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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書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李璟倫
電 話:(02)77365943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5004100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貴屬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臺東市公所全額出資成立 臺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果菜市場公司)經理 職務,是否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 息權利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3月22日府人福字第1050056092號函。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 恢復:……。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再任由公庫支給 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 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不在此限。」及第45條前段規定:「本條例第13條第2款所 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 費之職務者而言。」。
三、次查本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6326B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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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 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職務,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及第45條所稱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 職務,應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及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 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 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現為新臺 幣32,160元),不在此限。」。
四、再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年7月5日臺74經13971號函規定 略以,依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鄉鎮縣 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按:各該組織規程分別於86年 8月5日及88年8月28日廢止),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所投 資之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年度預算仍應 送各該民意機關審議。
五、據上,案內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臺東市公所全額出 資成立之果菜市場公司經理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 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依臺東市公所網頁所示組織職 掌,果菜市場公司為該所附屬單位,且據瞭解現行果菜市 場公司之年度預算仍須送臺東市民代表會審議,參照上開 本部103年6月30日令意旨,以該公司之原始資本係由臺東 市公所全額出資成立,其後續收入歸入該公司,且該公司 預算須送臺東市民代表會審議,再任待遇不論由政府預算 或其營運收入支應,仍屬公庫之範圍,爰渠按月支給之工 作報酬達新臺幣32,160元,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 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本部人事處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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