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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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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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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

第 75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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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壹、總統令

公布法律

一、刪除並修正民法條文 ··· 2

二、增訂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 ··· 3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條文 ··· 4

四、修正學校衛生法條文 ··· 5

五、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條文 ··· 5

貳、專載

中華民國 110 年元旦總統府升旗典禮 ··· 7

參、總統及副總統活動紀要

一、總統活動紀要 ··· 7

二、副總統活動紀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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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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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1 月 1 3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0 1 8 9 1 號

茲刪除民 法第九 百八十 一條及 第九百 九十條條 文;並 修正第 十二 條、第十三條、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第一千零四十九 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民法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及第九百九十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二 條、第十三條、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第一千零四 十九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 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 十二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 十三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八十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九百八十一條 (刪除)

第九百九十條 (刪除)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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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 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 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 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 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 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 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 項之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 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 理由時為限。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1 月 1 3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0 1 8 7 1 號 茲增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 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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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 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 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 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 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 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1 月 1 3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0 1 8 8 1 號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 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 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九十 條、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 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自一百 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 百九十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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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 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1 月 1 3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0 1 4 9 1 號 茲修正學校衛生法第 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 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 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 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1 月 1 3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1 0 0 0 0 0 1 9 0 1 號

茲 修 正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三 十 五 條 之 一 及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一 條 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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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 能或半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 政院定之。

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 慰問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 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 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二倍。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 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 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

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 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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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0 年元旦總統府升旗典禮

中華民國 110 年元旦總統府升旗典禮由台灣扶輪 人元旦升旗 典禮委員會主辦,於 1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5 時起在總統府府 前廣場、重慶南路及凱達格蘭大道舉行,總統及副總統一行於上午 6 時 21 分蒞臨會場,並於典禮後向參與人員揮手致意返府;活動 至上午 7 時正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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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統 活 動 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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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事期間: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 月 7 日

1 月 1 日(星期五)

˙出席中華民國 110 年元旦總統府升旗典禮

˙發表 2021 新年談話 1 月 2 日(星期六)

˙無公開行程 1 月 3 日(星期日)

˙蒞臨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 69 屆總會長暨理監事宣誓就職 典禮致詞(臺北市中山區)

1 月 4 日(星期一)

˙出席農民退休儲金制度開辦典禮致詞(高雄市美濃區)

(8)

8 1 月 5 日(星期二)

˙無公開行程 1 月 6 日(星期三)

˙無公開行程 1 月 7 日(星期四)

˙出席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班第 57 期結業典禮致詞(新北市新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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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統活動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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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事期間: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 月 7 日

1 月 1 日(星期五)

˙陪同總統出席中華民國 110 年元旦總統府升旗典禮 1 月 2 日(星期六)

˙出席臺南市立圖書館新總館開幕啟用儀式致詞(臺南市永康區)

1 月 3 日(星期日)

˙無公開行程 1 月 4 日(星期一)

˙蒞臨「2021 生策年會 跨域齊聚.創新局」致詞(臺北市中山區)

1 月 5 日(星期二)

˙無公開行程 1 月 6 日(星期三)

˙蒞臨第 4 屆人工智慧暨區塊鏈產業《Hit AI & Blockchain》高峰會 致詞(臺北市中正區)

1 月 7 日(星期四)

˙無公開行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

(十五)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7.本案如屬參採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單位就本案,係屬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5 個資法第二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 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 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