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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外經貿政策之規範性強權特性

第三章 規範性強權理論與歐盟經貿行動

第二節 歐盟對外經貿政策之規範性強權特性

Manners 雖然以規範性強權定義了其核心價值,在經濟上的價值以「社會團 結」為主(Manners, 2002: 242, 2006b: 21)。但本研究仍需要建構具體的概念準則 來觀察、分析、衡量歐盟如何運用對外經貿政策運作規範性強權。因此,本節會 先歸納歐盟過去運用對外經貿政策,尤其是以自由貿易協定運作規範性強權的前 例,以經驗事實與其他學者的研究,建立規範性強權在自由貿易協定上應有的運 作框架,作為分析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行動的基礎。

壹、 歐盟以經貿政策運作規範性強權之前例

歐盟運用經貿政策政策輸出規範,許多都具有規範性強權特質的特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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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化關稅優惠措施(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

歐盟最早對開發中國家實行普遍化關稅優惠措施,這是一種考量到開發中國 則》(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501/2001),規定如果接受普遍化關稅優惠措施 的國家能達成保護勞工權益或環境的目標,例如在勞工權益保障能達成規則中第 14.2 條的規定,即國際勞工組織的四項核心勞動標準:禁止強迫勞動、14結社自由 保障15及集體談判權益保障、16禁止職業與就業歧視、17禁止童工,18就可以依歐盟

13 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的 定義,普遍化關稅措施的目的在於達成協助開發中國家的發展,增加它們的出口收入,促進它們的 工業化與經濟成長,為了達成此一目標,參與普遍化關稅措施的國家可以對開發中國家特定範圍的 產品或全部產品給予關稅優惠,或免除全部關稅,或發展其他自己的普遍化關稅措施,目前參與的 經濟體共有13 個:澳大利亞、白俄羅斯、保加利亞、加拿大、愛沙尼亞、歐盟、日本、紐西蘭、

挪威、俄羅斯、瑞士、土耳其、美國(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n. d. )。

14 分別是 1993 年《強迫勞動公約》(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與《1957 年廢止強迫 勞動公約》(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

15《1948 年結社自由與組織權利保障公約》(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

16《1949 年組織權利與集體談判公約》(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

17《1951 年公平報酬公約》(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與《1958 年禁止職業歧 視公約》(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 No. 111)。

18 1973 年《最低工資公約》(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 與《1999 年禁止童工公約》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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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歐盟理事會第2501/2001 號規則》第 8.1 條規定標準在原來的關稅水準上逐步 調降百分比(李貴英,2004:691-693)。而在懲罰機制上,依然根據《歐盟理事會 第2501/2001 號規則》第 26.1 條,如果嚴重違反上述四項核心勞動規範,以及危 害由西北大西洋漁業組織(Northwest Atlantic Fisheries Organization, NAFO)、東北 大西洋漁業理事會(North-East Atlantic Fisheries Commission, NEAFC)、大西洋鮪 魚保育國際理事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 ICCAT)、 北大西洋鮭魚保育組織(North Atlantic Salmon Conservation Organization , NASCO)建立的漁業資源保育慣例,都可以視為歐盟暫停給予關稅 優惠的理由(李貴英,2004:697)。

2006 年歐盟啟動了新普遍化關稅優惠措施計畫,稱為 GSP plus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plus, GSP plus or GSP+),歐盟將給予有效執行有關永續發展、

勞工、善治的國際公約的開發中國家,在原本的普遍化關稅優惠措施範圍內的貨 品免除全部關稅作為鼓勵,例如從2006 年對蒙古(Mongolia)的 GSP plus(Delega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Mongolia, n. d.)。而對於違反上述價值的國家,歐盟也會撤 回普遍化關稅優惠措施作為懲罰,如1997 年由於緬甸(Myanmar)嚴重違反國際 勞工組織的原則,因此歐盟便暫停對緬甸的普遍化關稅優惠措施(European Commission, 2013e)。而對低度開發國家的普遍化關稅措施,歐盟則是採取「武器 除外措施」(Everything But Arms, EBA),給予低度開發國家除了武器與彈藥之外 的貨品免除全部關稅,以及沒有數量限制的進口優惠(Eropean Commission, 2013a)。

(二)透過非互惠貿易協定輸出價值

歐盟也透過非互惠貿易協定輸出價值,例如與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國家 簽署《洛美公約》,提供比普遍化關稅措施更加優惠的貿易條件(李貴英,2004:

700),同時在第四代的《洛美公約》中強調接受國應維護民主、人權、善治、女 性人權保障、環保、促進各種國內團體的平等參與合作,如果接受國沒有達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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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或嚴重違反人權與民主原則,歐盟會中止或減少發展援助,《洛美公約》也是 第一個在發展協定中加入人權條款,並以之做為貿易優惠與發展協助基礎標準的 公約(EuropeAid, n. d.)。

因應與檢討《洛美公約》的成效,歐盟與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國家在2000 年簽署《科多奴協定》,在民主原則上尤其強調非國家行為者的參與:第4 條規定 公民社會、工會與利害關係人必須能獲得充分資訊及參與協商的權利,以及獲得 財政支持,在環境保護上,在條約第13 條強調雙方對抗氣候變遷的具體目標與行 動,在條約第23(a)條規範對永續漁業的保護(EuropeAid, n. d.)。第 35 條也設 定了雙方政治對話的議程,必須集中在防止童工,以及防止性別、信仰、宗教、

種族、膚色、語言、政治或其他意見、財產、社會或民族、出生、等等任何因素 所造成的歧視,維持和平與防範衝突。條約第25 條強調應對國內社會安全與基本 需求提供教育訓練與相關建設,第27 條強調對文化遺產保存以及文化活動的重視,

第32 條強調提升氣候變遷在政治對話議程的重要性,並且減少各產業的溫室氣體 排放,尤其要保育雨林、促進對環境政策的科技與財務支持。競爭政策上,促進 接受國對競爭法規的立法,以及對氣候變遷有益的投資,智慧財產權上則強調推 動與國際條約的接軌。

二、追求互惠的對外經貿政策

追求互惠的對外經貿政策的貿易政策與發展政策雖然目標不同,但是由於在 1970 年代後去管制化、私有化、全球化的浪潮與歐盟的政策產生互動或衝突後,

加上氣候變遷問題解決的重要性增加,歐盟與前殖民地的關係轉變,這些因素互 動下,使得在歐盟發展政策中較常出現的社會團結、永續發展相關規範,也溢出 到歐盟的市場規則與商業政策,加上追求公平貿易在歐盟的呼聲在此時上升,使 歐盟必須正視整體貿易秩序對國際經濟分配的影響,也讓更多規範性強權的規範 基礎滲入歐盟的貿易政策之中(Manners, 2010: 5)。

(一) 歐盟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談判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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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在互惠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也推廣具規範性強權特色的

杜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歐盟在這之中推廣許多價值取向,並 無法以利益解釋的議程(Van den Hoven, 2006)。歐盟設定許多協助開發中與低度 國家發展的援助計畫與原產地規則優惠(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n. d. a):歐盟做為全球最大的貿易援助者,除了歐 盟本身有設立援助低度開發國家的歐洲發展基金(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 EDF),也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下促進貿易援助(Aid for Trade Initiative)的計畫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7)。此外,歐盟在杜哈發展議程中主張放鬆對 開發中國家的藥品智慧財產權限制(Van den Hoven, 2006: 191)。在貿易與環境保 護上,歐盟主張世界貿易組織必須確認多邊貿易協定與多邊環境公約的關係,在 多邊環境公約的基礎上,採取實際的行動,並且促進世界貿易組織各機關與多邊 環境組織的緊密合作關係,以對抗氣候變遷為主軸,促進有助於環境保護的綠色 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流通(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n. d. b)。此外,歐盟長期在世界貿易組織中促進貿易與投資、貿易與 競爭、貿易便捷化、政府採購透明化等確保國際貿易的規範完善且透明化的議程,

也展現歐盟主張對國際自由市場也必須加上規範,以達成良好治理的價值(Van den Hovan, 2006: 197)。

(二)雙邊互惠貿易協定

歐盟針對被列為2006 年新自由貿易協定政策的目標國:印度,已經與之進行 11 回的談判,而歐盟同樣在商業導向的自由貿易協定置入人權、勞工、環境、動 物福利的規範條款,引起印度的反彈,因為印度認為歐盟將人權與勞工標準置入 貿易協定,並沒有考慮到印度本地的經濟狀況,尤其在勞工標準的保障上引起印 度最大的反彈,造成貿易協定談判過程的僵局(Jatkar, 2012; Sen and Nair, 2011:

433-434)。此外,至 2013 年仍在談判中的歐盟日本自由貿易協定中,永續發展規 範也成為談判中的目標之一,也成為雙方談判的議程(Europea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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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d),因此可以預期未來談判完成時,歐日自由貿易協定也可能會包含永續發 展的章節。

(三)以民主或政治改革做為加入歐盟會員條件

對欲加入歐盟的歐洲國家,歐盟在1993 歐盟哥本哈根高峰會達成共識,設下

「哥本哈根準則」(Copenhagen Criteria)做為加入歐盟的會員標準,會員標準有三 個面向:「政治上必須建立能保障民主、法治、人權,尊重與保護少數的穩定體制。

經濟上必須建立可運作的市場經濟,與適應歐盟競爭壓力與市場運作的能力。接 受歐盟共同體的條約,承擔會員義務,包含政治、經濟、貨幣聯盟的目標。而對 歐盟理事會而言,政治上的標準是開啟談判前必須達成的要件。」(Summaries of EU legislation. n. d.),例如羅馬尼亞(Romania)與保加利亞(Bulgaria),在加入歐盟 時,歐盟明確要求兩國必須改善人權、民主、法治的狀況,包含就言論與宗教自 由、保障少數、政治庇護、司法改革、防治人口販運等情形進行改善,否則將阻 礙申請加入歐盟的過程,這的確對改善兩國在人權狀況有實質幫助(李正通,

2012)。

(四)小結:歐盟對外經貿政策的規範性強權特性

歸納上述的歐盟對外經貿政策,的確具有規範性強權的性質,尤其更集中輸 出永續發展、社會團結、善治的價值基礎。非互惠性的經貿政策中,歐盟非常明 顯的藉由經貿政策向外輸出規範性強權的價值基礎,而在追求互惠的對外經貿政 策,雖然多不直接以輸出民主、人權為目標,但是也同樣展現規範性強權的特徵,

歸納上述的歐盟對外經貿政策,的確具有規範性強權的性質,尤其更集中輸 出永續發展、社會團結、善治的價值基礎。非互惠性的經貿政策中,歐盟非常明 顯的藉由經貿政策向外輸出規範性強權的價值基礎,而在追求互惠的對外經貿政 策,雖然多不直接以輸出民主、人權為目標,但是也同樣展現規範性強權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