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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飛呀飛呀~無人機!嗚啊啊!好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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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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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萌萌颯諾絲與萌萌木馬】

組別: 姓名:

泰坦高中的高中生颯諾絲,迷戀線上遊戲「富仇者聯萌 online」,在虛擬世界中瘋狂屠殺各路 英雄,是他人生中感到最愉悅的事情。不過,原本在遊戲裡稱霸的颯諾絲,遇到了瓶頸,他在遊 戲中老是被另外幾位玩家──「缸鐵人」、「霉國隊長」等人慘電。每次碰到他們,都會被他們圍 毆到角色死亡。這讓颯諾絲感到非常鬱卒,但他既不願意多花時間累積經驗值、提升等級,也不 願意花錢購買更強的虛擬寶物。

這時,颯諾絲突然看到一個強大的武器──「有限手套」。然而,在遊戲中,要製作「有限手 套」,需要非常多珍貴的素材──「有限寶石」…

於是,颯諾絲申請了一個新的免費電子郵件信箱,濫發了一千封標題為『來自萌萌颯諾絲的 好禮,啾咪♡』的垃圾郵件,給他認識或不認識的人,但是實際上該封電子郵件暗藏「鍵盤側錄木 馬程式」。

受到誘惑而點開郵件的許多玩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植入「鍵盤側錄木馬程式」到自己 的電腦中,以致於遭到植入木馬程式的玩家,每次上遊戲網站輸入自己的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 時,遭到該木馬程式的側錄,並且自動透過電子郵件的系統,將該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寄送 至颯諾絲的電子郵件信箱內。

颯諾絲因而不費吹灰之力,取得眾多玩家的使用者帳號和個人密碼後,立刻登入「富仇者聯 萌 online」遊戲網站,輸入其他玩家的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將其他玩家珍藏的素材──「有 限寶石」等虛擬寶物,全部都轉移到颯諾絲在遊戲中的使用者帳號內,變成颯諾絲個人的虛擬寶 物。

於是乎,颯諾絲穿著他製作好的裝備「有限手套」,痛快地將「缸鐵人」、「霉國隊長」等玩家 打趴,並仰天狂笑時,卻收到了被起訴的通知…

1. 請簡述案例經過。

2. 颯諾絲以木馬程式攻擊他人的電腦,並竊取虛擬寶物的行為,觸犯了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條 規範呢?

3. 「有限手套」(虛擬寶物)並不存在於現實,但在電腦中仍有紀錄。請問虛擬寶物是不是動 產呢?請問在我國哪部法典的第幾條有相關的定義呢?其定義是什麼呢?

4. 颯諾絲偷虛擬寶物的行為,依照我國《○○法》,過去是以〈竊盜罪〉處理,但現在修改為

(2)

案例二: 【咦?假新聞你的鼻子怎麼那麼長?】

組別: 姓名:

2018 年 9 月,位於日本大阪的「關西國際機場」遭強颱燕子重創後關閉,上千名台灣旅 客受困,而台灣新聞及 PTT 鄉民爭相報導、討論這件事情。然而,在其中流竄著不少假新聞 與不實的消息…

在這之中,最引如人注目的,是關於「中國派專車殺進機場救援中國旅客,拒讓台灣旅 客上車」、「台灣駐日辦事處毫無作為、態度糟糕」的新聞。

然而,事後民眾才驚覺,事實並非如此:

1. 各國駐日辦事處均有向日本請求要派專車進入機場,以救援受困的國民,但由於機場連接 道路因颱風嚴重破損,日方基於安全考量,一蓋拒絕,僅由日方進入機場救援。

2. 中國沒有英勇地派車進到機場內,中方的車只有到機場外圍,等候日方將各國旅客載出 後,再分流至中方的車上。

3. 中方並沒有阻止台灣旅客上車,中國和日本所談的條件為「請接出說中文的旅客」。

4. 這些假新聞的目的,是為了激起並操縱仇中的情緒,藉以吸引閱聽人目光,並帶動風向。

許多民眾只是盲目地跟著媒體及鄉民起舞,在確認事實前,便群起撻伐大阪辦事處蘇啟 誠。紛擾又毒辣的輿論壓力,導致蘇啟誠處長承受不了輿論壓力自殺。

此後,爆發了一連串要揪出假新聞始作俑者的聲浪,也要求要依法處罰,然而結果仍是 不了了之,悲劇隨風而去。但是,這樣因假新聞而冤枉他人的事件,倘若我們繼續以隨意、

姑且的態度面對,悲劇很有可能再度發生…

能夠創造或是阻止假新聞的,絕對不是只有記者或是鄉民。而是我們每一個閱聽人,都 能夠發揮實事求是、思辨求真的精神,才能讓悲劇逐漸減少。

1. 請簡述本文內容。

2. 散佈謠言 (例如:製造假新聞)的行為,違反我國的哪部法律的哪一條法條呢?

3. 關於認定犯罪的其中一個原則是「罪刑法定」,請為大家介紹罪刑法定的概念。

4. 接續 2、3 題,事件發生後,有一名散播謠言的大學生被起訴。然而,最終法官判決的結果 為「免罰」。請參考法規及罪刑法定原則,推論看看法官判他免罰的理由可能為何?

5. 近來,立法委員提案要擴大對於散布謠言的處罰範圍,在立法院裡爭議不斷。如果你支持 擴大處罰,可能有哪些說法?如果你是反對者,又會有哪些說法呢?

(3)

案例三: 【飛呀飛呀~無人機!嗚啊啊!好痛啊!】

組別: 姓名:

無人機,最早出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軍、德軍用來作為訓練飛行員、海軍防空 射擊用的靶機,美軍更於太平洋戰爭末期,進一步用無人機攻擊日本各項設施。

二戰結束後,由於不需要駕駛員登機駕駛即可操縱各式飛行器,除了能降低人員傷亡,

加上造價較正規戰鬥機低廉,各國對於無人機在軍事上的發展依然熱衷不已。而後,無人 機更被運用在商業物流運輸、農業植物保護、國安救援、地理繪測、網路直播等多面向的 領域。

直至近幾年,有廠商逐步把軍用無人機技術轉移至電子消費品的生產之上,製成平價、

好操作的無人機、空拍機,使得無人機在消費者市場大熱起來。其中,較為大宗的品牌有 來自中國的大疆創新(DJI)、零度(XIRO)、昊翔(Yuneec),以及法國的派諾特(Parrot)。

許多的攝影師、Youtuber,都會運用空拍機拍攝出絕美的照片或影片──如同上帝一樣從 高空俯瞰地面的角度,帶給人們對美的不同體驗,並驚艷不已。

然而,在科技發展的背後,卻有著潛藏的風險…

1. 2016 年,台灣一名林姓婦人與家人同遊日月潭,突然被從天而降的空拍機砸中,血流滿 面、當場昏倒,造成額頭和後腦撕裂傷,所幸經送醫急救後,傷勢並無大礙。而操作者 王姓男子,旋即被警方扣押空拍機,並要求與林姓婦人的家屬就民事方面進行和解。

2. 2017 年,日本三重縣松阪市當地之農業團體,運用無人直升機噴灑農藥,結果因操作不 慎,使得重達 90 公斤的機體墜落民宅,將房屋屋頂砸穿,屋內玻璃碎裂。而後除了賠 償外,依照日本法規規定,操作者要接受安全講習並參與練習會。

3. 2018 年,美國南卡羅來納州有一名教練與學員在駕駛直升機,據該教練聲稱,突然有一 台小型無人機出現在直昇機前方,教練為閃避無人機令飛機偏離航道,直升機尾部掃到 樹木,導致墜機著陸,所幸無人受傷。雖在後來調查中仍未找到無人機與操作者,但震 撼了美國人民。

1. 請簡述本文內容。

2. 日本於 2015 年於航空法中增訂「無人航空機」的章節,用以規範民間無人機的操作及使用,

我國也於今年 7 月公布無人機相關的法規,請問該法規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呢?

3. 老王是學校老師,他依照學校指示,用學校新買的無人機拍攝校園風光以供校刊社使用,

(4)

案例四: 【看免費影片啦!呃…好像哪裡怪怪 der…?】

組別: 姓名:

最近持續的高溫是不是讓人根本不想出門呢?全球暖化的今天,沒什麼比在家一邊喝著飲 料,一邊點開一部有趣的影片更悠哉的活動了吧!如今在網路上,需要什麼資源幾乎可以說沒 有找不到的,想要上傳、下載影片,或是線上觀賞影片,只需輕輕按一個按鍵便可心滿意足。

不過,在點開一集影片的時候,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小小的動作,是否會產生大大的法律 效果呢?在愉悅地進入影片的世界時,大家是否有想過:我觀看的是正版還是盜版?到底在網 路上觀看「盜版」(未經授權在網路上播放)影片有沒有違法呢?

很多人因為沒有時間,或是懶得出門,在網路上發現感興趣的電影或影集時,大多直接選 擇在家利用影音播放平台觀看,串流媒體也因此而興起。

目前雖然已有各種合法授權的影音播放平台,但有時心儀的影片未能被所訂閱的平台收 錄。於是為了滿足追劇渴望的部分網友會可能會「不小心」選擇某些未經合法授權的網站觀看 影片,享受著防彈少年的帥氣、鬼滅之刃的熱血激情、小丑的黑暗懸疑的同時,卻又抱著忐忑 的心情深怕自己違法,又感覺自己已經侵害到嘔心瀝血的著作者們的權益…

1. 請簡述本文內容。

2. 上傳、下載盜版影片等行為(非編輯著作),已經侵害了影片著作人的權益,請問《著作權 法》的哪兩條法條有保障著作人的權益呢?

3. 承上題,在其中一條法條中,有提及「重製」一詞,請問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4. 依照有關保護著作人權益的法條,觀賞線上影片的行為,由於電腦會重新運算影片檔案,

並在電腦裡留下電磁紀錄,算是「重製」的一部分,不過又基於該法條的規定,電腦的自 動運算過程,不算侵害著作人的重製權,不納入處罰範圍中。

請你分別站再觀賞影片的人、著作權人這兩種角度思考──排除觀賞網路上盜版應片的行 為不罰,可能對你有什麼影響?你認同此規定嗎?

答:

(5)

案例五: 【致國家:我愛你,因此我揭露你】

組別: 姓名:

我的名字是愛德華.約瑟夫.史諾登。我曾經為政府服務,但現在,我為民眾服務。我花了 將近 30 年才明白這是有差別的,而當我明白時,我在辦公室惹出了一些紕漏。結果,我現在把 時間都用於保護民眾不受我以前身分的危害──一個中情局(CIA)和國安局(NSA)的間諜,又 一個自以為可以打造美好世界的年輕技術專家。

我在美國情報體系(IC)的生涯僅持續短短 7 年。然而,在 7 年的任職期間,我參與了美國 間諜活動史上最巨大的改變──由鎖定監視個人,轉變為大量監視全部人口。我在技術上進行協 助,讓一個政府得以蒐集全世界的數位通訊,長期儲存,並且隨意在其中搜尋。

我做了一件以我的職務來說很危險的事。我決定說出事實。我蒐集美國情報體系的內部文 件,做為美國政府違法的證據,並把它們交給新聞記者,他們審查之後公諸於世,舉世震驚。

我站出來向新聞記者揭露我的國家濫權的程度,並不是倡導什麼激進的事,不是為了摧毀政 府或者是摧毀情報體系,而是為了重新追求政府以及情報體系自己明訂的理想。

唯有對於人民權利的尊重,才能衡量一個國家的自由,而我相信,這些權利實際上是國家權 力的界線,明確界定一個政府到何種程度不得侵犯個人領域或個人自由,即在美國革命時期所謂 的「自由」、在網路革命時期所謂的「隱私」。

自從我挺身而出已有 6 年了。我認為隱私是基本人權,但這些年間我目睹全球各地所謂先進 政府保障隱私的決心逐漸削弱,甚至真相被刻意摻雜了虛假,並且藉由科技將那種造假放大為空 前的全球混亂。

1. 請簡述本文內容。

2. 史諾登的行為可能洩漏了國家秘密消息,若在我國,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會觸犯哪一部法規的哪一條法條呢?

3. 公務機關要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 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

不過在哪些情形,公務機關可以不用告知?相關規定在哪部法規的第幾條呢?

4. 史諾登即使知道會被美國政府追殺,仍堅持他對於隱私權的堅持,公開政府祕密侵害全球 人民隱私的國安機密資訊。你認為他這麼做的理由為何?國家安全與個人的隱私,哪一個 比較重要呢?為什麼?

(6)

案例六: 【心跳法案公投】

組別: 姓名:

<投書:自相矛盾的「心跳法案」>

上週中選會公告將針對由彭迦智先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 24 週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 8 週內施 行』。」進行聽證會,以釐清相關爭點。

在新聞曝光後,彭迦智先生在其粉專連續數日張貼墮胎影片,並且稱其所提出之公投 案為「心跳法案」,同時提出了以下的澄清:「心跳法案是指胎兒有心跳後(約妊娠 8 週) 就應禁止墮胎(原法律是訂 24 週),至於患有有重大疾病(例如:唐氏症、癲癇)之胎兒,

依照「優生保健法三章九條 1~5 項」的規範,還是可以選擇墮胎。」

然而這樣的說明,卻存在著內在矛盾。首先,該公投想修改的是《優生保健法施行細 則》第 15 條第 1 項,原始條文如下:「人工流產應於妊娠 24 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 者,不在此限。」也就是針對女性在懷孕「多久時間」內可以進行人工墮胎的限制,這是 涉及合法墮胎的「時間」的規定。

再看到《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1 項 1 至 6 款: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此條文規定的是在何種情況下,女性可以合法的墮胎,也就是可以合法墮胎的「原因」

將兩者一起看,就會得知無論女性是基於上開何種「原因」,都只能在施行細則所規 定的「時間」內進行墮胎。

8週的時間究竟能做什麼呢?台大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施景中指出,8週以下的胎兒 僅能檢查心跳、確認胚胎長度是否合理,但胎兒有無結構等重大發展問題、染色體異常等,

都是8週以內無法得知的。早年「優生保健法」之所以將人工流產週數上限訂在24週,

主要是孩子超過24週就屬於獨立個體,可以在子宮外存活。若將合法人工流產的週數限 制在8週內,實務醫學科技上幾乎無法得知是胎兒是否有上述可合法墮胎的原因,等於是 剝奪了女性的墮胎權及身體自主權。

施景中認為,此議題根本不適合公投決定,光是訂定人工流產週數就涉及神經、解剖 學等醫療專業,投票者也不見得對法律、倫理、醫療層面都瞭解且參與其中。

有關墮胎議題,在世界各國,都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辯論,胎兒究竟算不算人?在女性 自主與胎兒性命二者應該如何權衡?確實值得我們這個社會一起思考。

(7)

1. 簡述事件及爭議點

2. 參考下列法規,請問胎兒具有「完整的權利能力」嗎?為什麼?

※權利能力:享有權利的能力

《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項:「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3. 請參考文本並閱讀下列法規,用你的話簡易說明以下三條法律分別規範的是何事:

《刑法》第288條第1項: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4. 文中提及「限定懷孕 8 週內才能墮胎幾乎扼殺了女性的墮胎權及身體自主權」,依據文章所 述,其醫學上的理由為何?

5. 從去年的「同婚公投」,到近期的「禁墮胎公投」爭議,都有許多人提出抗議,認為「人權 不應公投」。請問目前我國《公民投票法》中僅明訂哪些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6. 墮胎之爭議點主要在【女性身體自主權 v.s.胎兒生命權】,兩者似乎都不應單方面捨棄,

因此在墮胎議題上,仍有相當多不同的意見及討論。我國目前可合法墮胎的時間為妊娠2 4週內,你認為有保障到上述兩權利嗎?你認同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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