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動一 A 蔡佩容 4970T092
書名:如何破解房屋買賣?
作者:林永汀
民法報告
第一篇:沒有過戶而交屋會不會造成無權占有?
內容大意:
大貴向文輝購買房子,早就應該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可是為了要 讓文輝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土地增值稅,而讓稅捐機關查欠拖了 不少時間,以致於大貴承租房子的租約期快到了,文輝只好同意在過戶 之前先把房子交給大貴搬家進住使用,也就是說先辦交屋手續,卻還沒 過戶,這對大貴會有什麼風險呢?
主要涉及法律概念:
所有權是不是以移轉到買方名下,與買方是不是可以占有買賣標的 物的房子使用、收益,是屬兩回事;因為,賣方把房子交付給買方,才 是買方可以真正對房子使用收益的開始。
不動產的買賣,除了移轉物權的契約必須以書面訂立,才能發生效 力,更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取得權,單純的交付,並不能使買方取得所有 權。因此就有法律明確表示:「不動產之轉移,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 效力發生要件,不動產買受人雖受到交付,而依物權法之規定,出賣人 移轉所有權於買受人之法律行為已產生效力者,自不能因買受人尚未交 付即謂其所有權未曾取得,又不動產之重複買賣,已先辦妥所有權移轉 登記者,應受法律之保護。」
閱讀心得:
每個人在生活中都避免不了交觸到物權得轉換,就因為有些交易 的金額都很龐大,而不得不小心謹慎,有些人會因龐大的交易金額而心 生歹念,專挑一些對法律一無所知的人下手,所以在處理不動產轉換時 盡量找尋懂這方面法律的人陪同參與,才不會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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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承租人向出租人購買房子,要不要辦交屋?
內容大意:
育仁原先向文輝承租房子居住,雙方本是房東、房客的關係,相處 多年甚為愉快;同時,育仁再這幾年來省吃儉用也小有積蓄,想要購買 自己的房子;可是因為對自己承租的房子住的相當滿意,而捨不得搬 家,於是要求文輝把房子賣給他,文輝念在雙方多年來相處既然愉快,
而育仁又如此中意自己的房子,就同意把房子賣給育仁;產權過戶完 畢,文輝要求租金應結算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育仁之日同時交屋時 為止。這項要求是否合理?
主要涉及法律概念 :
法律上明文規定:「買賣雙方在簽定房屋買賣契約之前,既由買方 本於租賃關係而佔有,則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準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一 條第一項但書(簡易交付)之規定,買方就該房屋自買賣契約成立之日 起,既已接受賣方之交付,所以房屋的利益,也因此歸屬於買方;賣方 仍主張原有的租賃關西並未消滅,其基於出租人的地位,請求買方支付 租金,顯非正當。」
除非買賣雙方特別約定:「賣方應向第三人收回房屋後,辦理交屋 於買方」,否則賣方可以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房屋請求權讓與買方,
而免除於交屋的義務。
閱讀心得:
在往後的生活中難免會遇到租屋的問題,在租屋前一定得先閱讀一 些關於租賃房屋時得注意的事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都一定要詳細了 解,不能放任不管,就算是已經很熟識的人,也不要太過大意,要懂得 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要讓人有機可乘。
四動一 A 蔡佩容 4970T092
第三篇:買方指定登記名義人,違約時賣方可否解 約?
內容大意:
大貴與文輝的購屋契約內,約定大貴可指定登記名義人,但必須在 完稅款繳付時通知代書,究竟應以何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倘若大貴 及指定其兒子育仁為登記名義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對於佔了總 價百分之五十而以銀行貸款支付的尾款卻遲不繳付,迭經文輝催付,亦 均置之不理,文輝擬予解除契約,究竟應如何辦理?
主要涉及法律概念 :
父母購買不動產,而約定逕行移轉登記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依民 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契約,亦即係屬父母與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 利益之契約,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既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
自難謂該不動產是由父母之贈與。
契約訂定項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 付,該第三人對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這種契約稱為:「利 他契約」。
閱讀心得:
指定登記名義人的方式買賣不動產,是很常見的事情,也是父母親 為子女置產的方法,可是,以這種方法做不動產買賣,牽涉的問題卻很 複雜,所以買賣雙方對於相關事項有瞭解的必要,才能在碰到買賣糾紛 時能夠妥當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