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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規範性強權價值基礎

第四章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之經驗檢視

第一節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規範性強權價值基礎

本節除了探討規範性強權的價值是否在貿易協定的條文中發生作用,是否發 會作用建構了規範的體系,也會探討是否有發生價值衝突的情形發生,藉以檢驗 歐盟在價值輸出上的一致性,是否有出現與利益衝突,或價值互相矛盾的情形。

壹、 價值在規範中的作用

藉由Woolcock(2012)的框架,我們得以從普遍規範、框架規範、特定規範 來觀察價值與規範在歐盟對外經貿行動的作用,以及其一致性。28《歐韓自由貿易 協定》,的確存在規範性強權價值基礎的一致性,價值的確從普遍規範中一致的延 伸到框架規範與特定規範中,由上往下承接,系統性的建構規範,並且互相支持 與建構。本章先介紹價值在協定中的作用,作為規範分析的總結,之後再仔細介 紹規範的內容。

本節作者以第三章第二節建立之規範性強權對外經貿政策的行動架構,分類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價值,觀察《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是否也較集中輸出 永續發展、社會團結、善治這三項價值,再探討其他價值在條文中的作用。為了 更有條理的釐清價值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作用,在附錄中的《歐韓自由貿

28 請見第四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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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協定》規範價值歸納表,將《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依照規範性強權的九項價值 基礎分類成表格以供對照,之後本節的第二部分再探討《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 有無價值衝突發生,以及分析其是否會挑戰規範性強權的假設。

一、 集中輸出之價值

從作為規範《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普遍規範:《歐洲聯盟

運作方式條約》與《歐韓架構協議》中開始,規範性強權所歸納的五個核心價值,

即和平、法治、自由、民主、人權,與四個次要價值:社會團結、反歧視、永續 發展、善治(Manners, 2002: 242-244),都在這些歐盟對外行動的基礎條約中規範 了《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其中的價值的確連結到了《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框 架與特定規範中,並且互相建構。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本身著墨較多在輸出社會團結、永續發展、善治,

可能是因為歐盟與韓國之間在這些價值上差距較大,因而這些價值也較能展現歐 盟的規範獨特性。這反映的是,歐盟在面對與自己在經濟發展與民主程度差距較 小的對手時,社會團結、永續發展、善治會是歐盟較積極輸出的價值,但這不代 表歐盟不輸出其他價值,因為社會團結、永續發展、善治也有助於建構其他價值 的內涵。

(一) 社會團結

歐盟社會團結的經濟觀,的確藉由《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規範,架構了歐 盟與韓國之間的市場途徑。歐盟利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在整合與自由化歐韓 之間的市場時,的確在此之上加入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分配正義、發展援助、

公平貿易、環境保護、勞工權益保障、維護市場法治與透明度的各種規範,治理 與規範歐韓之間的自由市場,的確輸出Van den Hoven(2006)提出的歐盟的規範 性資本主義。

在分配正義上,歐盟基於中小企業(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政策 對維持歐盟經濟分配正義與公平、就業與公益的貢獻(European Commission,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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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也在《歐韓架構協議》中第四章第 11 條指出雙方必須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幫 助中小企業在市場中的研發,並加強中小企業商業行為的社會責任與可課責性,

以及維持可持續的生產與消費關係;《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透明度規範專章的第 12.2 條特別提及雙方必須確保小型的經濟個體也能享受到透明度條款帶來的規範 效率與可預測性;而歐盟在服務業開放上,限制教育、照護等公共服務、視聽服 務的開放,並以文化合作議定書加入處理的方式,消除雙方在文化產業或文化合 作上的結構性不平等,更反映出歐盟對於其產業的自由化並非只以現實的獲利為 考量,也積極防範某些產業自由化對雙方內部社會團結的衝擊。

在發展援助上,《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第10.34 條在智慧財產權上要求韓國 也合作促進對開發中國家的醫藥移轉彈性,即使違反歐盟藥商的利益(Van den Hoven, 2006: 191),歐盟也如同在多邊貿易談判中所堅持的立場一般,也要求韓國 也一同遵守義務等等,都能反映社會團結與公平貿易的價值觀。而社會團結對市 場規範的概念,也透過特別規範中要求韓國的產品符合歐盟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指令(the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EU and Covington & Burling LLP, 2012: 57-58),向韓國輸出。

(二) 永續發展

永續發展是自由貿易協定中歐盟向韓國最集中輸出價值之一,歐盟在《歐韓 自由貿易協定》中廣泛的以設定專章,與商品或市場標準的方式,輸出永續發展 價值,《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永續發展規範填補了雙方在貿易關係上的永續發展 議題如何規範與發展的空缺。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永續發展規範承接了 普遍規範中永續發展的價值,除了架構永續發展的具體議程本身之外,雖然無法 具有硬性拘束力的法律規範效果,但是當有關於貿易爭端發生時,或是有發生對 永續發展衝擊過大須要進行貿易上的救濟或暫停時,歐盟也可以以十三章的永續 發展精神與方向為基礎去解釋條約(Croquet, 2013: 71,74),使得歐盟永續發展的 價值可以在往後不斷向韓國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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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善治

對於市場競爭秩序的規範與治理,《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第六章〈關稅與貿 易便捷化〉、第九章〈政府採購〉、第十一章〈競爭〉、第十二章〈透明度〉的條文,

目的都是使歐韓之間的市場運作的規則更為透明,且可供課責。第十一章競爭規 範則是防止不公平的壟斷行為妨礙市場運作。而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對 規範透明度的強烈要求,也是以規範輸出善治價值的行動,特別在協定置入第十 二章〈透明度〉專章,以及在協定第五章〈動植物檢疫〉、第六章〈貿易便捷化〉、 第七章〈服務業、公司設置、電子商務貿易〉、第十一章〈競爭〉、第十三章〈貿 易與永續發展〉都置入要求規範透明化的條文,而第十三章〈貿易與永續發展〉

的第13.9 條透明化條文特別強調,有關歐韓之間永續發展的規範議題,必要時必 須諮詢非國家行為者。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第十三章永續發展規範第13.12 條、第 13.14 條第 4 項、第 13.15 條第 2 項規定設置歐韓公民論壇與內部永續發展諮詢委員會,使雙 方的公民團體都能參與對《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第十三永續發展規範的執行監督,

以及表達對爭端的意見;以及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援引各種國際的多 邊組織共同標準作為雙方遵守的準則,都反映支持歐盟對善治價值詮釋的兩個重 要的要素:公民參與與多邊合作(Manners, 2006b: 37),建立廣納參與、權力分享 的治理體制。

二、 其他價值:

反歧視的價值,以及核心價值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輸出規範的作用

(Manners, 2002: 242-244),較為集中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的普遍規範中,可 能是因為歐盟與韓國之間因為經濟與民主體制發展的程度差距較小,因此不會在 自由貿易協定之中再訂定特別的規範要求韓國遵守核心價值。然而,核心價值卻 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產生以價值重新定義貿易議題,或擴增貿易議題規範 面向的作用。以下介紹其他價值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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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和平

雖然歐盟與韓國之間戰爭或衝突的可能極低,然而歐盟對和平的詮釋除了避 免衝突,還包含對和平的積極建構,包含對發展援助、政治對話(Manners, 2006b:

33)的方式。同時 Manners 認為規範性強權之所以以輸出規範來運作影響力,也 是著眼於解決衝突必須要從改變國際的規範下手,解決國際衝突的結構根源

(Manners, 2004: 3)。而《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也包含足以積極建構和平的規範,

例如協定中對開發中國家放鬆藥品的智慧財產權規範,以及第7.10 條禁止戰爭設 備與核子物質的自由化(Cho, 2013: 26-30)。對棘手的南北韓問題,《歐韓自由貿 易協定》中《北韓開城工業區原產地規則定義與行政合作途徑議定書附件五》

(Protocol Concerning the Definition of ‘Originating Products’ and methods of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Annex IV)中,歐盟則主張根據維持當地和平與安全的 原則進行審查,來決定其是否為韓國境內的產品,也是建構和平、輸出和平的方 式。

(二) 法治

歐盟對法治的詮釋:建構透明、持續、穩定且平等的法治系統,以及推廣國 際法原則,建構超國家的法治(supranational rule of law),並且希望個人也能在 超國家的法治原則下被保障(Manners, 2006b: 35),這也藉由《歐韓自由貿易協 定》輸出到韓國,因為歐盟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以許多國際組織的標準作 為促使韓國遵守的準則,以及未來共同合作的目標,例如歐盟要求韓國遵守聯合 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汽車安全與環境標準、促進韓國生效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動標 準,都不斷向韓國輸出超國家的法治(supranational rule of law)。此外,《歐韓 自由貿易協定》中的規範透明化的要求,也是歐盟輸出法治價值的要件。

(三) 自由

《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輸出了歐盟對自由的特殊詮釋:社會自由(Manners, 2006b: 33),雖然自由的價值在普遍規範中出現,然而這依然是被其他規範性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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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所規範的自由,例如《歐韓自由貿易協定》雖然促使歐韓雙邊的市場更為自 由化,但協定中依然以永續發展、法治、民主、善治等價值規範市場自由。

(四) 民主

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公民社會因為第十三章永續發展規範下設置了

在《歐韓自由貿易協定》中,公民社會因為第十三章永續發展規範下設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