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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中國武漢發生不明原 因肺炎,2020年疫情陸續蔓延,各地 郵輪、軍艦也相繼傳出船上人員感染 COVID-19,「鑽石公主號」、「至尊公 主」、「亞坦尼亞號」,美國航母「羅 斯福號」、「雷根號」、「卡爾文森 號」和「尼米茲號」,以及臺灣磐石軍 艦等染疫,各國開始加強重視航空與港 口的邊境管制和檢疫。
臺灣海港檢疫之濫觴
在以海運為主的時代,港口不僅是 人船、貨物往來移動的重要窗口,更是 各種傳染疾病傳播、擴散的主要途徑。
日本明治維新後,開始引進近代西方醫 學及防疫觀念,對於傳染病的危害已有 相當認知。1894年,香港、廣州的鼠疫 蔓延擴散,臺灣各地亦陸續出現相關病 例,日本政府緊急發布相關船舶檢疫措
隔離境外 港口檢疫
文/蔡昇璋(國立空中大學人文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圖片提供/國立臺灣圖書館
防疫對策
施,以防止鼠疫入侵,再加上征臺及領 臺初期,深受霍亂疫情與臺灣疫病、衛 生條件不良所苦,公共衛生遂成為日本 殖民統治重要課題之一。
1896年,廈門等地鼠疫蔓延流行,
總督府考量臺灣與其交通往來頻繁,為 防止鼠疫侵入,緊急發布「船舶檢疫暫 行手續」,並於基隆、淡水、安平、打 狗及鹿港等實施船舶檢疫,是為臺灣海 港檢疫之濫觴。該手續主要針對來自疫 區香港、廣東、廈門等地船舶施行強制 檢疫,如有發生鼠疫患者死亡時,必須 儘速隔離屍體,並依程序進行消毒。同 年5月,在基隆開始實行船舶檢疫後,
隨即發現來自清國泉州疑似鼠疫症狀 者,總督府立即將其移置仙洞避病院,
並進行全船消毒與隔離,同時強制染疫 船隻必須於基隆港外繫船處停船隔離一 週,待患者治 癒,才能解除 停船禁令。
1896年10 月,臺北出現 鼠疫患者,隨 後蔓延流行北 臺灣,於是總 督府在臺北縣 設立臨時檢疫
本部,並於基隆設立支部,在大稻埕、
淡水等處,進行船舶檢疫工作;與此同 時,也發布「傳染病預防規則」,將霍 亂、鼠疫、赤痢、天花、斑疹傷寒、傷 寒、白喉及猩紅熱等,列為法定八大傳 染病。
海港檢疫法頒布與施行
1897年6月,總督府為防止境外傳 染病侵入與擴散,再次發布告示規定
「今後凡由廈門、澳門等處來臺船隻,
應經檢疫後,始得入港。」1898年,為 避免臺灣定期船舶將鼠疫傳入日本,總 督府主動明令日、臺間航行定期船必須 於船上配置醫師,或於船舶出航時,由 警察及公醫聯合執行檢疫,發現疑似病 患可拒絕其登船;船內應配置消毒藥,
有鼠疫或傳染病發生時,則應實施隔 離,並進行澈底消毒,同時在船上設置 隔離室。同年4月,臺南縣知事磯貝靜 藏,也對香港發生的鼠疫蔓延情況,下 令強制規定從該地開航或經
該地再進入臺灣船隻,一律 進行檢疫。
隨著商貿交通往來的興 盛,傳染病的傳播也隨之擴 散。1899年,日本頒布「海 港檢疫法」,明定從臺灣與 其 他 海 外 諸 港 至 日 本 的 船 舶,都應強制施行檢疫,並 取得許可證,才可以入港靠 泊裝卸;若於航程中發生有 傳染病患或病死者時,白天 必須於船桅上方懸掛黃色國
際檢疫信號旗幟,夜間則必須改懸紅白 二燈,以作為警示通知。同年8月,臺 灣總督府據此相繼發布「臺灣海港檢疫 規則」和「施行規則」,針對所有外國 和日本來臺船隻施行檢疫。自此,臺灣 港口檢疫體系進入另一新的里程碑。
設置臨時海檢疫所
1902年初,華南與菲律賓等地發生 霍亂疫情,總督府隨即公告設置安平、
打狗、舊港、後壠、梧棲、鹿港、下湖 口、東石港、東港、媽宮等十處「臨 時海港檢疫所」,藉以彌補臺灣海港檢 疫僅以基隆、淡水為主量能的不足。此 外,進一步規定接受檢疫船舶如須消毒 時,應駛往基隆,若迴航困難,則可就 近在「臨時海港檢疫所」執行消毒工 作;同年9月,因疫情趨緩,下令關閉 舊港、後壠、下湖口、東石港、東港等 五處臨時檢疫所。
1907年,在兼顧交通商貿與檢疫機
▲左圖:臺灣各地間聯絡航路圖;右圖:霍亂傳染系統圖。(圖片出處:《大 正八 九年 コレラ病流行誌》,1922)
▲船筏檢疫。
▲ 1901 年以後自中國等地傳入的傳染病路徑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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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平衡下,總督府大幅修訂「檢疫施行 規則」,檢疫官判定不宜迴航基隆或應 立即緊急處置時,可就近執行消毒必要 程序;船隻有停船隔離之必要時,考量 商貿進行,得以允許船客、船員上岸或 貨物卸載,根據實際情況彈性調整檢疫 消毒措施,同時兼顧商貿順暢,採取 人、貨分開處置的方式。
1911年滿州鼠疫,1912年福州、
上海等地霍亂,1916年華南及南洋霍亂 疫情,1918-1920年的全球流感疫情、
東亞霍亂大流行等,主要檢疫準則與機 制仍舊是「海港檢疫規則」,只是面對 各種不同傳染病的流行傳播,總督府與 地方官員除嚴加戒備,修訂調整相關船 舶檢疫程序外,也依據實際情況增開、
關閉臨時海港檢疫所。一旦發現疑似病 例或人員死亡,或經指定為傳染病流 行地,就依規定進行全船及貨物消毒,
火化遺體,認定有傳染的可能時則施行 5-7天停船消毒隔離處置。但因病毒具 有潛伏期,即使檢疫隔離完成後,仍有 發病傳染的可能性。
防疫對策
總之,1920年代以後,臺灣已建 立起一定基礎與相對穩定的近代港口 檢疫制度,透過「海港檢疫規則」進 行船舶人、貨檢疫,利用水上警察、檢 疫官員、醫師執行第一線檢疫任務;配 合停船檢疫、隔離、消毒、火化、健康 監測、病菌檢驗,以及霍亂疫苗注射、
種痘(天花)、滅鼠、環境、家屋清潔 等預防措施,形成從海上檢疫隔離到陸 上疫苗注射、消毒清潔的公衛機制;同 時,擴大檢疫港口數量,增設高雄、花 蓮港海港檢疫所,更進一步提升整體相 關檢疫設備與量能,成功防堵境外疫病 入侵臺灣。
▲左圖為臺北大稻埕消毒班本部。。右圖為淡水隔離病舍。(圖片出處:《大正八 九年 コレラ病流行誌》,1922)
▲基隆港務部仙洞檢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