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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暨先期成果 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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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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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臺中榮民總醫院 暨 (院外機構名稱)

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暨先期成果 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

目 錄

項 次 條文名稱 第一條 雙方合意 第二條 合作研究內容 第三條 合作研究進度 第四條 合作研究方式 第五條 合作研究費用 第六條 研究成果交付 第七條 研究成果諮詢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第九條 授權內容

第十條 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 第十一條 技術服務報酬

第十二條 付款辦法 第十三條 帳冊查核 第十四條 收益分享 第十五條 使用限制 第十六條 侵權責任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權利義務轉讓 第十九條 聯絡管理 第二十條 生效日期 第廿一條 違約效果 第廿二條 合約修改 第廿三條 中途退出 第廿四條 合約終止 第廿五條 不可抗力因素 第廿六條 部份無效 第廿七條 合意管轄 第廿八條 附件效力 第廿九條 合約份數

附件一 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書 附件二 技術移轉授權內容表

附件三 技術移轉授權開發計畫書

附件四 智慧財產權共有比例

(3)

臺中榮民總醫院

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暨先期成果技術授權合約書 立約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緣甲、乙雙方為特定技術之合作研究發展及其成果技術授權事宜立訂 本合約,並同意條款如下:

第一條:雙方合意

甲、乙雙方合意進行 合作研究發展暨 先期成果技術授權移轉計畫(以下稱本計畫)。雙方並同意 依據「臺中榮民總醫院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成果 管理要點」規定及本合約之約定共同進行本計畫。

第二條:合作研究進度

本合作計畫之內容如附件一「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書」

(以下稱計畫書)。

第三條:合作研究進度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 國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雙方應依計畫書規定之進度進行本計畫。

第四條:合作研究方式(本條視合作研發計畫內容決定)

一、甲、乙雙方應依計畫書之規定執行合作研發工作。

二、乙方應依計畫書之規定指派研究人員至甲方參與本計畫 研究工作者,應於事前將各該人員之學經歷送交甲方,

經甲方同意後為之。

三、乙方應負責要求其人員於參與合作研發工作期間內,遵

(4)

守甲方一切管理規定(含填寫研究紀錄簿之規定)及工作 指示。甲方認為乙方人員有不付規定、不遵指示或不能 勝任工作之情形時,得要求乙方於 日內撤換該人員

。乙方亦應將該繼任人員之學經歷送交甲方,經甲方同 意後為之。

四、乙方派遣之人員參與本計畫時,各該人員之 費 得由本計畫之配合款中支付。惟乙方遣之人員名單、工 作內容及所需經費應載明於「計畫書」中,並報經甲方 審核通過後為之。

五、乙方派遣之人員參與本計畫所需之辦公設備、場地及文 具等應由甲方提供,甲方並得由本計畫之配合款中支付

第五條:合作研究費用

一、甲方提供於本計畫合作研發經費(含技術作價費)為新臺 幣(以下同) 元整。

二、乙方同意提供新臺幣 元整之配合款(不含營業 稅,乙方應另支付營業稅,下同)。

三、前項配合款納入本計畫經費中,由甲方統籌運用。

第六條:研究成果交付

甲方應按「計畫書」所定之時程及內容,依次將研究成果之 技術資料(以下稱「本研究成果」)壹份交付乙方。研究成果 技術授權內容表如附件二。

第七條:研究成果諮詢

一、甲方交付「本研究成果」予乙方後 日內,乙方得 要求甲方舉辦有關「本研究成果」之技術說明會。說明 會以二次,每次以八小時為限。說明會之時間、地點及 其他細節由甲方決定,並由甲方於說明會召開之五日前

(5)

,將開會之時間及地點通知乙方。

二、乙方於上述技術說明會外,對「本研究成果」另有疑問 時,得要求引方提供諮詢服,但應按甲方相關成本核算 之規定另計服費用予甲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及方 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第八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本研究成果」所可能取得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 慧財產權由甲、乙雙方及與甲方簽約參與本計畫之第三 人,依各方就合作研究費用之實際出資比例共有,其共 有比例如附件四。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何一方不 得將「本研究成果」向國內外任何有關機關申請註冊登 記為唯一之專利權人、著作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

二、乙方同意由甲方代表全體共有人辦理專利權、著作權及 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等 相關之手續及其他管 理、維護等相關事項,乙方並同意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三、申請註冊登記相關之費用由本計畫經費支應,若有不足

,應由共有人按共有比例分攤不足額。相關之維護費用 及因此產生之其他一切費用則由各該共有人依其共有 比例分擔之。

四、乙方因執行本計畫所取得轉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 產權之應有部分,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第三 人實施。

第九條:授權內容

一、甲方同意就其管理之「本研究成果」授權乙方使用、實 施、重製、修改,並銷售其所製造或組裝之產品(以下簡 稱「本產品」)。授權期間自本合約生效之日起至取得本 研品、藥品許可證之日起算後 年。

(6)

二、乙方依本條第一項取得之權利不得再授權予第三人。

三、「本研究成果」之授權,經甲方核定為專屬使用者,於 本合約生效之日起 年內,甲方不得將其在前條第一 項中之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但乙方未適當使用實施「

本研究成果」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

乙方為取得甲方及其他第三人所有之「本研究成果」之授權

,應另支付下列款項予甲方:

一、授權金新臺幣 元整(不含營業稅)。

二、衍生利益金:衍生利益金應按下列方式擇一計算支付:

(一)一次計算衍生利益金總計新臺幣 元整 (不含營業稅)。

(二)分期計算:

1.乙方應自其開始銷售「本產品」之日起,至「本研究成 果」授權期間屆滿之日止,每年為一期(依曆年制計算)

,按期支付衍生利益金予甲方。衍生利益金之金額等於 各該期乙方銷售「本產品」發票金額(不含營業稅)百分 之 。

2.乙方自行使用(本產品),或使其成為互易、贈與、租賃 或供借貨之標得時,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第三人,或使第 三人取得占有而獲取利益時,「本產品」即視為已被銷 售,而均應支付衍生利益金予甲方。

3.銷售「本產品」而無發票可稽者,以各該期內乙方銷售

「本產品」之最高發票單價計算之。若各該期內乙方未 曾銷售「本產品」時,則以前期乙方銷售「本產品」之 最高發票單價為準,依此類推。「本產品」之單價不能 依前述之方法決定者,由甲方參酌市價決定之。

(7)

第十一條:技術服務報酬

乙方同意除支付甲方前條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外,另支付 甲方技術服務報酬 元整(不含營業稅)。本項報酬 由甲方全額自行收納運用處分。

第十二條:付款辦法

一、乙方應依下列約定,將第五條之配合款及其營業稅支付 甲方:

(一)本合約生效之日起 日內,支付第 期 元整(含營業稅,以下略)。

(二)本合約生效之日起 日內,支付第 期 元整。

(三)本合約生效之日起 日內,支付第 期 元整。

二、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第十條約定之 授權金、一次計算之衍生利益金及第十一條之技術服務 報酬一次全額支付乙方。

三、如衍生利益金為分期計算者,乙方應於每年十二月卅一 日(以下稱「衍生利益金結算日」),依第十條第二項第 二款之約定結算衍生利益金,並分別於其後十五日內一 併支付甲方。

四、乙方依本合約應支付甲方之款項應以現金、即期本票或 即期支票支付之。以票據支付者,其內容及形式應符合 甲方之要求。

五、乙方依本合約支付甲方之款項應以新臺幣為之。

第十三條:帳單查核(本條適用於分期計算衍生利益金之情況)

一、乙方應妥善製作並保存銷售「本產品」之帳冊資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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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有關憑證。甲方得視需要指派其員工或會計師至乙 方查核前述帳冊、資料及憑證。但前述查核每年以一次 為原則,並應於乙方一般營業時間內為之,由甲方自行 負擔查核費用。乙方對甲方之查核行為應給予一切必要 之協助,並應允許甲方影印或抄錄該帳冊、資料及憑證

二、不論乙方有無生產或銷售「本產品」,於本合約生效之 日起,乙方每年(依曆年制計算)應分別製作「本產品」

之生產紀錄及銷售報告,並應於該年屆滿後 日內,

將該紀錄及報告各壹份交付甲方。該紀錄及報告應經合 格會計師簽證,其格式亦應符合甲方之要求。有關製作 該紀錄及報告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四條:收益分享

本計畫於本年度執行完成後,因甲方將「本研究成果」技 術授權第三人所得之收益,由甲方扣除智慧財產權管理及 維護等相關費用後,將盈餘收益部份依共有比例分配給各 共有人。

第十五條:使用限制

一、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指本國自由地區)外使用或實施「本研究成果」。乙方承 諾輸出「本產品」時應遵守中華民國高科技產品出口管 制相關之規定。

二、雙方於國內外銷售「本產品」時,應在「本產品」之說 明或其他包裝上附加專利證書號數、著作權標示與登記 謄本。但任何一方不得使用他方之註冊商標。

三、乙方應負責要求其經銷商或代理商於國內外銷售「本產 品」時遵守本條之約定。乙方之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 條約定者,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

(9)

第十六條:侵權責任

一、雙方同意並承認其因使用、實施、重製、修改「本研究 成果」,或因製造、組裝或銷售「本產品」致侵害第三 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 致當事人本人或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害時,除符合本條第 二項規定情形外,當事人之另一方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二、於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當事人之一方應依他方當事人 之要求,負擔全部費用(惟甲方之賠償責任應以不超過第 十二條第一項乙方已繳之配合款為限),提供技術鑑定、

諮詢等技術支援,協助當事人解決前項糾紛。

(一)前項事由係發生於本合約授權期間之內,並係因可歸責 於該當事人之事由所致者。

(二)發生前項侵權行為時,他方使用之「本研究成果」係該 當事人已寄交他方當事人之最新版本。

(三)前項侵權行為非因他方當事人修改「本研究成果」所致 者。

(四)前項被侵害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 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約時已依中華民國法律取得或受 保護,且未被記載於附件四而應另向權利人取得授權者

(五)他方當事人已依該當事人之要求將一切有關侵權行為之 資料文件及物品交付之,並協助其了解事件之始末者。

三、發生侵權之當事人應於本項侵權行為經法院確定判決、

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日起 個月內,與各該權利所有人 另訂立授權使用合約、修改「本研究成果「本產品」內 容使之不致侵害他人權利;或停止使用實施「本研究成 果」或「本產品」。發生侵權之當事人要求他方當事人 修改時,應由當事人雙方協議另以合約訂之。發生侵權

(10)

之當事人尚未取得授權或尚未完成修改前應停止使用

、製造、銷售、輸入該侵權之「本研究成果」及「本產 品」。

四、任一方對於侵害依本合約規定共有之智慧財產權者,得 各自請求救濟,其他共有人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因 此所產生之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一切費用(以下合稱訴 訟費)由各該共有人平均分擔。所取得之賠償金,應於扣 除該次救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後,由支出訴訟費用之共 有人平均分享之。

第十七條:保密義務

一、依第九條約定禁止授權者,不得將「本研究成果」洩漏 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

二、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其因本合約而知 悉或持有他方交付之機密資料文件,非經他方事前書面 之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

第十八條:權利義務轉讓

乙方依本合約所有之權利及義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或設定任何負擔。

第十九條:聯絡管理

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

以下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 事人,如聯絡人及聯絡資料有所變動時,應即時以書面通知 對方。

甲方聯絡人: 職稱: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通訊地址:

(11)

乙方聯絡人: 職稱: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通訊地址:

第二十條:生效日期

一、本合約由雙方依法簽章後,自本合約所載簽約日期起生 效。

二、雙在本合約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 款中之義務不因本合約止、解除或授權期滿而消滅。

第廿一條:違約效果

一、乙方不履行第十二條付款條法之約定或不照該約定履行 時,乙方應就遲延支付部份金額,依年利率百分之廿按 實際遲延日數(含星期例假日;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計 付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生產記錄或銷售報告有虛偽不實之記載時,乙方除應補 足其漏繳及短繳之金額予甲方外,並應支付甲方十倍於 該漏繳及短繳金額之違約金,且應償還甲方該次查核所 生之一切費用。未於甲方指定之日期前支付本項金額、

違約金費用者,應另依前項約定計付甲方遲延利息。

三、任一方不履行第十七條保密之約定或不照該約定履行時

,該違約之一方應支付他方違約金 元整,他方並得 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四、任一方不履行本合約約定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於十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 止本合約。

五、乙方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 令或裁定解散;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 宣告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

(12)

事實足證有發生上述情事之虞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 止本合約。

六、乙方遲延支付甲方任何一種款項累積達卅日以上時,甲 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七、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時,視同放棄權益分享。

第廿二條:合約修改

本合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甲、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

並經雙方同意後為之,不生效力。

第廿三條:中途退出

一、乙方得於本合約生效後,欲退出日之 個月前,以書 面詳載正當之理由向甲方提出退出本計畫之要求,經甲 方同意後退出。

二、乙方依前項之約定退出本計畫時,本合約自動終止,乙 方應依第廿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約定履行其義務,並 不得要求返還其依本合約已支付甲方之任何款項。

第廿四條:合約終止

一、本合約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經他方通知終止後,他方 得請求損害賠償,惟甲方之賠償責任應以不超過第十二 條第一項乙方已繳之配合款為限。

二、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立即停止行使其對「本研 究成果」所得行使之權利,並應立即將「本研究成果」

及其副本(含影印本及手抄本等非正本之文件)返還甲方

;除因乙方不履行第十五條第三項之約定或不照該約定 履行致本合約終止者外,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 之「本產品」,乙方得繼續依本合約之約定銷售,但仍 應依本合約有關之約定支付甲方衍生利益金。

三、本合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終止或解除合約後

(13)

,乙方所有「本研究成果」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 慧財產權之應有部分,乙方方同意無條件轉讓予甲方或 其指定之。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完成前述智慧財產權變更所需之手續。

第廿五條:不可抗力因素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

,致其不能履行本合約者,該方不負給付義務或遲延責任

第廿六條:部分無效

本合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 效。

第廿七條:合意管轄

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廿八條:附件效力

一、附件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但附件之內容與合約本文有牴 觸時,以合約本文為準。

二、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本 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第廿九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正本壹式貳份、副本壹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正本乙份為憑,其餘副本由甲方執存二份乙方執存一份。

立約人:

甲 方:臺中榮民總醫院

代 表 人: 職 稱:

通訊地址:

(14)

統一編號:52804958 乙 方:

代 表 人: 職 稱:

通訊地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附件一

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書

(使用說明:本計畫書內容請參酌臺中榮民總醫院專題研究計畫之規定撰寫,並 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與人力配置 三、預定進度與預期成果

附件二

技術移轉授權內容

一、創作發明人:(技術提供人與成果技術之智慧財產所有權人) 二、技術名稱:

三、技術內容:(前述技術之成果技創資料及諮詢指導等服務) 四、授權範圍:(使用前述之成果技術,並製造、販賣其產品) 五、產品範圍:(利用本授權技術進行之研發及相關產品)

六、授權方式:(本合約屬非專屬或專屬授權及乙方於運用本技 術授權實施之國家與地區之規範)

(16)

附件三

技術移轉授權開發計畫書

(可參用本院技術移轉開發計畫書表格)

內容應包括

一、可配合之人力資源 二、可配合之生產設備 三、相關領域之開發經驗 四、技術移轉步驟及達成時間 五、產品上市時間

六、未來市場分析 七、未來行銷策略 八、未來成本售價分析 九、未來獲利評估

十、擬繳授權金金額及衍生利益金百分比

附件四

智慧財產權出資或貢獻比例

(使用說明:請依甲、乙雙方出資比例及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之 智慧貢獻比例,經合意後填入下表中)

項次 單位名稱

出資金額 (新臺幣)

技術作價 (新臺幣)

智慧財產權 分配比例

備註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4.4 產官學管理會於審查產官學合作計畫時,得邀請該申請案之計畫主 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提出補充說明,並得就研發計畫內容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 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施、網路

本團隊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為他人代勞,且查證屬實,或侵害他人之著 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智慧財產權,或違反一切法令之相關情事,本 團隊應 負一 切相 關法律 責任 ,主 辦單位 得取 消競 賽或得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應自得獎名單公布日起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 位得依著作權法享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

四、乙方依本合約支付甲方之款項應以 新臺幣 支付之。如涉 及外幣換算時,其匯率依照臺北外匯交易中心於付款當 日公佈之匯率為準。.. 第 七

一、 可配合之人力資源 二、 可配合之生產設備 三、 相關領域之開發經驗 四、 技術移轉步驟及達成時間 五、 產品上市時間. 六、 未來市場分析 七、 未來行銷策略 八、 未來成本售價分析

二、 研究場所:雙方同意應本計畫之研究需求,共同建置 ______ , 甲方應負責提供 ________ 做為本計畫之執行空間;乙方協助建 置研究所需之設施(備) ,據以落實本合作研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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