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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經驗檢視

第四節 目標國的反應

本節將從最後一個觀察面向:韓國的反應,來觀察歐盟是否的確對韓國發揮 影響力。除了韓國接受自由貿易協定中歐盟的規範輸出,韓國有哪些國內規範也 可能受到歐盟的影響?或是韓國內部的人民對歐盟的認知有無因為與歐盟的自由 貿易協定簽屬而受到影響?歐韓之間在簽署貿易協定之後有甚麼實際的合作成果?

而這些影響是否反映歐盟作為規範性強權的特性呢?這是本節要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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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韓國對歐盟規範的接受或學習程度

韓國在與歐盟的談判中雖然接受許多歐盟主張之下的規範,但是必須更進一 步觀察韓國在接受這些談判結果後,對於其國內規範造成哪些改變,或是與歐盟 展開哪些更密集合作,藉以觀察或衡量規範性強權的影響力運作。雖然韓國境內 各項規範的改變都一定有其國內因素推動,並非全然因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促成規範的改變,但與歐盟的貿易協議也有可能是影響的因素之一,又我們可以 藉由其規範形成與歐盟的相似性,時間點,以及與歐盟的合作,來觀察其受歐盟 影響的程度。

一、 動物福利

在2007 年《歐韓自由貿易協定》開始談判後的 2008 年,韓國動物權立法第 一次修正,韓國開始就保護經濟動物在運輸過程的福利進行立法(蘇欣怡,2013:

29),2011 與 2012 年再次修正,對於《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特別關切的動物宰 殺問題、動物實驗問題都有更完善的立法(Korea Animal Rights Advocates, n. d.)。

在《歐韓自由貿易協議簽署》後,韓國受到歐盟的更多壓力,對促進豬、牛、蛋 雞等經濟動物的福利上有更多實際立法,《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生效的2011 年,

韓國即在動物保護法中對遵守動物福利規範的農場的家畜產品加註動物福利農場 的標章(蘇欣怡,2013:29)。加上條約內第十三章永續發展章節規定設置的公民 論壇結合歐韓動物福利公民團體發布聲明持續監督的過程,將動物權立法與合作 的議程建構出來,也成為持續推動韓國動物權立法的力量(Eurogroup for Animals, 2013)。

促成韓國在動物福利修法上當然還包含許多歐盟以外的推動力量,然而歐盟 對韓國在動物福利修法的內容上,依然積極的扮演影響其實質內容的角色。2011 年《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後,2012 年歐盟衛生暨消費者保護總署

(Directorate-General for Health and Consumers, DG SANCO)即在韓國首爾舉辦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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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福利區域研討會,提供歐盟對動物福利的立法經驗,以及動物產品進口到歐盟 的相關規範,並邀請亞洲國家共同參加(蘇欣怡,2013:1)。

二、 勞工權益修法

雖然從《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簽署至今韓國依然沒有生效全數公約,然而韓 國的確有對這些尚未生效的公約相關的勞動權益展開修法,在2007年《歐韓自由 貿易協定》開始談判,到2010年正式簽署的期間,韓國都有密集的修正,例如修 訂了《保障勞工集體談判權的勞工參與與合作促進法》(Promotion of Worker Participation and Cooperation Act)、《禁止年齡歧視與促進中年就業法》(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Prohibition of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nd Aged Employment Promotion)、《禁止性販運以及其受害者保護法》(Act on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Traffic and Protection, etc. of Victims thereof )。33雖然目前無法證明這些修 正與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有直接關係,但是歐盟的確在談判過程中不斷透過發表 聲明的方式影響韓國,雙方在勞動權益保護上的合作,的確因為自由貿易協定的 關係更密切,在未來歐盟可能也會針對這方面與韓國進行交流,的確成為推動韓 國修法的力量之一。

三、 環境保護修法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促進了韓國與歐盟在環境保護規範上的合作密切程 度(European Commission, 2013c: 18),韓國也在 2009 年開始低碳綠色成長(Low Carbon Green Growth)的總體政策計畫,2010 年《低碳成長框架法案》(Framework Act on LCGG)也生效(Kim, 2012)。

歐盟也成功向韓國輸出溫室氣體減量的規範模式,韓國模仿歐盟的制度處理 溫室氣體排放問題,而不是發展出韓國獨特的途徑來處理。韓國原本的溫室氣體 管理方式是採取目標管制(Target Management System, TMS),而歐盟是採取排放

33參考國際勞工組織韓國勞工法列表,見國際勞工組織網站:

http://www.ilo.org/dyn/natlex/natlex_browse.country?p_lang=en&p_country=KOR,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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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交易(Emission Trade System, ETS),但韓國國會卻修法要在2015 年前將韓國的 管制方式採取與歐盟類似的排放權交易(Emission Trade System, ETS)系統

(Niederhafner and Lee, 2013: 195),這顯示歐盟的確輸出規範性強權的規範到韓 國。

此外,韓國對於化學產品的環境與安全規範立法,也受到歐盟的影響,

而《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更制度化了影響韓國國內立法的途徑,《歐韓自由貿易協 定》的一年後執行報告記錄,歐盟自由貿易協定下設的化學產品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Chemicals)有計畫的持續推動歐盟與韓國在化學規範上的合作,例如促 進歐盟化學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與韓國環境部(Korean Ministry of Environment)的人員交流(European Commission, 2013c)。雖然對於 化學規範的立法原因也包含在民間的壓力下促使政府展開立法(Sasso, 2013),但 也因為韓國銷往歐盟的化學製品必須通過歐盟的規範,而《歐韓自由貿易協議》

使得這項市場因素更加擴大,更推進韓國模仿歐盟規範的意願。而歐盟對化學製 品規範先發展出完善的規範制度,使得韓國在2013 年建構自身的化學製品規範體 系時,其法律架構也模仿歐盟的《化學註冊、衡量、授權規範》來建立(Mujkic, 2012;

Sasso, 2013),而歐洲化學組織(European Chemical Agency)對韓國環保部化學管 理組組長Lee Yul-Beom 的訪談也印證這個趨勢(Mujkic, 2012)。

貳、 歐盟透過自由貿易協定對韓國社會的影響

一、歐盟對韓國菁英的影響

在與歐盟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前,根據2004 年的調查結果,57%的韓國民 眾認為歐盟會與韓國發展公平的貿易關係,這是調查國家中比例最高的對象

(Chicago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and the East Asia Institute, 2005: 15)。而根據 Sung-Hoon Park & Sung-Won Yoon(2010)的研究,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談判 接近完成到簽署期間,對韓國政策制定圈、媒體界、公民社會團體與學術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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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共32 位菁英代表對歐盟整體認知的調查與訪問顯示,《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的簽署,對於歐韓之間的影響不只在於經貿層面,也會形塑雙方在政治、社會、

文化關係上的關係。這些菁英大部分同意歐盟是全球性的強權(global power)之

一(Park &Yoon, 2010: 184),也都同意歐盟對韓國的重要性在未來會越來越大(Park

&Yoon, 2010: 187)

,然而大部分的菁英雖然同意歐盟是具領導性的政治強權,但是 這當中,公民社會團體的代表占多數,公民社會團體較同意歐盟是政治上的領導 角色(Park &Yoon, 2010: 186),Park &Yoon 認為這可能是因為他們團體的本質,

比較會注意到歐盟在環境保護或人權上的努力(Park &Yoon, 2010: 184, 186)。而 與規範性強權價值基礎中直接相關的是,大部分韓國菁英都接受歐盟在環境與人 權保護上是有效的倡導者與領導者,勝於歐盟在安全或其他政治領域上的角色,

尤其公民社會的菁英更是如此認為,也認為歐盟能做為韓國在這兩個方向上的標 竿(Park &Yoon, 2010: 190)。整體而言,他們也期待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後雙方對 環境與人權的合作(Park &Yoon, 2010: 186)。在永續發展相關的價值與規範輸出 上,韓國認知並同意歐盟具有輸出價值或規範的能力,尤其是公民社會也期待歐 盟能在這方面做為韓國學習的標竿,能夠規範《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新《歐韓 架構協定》生效後,人權、永續發展相關的議題,都會有更制度性的合作(Park

&Yoon, 2010: 190)。

上述的調查對本研究的意義是,《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加強了韓國精英認知中 歐盟對韓國的影響,這些影響可能超過《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具體條文。也 就是歐盟做為規範性強權的確藉由自由貿易協定輸出價值與規範到韓國,而且在 韓國精英的認知中發揮具體條文之外的影響,而尤其規範性強權的規範基礎價值,

包含人權、永續發展向韓國的輸出能力也受到肯定,特別是韓國的公民團體。

二、歐盟對韓國公民社會的影響

(一)公民社會對自由貿易協定的批判

2007年反歐韓美韓自由貿易協定聯盟(Korean Alliance Against Korea–US/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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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s) 曾經在布魯塞爾示威抗議(Maes, 2008: 105)

,批判《歐韓自由貿易協定》

會帶來更多失業與地方農業的毀滅,尤其更會深化美韓自由貿易協定的負面衝擊

(Maes, 2008: 106)。公民社會的抗爭的確有所依據,因為歐盟要求韓國開放的農 業項目其實與美國相似,只是歐盟在對於韓國而言最為敏感的稻米項目給予豁免,

以及對其他韓國農產品加入許多特別豁免或彈性調整、關稅配額(Tariff Rate Quotas)、延長關稅削減的調適期間,而韓國政府對此也採取許多措施以補助受衝 擊的農民,換取國內對與歐盟簽署自由貿易協議的同意(Han, 2011: 391),雙方也 在關鍵的農產品進出口項目上沒有太大的衝突,所以韓國社會抗爭的程度才不若 對《美韓自由貿易協定》激烈。但是歐盟對韓國農業的衝擊的可能的確存在,尤 其在畜牧業上衝擊最大(Han, 2011: 380-381),這非常有可能挑戰規範性強權向韓 國輸出社會團結的價值基礎,可能也將挑戰規範性強權認為輸出價值增加歐盟正 當性的假設。

(二)公民論壇的實際運作

第十三章的永續發展規範規定設置的公民論壇在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後仍持續 運作,持續發揮規範性強權輸出規範的作用。雙方已經舉行兩次公民論壇,第一 次會議討論聚焦在促進韓國對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動規範盡快生效,以及雙方在對 環境衝擊的處理上的合作。環境保護上,特別針對《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 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中的議題合作交換意見。34第二次公民會議結論又再度要求韓國生效《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國際勞工組織的四項核心勞動標準,以及確認雙方必須增 進公民社會在自由貿易協定發展綠色成長議程對話與辯論的重要角色,特別針對

第十三章的永續發展規範規定設置的公民論壇在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後仍持續 運作,持續發揮規範性強權輸出規範的作用。雙方已經舉行兩次公民論壇,第一 次會議討論聚焦在促進韓國對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動規範盡快生效,以及雙方在對 環境衝擊的處理上的合作。環境保護上,特別針對《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 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中的議題合作交換意見。34第二次公民會議結論又再度要求韓國生效《歐 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國際勞工組織的四項核心勞動標準,以及確認雙方必須增 進公民社會在自由貿易協定發展綠色成長議程對話與辯論的重要角色,特別針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