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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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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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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4 日高市社工字第 10135256600 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高市社工字第 10640639800 號函將「高雄市政府辦 理大專學生社會工作實習要點」名稱修正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學生社會 工作實習要點」,並修正第 4 點、第 6 點、第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為培植日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並配合各大專院校社 會工作相關系所學生實習計畫,特提供學生實習機會,以促 進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發展。

二、實習學生資格: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 位學程三年級以上學生或研究生。

三、實習類別:

(一)暑期實習:於暑假期間提供實習機會,受理各校申請。

(二)專案實習:由本局視業務需要規劃,提供專案實習機會。

四、暑期實習實施期程:每年七月至八月,原則每日八小時,實 習週數至少八週,總時數至少需 320 小時。

五、暑期實習名額:每年度實習名額由本局各單位提供,並於前 一年度十一月公告。

六、暑期實習申請程序:

(一)各校於隔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請,本局於隔年三月底前舉行 面談,面談後二週內函知面談結果。

(二)各校應函文將學生自傳、實習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本 局彙辦。

(三)實習前一個月通知各校轉知學生實習報到相關事宜。

七、暑期實習內容:

(一)社政體制之組織與運作。

(二)社會政策與法規實務操作。

(三)社會福利行政業務。

(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含個案、團體、社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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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案設計與執行評估。

(六)本局各項福利措施及社會資源的瞭解與運用。

(七)其他。

八、專案實習:有關實習時間、名額、內容視專案需求,並配合 本局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準用暑期實習有關規定。

九、實習費用:免收實習費用;實習期間之膳宿、交通(含外勤)

自理。

十、保險:實習期間學生意外平安保險由各校負責。

十一、實習督導:

(一)機構督導:由本局指派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 業背景,且至少應有二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

(二)學校督導:學生實習期間請各學校指定實習老師定期督導,

並與本局實習督導討論實習事宜。

十二、實習評估:實習評分標準如下:

(一)出勤狀況(10%):遵守機構實習時間等規定。

(二)實習態度(20%):含學習意願與態度、學習積極性、工作 責任感及挫折忍受度等。

(三)人際關係(20%):與機構督導、社政人員的互動溝通,與 其他實習生的溝通協調能力,與實習相關單位及受服務關 係建立關係技巧、互動及關係結束的處理等。

(四)專業成長(30%):瞭解機構功能與配合機構實務工作的程 度、專業知能與實務操作之運用、瞭解與運用社會資源的 能力、對專業自我的覺知及對專業角色的認真程度、遵守 社工倫理守則與問題分析及解決能力等。

(五)紀錄與報告(20%):各項紀錄與報告內容之詳實程度、組 織與分析能力及按時繳交報告等。

十三、本局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實習,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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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提本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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