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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經驗檢視

第二節 規範內容

本節會先分析《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在國際貿易規範中的獨特性,歐盟在哪 些貿易規範的空缺上以自身的規範填補,以達成規範輸出,之後再借用Woolcock

(2012)的框架,由上到下有系統的觀察《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規範,從最概 略的上位規定開始觀察,最重要的價值,是否的確作為規範《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中的上位規範與原則的基礎,再從框架規範分析,歐盟是否以Manners 定義的社 會團結,達成歐韓市場自由化的市場框架?以及在輸出永續發展、文化多樣性等 價值上,歐盟是否以何種途徑達成規範?最後,再從特定規範觀察,哪些細節的 標準承載了規範性強權的價值。

此外,由於本研究的重點在於觀察歐盟透過自由貿易協定建構、輸出規範的 過程,是否符合規範性強權的假設,因此只會集中探討與此有關的相關條文,為 了不模糊本研究的重點,本研究將不會分析整部條文,或雙方的利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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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規範獨特性

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歐盟輸出的許多規範都超越世界貿易組織,並 且多是以自身規範來填補國際貿易規範的空缺,其他則是將歐盟在世界貿易組織 談判時主張推動的國際貿易標準,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明文規定,這些都彰 顯了歐盟輸出規範的獨特性及其議程。這些規範有的在世界貿易組織已有共同規 範,但是歐盟將之更為擴張範圍或發展其他規範者,屬於WTO plus 的範圍;而 在世界貿易組織尚無規定的規範,則稱為WTO extra(Horn, Mavroidis and Sapir, 2009: 1)。

一、 WTO plus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關於貿易規範的透明度(Korinek and Lejárraga, 2012: 4)、政府採購、貿易便捷化規範(Chia, 2009: 2),都屬於 WTO plus 的範圍

(Horn, Mavroidis and Sapir, 2009:1)。服務業規範第7.22 透明度與資訊保密中,歐 盟也直接在協定中確認服務業投資有明確的120 天審查進度,也是世界貿易組織 所未規範(顏慧欣,2013:390)。這些規範雖然更自由化的歐韓市場,但是也在 這些自由化的新市場上加入了新的規範,使得這些市場得以在規範之下被治理。

二、 WTO extra

按照Horn, Mavroidis and Sapir(2009)的分類,《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

環境、勞工規範、動物權、文化多樣性合作、貿易與競爭規範、資本流動(movement of capital),很明顯都屬於 WTO extra 的範圍。而在這之中,歐盟以自身的規範模 式,填補目前國際貿易規範對環境、勞工規範、動物權、文化多樣合作的空缺,

最能展現歐盟的規範獨特性。此外,歐盟也填補了世界貿易組織尚未規範的資訊 安全隱私標準(Asinari, 2003: 7-8),還有消費者權益與產品安全保護的缺乏。尤其 在消費者權益與產品安全保護的保護上,以自身規範填補了世界貿易組織缺乏以 消費者權益與產品安全為出發點的規範空缺(Silverglade, 2000; World Hunger Education Service & Hunger Notes,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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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社會與環境規範之外,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服務業部門規範,

歐盟也置入許多《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沒有的規範,例如《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服務業規範中的第 7.24 條金融監管(financial supervision)與治理(governance)規範,歐盟就引入許多 自身已經採行,但尚未在《服務業貿易總協定》成為具普遍拘束力的國際組織標 準,來規範韓國(顏慧欣,2011)。第7.26 郵政與快遞(postal and courier services)

的服務監管原則,更是在缺乏國際共同規範下,直接以歐盟的郵政監管原則輸出 韓國,確保郵政與快遞服務的公平競爭與規範透明性,以及控制韓國郵政的獨占 地位造成不公平競爭(顏慧欣,2011)。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確以 自身規範填補國際貿易規範空缺,除了將歐盟的規範輸出到韓國,也加強了歐盟 規範性強權對世界設定規範的影響力。

貳、 規範實踐價值

本段將分析,歐盟如何以規範實踐規範性強權之價值,並將之向韓國輸出。

但要先說明的是,第三章中已經處理過,Manners 已經藉由歸納歐盟的基礎法律條 款與宣言政策,顯示規範性強權的九個價值基礎:民主、人權、和平、法治、自 由、反歧視、永續發展、善治、社會團結,已經成為拘束歐盟的行動的普遍規範。

而歐盟對外簽署貿易協定,依照《歐洲聯盟運作方式條約》第207 條,屬於對外 行動的範圍,也必須被歐盟基礎條約中的基本精神與價值規範。也就是說規範性 強權的九個價值基礎,藉由作為普遍規範的歐盟的基本條款規範,指導《歐韓自 由貿易協定》的行動,也就因而成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規範輸出的價值基礎,

因此就不再特別說明。以下按照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以價值輸出的集中 程度作為順序,分類探討歐盟如何藉規範實踐及輸出價值。在附錄中,有更清楚 的表格歸納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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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集中輸出之價值

(一) 社會團結 1. 普遍規範

普遍規範指的是歐盟在行動時的一般原則,概略性規範歐盟所有

行動應該遵守的基本價值前提或原則(Woolcock, 2012: 24-28),不具體地設定歐盟 要達成某個目標時的框架或途徑,例如歐盟《歐洲聯盟運作方式條約》以及《歐 韓架構協定》,都只設定歐盟對外行動的基本的價值或原則。從這兩份普遍規範都 可以觀察到,Manners 歸納的九個規範基礎價值,的確成文化在規範《歐韓自由貿 易協定》談判的法律文件中,成為其上位的基礎價值。而社會團結,也出現在其 中,分項說明如下:

(1) 歐盟基礎條約

如上段所述,依照《歐洲聯盟運作方式條約》第207 條,與歐盟以外的國家 簽屬自由貿易屬於對外行動,必須符合歐盟對外行動的原則與目標,而社會團結 也是歐盟基礎條約中的基本精神與價值。而較特別的是,《歐洲聯盟運作方式條約》

第207 條第 4 項清楚展現了社會團結的價值之處在於限制可能會挑戰歐盟社會團 結的視聽產品的服務自由化,以及社會、教育、健康服務項目開放。當貿易協定 可能危及語言與文化多樣性,或危及各國社會組織或國家的經濟穩定時,歐盟必 須以更嚴格的條件多數決的門檻決定這些敏感產業的開放。

(2) 《歐韓架構協議》

《歐韓架構協定》也是規範《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普遍規範之一,因為《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第15.14 條第 2 項規定《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應被視為歐韓關 係中的一部分,並特別寫明《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即是《歐韓架構協定》第43 條 第1、第 2 項所定義之「補充各項歐韓關係的特別協定」,因此也受到《歐韓架構 協定》規範。所以若雙方嚴重違反《歐韓架構協定》之義務,《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也可能受到暫停或終止之影響(Brown, 2011: 30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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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歐盟社會團結的概念藉由《歐韓架構協定》得以輸出到韓國:《歐韓架構協 定》第四章〈經濟發展合作〉中第11 條特別指出雙方必須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完 善化中小企業發展制度,促進對中小企業的投資與資訊經驗交流、創新研發,也 必須鼓勵中小企業負擔社會責任,尤其促進可持續(sustainable)的消費者與生產 者關係的社會責任。對中小企業的扶助是歐盟社會經濟政策的一環,因為中小企 業對社會的貢獻不僅在於給經營者帶來利潤,更重要的是還包含能讓整個社會都 平均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的功能,帶來利潤之外的社會貢獻,例如穩定就業、創 新、以及提供社會服務(European Commission, n. d. c)。第 17 條第 1 項(e)款也 考慮到雙方應在全球能源市場上考量到對開發中國家的衝擊。第20 條〈消費者政 策〉呼籲雙方應維持消費者與業者的公平銷售關係,要求雙方對高水準的消費者 保護措施展開立法,包含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促進消費者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 教育、消費者救濟的具體措施,以及鼓勵消費者權益倡議團體的組成,以及雙方 消費者團體的互動。第27 條〈發展援助〉則促進雙方在對第三國的開發中國家的 援助政策進行合作與改善,重申雙方對2005 年《巴黎有效援助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f 2005 on Aid Effectiveness)的義務。29

在第四章〈永續發展〉專章上,第21 條規定雙方必須促進對食品與製藥安全、

公共衛生的保障。第22 條則關照雙方勞工的權益,要求雙方以充分與生產力就業 的目標之下促進勞工的權益與尊嚴勞動,包含勞工工作環境的安全、社會安全、

社會包容、性別平等的促進,以及對《1998 年國際勞工組織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 宣言》(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Principles at Work)的義務。

2. 框架規範

(1) 歐韓市場整合途徑

框架規範指的是歐盟與其他國家建立市場關係,或達成某項政策目標所採取的

29《巴黎有效援助宣言》是2005 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國際援助綱要宣言,要求 援助國必須考量受援助國的需求進行援助,並且承擔利害關係人的責任,以提升受援助國的能力為 目標(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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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途徑(Woolcock, 2012: 24-28),也因此本段就集中分析作為建構雙方經濟關係 最主要途徑的《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就整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而言,歐盟的確以Woolcock(2012)與 Van den Hoven(2006)所歸納,以類似於德國社會市場經濟以及規範性資本主義的途徑,

建立歐韓之間的市場關係。因為觀察條文架構,歐盟對於達成歐韓市場自由化的 框架,並非以自由放任的途徑,完成歐韓之間的經濟整合,而是在雙方的市場更 加自由化之後,再加入社會、環境、以及對市場運作加入更多明確規則的規範。

雖然自由貿易協定使得歐韓之間的市場更自由化,然而歐盟並沒有放棄將內部的 社會、環境、透明化與法制化的市場運作規範也輸入《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同樣

雖然自由貿易協定使得歐韓之間的市場更自由化,然而歐盟並沒有放棄將內部的 社會、環境、透明化與法制化的市場運作規範也輸入《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同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