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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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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

勞動部 109.5.5

【總則篇】

1.自 109 年 3 月 17 日 16 時尚未登機之移工,依規定即須居家檢疫,

相關防疫措施為何?如何取得完整資訊?

答:

(1) 移工來臺工作係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為確保國家防疫 安全,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 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 理等兩大類。

(2) 自 109 年 3 月 17 日 16 時尚未登機之移工,依規定即須居 家檢疫,本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第 7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 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規定,已報請 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部分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 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全力協 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3) 完整資訊請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 (網 址:https://covid19.wda.gov.tw/),或電洽 1955 專線或 0800777888 諮詢服務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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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篇】

1.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 內承接,應如何辦理?

答:移工聘僱許可 3 年期滿得申請期滿續聘,移工免出國可繼續留臺 工作。另符合聘僱移工資格之雇主,得選擇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 承接移工。因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均屬於現有聘僱移工常態性機 制,請循現有機制辦理即可。

2.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 年限,適用對象為何?

答:

(1) 移工在臺工作年限剩餘期間不足 4 個月即屆滿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法定上限者(家庭看護工達 14 年、其他類別達 12 年),

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 14 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 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 3 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應遵守移 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 工)。

(2) 上開核發 3 個月聘僱許可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延長調整。

(例如家庭看護工 109 年 4 月 15 日屆滿 14 年,雇主得於屆 滿日前後 14 日內申請 3 個月聘僱許可,延長聘僱至 109 年 7 月 15 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 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3.因來源國本次疫情暫停輸出,致雇主無法於招募許可、入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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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期限屆滿前引進移工時,權益如何保障?

答:雇主可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於原許 可屆滿之日前後 30 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 3 個月內引進期限,

並以申請 1 次為限。

4.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如果雇主依上題延長引進許可效期後,決 定暫緩引進移工,應如何辦理?

答:雇主如果暫時不引進移工,本部核發給雇主的移工名額將同意保 留,之後等疫情結束後,雇主得於防疫期間結束後 3 個月內,再 向本部申請延長引進效期。

5.若因飛往移工母國的航班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雇主無法安 排移工在聘僱期滿日前返國,該如何處理?

答:

(1)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雇主應為移 工辦理手續並使其於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出國,並在移工出國 後 30 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辦 理離境備查。又移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 14 日出國,或經地方 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者,雇主不必辦理離境備查作 業。

(2) 如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因素,致雇主無法辦理 手續安排移工在聘僱期限屆滿日前出國,因不可歸責於雇主,

雇主應安排屆滿日後最近日期的出國班機使移工出國,並向 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時,另外檢附聘僱屆滿日最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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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航班訂票紀錄、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

(3) 至於聘僱期限屆滿日至移工出國日期之等待出國期間,移工 生活照顧管理,仍由雇主負責。另移工於等待出國期間不得 未經許可為他人提供勞務或工作。

6. 疫情期間聘僱期滿之移工,因疫情影響致航班減班或停飛因素,

移工無法按原規劃期日返國,雇主得否重新為其申請短期之聘僱 許可?又如何申請?

答:

(1) 考量疫情期間聘僱許可屆滿,基於航班因素無法如期返國之 移工,因等待出國期間無法提供勞務,該期間內將無薪資收 入,為保障其經濟生活,及兼顧雇主於疫情期間之用人需求,

爰本部以 109 年 5 月 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6265 號通函,

已周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因疫情因素未能出國,且未辦理 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移工,雇主得申請短期之聘僱許可。

(2) 符合上揭期間及條件之移工,雇主得持經本部核發之現行有 效招募許可,向本部提出申請自申請日起聘僱該移工之 3 個 月或 6 個月聘僱許可。又該移工名額如已申請本案短期聘僱 許可,本部將註記凍結,避免同時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自 海外引進。

(3) 為避免勞資爭議發生,雇主依本案申請 3 個月或 6 個月聘僱 許可時,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申請書等應備文件,及檢附移工 已知悉及同意本次聘僱許可期間之切結。相關表單可至本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官 網 ( 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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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https://www.wda.gov.tw/Default.aspx)為民服務/下載 專區,下載使用。

(4) 雇主於 3 個月或 6 個月聘僱許可所定聘期期滿後,其後續申 請移工之名額管制,依現行規定辦理。又如因疫情結束或因 疫情緩解而返國航班恢復,移工擬於本案聘僱期間屆前提前 出國,仍應依規定辦理解約驗證程序,雇主始能辦理遞補新 移工。

(5) 雇主於 3 個月或 6 個月聘僱許可期間之就業安定費計收、轉 換雇主或工作、定期健康檢查、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聘僱 管理等事項,亦均比照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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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篇】

1.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移工暫不返國休假,

應如何辦理?移工因取消或延後返國的損失,如何處理?移工如仍 堅持返國,可以再入境嗎?

答:

(1) 因移工返國後再入臺須居家檢疫 14 日,基於防疫需要,建 議雇主應與移工協商,盡量於防疫期間延後返國休假。但經 協商不成立時,基於保障移工人權,雇主應依移工請假返國 辦法,同意移工返國休假。

(2) 至於移工於防疫期間已安排返國休假行程,經勞雇雙方協議 延後或取消返國休假者,辦理機票改期或取消所需必要費用 之損失,移工得檢附訂票證明及相關支付、退費等單據,向 本部申請補償。

(3) 倘若移工因故仍返國休假,自 109 年 3 月 19 日起內政部移 民署將不予核發重入國許可。俟疫情結束後,由雇主向本部 申請移工再入國手續。

2.為何移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入國簽證時,要檢附「移工入境辦 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答:因為本部核發許可有 6 個月的引進效期,故之前已取得許可之案 件,於 109 年 3 月 19 日尚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核發入國簽證者,

雇主應先向本部補提「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 同意後,始得持公文在我駐外館處申請移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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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篇】

1.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線上辦理入境講習意思為何?

答:為提供移工相關協助及法令資訊,本部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小 港國際機場已設有移工接機服務櫃台,提供入境提供接機服務及 入境講習。基於防疫考量,本部自 109 年 3 月 16 日起已取消集 中講習,改提供書面資料及辦理線上講習。

2.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全面強制接機有哪些限制?

答:

(1) 為確保入境移工之行蹤及協助翻譯等事項,本部接機服務全 面改為強制接機(移工一律必須從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港 機場入境,且入境時間為 07:00-24:00),登錄接機服務(新 聘僱及返鄉休假者均須辦理)時,應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 家檢疫計畫書」,以利機場服務站同仁協助移工辦理居家檢 疫線上登錄(該系統須以中文登錄相關資訊)。

(2)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 至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官 網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 網 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倘若雇主未 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或仲介公司必 須立即提供,否則無法辦理接機。請注意程序,以免造成移 工無法入境。

(3) 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入境移工機場接送至居家檢疫場所,原 則沒有限制 1 人 1 車,同日同梯入境移工,得共同搭乘 1 輛 車前往居家檢疫場所(該輛車除司機外,不得搭載非居家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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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之人),但不得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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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檢疫篇】

1.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落實雇主辦理居家檢疫責任有哪些 限制?

答:

(1) 因為移工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如果移工入境依規定應辦理 居家檢疫 14 天,且該 14 天期間不得外出。雇主必須有能力 提供居家檢疫場所,才能引進移工,否則將產生防疫破口。

為確保雇主有能力落實,本部自 109 年 3 月 18 日起,針對 雇主新申請移工尚未核准之案件,均要求雇主應額外檢附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

雇主未提供者,本部將通知雇主補件;未補件者將不予許可。

(2)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 至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官 網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 網 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

2.勞動部如何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何?

答:

(1) 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 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 大類。其中確保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雇主應提報「移工 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居家檢 疫 14 天。

(2) 雇主應於向本部申請許可時檢附、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移工 入國簽證時檢附(已向本部提報者免附),以及應於入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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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機登錄時檢附,如此規範係確保移工依規定須居家檢疫時,

每一位入境移工均納入規範,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 口。

3.「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主要填寫內容為何?如果雇主有 不實填寫是否有處罰?

答:該計畫書要確保雇主引進移工前,已完整規劃移工相關防疫措施,

包含入境如何接送移工前往居家檢疫場所(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 具),是否已準備好居家檢疫場所,請雇主依據格式填寫及用印。

該計畫書之居家檢疫地點填寫後不得變更,應事先確認居家檢疫 地點。倘若該計畫書未檢附、未填寫或勾選完整、或無法提供居 家檢疫場所,將限期雇主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將不予許可。

雇主有不實填寫「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已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 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臺幣 30 萬以上至 150 萬元 以下罰鍰,以及管制雇主 2 年內不得申請。

4.請問雇主應如何辦理居家檢疫?是否可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費用應 如何負擔?

答:

(1) 移工入國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移工依法如須居家檢疫,

應由雇主安排居家檢疫處所,不得外出。檢疫處所應提供單 獨房間,不得與其他人同住,以及提供飲食等基本生活物資 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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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雇主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相關費用雇主支應。

5.雇主引進移工後,如果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處所該怎麼辦?雇 主應該負擔責任?以及如何保障移工權益?

答:

(1) 雇主如果有能力辦理移工居家檢疫 14 天,得向勞動部提報 或補提「移工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後,正常引進不受影響。

(2) 如果雇主有所疑慮,建議可以暫緩移工引進作業,並視準備 工作就緒後,再引進移工,避免引進移工後沒有能力安排居 家檢疫。雇主於防疫期間延後引進移工,本部將暫時保留雇 主名額,確保雇主用人權益不受影響。

(3) 倘若雇主已提報「移工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但未依計畫書 內容確實執行,主管機關將依規定處罰雇主。至於移工部分,

將於居家檢疫 14 天結束後,同意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以保障移工權益。

(4) 本部或地方政府代雇主協助移工安置費用,所需經費原則應 由雇主負擔,本部得視狀況提供補貼。

6.移工辦理居家檢疫有要求一人一間嗎?

答: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3 月 25 日指示,自 3 月 25 日 入境之移工,辦理居家檢疫提供場所,應提供單獨房間 (限一人 一室)。若有共用衛浴設備,每次使用後,須以稀釋漂白水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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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移工入境未落實居家檢疫,是否有處罰?

答:

(1) 移工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例如於居家檢疫期間外出,已違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5 條規定,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罰鍰。

(2) 至雇主如未依所檢附之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安排居 家檢疫處所,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申請 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 應處新臺幣 30 萬以上至 150 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管制雇主 2 年內不得申請。

(3) 另雇主主動指派、要求或消極不阻止移工工作或外出,已違 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

將依該條例第 16 條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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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審篇】

1.移工入境應由雇主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自何 時開始執行?

答:自 109 年 3 月 17 日起,向本部提出申請或已向本部送件但尚未 經核准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案件,均應一併檢附「移工入 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但雇主申請上述許可如係為辦理期 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許可目前已在國內之移工,因非 從國外引進新移工,無須辦理移工入境居家檢疫 14 天,故只要 於申請時一併出具書面(不限格式),聲明申請上述許可係為辦 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即可免附「移工入境辦理 居家檢疫計畫書」辦理核備。另雇主後續如果因故要改從國外 引進新移工,應再填具資料異動申請書,同時檢附「移工入境 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向本部補行申請核備,並於取得本部核 發之「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後,始得向我國 駐外館處申請核發新移工之入國簽證。

2.雇主於 109 年 3 月 17 日前向本部申請得直接自國外辦理引進移工 之招募許可但尚未核發,或自該日起申請之案件,是否應檢附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答:雇主於 109 年 3 月 17 日前已向本部申請家庭類、雙語翻譯及外 籍廚師之初次及重新招募許可,或海洋漁撈業、乳牛飼育業及 機構看護之初次招募許可,或各業別之遞補招募許可,但尚未 核准或自該日起申請之案件,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 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審認後,將核發招募許可及「移工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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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持上 述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入國簽證。

3.雇主於 109 年 3 月 17 日已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但尚未核發,

或自該日起申請者,如何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答:雇主持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外展農務之初次招募、重新 招募許可,或持海洋漁撈業、乳牛飼育業及機構看護之重新招 募許可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時,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 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審認後,將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及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 之移工持上述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入國簽證。

4.「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未檢附、填寫不完整時,

本部如何處理?

答:「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除非必填欄位外,餘欄位均 應確實詳細填寫,雇主如有未檢附、填寫不完整或無法提供居 家檢疫場所,經本部退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將不予 核發許可。

5.雇主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於「住宿地點之規劃」

勾選「無法辦理居家檢疫」時,本部處理情形為何?

答:雇主於「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中「住宿地點之規劃」

倘勾選「無法辦理居家檢疫」時,本部將退件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為「無法辦理居家檢疫」時,本部將依就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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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法第 54 條規定,不予核發許可,惟不管制其名額。

6.雇主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填寫之「外國人居家 檢疫住宿地點」能否事後修改?

答:不能,雇主一旦填寫居家檢疫地址後,基於防疫考量即不得事 後變更,後續將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勞工等相關主管機關訪視 地點的依據。雇主如提供不實地址經查證屬實,已涉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可處新臺幣 30 萬至 150 萬罰 鍰、廢止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

7.雇主於 109 年 3 月 19 日各來源國疫情提升至第 3 級前雖已取得辦 理引進之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但我國駐外館處因移工 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不同意核發簽證,

雇主應如何辦理?

答:雇主於 109 年 3 月 19 日前已取得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

但我國駐外館處因移工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核備函不同意核發簽證,可填具 NAF-022-4 資料異動申請書,

勾選其他事由,並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及入 國引進許可,或得直接申請簽證之招募許可函文號向本部申請 資料異動,本部於審認後將核發「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 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應同時持該核備函及入 國引進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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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及仲介篇】

1.印尼政府因應新型冠狀病毒,公告自 109 年 3 月 20 日起暫停輸出 移工,影響對象為何?

答:印尼政府決議自 109 年 3 月 20 日起暫停輸出移工(並非僅對我 國實施),對象為透過仲介公司輸出之移工、印尼公司指派出國 之高級職員、自行出國工作者及外國船旗國工作之印尼漁工。

移工如已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獲發簽證及持有出發機票者,可來臺 工作;另目前在印尼休假之移工,如持有重入境許可且持有來臺 機票,仍可搭機返臺工作。

2.菲律賓政府是否有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而公告自 109 年 3 月 20 日起 暫停輸出移工?影響對象為何?

答:菲律賓政府未暫停輸出移工,如移工持有國際線機票及「海外 就業證明(OEC)」者,仍可出國工作。惟菲國馬尼拉自 109 年 3 月 18 日起停止辦公,勞工部海外勞工就業署(POEA)自當日起已 不再核發 OEC,且我駐菲代表處亦自同日起暫停核發簽證。

菲國移工於 3 月 18 日前已取得 OEC 及我國簽證者,或已取得重 入境許可或簽證之返鄉休假者得免 OEC 仍可來台工作。

3.如雇主因疫情無法引進印尼移工,致須招募其他國家移工時,仲 介如何收費?

答:雇主委任仲介公司辦理招募、引進外國人等就業服務事項,依 法須與仲介公司簽訂書面契約,雇主並依契約約定內容支付登 記及介紹費(不超過移工 1 個月薪資)予仲介公司,仲介公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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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取上開費用者,應依約辦理招募及引進等相關手續(包含更 換引進對象),故因印尼暫停輸出移工,雇主改招募其他國家移 工,仲介公司不得另為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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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篇】

1.移工入境後,雇主如何辦理入國 3 日與定期健康檢查?

答:因應國內防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移工如屬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取得「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者,得於完成隔離或檢疫 14 日之次日起 3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 成入國 3 日健康檢查,倘若非屬上開情形,考量移工母國健檢 品質及疾病潛伏期,仍應依現行規定入國 3 日內完成健康檢查;

另對於 109 年 5 月 31 日(含)以前應完成辦理定期健康檢查之移 工,得延長 3 個月完成辦理健康檢查,舉例原應於 109 年 5 月 31 日完成定期健康檢查者,得延後至 109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2.雇主因疫情考量暫緩引進移工,如何因應短期人力需求?

答:企業或照顧服務機構如有缺工,可就近洽全國 300 多個就業服 務據點提供客製化求才服務,主動聯繫適合之求職者參與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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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籍家庭看護工部分,得撥打長照專線 1966 洽詢提供相關照 顧資源服務。

至於雇主因來源國暫停輸出而無法引進移工者,可轉由其他國 家辦理招募引進或以國內承接移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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