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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檢證規範性強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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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以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檢證規範性強權理論 Normative Power Theory

And EU-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

周雅薇 Ya-Wei Chou

指導教授: 蘇宏達 博士 Advisor: Hung-Dah Su, Ph.D.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Ma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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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謝辭

首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蘇宏達老師,除了感謝老師在知識與思考上的指引,

更要感謝老師對我的啟發以及不斷的支持與鼓勵,感謝蘇老師總是信任我、相信 我可以完成這本論文,沒有您的鼓勵跟信任,我恐怕沒有自信我可以完成這本論 文,您溫暖的鼓勵,也會是支持我踏出校園後展開新旅程時很重要而珍貴的力量,

再次感謝您。也非常感謝口試委員,李貴英教授與李明教授的寶貴指教。李貴英 老師總是溫柔的提醒與指正我的論文,也不吝以您淵博的國際貿易知識指導我,

總是讓我偷偷的期望往後無論從事甚麼職業,也能成為如李貴英老師一樣傑出的 女性。李明老師總是幽默風趣的提醒我論文該如何安排會更好,也指正我許多關 於韓國政經的知識,甚至不厭其煩的逐字檢視我的論文,除了很不好意思花費老 師這麼多心神,也真的只能在心中對老師懷抱無盡的感激。

謝謝我的父母,無條件的支持我完成研究所學業,也感謝我哥總是在我心煩 時以美食、亂聊與兜風救援。謝謝這個家庭養育我長大,也培養我有一顆能獨立 思考的腦袋,也才能支持我完成研究所的學業。然而最遺憾的是,親愛的外婆沒 能看到我研究所畢業,我現在還會回想,您在病榻時還在擔心我還在念書,不要 讓我多花錢,除了希望您在天上已經無病無痛,也感謝您在天上保佑我順利通過 口試,也僅將這本論文獻給我的外婆。

謝謝從大學到研究所一路陪伴我的朋友:瑋豪總是鉅細靡遺的幫我搞懂口試 流程及格式,你跟家瑜、宣瑜也在總是在我感到最艱難的時刻幫助我,你們恐怕 不知道我多麼感謝你們,無論是午餐或露易莎的每一次陪伴;謝謝靖旻從大學以 來的陪伴跟關懷,覺得你是個溫柔而堅定的朋友,也包容我很多;謝謝哲宇,認 真研究的你總是給我好多啟發,也真的感謝你推甄時的義氣相挺!謝謝玉蓮在研 究室的陪伴與幫忙,也讓我知道女生可以更獨立跟勇敢!謝謝博班的俊宜、育和、

亮宇學長,總是在搞笑中帶給我許多啟發跟支持,謝謝像哥哥般照顧我的你們。

謝謝欣娓學姊,總是啟發我很多,希望勇敢的妳現在也是順利的走在你理想的道 路上!謝謝宜娟學姊幫助我寫作大綱,也給我很多理念支持,很喜歡直率的妳!

謝謝范姜學長跟佩寰、佩芬、沛憶學姊的打氣,在遠方有人記得我並支持我,是 件很溫暖的事!最後謝謝每次口試都幫我加油的小官助教!謝謝姿邑學妹的打氣,

希望你論文也順利。當然也要謝謝在研究室以可愛為大家解悶的社科院院貓們!

謝謝每一個在這段時間真誠面對我的人。這本著作可能還是不足以真的提供些甚 麼重要的智慧,而希望閱讀這本論文的人能從這裡挖掘更多我沒有挖掘到的問題 與寶藏,然後繼續研究下去,替台灣的國際關係學界帶來更多元的視角。感謝Ian Manners 激發出我思考到,過於專注在以現實主義思考國際關係或制定台灣的外交 政策,可能反而越無法真的發現台灣的國家利益在哪裡,以及越無法想出讓台灣 獲得長遠國家利益的政策。希望這本論文沒有愧對我念國際關係的初衷:面對自 己總是在國際社會充滿困境的國家,學習國際關係就不應該是飄浮在空中俯瞰世 界,而是在最終能對自己立足且深愛的這塊土地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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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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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論文摘要

本研究藉由《歐韓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of the One Part,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of the Other Part),檢證 Ian Manners 的規範性強權(normative power)理論,是否能全面性的解 釋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的對外行動?為了研究本問題,本研究依照規 範性強權的理論架構,建構歐盟規範性強權對外經貿政策的運作框架,包含價值 基礎、規範對價值的實踐與輸出、傳播規範的途徑、韓國做為目標國的反應四個 面向,來檢驗歐盟在自由貿易協定上的規範建構,是否符合規範性強權的假設。

研究結果顯示:就價值基礎而言,規範性強權的九個歐盟價值基礎,也就是 和平(peace)、自由(freedom)、民主(democracy)、人權(human rights)、法治

(rule of law)、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社會團結(social solidarity)、

反歧視(anti-discrimination)、善治(good governance),都成為驅動《歐韓自由貿 易協定》設定規範的要素,而即使韓國作為民主國家,在作為規範性強權核心價 值基礎的和平、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價值上差距不大,發展程度也步入已 開發國家,歐盟依然主動向韓國輸出價值,尤其是集中輸出永續發展、社會團結、

善治這三項價值,在和平、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核心價值上,也輸出歐盟詮 釋下的價值內涵。表示歐盟面對已開發國家,也展現規範性強權的特質。

其次,在規範對價值的實踐與輸出上,歐盟的確以規範性強權與經濟面向最 為相關的價值基礎:「社會團結」,作為經濟典範,建構了歐韓市場框架與途徑。

最明顯的是歐盟將環境與社會規範置入在互惠性的自由貿易協定中,顯示歐盟的 市場規範特色:環境與社會規範是歐盟市場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市場的競爭 秩序也必須在永續發展與社會團結的價值下被規範,也直接輸出了規範性強權的 價值:善治、永續發展、社會團結。而歐盟對市場與商業規範的設定,也被規範 性強權的價值基礎所驅動,除了歐盟將防治對永續發展與社會團結、人權傷害的 特別條款,滲透到市場與商業規範中,擴大市場與商業事務被上述價值規範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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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圍,歐盟使市場秩序明確化、產業規範的透明度(transparency)、良好治理原則的 強烈要求,也輸出善治的規範性強權價值基礎,也使市場與商業規範輸出規範性 強權的價值。

在傳播規範的途徑上,經貿途徑中產品與服務標準、市場規範的確扮演重要 角色,但歐盟也積極運用雙方在國際組織的制度關係,以及在自由貿易協定積極 建構許多以影響韓國國內規範為目的的委員會與對話小組,向韓國輸出規範。更 特別的是,歐盟也運用公民社會的力量,將之引入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正 式制度之一,不僅使歐盟公民社會也成為輸出規範的價值基礎來源之一,也使歐 盟的影響力能深入到韓國的公民社會,不限於國家或國際組織等國際關係上的行 為者。最後,由於歐盟規範發展的完善,也吸引韓國學習歐盟規範,因為對歐盟 規範的模仿,能夠解決韓國的規範發展不足,也可以使韓國在國際上建構新的自 我認同,因而使歐盟的價值能藉由韓國對歐盟的規範學習向韓國輸出。

最後,目標國的反應上,歐盟的影響力成為推動韓國修改國內規定的因素之 一,韓國菁英對於歐盟作為規範性強權的認知,也因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而 加強,尤其是韓國的公民社會,特別能反映歐盟的規範性強權特質。《歐韓自由貿 易協定》設置的公民論壇(Civil Society Forum),也確實舉行,促使歐盟與韓國的 公民社會提出明確的永續發展議程,歐盟的公民社會也在其中不斷要求韓國生效 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承諾生效的國際勞動權益保障標準與公約。

然而,本研究也觀察出規範性強權對歐盟的解釋侷限:談判期間發生歐盟施 壓韓國,要求韓國降低歐盟汽車溫室氣體排放標準,雖然此一事件無法成為全然 反駁規範性強權之案例,然而這使我們發現規範性強權的兩個理論侷限:一是規 範性強權武斷的連結輸出規範性價值必定為歐盟帶來正當性,造成這個缺陷的原 因,來自於Manners 忽略價值間可能產生衝突,價值與利益也會產生衝突,也忽 略了歐盟組成的複雜性,價值的變動性,以及歐盟掌握價值詮釋權,傷害目標國 的自主性,都會減損歐盟以輸出價值運作影響力的正當性。二是過度分離價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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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物質的關係,而沒有發現價值與物質之間的互動關係,可能可以更精準的解釋歐 盟行動的規則。

雖然規範性強權在解釋歐盟行動時有上述侷限,但其重新發掘價值、概念、

規範本身對國際關係理論的重要性,以及以平等的角度將這些要素與物質、利益 的因素加以討論,的確對我們在這個非國家行為者的角色越來越活躍的國際關係 中討論歐盟行動時,能掌握更多以往無法衡量的因素,以及對越來越多在新一代 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中產生的非貿易議題有更多理論的探討視角。

關鍵字:歐盟、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規範性強權、價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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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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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ABSTRACT

NORMATIVE POWER THEORY

AND EU-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 by

YA-WEI CHOU May 2014 ADVISOR: HUNG-DAH SU, Ph.D.

DEPARTMENT: POLITICAL SCIENCE MAJO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EGREE: MASTER OF ARTS

KEY WORD: NORMATIVE POWER, EU, EU KOREA FTA, NORMS, VALUES AND TRADE, EU EXTERAL TRADE POLICY.

This thesis aims to reconsider whether normative power, a concept proposed by Ian Manners, can explain European Union(EU)’s external action by the case of EU 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EU Korea FTA). For this purpose, this research built up a framework of analysis which consisted of four elements: values’ role in EU’s norms, the formation of the norms, the factors of norm diffusion, and the reaction from Korea, to exam whether normative power works to explain EU’s external ac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text of EU Korea FTA and other relevant official documents through this research's framework of analysis, firstly, this research finds out that the nine values as EU's norm basis of normative power support a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norms in EU Korea FTA , and that EU diffuse these values by exporting this system of norms to Korea. Among the nine values, EU intensively advoca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ocial solidarity, and good governance to Korea. This shows that even when EU faced with a democratic and developed country, which has less difference or conflict on the values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freedom, peace, and rule of law, EU still export its value to it. Thus, the EU's characteristics as a normative power, are not only reflected by aid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but also by its reciprocal trade policy to the whole world.

Secondly, on EU's action to form the norms in EU Korea FTA, this research finds out that the norm basis of normative power not only exists in the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of EU Korea FTA, but also supports the whole framework of market regulations between EU and Korea, and guides the formation of regulation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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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market and business. The inclusion of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articles in the reciprocal EU Korea FTA means that they are indispensible in EU's approaches to external market integration. Also, EU's emphasis 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governance in market and business regulations, on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s in business regulations, and o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 on products and services, shows that EU's normative values and norms also direct its business regulations.

Thirdly, the six factors of norm diffusion of normative power rediscover that the vessels diffusing EU’s norms in EU Korea FTA are more than economic one. EU actively build up many institutional ties to diffuse norms to Korea. For example, lots of committees and working groups aiming to influence Korea's domestic regulations were set up according to the FTA. Most impressing part is the EU Korea Civil Society Forum formed according to the FTA, because it successively turns the influence from civil society into EU’s normative basis. Thus, EU can extend its influence to Korea’s non-national actors. Also, EU’s ability to build up norms also attracts Korea to imitate EU’s norms, since Korea have to learn these norms for her practical needs and for upgrading her international status.

Finally, the reaction from Korea, including her norms imitations to EU, her impression of its elites to EU, the EU Korea Civil Society Forum’s cooperation agendas by both sides’ civil societies, reflect EU as a normative power.

However, during the negotiation, the incident that EU pressed Korea to lower her car greenhouse gases emission reveals some problems of normative power. Although this incident can’t fully deny normative power, it does shed light on what is the

limitation of Manners’ theory. This research argues that there are two main limitations of normative power: one is it asserts that exporting normative values definitely brings legitimacy, and another one is that it fails to observe the relations between ideational and physical factors or interests on EU’s external action. The first limitation are caused by normative power’s neglect to EU’s diversified inner composition, conflicts between normative values, conflicts between interests and values, values’ own dynamic, and EU's encroachment to Korea’s autonomy on norms. On the other hand, the second limitation are caused by normative power’s dichotomy on ideational and physical factors of EU’s external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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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謝辭 Ⅰ

中文摘要 Ⅲ

英文摘要 Ⅶ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既有文獻回顧 ... 3

壹、 國內文獻 ... 4

貳、 國外文獻 ... 7

第三節 研究問題 ... 8

第四節 使用文獻 ... 9

壹、 法律文件 ... 9

貳、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相關紀錄文件 ... 9

參、 條約分析與評論 ... 9

肆、 韓國方面英文文獻 ... 12

伍、 新聞報導與評論 ... 13

陸、 規範性強權理論相關文獻 ... 13

柒、 歐盟經貿政策與規範性強權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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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研究設計 ... 26

壹、研究途徑 ... 26

貳、研究方法 ... 26

參、分析架構 ... 26

第六節 章節安排 ... 31

第二章《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背景 ... 33

第一節 歐盟與韓國之自由貿易協定政策背景 ... 33

壹、 歐盟自由貿易政策的轉變 ... 33

貳、 韓國自由貿易協定政策的轉變 ... 37

第二節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主要內容與特色 ... 38

壹、 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 ... 38

貳、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內容簡介 ... 39

參、 條約爭議議題 ... 43

肆、 關稅減讓 ... 45

第三章 規範性強權理論與歐盟經貿行動 ... 45

第一節 規範性強權理論 ... 47

壹、歐盟的規範性特質:透過規範運作影響力 ... 47

貳、以價值為規範基礎 ... 49

参、非武力的影響途徑 ... 50

第二節 歐盟對外經貿政策之規範性強權特性 ... 52

壹、 歐盟以經貿政策運作規範性強權之前例 ... 52

貳、 架構對外貿易上的規範性強權面向 ... 58

(13)

第四章《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經驗檢視 ... 67

第一節《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規範性強權價值基礎 ... 67

壹、 價值在規範中的作用 ... 67

貳、 價值衝突 ... 73

第二節 規範內容 ... 76

壹、 規範獨特性 ... 77

貳、 規範實踐價值 ... 78

第三節 歐盟輸出規範之途徑 ... 105

壹、 規範差距與轉變 ... 105

貳、歐盟輸出規範之途徑探討 ... 108

第四節 目標國的反應 ... 111

壹、 韓國對歐盟規範的接受或學習程度 ... 112

貳、 歐盟透過自由貿易協定對韓國社會的影響 ... 114

第五章 結論 ... 121

參考文獻... 131

附錄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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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圖目次

圖1-1 31

圖4-1 91

表2-1 41

表4-1 118

表4-2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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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將藉《歐韓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of the One Part,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of the Other Part),探討規範性強權(normative power)理論是否能解釋歐盟的對外行動。本章 作為本研究的緒論,將敘明本研究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問題,研究方法與途 徑,以及回顧現有的相關文獻,最後建構研究框架,藉以檢證本研究的經驗問題。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是國際政治上重要的行為者,然而因其缺乏 軍事能力,且面臨國際情勢的改變,使之發展出獨特的行為模式,即在經濟或意 識形態層面上發揮影響力,也因此引起許多學者持續發展詮釋歐盟國際地位的理 論。在這之中,Ian Manners 提出規範性強權來詮釋歐盟國際地位,其獨特之處在 於強調必須跳脫國家框架來檢視歐盟,並專注在歐盟如何運用自身價值,在國際 上形塑概念與規範的能力,例如歐盟在世界上推廣民主、人權、永續發展,並將 之建構成全球性的規範,進而向歐盟以外的行為者輸出,使歐盟發揮影響力

(Manners, 2002: 239)。然而規範性強權對歐盟的詮釋,受到許多挑戰。例如持新 現實主義(neorealism)看法的學者就批判歐盟的行動無法被規範性強權解釋,認 為歐盟不過是如新現實主義所假設,是國家集體追求利益的工具(Hyde-Price, 2006)。但是,光從新現實主義的層面解釋歐盟的行動,也無法解釋歐盟在國際上 推廣永續發展、人權的行動。釐清規範性強權是否能解釋歐盟行動的理論爭議,

是本研究的第一個研究動機。

本研究的第二個動機,也在於將討論規範性強權的經驗研究,擴展到能對歐 盟的對外互惠性自由貿易協定以及其中的商業或市場規範做出有意義的討論與分 析。選擇《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做為檢證案例,就是希望以之補足規範性強權探 討案例缺乏的面向,從另一個層次辯證規範性強權的理論可信度。雖然自由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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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定主要目的在於雙方藉此獲取經濟利益,但是歐盟在2006 年發布的《世界的歐 洲:在世界競爭》(Global Europe: Competing in the World)政策白皮書中闡明:歐 盟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談判應該被視為歐盟與其他地區 或國家關係中的一部分(European Commission, 2006: 12)。因此,自由貿易協定也 是一種歐盟的對外行動,具有純經濟政策之外的意涵。既然自由貿易協定能做為 歐盟對外行動中的一環,但是探討歐盟規範性強權文獻的對外行動實例大多以歐 盟推廣廢除死刑(Manners, 2002: 245)、社會或環境規範(Falkner, 2007)、安全 或維和政策(Adler and Crawford, 2004)或有援外性質的非互惠性貿易協定(Storey, 2006)為主,目標國也多是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y, LDC)或開發 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y),那麼目前探討規範性強權缺乏的實證面向,即是在 互惠性的自由貿易協定,或是歐盟的商業議程,以及目標國是民主的已開發國家 的歐盟對外行動案例。如果規範性強權是一個足以解釋歐盟國際地位的理論,它 也必須能解釋上述尚未被規範性強權研究探討的歐盟對外行動,例如對本研究中 的韓國,規範性強權就必須能詮釋歐盟向韓國輸出的規範的意義與動機,才能反 映歐盟在世界上的全貌。此外,即便是歐盟市場或經濟規範的本身,也可能直接 反映歐盟價值,因此也具有在規範性強權理論下討論的可能,因為每一個社會中 的市場秩序或規範的構成,除了利益計算之外,在經濟社會學的觀點中,也是社 會制度、歷史、文化、政治形塑的產物(Polanyi, 1944/ 黃樹民、石佳音、廖立文 譯,1989),實際上每個國家跟區域也因為政治、文化而產生不同的市場模式特徵

(Neil Fligstein, 2001/ 鄭力軒譯,2007),也因此每個社會的價值也可能因而注入 其中,歐盟也就可能藉由與簽訂韓國自由貿易協定建構歐韓市場的秩序時,輸出 價值到韓國。

而本研究的第三個研究動機,在於補足國內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研究的 國際關係理論視角分析,以及深化國內研究對自由貿易協定中社會與環境規範的 關注。國內研究大多專注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經濟效益評估與對台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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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或是商業面向的制度研究,忽略永續發展與社會規範的條文。然而,歐盟在《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中,以獨特的方式建構永續發展、社會規範在條約中,1卻隱含 了歐盟國際戰略的重要議程,以及歐盟新自由貿易政策的重點。因為在歐盟新一 代自由貿易協定(New Gerneration FTA)中,歐盟會將社會與環境規範與商業性 規範更加緊密連結,對於討論往後的歐盟自由貿易協定政策相當重要。而本研究 從規範性強權中對歐盟以價值設定規範的角度討論《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或許就 可以提供國內在思考《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時,分析歐盟在自由貿易協定規範建 構中更深一層的政策目的,與歐盟長期的國際戰略,補足國內對《歐韓自由貿易 協定》社會與環境條款研究的不足,以及對價值在自由貿易協定中角色的忽略,

使往後的研究能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有全觀性的視野,並成為往後國內研究 其他歐盟自由貿易政策的基礎。

承襲以上的研究動機,藉《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經驗,檢視規範性強權能 否解釋歐盟的對外經貿政策,用以釐清規範性強權是否能解釋歐盟的對外行動,

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

第二節 既有文獻回顧

國內研究尚未將《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置於國際關係理論的視角下研究,而 國外研究也多集中在對雙方經濟成長效果的評估或衡量,在進行研究時只搜尋到 學者Robert E. Kelly 在國際關係的脈絡下討論《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不過大部分 文獻仍集中在對自由貿易協定條文本身的法律制度及經濟效果探討。

1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第十三章為貿易與永續發展,雙方承諾維護最高的環境與勞工標準,並且 設置委員會定期召開雙方公民會議討論議題發展,納入公民社會等非政府組織,並監督雙方在此 項議題的努力。在文化多樣性維護上,雙方在自由貿易協定中特別在第三議定書中規範文化合作,

實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多樣性促進公約》(UNESCO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以及促使韓國生效此公約。在動物福利上,在第 五章第九款中有規定雙方合作,以及在附件二化學產業中的 E 款規定雙方必須促進對動物實驗的 減少與相關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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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壹、 國內文獻

一、 國內研究概況

國內關於《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研究,大多偏重於經濟效益評估、對臺衝 擊、法律制度層面,尚未以之探討歐盟在國際政治的地位。國內碩博士論文中除 了淡江大學碩士生吳婷婷(2011)撰寫的《歐洲聯盟與韓國自由貿易協定之研究

─兼論對臺灣之影響》,目前尚無其他相關著作。

政府或研究機構對此研究較多,這些文獻提供本研究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的事實了解,2008 年中華經濟研究院出版《韓歐盟 FTA 對我經濟可能之影響及台 歐盟可行性研究》,回顧歐盟與韓國各自的自由貿易協定政策進程,以及雙方談判 過程。2010 年行政院經建會也出版《歐盟-韓國 FTA 對我國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

就談判過程、談判項目、產業分析的介紹最為完整(顧瑩華,2010),然而其較注 重貿易利益與制度的分析,對價值或概念在規範中的角色缺乏探討。其他國內研 究也較著重雙方經濟效益評估,包含中華經濟研究院WTO 中心的〈《歐韓自由貿 易協定》探微(上)〉、〈《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探微(下)〉分析歐韓兩國在自由貿 易協定中雙方的利益得失數據(汪威錞,2011a;汪威錞,2011b)。《韓歐自由貿易 協定對韓國經濟之影響及台灣應有之警惕》則概略分析韓國在簽署《歐韓自由貿 易協定》後在經濟上的利弊以及歐盟所關切的議題,包含歐盟產業的利益、產業 的特殊規範與比較與《美韓自由貿易協定》(U.S.-Korea Free Trade Agreement, KORUS FTA)的異同(姚鴻成,2010)。中央研究院曾在 2010 年舉辦《歐盟對外 經貿協定與談判策略學術研討會》,其論文集詳細探討了《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 法律制度,包含洪德欽教授(2011)所著《歐盟自由貿易協定政策:歐盟與韓國 FTA 個案研究》、 周旭華教授(2011)所著《里斯本條約後歐洲議會在歐盟對外貿 易事務的新角色》、中華經濟研究院WTO 中心副研究員徐遵慈(2011)所著《歐 盟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中爭端解決機制之演變與其政策內涵》、中華經濟研究院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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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心研究員顏慧欣(2011)所著《從關稅走向非關稅自由化歐盟經貿策略─以服 務貿易規則與技術性貿易障礙為例》,然而此論文集尚未准許引用,也尚未正式出 版,2只有中華經濟研究院WTO 中心研究員顏慧欣的《從關稅走向非關稅自由化 歐盟經貿策略─以服務貿易規則與技術性貿易障礙為例》在2013 年刊登於《歐美 研究》期刊。

二、 談判過程與關鍵議題

從2010 年行政院經建會出版的《歐盟-韓國 FTA 對我國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 估》以表格整理了談判過程與其中的關鍵議題(中華經濟研究院,2010:23-25),

加上Agence Europe 的記錄,可以歸納出一些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貿易規範 上的談判的爭議: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出口退稅(Duty Drawback)是 最具爭議的兩個談判項目(中華經濟研究院,2010:23; Agence Europe, 2007c, 2009),

其次是商品標準規範水平化的爭議,如歐盟要求韓國在各項工業機械製品上的標 示或檢驗與國際標準同步,並要求韓國修改國內規定。3在智慧財產權上,韓國與 歐盟在藥品製造的規範上也有分歧(中華經濟研究院,2010:24)。歐洲議會

(European Parliament)也在談判過程中重申新加坡議題(Singapore Issues)對歐 韓市場規範的重要性,4以及對環保商品與服務業削減關稅的迫切需要(Agence Europe, 2007b)。此外,雙方對韓國在北韓設置的開城工業區(Gaesung Industrial Complex)出產的產品是否應視為境外加工,有極大爭議,南北韓的安全問題與歐 盟各國的外交關係,也成為影響雙方在爭議中互動的因素

(Ahn, 2010: 11;中華經

濟研究院,2010:24)。在最後生效階段,歐洲議會也再次強調韓國汽車不得排除 於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規定之外,並提醒談判主軸必須包含環境與社會規範(Agence

2中央硏究院歐美硏究所主辦,《歐盟對外經貿協定與談判策略學術硏討會 : 會議手册與論文》(臺 北市:中央硏究院歐美硏究所,2011)。

3同上註。

4新加坡議題(Singapore Issues)包含四項對於國際貿易與競爭更細部規範的議題,分別為:貿易 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策、貿易便捷化、政府採購透明化。因為1996 年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在 新加坡舉行,而這四個議題也於當時首此提出,故稱為新加坡議題(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 心,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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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urope, 2007b)。

不過,這些文獻也都只集中探討歐韓之間在商業規範上的爭議,對於雙方在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在社會與環境規範上的爭議,探討篇幅依然不多,但是 社會環境規範卻是最能直接觀察出歐盟輸出價值的行動模式的重要依據,也因此 本研究會在這些面向上更深入探討。

三、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規範比較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偉峰(2013)以Herick Horn, Petros C.

Mavroidis and André Sapir三位教授的世界貿易組織規範分類為基礎,

發表〈歐盟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文本分析與類型研究〉一文。Herick Horn, Petros C. Mavroidis and André Sapir三位教授將世界貿易組織規範區分為WTO-Plus 與WTO-Extra,而黃偉峰則以此為比較標準觀察歐盟的28份自由貿易協定,分析出 歐盟對不同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國有不同的WTO-Plus與WTO-Extra的政策覆蓋率的 現象,並嘗試從歐盟對手國的經濟規模、FTA談判經驗、地理位置、對歐盟的依賴 程度找出政策覆蓋率分岐的因果關係。黃偉峰(2013)與Horn, Mavroidis and Sapir

(2009)建構的WTO-Plus 與WTO-Extra的分類標準,幫助作者將《歐韓自由貿易 協定》中的條文分為WTO-Plus與WTO-Extra兩種分類歸納討論,來觀察歐盟輸出 的規範在國際貿易上的特殊性。首先就WTO-Plus的範圍,歐盟對於條文中智慧財 產權、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ment)的市場進入、技術性貿易障礙(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的透明度、動植物檢疫(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Sally, 2007: 15),屬於在WTO中已有規範,但歐盟在自由貿易協定中提 升規範至更高水準自由化的要求,即稱為WTO-Plus;而對世界貿易組織尚無規範 的範圍加以規定,則可以分類為WTO-Extra,例如《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文化 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規範、環境與勞工保護標準、新加坡議題、動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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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nimal welfare)、公民參與的規範。

然而,兩者的研究對WTO-Extra規範的研究依然不夠深入,除了無法解釋為何 整體而言,歐盟在自由貿易協定上設置較多WTO-Extra的規範,也無法解釋歐盟為 何在不同的自由貿易協定中,有不同的WTO-Extra政策覆蓋率。但對於本研究,

WTO-Extra的政策議題,卻是要探討規範性強權最需要的部分,因為規範性強權認 為歐盟的影響力即是利用人權、永續發展、社會團結等價值作為規範基礎,進而 能發揮輸出規範的影響力,而與這些規範性強權價值最直接相關的規範,便是 WTO-Extra涵蓋的政策範圍。不過,至少上述研究將WTO-Extra的政策議題具體爬 梳出來,也分類了複雜的自由貿易協定規範議題,這也將是本研究驗證及觀察歐 盟規範性強權在經貿上價值具體展現的指標。而在自由貿易協定的規範背後,歐 盟規範性強權的價值基礎扮演甚麼角色,會在之後探討。

貳、 國外文獻

一、 國際關係視角之討論

Robert E. Kelly(2012)是少數在國際關係的脈絡下研究《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的學者,他檢驗《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後,是否在國家安全、經濟成長、尋 求聲望、政治與文化推廣四個面向深化雙方關係,最後Kelly 以歐盟無法具體提供 韓國防衛北韓的援助,以及韓國依然會因為維持國家主權的立場,抗拒歐盟以區 域性與跨國制度輸出價值的行動,否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能對歐韓關係產生 更深的影響。但作者認為,由於其只探討雙方在高階政治(high politics)範疇中 的行動,並只以物質利益的因素衡量《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對韓國的影響,沒有 仔細探討歐盟藉《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規範對韓國輸出價值,以及使韓國學習 歐盟的規範,影響韓國對歐盟的認知的現象。

二、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制度研究

韓國國立首爾大學Dukgeun Ahn教授(2010)發表”Legal and Institution Issue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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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orea-EU FTA: New Model for Post-NAFTA FTAs?”,簡介韓國的自由貿易協定政策,

也比較《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美韓自由貿易協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世界貿易組織在智慧財產權、原產地規 則、社會環境規範的差異,研究結果顯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在這些議題上具 有超越上述自由貿易協定的規範獨特性,例如在智慧財產權上擴大藥品保障範圍,

保障註冊設計(registered design)與未註冊外觀(unregistered appearance),以及 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保護範圍與法律義務;雙方同意在運用貿易 救濟措施時必須考量對公共利益的衝擊,並且制定雙方貿易事務透明度的法制基 礎;在條約第十三章永續發展,規範雙方必須維護最高勞工保護與環境保護的國 際標準,以及鼓勵公民對話,分擔社會責任,並在附件十三列出在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與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上的具體合作議程,例如促進貿易相關環境 勞工規範、永續漁業合作方向;最後是加入文化多樣性合作議定書,避免文化產 業不當自由化傷害雙方社會協調,並進一步促進文化合作(Ahn, 2010: 12-22)。歐 盟以向對手國輸出規範,或促使對手國遵守歐盟採行的國際規範,填補國際貿易 上的規範漏洞,都顯示歐盟輸出規範的主動性,展現規範性強權以輸出規範運作 影響力的特性。

第三節 研究問題

本研究的研究問題為:規範性強權的理論是否能解釋歐盟藉由簽署《歐韓自 由貿易協定》輸出規範的過程?歐盟在與韓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時,對條約中規 範的設定,是否展現了規範性強權所描述的歐盟特徵?為了探討這個問題,本研 究將分四個主要面向探討:

一是先檢驗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是否符合規範性強權的理論假 設,包含歐盟是否以規範性強權的價值基礎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建構規範,

並且透過規範輸出價值。而以歐盟的價值作為輸出規範的基礎,是否如規範性強 權中所假設的,為歐盟的行動帶來正當性?又韓國與歐盟在民主與人權等核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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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值以及經濟發展上差距較小的狀況下,歐盟的價值輸出議程會有甚麼獨特性?二 是歐盟如何建構這些規範,這些價值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如何被具體化成 為規範,以及這些規範是否實踐價值本身。在經貿或商業性的規範中,規範性強 權的價值基礎也扮演重要的角色嗎?三是觀察歐盟如何運用規範性強權的傳播途 徑,使韓國接受歐盟規範,進而達到輸出價值的目的?經貿手段是歐盟唯一的傳 播手段嗎?最後,韓國對歐盟行動的反應,是否能再次驗證歐盟的對外行動的確 展現規範性強權的特性?

第四節 使用文獻

為了研究上述問題,本研究將就下列文獻進行分析:

壹、 法律文件

參考文獻上,首先就基本的法律制度面的文獻,從歐盟網站取得《歐韓自由 貿易協定》條文全文;其次由於自由貿易協定內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言明歐韓貿易 關係包含在《歐韓架構協定》之下,使《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也受《歐韓架構協 定》規範。所以本文也必須將《歐韓架構協定》加入研究文獻,才能完整探究歐 盟欲透過自由貿易協定輸出價值與規範。

貳、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相關紀錄文件

此外,就談判過程的資料,本研究蒐集歐盟網站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 新聞稿與聲明、歐盟政策說帖與摘要、對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立場有 初步了解。

參、 條約分析與評論

一、國內研究

本研究將主要參考洪德欽教授(2012)所著〈歐盟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政策 之研究〉,此研究介紹《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做為歐盟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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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特色,不僅將所有《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規範議題詳細分析,也將之置 於歐盟對外貿易政策的脈絡下討論,不但可以由此了解條文本身,也可以由《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政策背景中了解協定在歐盟的對外政策行動的特殊性,由此 去尋求與解釋歐盟國際地位理論的線索。不過,此研究對於《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中環境與社會規範的研究依然不夠詳細。而為了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 背景做詳細介紹,作者也參考了陳麗娟(2010)所寫作的《里斯本條約後歐洲聯 盟新面貌》,了解里斯本條約生效後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規範所產生的影響。

另一方面,為了分析協定中服務業規範的規範內容,本文將以顏慧欣(2012)

《101 年度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計畫 - 新世代 FTA 非關稅貿易措施規範 對我國之政策意涵》,與2013 年出版的《從關稅走向非關稅自由化歐盟經貿策略

─以服務貿易規則與技術性貿易障礙為例》為主分析,探討《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中超越WTO 規範的項目,尤其是服務業、智慧財產權規範、非關稅貿易障礙提供 詳細的制度介紹,以及與現行多邊制度的比較。而為了分析《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中地理標示的內容,以及歐盟對地理標示在國際貿易規範上的獨特性與主張,本 研究參考陳麗娟(2012)所著〈國際貿易法下農產品地理標示之意涵: 以歐盟農 產品及食品地理標示暨原產地標示規章為例〉以及黃致豪(2013)的〈試論歐盟 擴張地理標示適用範圍之進展〉兩篇文獻。而為了瞭解有關貿易與投資,貿易與 關稅等等新加坡議題的內涵與發展狀況,本文也參考龍步雲(2004)寫作的〈WTO 討論新加坡議題之演進暨我國參與情形〉一文中對新加坡議題的議題介紹與談判 進程。

二、國外研究

歸納其他國外文獻,有許多詳細的個案探討,不過這些研究也沒有以國際關 係理論的視角探討《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其次,在制度探討上,這些文獻較關切 的是市場促進、商業議題,對於《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出現的動物福利、永續 發展規範與永續發展爭端解決機制、公民參與機制、文化多樣性的維護,這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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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歐盟自由貿易談判上也十分常見的社會或環境規範議題,則缺乏深入討論,也因 此這些歐盟規範對韓國有何影響,或韓國社會與法律與這些歐盟輸出的規範或價 值差距有多大,依然需要更深入的探討。

不過,這些文獻都點出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上,雙方在規範 層次的談判是更需要關注的重點(Brown, 2011; Nicolas, 2008),關稅減讓的數額雖 然也很可觀,但規範面是歐盟運作更多的貿易規範議題與價值輸出的場域,也因 此成為更值得觀察的面向,這也符合本文以規範性強權以規範為切入點分析歐盟 行動的假設。本文利用François Nicolas(2008)與 Colin M. Brown(2001)對《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的個案研究來分析條文內容。Brown(2008)在”The European Union and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A Case Study of the EU-Korea FTA”中強調《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的規範內容值得注意,因為許多規範都比世界貿易組織中的規 範更為細緻與深入,歐盟的確以自身的經濟模式置入雙邊的自由貿易協定加以輸 出,並且因為條約中第15.14 條第 2 項肯定《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是歐韓經濟關係 的一部分,也因此必須被《歐韓架構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規範,使得更 多歐盟對人權、法治、自由等等的價值能夠置入規範中,進而影響自由貿易協定 的運作(Brown, 2011: 306-308)。François Nicolas 則指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談 判上的困難,在於雙方對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認知差距:歐盟期待面對經濟發展 程度較高的韓國能較願意接受歐盟在多邊貿易機制中倡議的規範,例如新加坡議 題中的規範,使《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符合並能促進歐盟在多邊貿易談判的立場,

然而韓國較關切的則是關稅減讓(Nicolas, 2008: 42)。本研究也參考新加坡歐盟研 究中心(EU Centre in Singapore)在 2011 年出版的

The EU-Korea FTA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future EU-Singapore FTA ”政策研究報告。此研究對《歐韓自由 貿易協定》做了全面的介紹,並討論逐項規範的細節介紹與探討,比較其與世界 貿易組織的規範差異,並且分析歐韓雙邊立場(Pollet-Fort,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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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肆、 韓國方面英文文獻

以下文獻介紹有關韓國方面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立場與反應:

一、韓國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制度分析與看法

三星經濟研究協會(Sumsung Economy Research Institute)中Lee Jong-Kyu

(2009)的研究“KOREA-EU FTA:Major Features and Implications”分析韓國與歐盟 對自由貿易協定簽署時,韓國所關切雙方產業部門的關鍵議題,並記錄關稅減讓 與談判時程,預測雙方的獲利。此外,本文也利用韓國經濟學會(Korea Economy Institute)出版,Song Yeongkwan(2011)所著的政策分析“KORUS FTA vs. Korea-EU FTA: Why the Differences?”,從韓國的研究觀點,比較《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與《美 韓自由貿易協定》,歸納出歐盟在汽車檢查標準、農業談判、北韓開城工業區、環 境保護規範在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上的規範獨特性。

二、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對韓國造成的影響

(一)公民社會反應

韓國社會因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而對歐盟的反應變化,本文採用Sung-Hoon

Park & Sung-Won Yoon在2010年發表的 “ EU perceptions through the FTA lens:

main results of interviews among the Korean ‘elites’”透過對韓國32位政府、產業界、

新聞界、學術界與公民社會菁英的訪談與問卷調查研究,勾勒出韓國在與歐盟簽 定自由貿易協定之後對歐盟的國際角色認知反應(Park & Yoon, 2010),對於本研 究檢驗歐盟是否做為規範性強權,以及其是否因為輸出規範而具有正當性是非常 重要的依據。而韓國公民社會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抗爭或衝擊情況,則可 以參考Marc Maes(2009)的” Civil society perspectives on EU–ASIA free trade

agreements”,此研究完整介紹了韓國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其間公民社會

針對《歐韓貿易協定》對勞工以及農業可能衝擊的抗爭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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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韓國對歐盟的規範模仿

本研究透過韓國政府機構與公民社會團體的網站,了解《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影響韓國規範轉變的過程。首先參考韓國環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Korea)

對韓國環保規範的修改情形,還有透過韓國動物國際援助組織(International Aid for Korean Animals)、韓國動物權倡議組織(Animal Rights Korea Advocates)觀察韓 國動物權法規的轉變。也根據歐洲化學機構(European Chemical Agency)

對韓國 官員的訪談,了解對於化學工業上的《化學物質註冊與評估法》 (The Regist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Chemical Substances Act)

立法,韓國專家強調將學習歐盟的經驗,並 在 2013 年完成符合國際貿易水準的草案(Mujkic, 2012: 2-3)。關於勞工權益的修

法,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網站的

Normslex 資料 庫記錄韓國在 2006 年之後對《國際勞工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

生效進度與韓國勞動法規修法的條文。

5談判後《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公民社會論

壇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會議結論與紀錄等等(Domestic Advisory Groups Under the EU Korea FTA, 2013),則紀錄韓國公民社會因為《歐韓貿易協定》影響下,與 歐盟公民社會展開的實際合作。

伍、 新聞報導與評論

為求探討歐韓之間在談判上的互動,以及更深入評估歐盟在言詞上的立場與 行動是否相符,作者也蒐集許多資料庫與新聞通訊社的資料,包含2007 年《歐韓 自由貿易協定》開始談判後,以

Agence Europe

為主的紀錄,以及其他新聞報導。

陸、 規範性強權理論相關文獻

一、 規範性強權理論來源及內涵

規範性強權的概念源自於對歐盟國際地位特殊性的討論:為了詮釋歐盟以非

5 國際勞工組織的Normslex 資料庫網址如下: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1000:11111:0::NO:11111:P11111_ISO_CODE:KOR:NO.,檢索日 期20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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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武力的方式,集中在政治或經濟層面發揮影響力的特性,François Duchene 提出了 公民強權(civilian power),而Ian Manners 則以此延伸出歐盟規範性強權(normative power EU)的概念(Scheipers & Sicurelli, 2007: 436),並以”Normative power Europe:

A Contradiction In Terms?”一文架構了歐盟規範性強權的核心概念(Manners, 2002:

235-258)。雖然規範性強權是由公民強權的概念延伸而來,但Manners 強調這個概 念跳脫公民強權以國家為行為者為中心,以及以物質權力為中心的討論(Manners, 2004: 3),批判公民強權在解釋歐盟行為上過於專注在以國家框架看待歐盟,導致 其理論無法探究歐盟的全貌(Manners, 2002: 239)。相較於公民強權,Manners 著 重探討歐盟本質對其對外行動的重要性(甘逸驊,2007:4),認為過去 50 多年歐 盟累積的五個核心(core)價值:6和平(peace)、法治(rule of law)、自由(freedom)、

民主(democracy)、人權(human rights);以及四個次要(minor)價值:社會團 結(social solidarity)、反歧視(anti-discrimmination)、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善治(good governance),是歐盟打破國家疆界,運作規範性強權 的基礎(Manners, 2002: 242-244)。其次,對公民強權以物質權力衡量行為者權力 的論點,Manners 則認為應該要專注以歐盟的輿論權力(power over opinion)、意 識形態的權力(ideological power)或觀念上的權力(ideational power),衡量歐盟 形塑、輸出世界規範與準則的能力(Manners, 2002: 239)。最後,Manners 提出形 塑規範性強權傳播的六種因素,解釋歐盟如何輸出或擴散規範到他者,這六個因 素包含:感染(contagion)、資訊性傳播(informational diffusion)、程序性傳播

(procedural diffusion)、轉移(transference)、明示傳播(overt diffusion)、文化過 濾(cultural filter)(Manners, 2002: 244-245)。

6 Manners(2002)在”Normative power Europe: A Contradiction In Terms?”一文中將「和平、法治、民 主、人權、自由、社會團結、永續發展、善治、反歧視」視為是規範性強權的規範基礎(normative basis),並也用規範(norm)來指涉這九個概念。然而,在 Manners 的其他著作中,也曾使用「原 則」(principle)、「價值」(values)來稱呼這九個概念(Manners, 2008b: 68)。歸納上述文獻,作者 最後以「價值」統一描述這些概念,便以描述這些概念指導歐盟設定規範的上位性,以及便於與本 研究中各種條文的「規範」區隔。

(29)

15

二、

對規範性強權之批判:

(一)批判規範性強權之研究

對歐盟規範性強權屬性的批判,可以分為兩個方向,首先是以新現實主義

(neorealism)的角度,否認歐盟做為規範性強權,而是符合新現實主義假設,為 歐洲國家集體利益服務的工具,如Adrian Hyde-Price 認為歐盟非如 Manners 所言,

符合規範性強權的概念,歐盟只是會員國用以建構集體霸權的工具,就算以輸出 價值為基礎,也不過是如新現實主義所假定,國家會以任何方式形塑穩定環境

(milieu shaping),達成利己的方式之一。(Hyde-Price, 2006: 227)。

另一方面的批判是認為歐盟的確有新現實主義無法解釋,而規範性強權能涵 蓋的面向,然而規範性強權的概念仍有許多地方有待辯論,這類批評有的認為 Manners 將歐盟規範與合法性、為善的目的直接連結,缺乏嚴謹的辯證,可能造成 壟斷價值解釋的知識霸權(Merlingen, 2007);有的認為歐盟最終輸出價值的結果,

不全是Manners 所認為,是因為歐洲歷史積累的價值發揮影響力,也可能是歐盟 內部政治經濟互動下的最終結果(Falkner, 2007)。Michael Merlingen 的研究嚐試 以傅柯(Michel Foucault)的後結構主義(post-structuralism)來檢視規範性強權,

就Manners 對規範的強調,點出規範性強權的問題在於武斷的將規範與正當性

(legitimacy)直接連結(Merlingen, 2007: 439-440)。不同於 Hyde-Price 以新現實 主義批判規範性強權太著重觀察國家之下低階政治(low politics)的行動,Merlingen 反而認為需要從更微觀的面向來觀察歐盟行動,才能發現規範性強權的解釋侷限,

因為後結構主義認為現代的權力存在於法律之外更細微的各個角落,構成更多無 法察覺的限制與壓迫,也因此需要去觀察歐盟行動中更細微的面向。Merlingen 從 歐盟協助馬其頓(Macedonia)與波士尼亞(Bosnia)建構在地警察系統的兩個案 例,運用傅柯的假設,對規範性強權作出以下批評:雖然歐盟的行動的確限縮這 兩國人權侵害的狀況,但歐盟的「規範」的確形成知識上的霸權,凌駕、限制了 當地人民發展自我秩序的機會;當地人民對人權、民主的詮釋權在歐盟主導的行

(30)

16

政體系下被壟斷(Merlingen, 2007: 444-449)。Rober Falkner 則以政治經濟學的視 角來批判規範性強權,他回溯歐盟境內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的政治經濟互動,認為 歐盟之所以在國際上推廣基改作物的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並非全然 是歐盟展現規範性強權對價值的堅持,而是國內產業與歐盟互動的結果,也因此 規範性強權應該多注意歐盟內政治經濟的面向(Falkner, 2007: 520-526)。

(二)本研究對上述批判的回應

首先針對新現實主義對規範性強權的批判,本研究認為新現實主義以物質利 益與高階政治為觀察重點,的確無法回答歐盟為何也會出現為了人權、環境保護、

民主治理的價值推廣,付出超越追求物質利益的代價的行動?價值在歐盟行動中 扮演的角色,恐怕並非新現實主義所描述的如此「次要」,也可能成為引導歐盟行 動的原則。新現實主義忽略了歐盟自歐洲共同體開始五十多年的發展的進步,市 場整合雖然是歐盟發展的開端,但是會員國的物質利益真的是歐盟得以維繫或產 生的唯一要素嗎?會員國之間物質利益的衝突,不也是可能導致歐盟解體的原因?

和平、人權、民主、法治等規範性價值,其實也在五十多年的發展中,成為維繫 歐盟的重要因素,也因此累積與構成了其本質的一部分,進而成為影響了其對外 行動的因素之一。規範性強權所強調必須回顧歐盟的本質是什麼,正好提醒我們 必須藉回顧從歐盟的歷史發展出的價值與原則,觀察出建構歐盟對外行動的原則 與解釋。

對物質層面的過度關注,也導致歐盟在建構與輸出規範上的能力無法在新現 實主義的框架中顯現,而規範性強權將行為者對「規範」的影響力與形塑概念的 能力置為核心,的確是新現實主義長期所未著重,但漸趨重要的議題,要挖掘或 探討這種影響力,的確無法再依賴以國家為中心、物質本體論、只專注在高階政 治的國際關係理論,而是要深入歐盟在氣候變遷、競爭政策(competition policy)、

文化多樣性規範等項目的議題規範,這些大部分被認為是低階政治的範疇,並發 展出衡量上述議題在國際關係上權力或影響力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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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最後,新現實主義以國家框架解釋歐盟,也無法分析歐盟在越來越多的跨國 議題上展現的規範與治理能力,以及在跨國議題上與世界互動的關係。例如人權、

環境、勞工規範,皆是涉及全球的複雜議題,如果只以新現實主義的國家框架衡 量,幾乎不可能以此思考框架衡量歐盟如何發展出具信譽的跨國議題治理體系,

以及為何歐盟會與歐盟外的國家在解決跨國議題上展開互動,即使這可能阻礙歐 盟追求利益。

此外,只提出歐盟行動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並不能成為反駁規範性強權 的有利論點,因為追求自身利益,與規範性強權強調以輸出價值帶來國際社會的 共善並不必然衝突。本研究認為,新現實主義對於規範性強權的批判重點,應更 關注在歐盟面臨利益與規範性強權的價值衝突時,歐盟的權衡為何?如此才能發 展對規範性強權更有力的批判。本研究認為Merlingen(2007)從後結構主義批判 規範性強權的正當性,以及Falkner(2007)從政治經濟學討論歐盟內部規範的產 生過程,這兩者的批判都因為觀察到新現實主義所忽略的國家之外的視角,以及 低階政治的範疇,而較能與跳脫國家假設的規範性強權產生對話,也能切合歐盟 在國際上的實際行動與發展。

因此,本研究認為,要觀察歐盟對外行動的價值或原則,就必須先了解其內 部對各項議題的價值、議程、原則為何,而對本研究的問題而言,就必須先了解 歐盟對經貿議題主張原則與價值為何,它們是否具有規範性強權的特性?再延伸 探討到國際貿易做為歐盟的一種對外行動時,歐盟是否也同樣堅持其內部的原則,

而這些原則、價值也是否同時驅動歐盟對外行動,藉此檢驗規範性強權。

柒、 歐盟經貿政策與規範性強權

一、 歐盟內部經貿政策價值與原則

Manners 曾以「經濟互助(economic solidarity)」的概念定義歐盟的經濟價值,

並統整以往研究歐洲經濟學者的論述,歸納歐盟的經濟觀的特點是重視經濟互助,

(32)

18

關注分配與公平,政府並非只設定市場規範,更會主動干預經濟運作中分配不平 等的現象(Manners, 2006b: 21)。但其實「經濟互助」的概念可以被包含進 Manners

(2002)規範性強權規範基礎之一的「社會團結」價值之中,因為兩者的內涵都 是著重經濟成果或利益最終是否能公平分配給社會中各種群體,並且達成社會的 互助與團結,避免經濟行為對社會帶來傷害,因此本文之後將以「社會團結」統 一描述這個概念。

歐盟內部的經濟體制,表現歐盟對自由貿易與資本主義市場的總體概念認知,

是基於「社會團結」對市場進行規範與管制:Adrian van den Hoven 從歐盟對貿易 自由化的獨特態度探討,認為歐盟式的貿易自由化就是規範性大於自由放任的規 範資本主義(regulatory capitalism),因為《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 SEA)

雖然去除個別國家的市場規範,然而歐盟也在歐洲市場的層次賦予新的規範,如 歐盟市場的競爭規範、環境保護規範、幫助歐盟各國均衡發展科技的共同高科技 發展研究基金,都顯示歐盟對自由化的過程主張加諸更多的規範,而這些具體規 範反映了歐盟的價值,也揉合出歐盟式的規範性市場自由化的模式(Van den Hoven, 2006: 187)。這種包含社會與環保規範的區域整合模式,的確是歐盟特有的途徑

(Woolcock, 2010: 6)。

二、 歐盟對外經貿政策價值、規範與原則

歐盟也將「社會團結」延伸到對外政策,例如歐盟協助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 的《科多奴協定》(Cotonou Agreement)(Manners, 2008a: 24)。此外,Manners 又提出「公平貿易(Fair Trade)」的概念與行動,也是源自於規範性強權的「社 會團結」價值。從1999 年開始,歐盟開始發展「公平貿易」的貿易政策,注重全 球經濟交易過程中與開發中國家貿易的公平關係,保障生產過程的公平正義,避 免對基層工作者的剝削,創造減少自由貿易對開發中國家帶來的衝擊,或保護受 害者及公共利益的經濟模式(Manners, 2010: 1-27)。

Manners 雖然歸納出歐盟的價值基礎,但是他認為規範性強權對歐盟在貿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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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及貿易談判面向的研究,依然十分缺乏(Manners, 2010: 17),而這也是本研究 的重要性所在。但是,參照Manners 歸納的「社會團結」的概念內涵,我們依然 可以描繪出歐盟規範性強權的經濟模式或市場模式,是一種被分配正義、社會平 等與團結,以及永續發展等價值規範的模式,並且對於市場競爭與商業規範的本 身,也需要以明確的法律規範,確保公平的競爭秩序,以及防止市場與商業運作 侵害社會團結或環境保護,與放任市場自由化的經濟模式大相逕庭。加上其他學 者的研究,我們也可以爬梳出在歐盟國際經貿的範疇中,符合規範性強權的經貿 政策會有哪些特色,或專注在哪些議題。

首先就國際經貿中的社會與環境規範而言,學者Lisa Tortell& Jan Orbie 認為 歐盟在經貿政策堅持的社會及環境議題,凸顯其規範性強權的特質,認為這有助 於歐盟規範性強權的構成(Tortell & Orbie, 2007: 13)。Marcela Szymanski & Michael E. Smith 則以《歐盟墨西哥經濟夥伴與政治協調合作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Political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Mexico)為例,認為歐盟對墨西哥的行動上的確展現了規範性強權的特性,歐盟 的確透過經貿協定輸出人權與民主之價值,雖然《歐盟墨西哥經濟夥伴與政治協 調合作協定》有包含自由貿易協定的商業性質,但經濟因素並未在歐盟輸出價值 或規範的過程成為決定性的誘因,甚至當歐盟輸出民主與人權規範時會阻礙自由 貿易協定的簽署時,歐盟還是堅持使墨西哥接受條約內的民主人權條款,建立雙 方的公民對話機制(Szymanski & Smith, 2005: 187-190)。另一方面,以下文獻雖然 沒有以規範性強權的理論探討歐盟的對外經貿行動,但也爬梳了歐盟內部經貿規 範與價值如何延伸到對外的貿易政策:Van den Hoven 認為這種規範性的資本主義 溢出到歐盟對外的貿易政策,使得歐盟在多邊貿易的談判上開始在世界貿易組織 中主張對全球化加入更多規範,達成管制全球化(harness globalization)的目標,

減少全球自由貿易所帶來的成本與損害(Van den Hoven, 2007: 188)。此外,Van den Hoven 也整理了歐盟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對各項議題與價值、利益間的關係:環境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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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勞工標準是基於永續發展之價值;農業、紡織業保護則是基於保護歐盟的鄉 村經濟以及避免失業問題擴大等等關於經濟公平分配的價值 (Van den Hoven, 2006: 190),而對於歐盟在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與投資的自由化立場上,Van den Hoven 認為雖然歐盟是基於自身利益而要求自由化,然而自由化也會促進開發中國 家的發展,並且使這些市場的規範更為健全(Van den Hoven, 2006: 191)。上述歐 盟曾經積極介入或主導的國際談判項目,雖然其中市場自由化相關的項目與規範 性強權的關聯仍有待討論,但依然可以成為之後我們觀察《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條文是否表現出規範性強權的指標。

關於歐盟在對外市場與商業規範設定與規範性強權關聯的討論則較少,只有 Stephen Woolcock 在討論歐盟規範能力與歐盟對外貿易時,提到歐盟對投資貿易的 特殊規範有助於形塑歐盟的身分認同,尤其在2006 年後以及 2007 金融風暴後歐 盟的條約又將規範擴大到金融、服務業規範,加上歐盟式的區域整合已經形成在 市場整合之上必須加上社會與環境規範的獨特模式(Woolcock, 2010: 6)。但是 Woolcock 對歐盟投資貿易、金融規範是如何被規範性強權的價值基礎驅動,或與 規範性強權設定的價值基礎是否相符,並未深入討論。

三、歐盟經貿政策在對外政策上的意義

經貿政策是歐盟投射價值與規範的對外政策工具,對不具武力的歐盟非常重 要(Van den Hoven, 2006: 186),同時也包含在 Manners 提出運作規範性強權的六 種傳播途徑之中(Manners, 2002: 244-245)。例如學者Woolcock 認為歐盟過去簽訂 的許多自由貿易協定並不是以經濟互惠考量為主,而是有發展援助或安全的目的

(Woolcock, 2007: 3)。美國國會研究服務中心(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CRS)

所做的研究報告” Europe’s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Status, Content, and Implications”也提到歐盟所有優惠貿易協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的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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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7其中就有三種的動機與目的就在於協助發展中國家,如協助非洲、加勒 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States, ACP)的《經 濟伙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以及穩定區域,如《歐盟地 中海聯合協定》(Euro-Med Association Agreement)、睦鄰政策(Ahearn, 2010: 8),

而本文也會在探討歐盟對外經貿行動的規範性強權特性中使用這些文獻,歸納歐 盟在對外經貿行動中的價值與規範。

Woolcock(2012)的“European Union Economic Diplomacy”一書是目前在 歐盟對外經貿談判的面向上討論歐盟運作規範性強權最完整的著作,Woolcock 定 義歐盟經濟外交(European Union Economic Diplomacy)為歐盟在國際經濟關係上 的談判運作,包含議題設定、決策、談判的過程,並強調以分析經貿議題的談判 與互動本身為核心來觀察歐盟外交,而非將之置於安全或權力結構的框架下做為 附屬性或工具性的議題觀察(Woolcock, 2012: 10),之後發展出從國際經貿談判衡 量規範性強權的分析框架:先將衡量規範性強權的具體框架分為普遍規範(general norms)、8框架規範(framework norms)、9特定規範(specific norms)10,並挑選投 資、金融、環境三個國際經貿議題分析,最後Woolcock 認為歐盟在雙邊貿易談判 輸出框架規範的能力較強,但這有可能是歐盟與目標國在市場上的差距所致,整 體而論歐盟在輸出特定規範上,例如推廣或首先適用國際組織所制訂的商品標準 或產業規範上較能展現規範性強權(Woolcock, 2012: 180-181)。不過,Woolcock 對於金融及投資規範等市場促進規範與規範性強權的價值基礎是否符合,或兩者 之間的關聯討論較缺乏。Razeen Sally 則回顧歐盟在 2006 年後自由貿易協定政策

7優惠性貿易協定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體所簽署關於雙方互相或單方給予貿易優惠的經濟協定,

可能是降低關稅、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是最廣義的自由貿易協定之定義(中華民國經濟部經貿談 判代表辦公室,?)。

8普遍規範指歐盟在歐盟條約第一章或里斯本條約第205 條中規範歐盟對外經濟關係的概略的價值 或原則,例如必須在維護或推廣民主、法治、人權、永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經貿行動、對後西發利 亞體系分享主權的推廣(Woolcock, 2012: 24)。

9框架規範指歐盟對市場與歐盟對其他國家或政府的關係上的途徑,定義歐盟對市場經濟的模式不 同於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是歐盟各國在經濟模式上的妥協:歐盟的自由市場必須在維護關鍵的社 會、環境、競爭規範下運作(Woolcock, 2012: 28)。

10特定規範指在歐盟條文中較細節的標準或規範(Woolcock, 201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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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的內容,認為歐盟在2006 年後逐漸將自由貿易協定簽署的重心在區域上由全 球轉向亞洲,在模式上由多邊轉向雙邊,內容上聚焦於非關稅貿易障礙(Non-Tariff Barriers to Trade, NTB)及增強國際貿易規範,使其與歐盟在世界貿易組織之立場 相符,其次歐盟對亞洲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Sally 則認為歐盟強調在新的自由貿 易協定政策中的模式上,不會如美國模式著重於市場進入,而是向候選簽定的亞 洲國家輸出整套歐盟的規範模式(EU regulatory model),關切非貿易議題,並且 在政府購買、智慧財產權、貿易促進的議題上建立比世界貿易組織更全面的規範

(Sally, 2007: 2),也提出自由貿易協定是歐盟輸出規範的工具,將更多非貿易議 題如文化多樣性或環境保護規範藉自由貿易協定輸出(Sally, 2007: 8)。因此自由 貿易協定無論是雙邊或多邊,都可能是歐盟嚐試輸出其貿易規範與議程的工具。

四、歐盟規範性強權在國際經貿議題上的挑戰

(一)區域上:亞洲的挑戰

Bart Gaens, Juha Jokela, and Mikael Mattlin 的研究能夠使我們清楚《歐韓自由 貿易協定》對歐盟維繫在亞洲地位的重要性,他們認為歐盟因為金融危機的發生,

對亞洲的影響力再次下降,對於經濟、技術、多元性逐漸成長的亞洲,歐盟在經 濟上能在亞洲運作的籌碼越來越少(Gaens, Jolkela, and Mattlin, 2012: 96),也因此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以及其他正在進行的亞洲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就成為歐盟維 繫在亞洲經濟地位的重要途徑(Gaens, Jolkela, and Mattlin, 2012: 94)。其次,全球 治理(global governance)或區域主義(regionalism)的模式並非朝歐盟式的國際 制度發展,尤其是亞洲的區域組織,如東南亞國家國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上海合作組織(Shangahi Cooperation Orangnization),都 朝向更非正式性、較具政治性質、組成更多元性的組織方向發展,使得歐盟無法 透過區域組織來輸出其區域主義或多邊主義(multilateralism),轉而從雙邊貿易關 係運作影響力(Gaens, Jolkela, and Mattlin, 2012: 95)。或許對於區域整合的發展而 言,Gaens, Jolkela, and Mattlin(2012)的論點未必完全正確,然而其研究的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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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了對歐盟而言,《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具有超越經濟目標的政治重要性,隱含歐 盟欲向亞洲輸出的價值與規範議程,也因而使本研究有繼續探討的價值。《歐韓自 由貿易協定》為歐盟對亞洲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即是歐盟為了補足多邊 貿易在亞洲無法運作的重要途徑,如果歐盟希望在亞洲達成在多邊貿易組織所無 法達成的目標,那麼在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輸出規範時就必須協調輸出規範與以往 立場的一致性與全面性,才能達成依照自身價值規範亞洲經濟的目的。如Gerrit Faber & Jan Orbie 所言,歐盟將貿易政策由多邊轉向雙邊並不代表對多邊貿易協定 議題的退守,而是在雙邊貿易協定中推動歐盟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堅持的價值或議 題,使得一個個歐盟的自由貿易協定成為支持日後歐盟在多邊經貿組織談判的基 石(Faber & Orbie, 2008: 200)。然而藉由自由貿易協定輸出規範與將非貿易議題與 自由貿易協定連結的企圖,如環境、人權議題,也會對歐盟的在亞洲的對外政策 遭受阻礙(Sally, 2007: 19)。

(二)貿易模式上: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對外貿易政策的挑戰

上述許多文獻雖然也都指出歐盟的確藉由規範來運作或輸出自身價值的特性,

然而作者認為2000 年之後歐盟在貿易政策上偏向新自由主義的典範,進而產生對 外行動上的價值排序、以及實踐價值的途徑變化,可能對規範性強權理論構成挑 戰。Manners(2002)所強調的規範性強權中「社會團結」之所以得以實踐,是因 為在歐盟在市場整合上仍加上規範性強權所重視的民主、人權、法治等價值所衍 生的規範,因而能構成注重公平與分配,被社會團結與永續發展規範的市場模式。

然而歐盟近年來對外貿易協定上新自由主義的意識型態增強,視擴大市場整合或 自由化的貿易政策為面對經濟危機的解藥(De Ville & Jan Orbie, 2011: 18),或將 之作為發展援助的治理模式,是否可能衝擊到歐盟規範性強權的社會團結價值呢?

學者Andy Storey 就批判歐盟規範性強權輸出的只是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價值,根本 違背其宣示的在經濟上的「社會團結」(Storey, 2006: 343)。Storey 藉探討歐盟對 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國家的貿易協定由於2000 年《科多奴協定》取代《洛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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