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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輸出規範之途徑

第四章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經驗檢視

第三節 歐盟輸出規範之途徑

本節將以規範性強權的視角分析歐盟如何向韓國輸出規範,首先先爬梳南韓 與歐盟的規範差距,觀察規範輸出的方向,是否大部分由歐盟輸出到韓國,之後 探討歐盟如何輸出規範,特別會關注經貿之外的輸出途徑,以分析出歐盟輸出規 範方式的特性。

壹、 規範差距與轉變

本段梳理韓國與歐盟在規範上的差距與爭議,目的在於觀察歐盟將規範輸入 韓國的過程,以及觀察規範的是否由歐盟向韓國輸出。而觀察韓國在何種脈絡下 從接受到抗拒歐盟的規範,則可以更深入了解韓國接受的原因,是在歐盟的何種 影響之下,以及韓國受歐盟規範影響的程度,也因此能進一步檢視規範性強權的 規範輸出過程。

一、 雙方規範的差異性與爭議

(一) 地理標示

地理標示是雙方在智慧財產權中最具衝突性的規範,因為這涉及雙方 經貿談判中最敏感的項目:農業。而韓國與歐盟在地理標示上的立場極為分歧

(Nicolas, 2008: 36),韓國的地理標示概念較為不普遍(Kim, 2007: 7)。雖然這項 歐盟主張的規範也可以保護到韓國的農產品(European Commission, 2010: 9),但 也表示韓國的業者不能再生產歐盟地理標示保護範圍內的商品,也因此將對某些 業者帶來衝擊與成本。然而韓國最後依然接受了歐盟對於地理標示的擴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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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使歐韓自由貿易協議成為第一個歐盟成功擴張最大地理標示保護範圍的自由 貿易協定(黃致豪,2013:14)。

(二) 永續發展

永續發展規範由於涉及廣泛的社會與環境議題,因此也在談判過程中成為 需要討論的重點之一(Agence Europe, 2007c):

1. 環境規範

雖然韓國本身也有在貿易上的環境規範,不過在規範深入或廣度的程度上,

還是與歐盟有差距,也因此韓國希望在自由貿易簽署時,歐盟能夠降低環境保護 標準,也視歐盟的環境保護標準為可能的主要障礙之一(Pollet-Fort, 2011: 13)。以 下分項介紹歐韓之間在各項社會與環境規範上的差距:

(1)漁業

雖然最後韓國接受《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永續發展規範,同意條約中的 附件13 展開具體的合作,但其實對永續漁業發展的規範,韓國與歐盟在過去雙方 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漁業談判上已經存有分歧,也可能會造成雙方在今後實踐《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永續發展規範的衝突(Ahn, 2010: 21)。此外,歐盟與韓國之間 漁業問題一直存在,韓國在近年也經常發生韓國漁船在非洲西部以及南極海域非 法捕魚,以及虐待船員的事件,也遭到歐盟的指控與調查(Green Peace, 2013;

World Fishing, 2013),歐盟一直非常積極的打擊非法漁業,近年也積極的進行共同 漁業政策(Common Fisheries Policy, CFP)的改革,朝永續漁業的方向發展

(European Commission, n. d. g)。雙方在永續漁業上的衝突也牽涉到永續發展、勞 工、人權、環境的層面上。雖然雙方的確存在衝突的可能,但是在談判時韓國與 歐盟並沒有針對這個議題展開激烈的辯論,韓國也接受了歐盟的合作議程。

(2)溫室氣體減量

歐盟與韓國在溫室氣體減量上承擔責任程度不同,因為歐盟在《京都議定書》

上屬於附件一的責任族群,因為其發展的程度,必須負擔比並非附件一國家的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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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更多的減碳責任(Niederhafner and Lee, 2013: 195),也因此雙方在國際氣候變遷 問題建制中的發展角色分殊,對於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之立場也不同,規範的方 式也有差異。韓國雖然在1997 年開始發展溫室氣體減量的政策,但同時因為金融 危機的壓力,使韓國將心力集中在快速的經濟成長,因而在環境政策上較關注能 源的節約與效率(Niederhafner and Lee, 2013: 205-206)。2008 年後因為在李明博的

《國家綠色成長策略》(National Green Growth Strategy)政策主導下,目標轉變為 使韓國也成為對抗氣候變遷的領導者,使參與國際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設定溫室 氣體減量標準成為主要的目標,然而因為政策轉變,造成更嚴格的溫室氣體排放 限制,也受到韓國商界的反彈(Niederhafner and Lee, 2013: 205-206),而歐盟與韓 國於2007 年開始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時,也剛好是韓國綠色成長政策剛剛開始轉向 以減少溫室氣體為目標的時期,可能對韓國的對抗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的規 範成形,以及韓國國內綠色產品的生產與創新,或政府對規範的學習或模仿有影 響的效果。

此外,在談判過程爭議較多的是汽車的檢驗標準,歐盟欲使韓國接受聯合國 歐洲經濟委員會的檢驗標準,包含對汽車的安全、環保標準,以及歐盟內部的汽 車溫室氣體排放限制指令,然而韓國也有自己的檢驗標準,因此不願意配合完全 接受歐盟提出的標準(Agence Europe, 2008)。最後,韓國接受將歐盟標準與歐盟 要求的聯合國歐洲經濟理事會以及歐盟的汽車檢驗標準。

(3)動物權

韓國的動物權立法在1991 年開始,然而韓國的動保團體依然批評韓國政府對 動物保護立法不足,尤其是對於韓國對狗的虐待與食用處理問題(Animal Rights Korea Advocates, n. d.)。此外,在 2007 年歐韓自由貿易協定開始談判之前,韓國對 歐盟在自由貿易協定中關注的經濟動物,例如蛋雞、豬、牛的福利以及動物實驗 的限制這兩項議題的立法保障也不明確(International Aid for Korean Animals,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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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環境規範

對於歐盟藉由條約輸出的各種產品生產與消費、廢棄物處理的環境規範,例 如《化學註冊、衡量、授權規範》、《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電機及電子產品 危害物質禁用指令》、《歐盟電池指令》、《汽車處理回收指令》、《包裝與包 裝廢棄物指令》等等,在條約談判時,都被韓國的企業視為是主要的貿易障礙,

因為韓國本身規範與這些歐盟規範的差距,使得韓國企業必須在出口商品到歐盟 的資訊登陸或註冊上付出更多成本(Kim, 2007: 11-12; Nicolas, 2008: 41)。

2.勞工

直到《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後,2012 年韓國依然沒有生效《國際勞 工組織核心勞動公約》中勞工集體談判權公約(第87 與 98 號公約),以及禁止 強迫勞動、禁止勞動歧視公約(第29 號與 105 號公約)(Austrian Federal Chamber of Labour, 2012),而這些都是《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第十三章永續發展規範雙 方應該生效與促進的項目。即使具有差異,這在談判中也沒有引發韓國與歐盟的 激烈衝突,韓國依然接受這部分的規範。

貳、歐盟輸出規範之途徑探討

上段探討我們觀察到韓國境內與歐盟在規範上的差距,但韓國最終卻都接受 這些與國內有差距的規範,雖然市場互相開放,談判過程也是也是雙方互相協商 的結果,但是規範的影響力卻是由歐盟向韓國流動較多。在許多歐盟較為關切或 獨特的規範上,對韓國而言都存在差距與衝突,韓國要付出相當的成本,去調整 與符合歐盟的規範。

就結果而論,可能會得出自由貿易條約的商業談判中整體物質利益條件的交 換,或是歐盟與韓國的市場規模或國際地位的不對稱,促成了韓國接受這些規範 的結論。然而,這個論點的問題在於,韓國其實也不只因為物質利益而接受歐盟 規範,例如對氣候變遷與能源、動物福利等議題,因為韓國本身的發展地位上昇,

或是面臨新的治理問題,也都促使其學習或接受歐盟的規範;其次,除了市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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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歐盟也積極利用許多制度與交流試圖影響南韓;最後,如果歐盟沒有使韓國 信服的價值基礎,以及境內的實際規範與治理經驗的累積,只有廣大的市場,同 樣能夠說服韓國接受歐盟規範嗎?也因此,我們也需要用Manners(2002)的規範 傳播途徑來更詳細的分析整個規範輸出的過程。以下只挑選歐盟在過程中較明顯 的傳播途徑分析,而不會將六項傳播途徑都逐項分析;另一方面要說明的是,這 些傳播途徑對於歐盟輸出規範的過程是互相支持的關係,而非各自獨立的途徑。

一、轉移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歐盟藉由兩者的經濟自由化,使更多韓國的產品與服 務受到歐盟的標準規範,以及使許多歐盟對於市場運作、特定部門的規範也輸出 到韓國,這都會刺激韓國規範更深入的改變。而藉由轉移輸出的歐盟規範,其實 也不只將規範傳遞的影響力傳遞往韓國,也將擴散到與韓國跟歐盟有貿易關係的 國家與區域。

二、程序性傳播

仔細觀察過程,除了透過經貿談判等等以轉移為主的途徑(Manners, 2002:

244-245)之外,除了在經貿層面建立制度關係,加入對於《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有拘束權力的《歐韓架構協定》,則完整化Manners 提出的程序性傳播的過程,使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從經濟層面,《歐韓架構協定》從政治層面與韓國發展關係,

即使韓國不可能成為歐盟的會員國,這兩項協定卻從政治與經濟兩個重要的面向,

完整的建構雙方的制度性關係,使歐盟的價值傳播成為一個更具持續性、廣泛性、

穩定性的過程。

另一方面,在自由貿易協定的本身,歐盟十分細節的為各項規範議題設置了 許多雙方共同組成的委員會與論壇,共有七個特別委員會,七個工作小組、智慧 財產權對話論壇,針對雙方的汽車、化學、製藥、永續發展的規範合作與透明度 展開討論,也設定了以後歐盟影響韓國規範的議程(European Commission, 201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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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歐盟透過《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建立的程序性傳播不只在國家或國際組織 行為者之間,它更透過第十三章永續發展公民論壇建立與非國家行為者的制度關 係,也就是公民社會之間,以及公民社會與國際關係行為者之間更正式的制度關 係。

除了雙方的直接關係,歐盟也善於利用雙方在共同加入的多邊組織的會員關

除了雙方的直接關係,歐盟也善於利用雙方在共同加入的多邊組織的會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