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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8年9月8日職會字第 0980066351號函訂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1年6月22日職會字第1010210152 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01年12月10日職會字第1010210305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3年4月17日發法字第1036500450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4年4月10日發主字第1048600036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4年8月20日發主字第1048600083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7年5月24日發主字第1078600061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8 月10日發主字第 1098600095號函修正
一、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講座鐘點費 支給表」辦理,標準如附表一。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 會議,出席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二。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 作,稿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三。
(四)速記費:每小時1,400元。
(五)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 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 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4,000元。
(七)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在訓 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 宿費(每天應供應2餐以上)標準如下:
1.2天1夜活動:每人2,500元。
2.3天2夜活動:每人4,750元。
3.1天活動(或2天以上無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100元,
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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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茶點費:
1.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不得編列茶點費。
2.各單位舉辦之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 導會及訓練講習等,其中:
(1)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2)時間為1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應依下列 原則辦理:
甲、以天為單位,1天以供應1次為限,並以每人次40元為編 列上限。
乙、在公設場地辦理者,其所訂每人次費用超過前開標準時,
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並以最低消費價格為編列標準。
丙、其他具特殊原因及情況,經檢討後每人次費用仍需超過 前開標準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經簽奉核准 後辦理,並本撙節原則支用。
3.各單位舉辦之訓練講習,時間為5天(含)以上者,不得編列茶 點費。
(九)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300元。
(十)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 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每日以3 人為限。但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與受補助單位人員,均不得支領。
(十一)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 需要辦理保險。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100萬元。
(十二)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輛每日不超過10,000元(含 司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 情形調整。
(十三)雜費: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以各項費用(不 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
總和5%為上限,並應視情形調降。
(十四)管理費:委辦案件以各項費用總和10%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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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易程度訂定。
(十五)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者,
得不受前述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二、經費編列之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 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 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
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第一點第七款之規 定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費【供應一 餐者:每人100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250元】+住宿費+
交通費)。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 加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 等,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第一目至第三 目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勞動部核准,得不受前 述規定限制。
5.2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但辦理活動時間 為2天者,其實際上課時間至少應達10節(不含參訪時間)。 6.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
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級以下 人員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 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 回處理者,除前段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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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間之交通費。
3.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 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 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
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 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三)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辦理。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 學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
主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
(五)本署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六)接受本署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
無論經費本署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署辦理,本署及所屬 人員仍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三、辦理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各類款項之支付如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 者應依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受款單位或個人存 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要當場立 即支付款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借據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 動結束15日內,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除應檢附原始憑證外,並視案件性質檢附原簽(含原經 費概算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契約或相關驗收證明等 資料,於奉核准後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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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敘明原因簽奉核准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組、室、中心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清冊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儘速使用經費結報系統或差勤系統申請國內出差旅 費,使用差勤系統報支者,以組、室、中心為單位每週彙總國內 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請款。
(七)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 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八)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 繳申報手續。
(九)黏貼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黏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 各級人員職章。
2.收據、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規定掣發之普通收據等支出憑證應記明事項,須依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載明,收據並應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
以下同);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但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 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
應由經手人簽名。
3.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取得其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 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因特殊 情形不能取得前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應由經手人 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名。
4.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法人及民間團體之 支出憑證或支出機關分攤表加具支出憑證影本結報。
5.委辦案件受委辦單位取得之支出憑證,單位名稱以填列受委辦 單位為原則。
6.分批(期)付款之支出憑證,應加具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 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但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加具。
採購案訂有契約者,第一次支付款項時,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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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未能符合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經手 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8.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憑 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或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支出憑證 所列金額之正確性者,不在此限。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
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 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四、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 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 理:
1.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其 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或 載明其內容之公文。
2.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者,除主辦機關免出具收據外,其餘 仍依前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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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節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構)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1,000
適用 對象
1. 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 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 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 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 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 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 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 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 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依組 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講座鐘 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 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 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 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 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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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支給表
項目 支給上限 說 明
出席費 2,500元/每次
1.左列標準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 繁簡程度支給。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1)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 代表出席會議。
(2)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3)因故未能成會。
(4)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 見。
(5)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 計畫之相關會議。
(6)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 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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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項目 基準 說 明
譯稿及潤稿
1. 譯稿因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 基準。
2. 潤稿之支給,僅限於極為專業之譯 稿,至其是否屬極為專業之譯稿及 其支給基準,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 責自行衡酌辦理。
整 冊 書 籍 濃縮
外文譯中文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中文譯外文
撰稿
一般稿件:中文 680元至1,020元/每千字 一般稿件或特別稿 件由各機關學校本 於權責自行認定。
特別稿件
中文 810元至1,420元/每千字 外文 1,020元至1,630元/每千字
編稿
文字稿
中文 300元至410元/每千字 外文 410元至680元/每千字 圖片稿 135元至200元/每張
圖片使用
一般稿件 270元至1,080元/每張 一般稿件或專業稿 件由各機關學校本 於權責自行認定。
專業稿件 1,360元至4,060元/每張 圖片版權 2,700元至8,110元
設計完稿
海報 5,405元至20,280元/每張
宣傳摺頁 1,080元至3,240元/每頁 或4,060元至13,510元/每件
校對 撰稿費之5%至10%
審查
中文 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 外文 250元/每千字或1,220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
傳摺頁等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不訂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