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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際華語文教育推動指導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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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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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際華語文教育推動指導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 稱 本 部 ) 為 全 面 推 動 華 語 文 教 育 並 提 供 諮 詢 , 特 設 本 部 國 際 華 語 文 教 育 推 動 指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一、教育部(以下簡 稱 本 部 ) 為 全 面 推 動 華 語 文 教 育 並 提 供 諮 詢 , 特 設 本 部 國 際 華 語 教 育 文 推 動 指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原要點文字誤植,爰 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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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導 會 ) , 並 訂 定本要點。

指 導 會 ) , 並 訂 定本要點。

二、本指導會之任務 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國 際 華 語 文 教 育 政策。

(二)規劃及推動華 語 文 語 料 庫 及 標 準 體 系 事

二、本指導會之任務 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國 際 華 語 文 教 育 政策。

(二)規劃與推動國 際 華 語 文 師 資 培 訓 、 介 派 及

1、 依我國華語文教 育 實 際 運 作 情 形,整合原相關 任務為六項,以 擴大涵蓋面。

2、 本 點 各 款 依 政 策 、 研 究 、 師 資 、 教 學 及 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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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三)規劃及推動華 語 文 人 才 培 育

( 訓 ) 、 選 送 及交流事宜。

(四)規劃及推動華 語 文 課 程 、 教 材 及 測 驗 等 事 宜。

(五)規劃及推動華

交流事項。

(三)規劃與推動國 際 華 語 文 教 學 及教材事項。

(四)規劃與推動國 際 華 語 文 檢 測 及 教 學 評 鑑 事 項。

(五)推動國際華語 文 教 育 機 構 品

驗、機構、國際 合作等工作修正 排序,並酌修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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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 文 教 育 機 構 品 質 提 升 與 輔 導事宜。

(六)規劃及推動華 語 文 國 際 合 作 與 海 外 行 銷 推 廣事宜。

質提升事項。

(六)分析與經營華 語 招 生 市 場 及 結 合 其 他 產 業 推動事項。

(七)規劃推動國際 華 語 文 行 銷 及 資 料 庫 查 詢 系 統事項。

(八)規劃推動華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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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能 力 測 驗 及 華 語 文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事 項。

三、本指導會置委員 十 八 人 ,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 由 本 部 政 務 次 長 兼 任 , 當 然 委 員 七 人 , 包 括 相 關 機

三、本指導會置委員 十 八 人 ,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 由 本 部 政 務 次 長 兼 任 , 當 然 委 員 七 人 , 包 括 相 關 機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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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關 代 表 五 人 及 本 部 相 關 單 位 代 表 二 人 ; 其 餘 委 員 十 人 , 由 本 部 就 產 業 界 、 學 界 及 民 間 組 織 等 華 語 教 育 專 業 領 域 著 有 聲 譽 之 專 家 學 者 聘 兼 之 。 任 一 性別委員不得少

關 代 表 五 人 及 本 部 相 關 單 位 代 表 二 人 ; 其 餘 委 員 十 人 , 由 本 部 就 產 業 界 、 學 界 及 民 間 組 織 等 華 語 教 育 專 業 領 域 著 有 聲 譽 之 專 家 學 者 聘 兼 之 。 任 一 性別委員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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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於委員總數之三 分之一。

前項相關機 關代表由僑務委 員會、文化部、

外交部、科技部 及經濟部工業局 等機關各指派相 當司、處、局長 層級人員擔任。

於委員總數之三 分之一。

前項相關機 關代表由僑務委 員會、文化部、

外交部、科技部 及經濟部工業局 等機關各指派相 當司、處、局長 層級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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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相關單位代 表由本部終身教 育司司長與及國 際及兩岸教育司 司長擔任。

本部相關單位代 表由本部終身教 育司司長與及國 際及兩岸教育司 司長擔任。

四、本指導會委員任 期 二 年 , 期 滿 得 續 聘 之 。 但 代 表 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指導會委員任 期 二 年 , 期 滿 得 續 聘 之 。 但 代 表 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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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指導會委員出 缺 時 , 應 予 補 聘 , 其 任 期 至 原 委 員 任 期 屆 滿 之 日為止。

五、本指導會委員出 缺 時 , 應 予 補 聘 , 其 任 期 至 原 委 員 任 期 屆 滿 之 日為止。

本點未修正。

六、本指導會下設跨 部 會 華 語 文 教 育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 由 本 部 國 際

五之一、本指導會下 設 跨 部 會 支 援 華 語 文 教 育 產 業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 由 辦 理 華 語 文 相 關

1、 點次變更。

2、 為落實工作小組 之功能,修正原 工作小組名稱,

明訂工作小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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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司 長 兼 任 之 , 承 召 集 人 之 命 , 綜 理 本 工 作 小 組 事 務 。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 由 辦 理 華 語 文 相 關 業 務 之 部 會共同組成。

前項工作小 組 視 業 務 需 要 ,

業 務 之 部 會 共 同 組成。

前項工作小 組 以 每 三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為 原 則 , 進 行 跨 部 會 討 論 與 協 商 , 以 落 實 跨 部 會 資 源 整合工作。

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部國際及兩 岸教育司司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工作 小組事務,並視 業務需要召開會 議。

3、 為加強工作小組 與本指導會之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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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執 行 秘 書 召 開 會 議 , 進 行 跨 部 會 討 論 與 協 商 , 以 落 實 跨 部 會 資 源 整 合 工 作 , 議 決 事 項 提 本 指 導 會會議報告。

結,增訂工作小 組議決事項須提 本指導會會議報 告之規定。

4、 其餘部分酌修文 字。

七、本指導會會議以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為 原 則 , 必 要 時 ,

六、本指導會會議以 每 三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為 原 則 , 必 要

1、點次變更

2、考量本指導會實際 運 作 情 形 , 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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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 召 集 人 不 能 出 席 時 ,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委 員 代 理 之 。 相 關 機 關 或 本 部 相 關 單 位 委 員 得 指 派 業 務 相 關 之 副 主 管 以 上 層 級

時 ,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 召 集 人 不 能 出 席 時 ,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委 員 代 理 之 。 相 關 機 關 或 本 部 相 關 單 位 委 員 得 指 派 業 務 相 關 之 副 主 管 以 上

以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為 原 則 , 並 得 於 必 要 時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以 利 業 務 單 位 視 業 務 需 求 彈 性 規 劃 , 並達行政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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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其 出 席 會 議 , 民 間 機 構 得 指 派 副 秘 書 長 以 上 層 級 代 理 其 出 席 會 議 , 其 餘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不得代理。

層 級 代 理 其 出 席 會 議 , 民 間 機 構 得 指 派 副 秘 書 長 以 上 層 級 代 理 其 出 席 會 議 , 其 餘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 不 得 代 理。

八、本指導會委員均 為無給職。

七、本指導會委員均 為無給職。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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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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