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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主要內容與特色

第二章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背景

第二節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主要內容與特色

隨著2003 年後韓國的自由貿易協定戰略擬定,加上 2006 年歐盟計畫出雙邊 自由貿易協定的政策方向後(Pollet-Fort, 2011: 1),2007 年雙方開始談判《歐韓自 由貿易協定》,最後於2010 年 10 月 6 日簽署(Pollet-Fort, 2011: 3),並在 2011 年 生效,是歐盟與亞洲國家簽訂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European Commission, n. d.

a),也因此成為歐盟在亞洲談判自由貿易協定的觀察基準(Pollet-Fort, 2011: 9),

也是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的開始(European Commission, 2011b: 3)。以下簡述《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的特色與重要事實基礎:

壹、 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屬於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的類型,其特色可以從其產 生的背景觀察出來:由於世界各國的貿易更為自由化,與世界貿易組織談判的進 展,國際貿易的關稅已經大幅下降,剩下阻礙自由貿易的主要因素:非關稅貿易 障礙因而浮出檯面,然而非關稅貿易障礙在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中,難以取得各國 共識,也因此缺少共同規範,因而各國便轉向在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以各自的方式 處理,而規範涵蓋的範圍與深淺的差異,又構成了傳統自由貿易協定與新一代自 由貿易協定的差別(顏慧欣,2012:1-2)。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進將雙方規範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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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地理範圍上從邊界(at the border)延伸到雙方的境內(behind-the-border),11內 容上從規範實體的產品延伸到更多制度性議題的法規,以及將更多以往被視為非 貿易議題的項目納入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例如環境保護、勞工權益、文化多樣 性等等,規範的深度也較深(顏慧欣,2012:1-2)。而歐盟將這些較傳統自由貿易 協定以及世界貿易組織規範更廣或更深的議題或制度,輸入《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正展現歐盟在國際貿易規範輸出的獨特性。

其次,歐盟在新的自由貿易協定政策中更注重與對手國的競爭與互惠,追求 歐盟的就業與經濟成長機會,因而也針對自身具競爭力的服務業,將雙方的自由 化範圍擴大到服務與投資,並且著重調和雙方的境內規範,避免雙方境內規範成 為新的非關稅貿易障礙,因此會擴大與對手國在智慧財產權、競爭、租稅、金融 業上的境內規範水平化的合作(洪德欽,2012:691)。最後,以往歐盟在國際經 貿談判上所注重的環境與勞工規範,以及對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的援助或 貿易優惠等等議題上,也會藉由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與對手國展開更緊密的合作

(洪德欽,2012:691)。

貳、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內容簡介

因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議題繁多,國內學術界已有許多精確的產業與法 制分析,然而本研究的重點在於觀察歐盟的價值與規範輸出,因此在下述的條約 規範議題介紹也將只針對研究重點介紹協定中的規範:

一、 為《歐韓架構協議》的一部分

歐盟與韓國就曾經在2001 年簽署過《歐韓架構協議》,廣泛規範歐韓關係。

11 在多邊貿易談判尚未健全以前,各經濟體大多可以運用「邊境貿易障礙」,例如限制境外產品進 口到境內的數量、或直接禁止某些境外產品等方式,限制境外產品進口,也因此貿易障礙也只停留 在國家或經濟體的「邊境上」。然而因為多邊貿易談判的逐漸健全與全球貿易更密切,各經濟體開 始運用邊境內貿易障礙(behind the border trade barrieres),即利用國內規範如商品檢測、產品標準、

食品安全、動物檢疫等等來限制境外產品輸入境內。因而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更著重處理邊境內貿 易障礙,即追求雙方境內規範的水平化與透明化,或是在制定境內規範上可以開始合作(Love, 20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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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協定,因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條約中第15.14 條第 2 款規定,使得《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被納為《歐韓架構協議》所規範的歐韓關係中的一部分,使得

《歐韓架構協議》中歐盟對人權、法治、基本自由、防治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

等等原則可以影響自由貿易協定的運作(Brown, 2011: 306-308)。到了 2010 年,

新的《歐韓架構協議》生效,歐韓雙方都在其中重申將在人權、民主、永續發展,

特別是氣候變遷,以及反恐、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能源安全與發展協助 的目標合作(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n. d.),而這些原則也會規範《歐韓 自由貿易協定》。

二、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條文簡介

由於《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條文繁雜,主要條文有十五章,但是還包

含三個議定書(protocols),以及四個諒解書(understandings),數個聯合聲明(joint declarations),數個附件(annexes)。為了清楚呈現條約議題全貌,以及聚焦研究 重點,以下只整理條約本文之章節名,反映條約的主題,如下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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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章節與議定書列表

章節 章節名稱

第一章 目標與普遍定義(Objectives and General Definitions)

第二章 國民待遇與貨品市場進入(National Treatment and Market Acess For Goods)

第三章 貿易救濟(Trade Remedies)

第四章 技術性貿易障礙(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第五章 動植物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第六章 關稅與貿易便捷化(Customs and Trade Facilitaion)

第七章 服務業、公司設立、與電子商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 Establishment and Electronic Commerce)

第八章 支付與資本流動(Payments and Capital Movement)

第九章 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ment)

第十章 智慧財產權(Intelectual Property)

第十一章 競爭(Competition)

第十二章 透明度(Transperency)

第十三章 貿易與永續發展(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第十四章 爭端解決(Dispute Settlement)

第十五章 組織、普遍與最終規範(Institutional, General and Fianl Provisions)

資料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of the One Part,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of the Other Part.” (2011a).作者自行翻譯篇名。

從上表 2-1 可以看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規範議題重點,第二章〈國民待遇與 貨品市場進入〉規範雙方關稅的削減額度與時程,第三章〈貿易救濟〉除了規範雙方 面臨不正常的進口大量增加時使用防衛條款的方式,較特別的在第3.10 條加上在使 用防衛條款前必須考量對公共利益的衝擊(洪德欽,2012:698)。第四章〈技術性貿 易障礙〉是歐盟輸出特定規範最集中的章節,歐盟使韓國認可歐盟標準,或是使韓國 也同意採用歐盟採行的國際標準,如在汽車檢測標準上,歐盟使韓國接受採用歐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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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診斷系統(on-board diagnostic, OBD),發展更嚴格的小客車與商用車排放標準的

「Euro-6 標準」(Euro-6 norm),以及歐盟採行的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UNECE)的汽車安全與環保標準(洪德欽,

2012:698)。第五章〈動植物檢疫措施〉較為特別的是對動物福利的重視,除了在條 約的5.1 條的目標中就宣示第五章應該促進雙方對增進動物福利的合作,此外又在第 5.9 條設定「動物福利合作」(cooperation on animal welfare)之條文,除了促進雙方 未來在動物福利的合作計畫,也特別關切對維持動物擊暈或屠殺(stunning and slaughter)過程中的動物福利維護。

而第六章〈關稅與貿易便捷化〉、第九章〈政府採購〉、第十一章〈競爭〉、第 十二章〈透明度〉,其實就是歐盟在世界貿易組織中致力談判的新加坡議題的再現,

展現歐盟雖然也主張國際貿易的規範整合,然而卻也要求這個整合的國際貿易規範,

是一套清楚、法制化、透明化,且足以課責(accountability)的規範,第十二章〈透 明度〉的概念也貫串整部條約,幾乎所有章節的條文也都不斷強調雙方必須維持貿易 法規與制度透明度。第八章的〈支付與資本流動〉,也同樣對國際貿易中雙邊的資本 來往有較現行國際規範清楚的管理規範架構。

第七章〈服務業、公司設立、與電子商務貿易〉,除了自由化程度更超越世界貿 易組織的開放程度(European Commission, 2010: 7; Pollet-Fort, 2011: 19),然而更需 要注意的是歐盟也在自由化的市場之上加入更多歐盟規範,以及以社會團結、文化、

人權的理由限制視聽(audio visual)服務、教育、照護產業的開放(Decreux, Milner and Péridy, 2010: 790),也可以觀察到這些規範背後的價值體系。在第十章智慧財產權 上,歐盟對於地理標示保護項目的擴張,並在第10.18 條直接以歐盟指令做為雙方在 地理標示規範上的原則;在第10.34 條則考量到給予開發中國家醫藥智財權彈性的援 助,以及加入對個資保護的規範。最直接與本研究相關的協定第十三章貿易與永續發 展,是歐盟嚐試輸出價值最明顯的章節,也是歐盟對國際貿易永續發展規範最新的規 範嚐試。此外,《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條約中的文化合作議定書使雙方在維護文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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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性有更多合作,並以文化多樣性規範排除開放視聽產品的自由化,並將此議題與歐 盟的自由貿易掛勾。第十五章〈組織、普遍與最終規範〉對於歐盟在談判之後持續輸 出規範有重要的意義,因為該章清楚地架構藉由《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設置的各種委 員會,特別是第15.2 條列明針對簽署後各項規範議題合作而設置的特別委員會,例 如永續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動植物檢疫委 員會(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服務業貿易、公司設立、電子商務 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in Services, Establishment and Electronic Commerce),以 及第15.3 條列出依條約規定設置的各種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例如化學製品工 作小組(Workign Group on Chemicals)、醫藥產品與醫療設備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and Medical Devices)、地理標示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都是歐盟向韓國持續輸出規範的重要管道。

此外,雖然因為附件數繁多而沒有表列,然而有幾項附件對於本研究探討規範性 強權的價值基礎較為重要,因而在此特別介紹:第二章的〈附件2-C〉規範雙方汽車 標準要依照聯合國歐洲理事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UN-ECE)與歐盟內部的汽車環境與安全,引起談判過程的爭議;第十三章貿易與永 續發展的附件十三,條列出雙方在永續發展規範合作的議程。第二章〈國民待遇與貨 品市場進入〉的〈附件2-E〉則對雙方的化學產業規範中重申雙方對永續發展的重視,

此外,雖然因為附件數繁多而沒有表列,然而有幾項附件對於本研究探討規範性 強權的價值基礎較為重要,因而在此特別介紹:第二章的〈附件2-C〉規範雙方汽車 標準要依照聯合國歐洲理事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UN-ECE)與歐盟內部的汽車環境與安全,引起談判過程的爭議;第十三章貿易與永 續發展的附件十三,條列出雙方在永續發展規範合作的議程。第二章〈國民待遇與貨 品市場進入〉的〈附件2-E〉則對雙方的化學產業規範中重申雙方對永續發展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