它指定帳戶之詐騙手法,請廠商注意防範避免遭 受商業損失。

貳、貿易糾紛案例

(12)

六、其他原因:網路駭客詐騙 (續)

貿易局呼籲遇到詐騙要冷靜,迅速查證,詳情可電洽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防止詐騙專線165諮詢。相 關跨國貿易詐騙案例,請至本局經貿資訊網「小心貿 易詐欺 」宣導專區(網址:http://

www.trade.gov.tw),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 址:http://www.cib.gov.tw/index.aspx)網站查詢。

貳、貿易糾紛案例

(13)

七、其他原因:展場廣告名錄/行銷案件

Expo Guide、FairGuide.com、Construct Data Verlag、YellowPages-TAIWAN.COM

協處結果:

建議以中英文律師函,經法院公證後,以掛號信件 寄予外商辦理為宜,函中建議敘述對方詐騙經過,

明確請對方即刻停止其所稱廣告行為,並嚴詞表達 拒絕付款之立場。

YellowPages-TAIWAN.COM透過國內法律事務 所代收廣告費。

貳、貿易糾紛案例

注意:

(14)

貳、貿易糾紛案例

七、其他原因:展場廣告名錄/行銷案件(續)

(15)

參、貿易糾紛處理

國際貿易索賠與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第三者調解。

三、經由仲裁機構仲裁。

四、循法律途徑解決。

(16)

一、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是指國際貿易發生糾紛的當事人,直接就糾紛 案件的內容與解決方案相互溝通、討論,直至 最後獲致圓滿結果並達成協議,而不經由第三 者的參與。

(二)優點

1、當事人自行協商,維持雙方的商誼及信譽。

2、雙方若能依問題癥結協調解決,較符合雙方利益

參、貿易糾紛處理

(17)

二、第三者調解

(一)是指買賣人雙方發生糾紛時,委請第三者提出各種方法 以謀解決者。調解雖較仲裁或訴訟簡便,但法律上對當 事人雙方並無拘束力。

(二)透過本局調解,須備文並提供信用狀、契約、商業發票

、提單、包裝單影本及必要之公證報告等影本,以便轉 請駐館協助聯繫調處。

(三)本局與駐外單位協助處理該等案件,係以行政機關立場 居間協調方式為之,惟司法警察權、調查權及裁判權非 本局職權,如糾紛雙方因各堅持已見,以致無法達成協 議,雙方可採商務仲裁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參、貿易糾紛處理

(18)

三、經由仲裁機構仲裁

(一)當國際貿易發生糾紛時,如無法由雙方當事人 以友好方式解決時,通常選定公正人士為仲裁 人來對當事人的糾紛以公平、合理的判斷,並 進而使雙方服從其判斷的方法。

(二)仲裁地與仲裁機構之選定

-以被告地,貨物所在地,第三國。

參、貿易糾紛處理

(19)

四、循法律途徑解決

(一)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而無法以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由第三人調解及商務仲 裁或其他方法解決時,所採用之訴諸法律途徑

,請求法院審判解決的處理辦法。

(二)法律的適用

1、由當事人合議所應適用法律者,適用該法律 2、在契約中約定準據法及訴訟法院。

參、貿易糾紛處理

(20)

常見問題(一)

 一、訂單付款方式採用 D/P(付款交單),

提單文件由我方之委託銀行透過快遞公 司送交買方,貨物被某人簽收領走,但 買方表示沒有收到文件,拒絶支付款項:

 (一)是否可以要求委託銀行賠償損失?

 (二)賠償請求要在多久內提出?

(21)

常見問題(一)

這是證據問題,簽領流程在快遞公司或船公司一定有記錄,首先要追查是誰 簽收文件

,若簽收的人非買方的人,就可能涉及犯罪,得先於當地報案。

我方雖經由銀行委託快遞公司交件而沒有直接關係,但若為快遞公司內員工的勾結行 為,是屬於對我方的侵權行為,不是與銀行的契約行為,我方應直接找快遞公司 追溯 責任。

賣方把貨物送給買方,若由賣方負責找貨運公司寄送,中間發生貨物遺失, 應由賣方 與貨運公司處理,買方沒收到貨,也不會付款。

同理,在本案中若買方 真的沒收到貨,即無付款義務,銀行收不到買方付款,自然也 不會付款給賣方。 本案比較像犯罪事件,有人把貨物偷走,貨物所有權即使已轉移,

但危險負擔在 誰身上,就由誰負責,若危險負擔在我方身上,對方沒收到貨,我方必 需再出一 次貨給對方,所以通常最希望的是貨物所有權跟危險負擔在同時轉移給另一 方, 這樣最明確。

本案重點要找過程中有疏失的人來負責,貨是被誰領走的?如果是 快遞公司內員工的勾 結行為,屬於侵權行為,而非契約行為。要對銀行主張在傳 遞文件過程中有疏失,需 看我方和銀行如何約定,但通常銀行於契約中都會免除 其所有相關的責任,若銀行定 型化契約內容有不合理之處,可以向金管會反映。

侵權行為依臺灣法律規定為例,損害賠償請求最長時效為五年,短期時效為 兩年;若 是契約時效為十五年,而本案應適用契約時效。

(22)

常見問題(二)

我方將貨物裝船後,經輸銀保險人員確認,若貨 款未回收即可獲得理賠,為降低訂單交易風險,

我方即向輸銀保險投保。事後因買方款項未收回

,我方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表示依合約背面條 款約定,若屬詐騙行為則不予理賠,但當初保險 公司業務員並無提及詐騙不賠,事後保險公司卻 以與條款約定不符為由拒絶理賠,是否合理

(23)

常見問題(二)

保險本質上是一個契約,契約是由雙方約定的,

而所有的保險契約條款都需 經過政府機關審核通 過,既然保險是契約,就得看契約內條款,當保 險公司業務 員所告知的內容與契約上條款不一致 時,依國內保險法規定,可以錯誤訊息、陳 述不 實為由而取消保單,保險公司退還保費,若造成 損害,可進一步請求損害賠 償。我方若無撤銷保 險契約,契約效力仍然存在,即需按契約條款規 定。依目前 民法規定,因為錯誤或被詐欺自知悉 後,超過一年不能撤銷合約。

(24)

肆、仲裁介紹

(一)、概念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 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定,自願將糾紛交給他們 共同選定的第三者居中評判是非,由該第三者 依據法律或公平原則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 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國際商事仲裁是具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 裁,在理論和實踐上,國際上對何謂“國際”

和“商事”尚無統一的概念。

(25)

肆、仲裁介紹

(二)、仲裁的特徵

1、自願性

2、民間性

3、專業性

4、保密性

5、中立性

6、准司法性

7、終局性

(26)

肆、仲裁介紹

(三)、仲裁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的異同比較

仲裁與調解(conciliation)

相同之處

都是以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或同意為基礎而進行的,

不同之處主要表現為

調解過程必須自始至終都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而仲裁則只要雙方合意達成仲裁協定,仲裁庭就可 以受理案件,進行仲裁;

調解人無權做出栽決; 而仲裁人可以獨立自主

(27)

肆、仲裁介紹

(三)、仲裁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的異同比較

仲裁與訴訟(Suit)

相同之處——兩者的裁決均由第三者獨立自主地做出

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①管轄權不同。法院是國家機器,有法定的管轄權(雙方訂立仲裁 協議的除外);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沒有法定的管轄權

②管轄範圍不同。法院可以審判法定範圍內的任何事項;仲裁的 事項與範圍都是雙方在仲裁協議中事先約定的。

③裁決人產生方式及裁決程式不同。主審法官由法院任命,法院 開庭的時間、地點與程式等均由法院規定,當事人無權做出變更;

仲裁人、仲裁程式、時間與地點等,均可由雙方當事人相互協商 確定。

(28)

仲裁與民事訴訟費用比較

標的金額 仲裁費

法院判決費

一審 二審 三審 合計

150萬元 48,600 15,850 23,775 23,775 63,400

500萬元 104,600 50,500 75,750 75,750 202,000

1000萬元 152,600 100,000 150,000 150,000 400,000

5000萬元 352,600 452,000 678,000 678,000 1,808,000

1億元 602,600 892,000 1,338,000 1,338,000 3,568,000

(29)

仲裁協議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單獨的協 議

二、仲裁協定的主要內容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

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對仲裁人和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對法院的效力

(30)

仲裁協議

四、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法第1條)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 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 數之數人成立仲裁 庭仲裁之。

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仲裁協議,

應以書面為之。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

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 有仲

(31)

仲裁協議

五、示範條款

(一)、 一般仲裁條款

1.先調後仲條款

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得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依該中心之調解規 則於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調解解決之。若該爭議經由調解,仍無法解決,雙 方同意該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

_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

2.與本國廠商簽約用

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 裁規則於____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

3.與外國廠商簽約用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difference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relating to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by arbitration referred to the Chinese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Taipei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ssociation’s arbitration rules.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Taipei, Taiwan. The languag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__________. The arbitral award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4.兩岸商務簽約用

(1)任何由本合同所生或與本合同有關之爭議,應提交設於臺灣地區之中華仲裁協會(址設:台北市仁 愛路四段376號14樓),依臺灣仲裁法及中華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以仲裁解決之。

(2)仲裁地為臺灣_____(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請選一地)),但仲裁詢問會得由仲裁庭決定或經當 事 人雙方合意于______(註:可以為大陸之城市或其他第三地如香港)舉行。

(32)

仲裁協議

五、示範條款

(一)、 公共工程仲裁條款

針對政府公共工程爭議之解決,儘管目前已有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先調後仲」機制,但為求此機制下仲裁之程序得以順 利進行,並迅速解決爭議,本會仍建議 於公共工程契約中載明相關之仲裁約定,並利用本會所推出相關配套措施,茲建議

「工程仲裁條款參考範例」如下:

1.1仲裁前之協商、調解程序及仲裁之提起

於本契約工程開工前、進行中或完工後,不論是否發生違約或契約終止、解除之情況,凡因本契約成立或不成立、有效或無 效或因本契約之解釋或履行所引起或發生之任何糾紛、爭議或歧見,或在施工上有任何之爭執或歧見,雙方均應以誠意進行 協商解決之。 若雙方間之爭議自當事人一方提出誠意協商請求時起三十日內,仍無法經由協商達成共識或未獲得解決者,

任一方均得將該項爭議提付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調解。

前款調解若係因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將該項爭議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機關不得拒絕,雙方並 同意依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請選一地))進行仲裁。

1.2仲裁人之選任及仲裁庭之組成

1.2.1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 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 選定1位仲裁人。 (4)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中華民國仲裁 協會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1位仲裁人。

1.2.2.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雙方所選定之仲裁人應自被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自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仲裁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中,共推一主 任仲裁人,以組成仲裁庭。

(2)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之選定。

(33)

仲裁庭的組織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臨時仲裁庭

常設仲裁機構

國際性常設仲裁機構:國際商會仲裁院、解決投資爭議國際 中心

國別性常設仲裁機構:倫敦國際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瑞 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中工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際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協會、蘇 黎世商會仲裁院

地區性仲裁機構: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亞洲及遠東經 濟委員會商事仲裁中心

行業性的常設仲裁機構:英國倫敦穀物工會和倫敦橡膠交易 所下面設立的仲裁機構、荷蘭咖啡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34)

仲裁庭的組織

 我國仲裁機構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 台灣仲裁協會

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我國承認臨時仲裁庭

(35)

如何進行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請

1.聲請人與相對人的名稱與地址。

2.案情及爭議要點。

3.聲請人的要求及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仲裁聲請書 應當由聲請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名。

4.向仲裁協會提交仲裁聲請書時,應當附具聲請人要 求根據的事實的證據。

5.在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人,或者指 定具有仲裁人資格之人,再由兩造指定之仲裁人選定 主任仲裁人。

6.根據仲裁協會仲裁規則所附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 繳仲裁費用。

(36)

如何進行仲裁程序

 (二)仲裁受理

1.仲裁機構對聲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同意接受並進行仲 裁的活動。

2.仲裁機構受理後,應在法定期限內向

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相對人應在一

(37)

(三)仲裁庭组成

仲裁協會在 收到仲裁聲 請書及其附

件證據

寄送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

仲裁人後,得以書 面催告他方於受催 告之日起,十四日

內選定仲裁人 仲裁協議,未約

定仲裁人及其選 定方法者,應由 雙方當事人各選 一仲裁人 ,再由

雙方選定之仲裁 人共推第三仲裁 人為主任仲裁人,

並由仲裁庭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 相對人

3 名以上仲裁 人组成仲裁庭

(其中 1 名为 主任仲裁人)

(38)

仲裁(裁決)判斷的承認執行和撤銷

 如果敗訴一方拒不執行仲裁判斷,就可 能出現以下兩種情形:

 本國仲裁機構做出的判斷,由於敗訴一 方在本國,或敗訴一方有財產在本國,

可以向本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 一國仲裁機構做出了裁決或判斷,但由

於敗訴一方在外國,需要向外國法院申

(39)

仲裁(裁決)判斷的承認執行和撤銷

(一) 仲裁判斷之執行

1. 仲裁法第三十七條→仲裁判斷之效力

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第一項)

經法院裁定後,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 得為強制執行者,得為強制執行:

(1)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

(2)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40)

仲裁(裁決)判斷的承認執行和撤銷

 2.仲裁法第三十八條→駁回執行裁定第 二項應嚴格解釋,應係指違反法律上 之強制規定。

 3.仲裁法第三十九條→保全程序

(41)

仲裁(裁決)判斷的承認執行和撤銷

 (二) 仲裁判斷之撤銷

 1. 仲裁法第四十條

 撤仲之訴之性質非仲裁之上訴審各款及 同款中之各不同撤銷事由均為不同之訴 訟標的。

 仲裁法所定之各撤銷事由,應如何解釋

及認定。

(42)

仲裁(裁決)判斷的承認執行和撤銷

2. 仲裁法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為仲裁地之地方法院。

三十日之不變期間。

3. 仲裁法第四十二條→停止執行

4. 仲裁法第四十三條→撤銷仲裁判斷之效力

除另有仲裁合意外,當事人得就該爭議事項提

(43)

仲裁(裁決)判斷的承認執行和撤銷

外國及大陸地區仲裁判斷之承認

(一) 仲法第四十七條→外國仲裁判斷之效力

(二) 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

(三) 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作成仲裁判斷之承認

*大陸地區所作仲裁裁決是否具有確定力

(44)

仲裁相關法規

一、仲裁法

二、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三、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四、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 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五、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45)

仲裁法相關規定

 第1條第4項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

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 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 第9條第1項

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

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

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

主任仲裁人。

(46)

仲裁法相關規定

第 15 條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 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 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47)

仲裁法相關規定

 第 16 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 請求其迴避︰

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

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

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

(48)

仲裁法相關規定

 第31條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 原則為判斷。

 第32條第1項

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 第37條第1項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

(49)

仲裁法相關規定

第 4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 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

三、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 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

四、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

法律規定者。

(50)

仲裁法相關規定

五、仲裁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 顯有偏頗或被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 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回者,不在此限。

六、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違背職務,犯刑 事上之罪者。

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 八、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

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51)

伍、預防貿易糾紛

預防詐騙及經營風險重要提醒:

一、慎重篩除不適合之客戶 二、審慎處理各項交易過程

三、交易過程中,不可忽略之風險管理

(52)

一、慎重篩除不適合之客戶 (一)避開基本資料不全之對象

(二)避開電話與地址不相符合之對象 (三)避開不合理詢價之對象

伍、預防貿易糾紛

(53)

二、審慎處理各項交易過程

做好信用調查後,並不代表交易就完全 安全,因為有許多隱藏之不合法或潛在 之風險,單由信用調查中無法得知。在 交易過程中,還是小心謹慎,才能規避 風險。

(一)交易前應先提供樣品,並經確認無誤 (二)妥慎訂定交易契約

伍、預防貿易糾紛

(54)

三、交易過程中,不可忽略之風險管理 (一)經常保持和對方緊密聯繫

(二)交易成立之前,最好安排時間親自前往拜訪 (三)確認信用狀內容正確與真偽

(四)契約訂定品質標準與不良品處理,及以仲裁 單位裁定為準之仲裁條款

伍、預防貿易糾紛

(55)

一、貿易糾紛之預防與因應

(一)貿易糾紛發生原因

(56)

(一)貿易糾紛發生原因

正常交易

(57)

摘自

https://market.cloud.edu.tw/cont ent/vocation/business/sc_sb/clas s/class9/class9-1.htm

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的異同

(一)貿易糾紛發生原因

(58)

貿易風險:

1)信用風險(Credit Risk)

2)運輸風險(Transportation Risk)

3)市場風險(Market Risk/

Market Exposure)

4)匯兌風險(Exchange Risk)

5)政治風險(Political Risk)

6)其他風險

(一)貿易糾紛發生原因

(59)

國際貿易 型態多樣

(60)

(一)貿易詐騙

(二)信用不佳

(三)契約條件欠周延或用詞模稜

(四)欠缺貿易相關知識

(五)不可抗力事故 糾紛發生

的原因

(一)貿易糾紛發生原因

(61)

一、貿易糾紛之預防與因應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62)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63)

不要掉落貿易詐欺的陷阱

貿易詐欺風險專區

http://info.taiwantrade.com/CH/resources/MAIN/TC/S2/bulletin/notice-3.jsp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64)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65)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66)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67)

準備階段

相關的市場研究及交易對手的徵信調查,妥適地進行市場 的選擇,審慎尋找交易的對象及制定合適的行銷策略。

成交階段

包括買方詢價、賣方報價、買方還價, 簽訂買賣合約。

履約階段

應依約如期履行。包括辦理出口簽證、檢驗、洽訂運輸與 保險事宜、進口報關提貨等等。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管控每一階段

(68)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貿易糾紛之預防

(1)

(2)

(3)

(4)

(5)

(6)

• 訂立書面契約

• 注意新版的國際條規

• 裝櫃的證據保全

• 慎選運送方式,應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

• 信用狀之審核

• 專家諮詢。

(69)

進出口貿易涉及二個以上之國家,各國法律不 盡相同,在法令適用上常存爭議。

進出口商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常會遭遇三種 不確定情況:

適用於契約之實體法不知為何國之國內法、

對於適用之國內法欠缺瞭解

對適用之國內法在解釋上之分歧

三角貿易或多角貿易,法律關係更複雜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70)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71)

1) 洽詢貿易對手

取得貿易商資格,市場調查及蒐集商情,尋求貨源,建 立行銷管道,市場拓銷,尋找交易對手,徵信調查︒

2)貿易磋商

詢價,報價,討價還價,接受,簽訂貿易契約 3)履行貿易契約(EX:信用狀付款條件)

申請開發信用狀,接受信用狀,準備貨物,出口裝船,換 領提單,備妥出口押匯文件申請出口押匯,收到到單通 知, 進口結匯贖單,提貨進口通關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72)

國際貿易契約

以書面為原則

美國統一商法特別規定超過美金500元的貨物買賣 契約須以書面且對造簽名為生效要件。

二人以上當事人為達成國際貿易目的,就彼此 間之權利與義務達成合意所簽訂之文件。

包括買賣契約書(Contract of Sales & Purchase)、代理 契約書(Agency Agreeme)合作事業契約書、 運輸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73)

國貿條規INCOTERMS自1936年由「國際商會」

(ICC)制定發布,為配合全球國際貿易的發展,

大約每隔10年進行修訂。

目前使用者為「201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

(2011年1月1日 開始實行)

<ICC Guide to Incoterms 2010>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74)

國貿條規屬習慣法,非具強制性的法律。

國貿條規的規則主要在敘述從賣方到買方的貨物交付 中所涉及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適用範圍限於實體商品之買賣契約有關貨物交付相關 權利義務之劃分與承擔等事項。

可適用於國際貿易與國內交易。

契約當事人須以合意方式載入契約,表明願意接受其 拘束,始生效力。

當事人國家的強制規定,效力超過買賣契約約定及國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75)

註明適用現行版本的國貿條規

舊條款適用問題: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買賣雙方同意 仍可適用,但如有爭議須請ICC仲裁時,僅會依 據新 版做解釋,如使用已取消的條規,ICC無法做 仲裁

FOB、CFR、CIF以船舷做為交貨地點已代以貨物

「裝載」於船舶上做為交貨的較佳說法,因此不適合使用 於貨物在裝載於船舶上之前既先行遞交運送 人的情形。

例如貨物包裝在貨櫃裡,這類貨櫃通常就在貨櫃場遞交。

於此情形,應該使用FCA、CPT、CIP。賣方務必將貨物 裝載於船舶上。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76)

國際貿易契約之內容,依貨物性質與交易型態之不同而繁簡 有別,但以力求簡明完整為原則。

一般較完整之貿易契約,係由下列各項所構成:

一、契約名稱(Title) 二、前文(Preamble)

三、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

四、契約主要內容(Body of Contract)

五、一般條款(General Terms and Gonditions) 六、結尾條款(Witness Clause)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77)

1).契約有效期(Duration或Periokd of Contract)之表示

6).裁判管轄(Jurisdiction)

2).契約之終止、消滅(Termination) 7).準據法(Applicable Law或Proper Law)

3).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8).完整契約條款(Entire Agreement) 4).契約之轉讓(Assignment) 9).契約修正條款(Amendment

Clause)

5).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 10).通知條款(Notice Clause)

一般條款(General Terms and Gonditions) 貿易契約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78)

(二)貿易糾紛預防與準備工作

下列問題也常致爭議,於訂定契約時應審慎評估:

賣方完成交貨義務之地點(亦即貨物之風險移轉買方負 擔之分界點)

費用之負擔(亦即交易之價格除貨物之價金外,是否包 含主要運費、保險費…等)

權利與義務之劃分(輸出/輸入通關手續、運送契約之訂 定及主要運費之交付與否、是否代為投保保險、單據之

(79)

陸、Q &A 時間

報告完畢,謝謝指教!

~Written By Johnson Ho

何志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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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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