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 年 9 月 2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79830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51764B 號令修正第 4 點、第 7 點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 所定重新安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重新安置,分為下列二類:
(一) 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
(二) 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三、本部為辦理學生校際重新安置事宜,應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組成重新安置小組。
四、學校應定期評估學生學習效果及其特殊教育需求。
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 至少三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 際重新安置;休學中未復學,或未有三個月以上學校輔導紀錄者,不 得提出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重新安置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效期限 內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
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學校申請;申請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 班者,以智能障礙類 (包括多重障礙或自閉症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 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 )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 資料。
前項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規定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五、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內重新安置者,由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後辦理。
申請重新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者,就讀學校除依前項規定辦理 外,並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 承辦學校彙辦,經重新安置小組審查後,於每年六月十日及一月十 日前,送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 會)審議。
本部應就其鑑輔會審議結果核定後,通知學生就讀學校,並由 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業。
六、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不適合就讀現有科(班)別或學程,且無其他 合適科(班)別或學程得以安置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改申請校 際重新安置。
七、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及十
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經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之學校,參酌學生 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 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原就讀學校仍應持續 尋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協議,並由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 安置學校之特推會審查後,原就讀學校應彙報預擬重新安置學校之 評估及建議,將結果送重新安置小組審查。
學生校際重新安置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重新安置小組 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八、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 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經重新安置 小組審查後,於每年六月十日及一月十日前,送本部鑑輔會審議。
本部應就其鑑輔會審議結果核定後,通知學生原就讀學校及接 受安置學校,並由原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 業。
九、不同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所屬學校間校際重新安置事宜,由本部專案 協調學生原就讀學校或接受安置學校之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依相關 程序辦理。
十、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前,原就讀學校應告知學生及 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就學費用、學分採計等相關權益與重新安置後之 差異。
十一、原就讀學校應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 相關法規,提供接受安置學校有關學生轉銜資料及相關輔導紀錄,
並至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辦理異動事宜,以利接受安置學校對學 生提供就學輔導服務。
十二、學生除依本要點重新安置者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適性轉科、學程或轉 學。
十三、重新安置學生之學籍,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接受安置學校辦理學分採計時,應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及多元評量之精神,予以彈性辦理,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及特推
會審查通過。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重 』 新 安 置 申 請 表
( 家
長 寫 填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性 □男 身 名 別 □女 分證
字 號
出 生
年 年 月日
月 日 聯 絡電話
法 關 定代理人
係 機 聯 絡手
戶 籍地址
居
住 戶 籍 地 址 地址 □ 同
領 有 身 心
障 礙證明情形
身 心障礙證明
( 手 ) 冊
舊 障 障 制 礙類別 礙等級
新 制
ICF
障 礙類別
障 礙類別
ICD 診 斷
鑑 輔會鑑定證明
核
准 文號
特 教類別
適 階段 用
現 在
就 讀學校
年 級
就 學
狀 況
□在 學中
□休 學中
教 育 安 置
□普
通 □ 資 班 班 源
□特 教班
□ 科 職 類科 別 群
高 級中等學校
入
學 式 方 /
入
學 數 分
□適 / 含 性輔導安置 餘額
安 置
( 考 能 力 評估 分 學(會 ____分 ) ) □免試入
□特
色 生( 招 ____分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分 ) ) □ 直升 □
申 請項
目 入 校際重新安置 □ □校 科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內重新安置(擬轉
申 緣 請
由
請
針 生活適 對 應 、身 、 學 、住 、交 、 心狀況 性向與興趣、 習能力 家距離 通問題
特 因 殊需求或其他原
等
項 目 述 分項簡 :
安 置期
望
法 定代理人
簽 章
附件一
特 推會 核
章
特 教業
務 主管: 長 單位 承 校 : 辦人員: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重 』 新 安 置 評 估 與 建 議 表
( 學 校填
寫 ) 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學校: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性 名
別
□
男 □女
身 分證
字 號
出 生
年 年 月日
月
日 聯 絡電話
法 關 定代理人
係 聯 絡手
機
戶 籍地址
居
住 戶 籍 地 址 地址 □ 同
領 有 身 心
障 礙證明情形
身 ( 手 ) 心障礙證明 冊
舊
制 障 障 礙類別 礙等級
新 制 IC F
障 礙類別
障 礙類別
ICD
診 斷
鑑 輔會鑑定證明
核
准 文號
特 教類別
適 階段 用
現 在
就 讀學校
年 級
就 學 狀 況
□在 學中
□休 學中
教 育 安 置
□普
通 □ 源 班 資 班
□特 教班
□ 職
群 科 類科
別
高 級中等學校
入
學 式 學 數 分 方 / 入
□適 / 含 性輔導安置 餘額
安 置
( 學(會 能 力 評估 分 考____分 ) ) □ 免試入
□特
色 生( 招 ____分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分 ) ) □ 直升 □
檢 附 學 生 資 料
必 必 備
要 時 檢 附
□「
重 」 長 寫 新 安 置 申請表(家 填 ) 1 份
□「
重 」 ) 新 安 置 評估與建議表 寫 1 份 ( 學 校填
□鑑 輔會證明
影 本 1 份
□身 ( 手 ) 影 心障礙證明 冊
本 1 份
□原 影 學校與擬接受安置學校特推會會議紀錄
本 1 份
□學 影 生輔導紀錄
本 1 份
□學 化 生個別
教 育
計 畫影 本1 份
□學 醫療 評估 影 生
本 1 份
□學 影 生個案會議紀錄
本 1 份
□各 量 項心理及教育評
結 果
簡 資料 影 述 本1 份
□其 他
附件二
原 就讀學校
特 推會
評 估與建議
請
針 生活適 對 應 、身 、 學 、住 、交 、 心狀況 性向與興趣、 習能力 家距離 通問題
特 因 殊需求或其他原
等 條 件 評 估 並 分 項
簡 : 述
特 教業
務 : 長 聯絡電話 承辦人員 註冊 組 : :
輔 導主
任 教 主 : 長 : 務 任 校 :
擬 校 接受安置學校
名 年級: : 科別:
擬 接受安置學校
特 推會
評 估與建議
請 針 對 生 活 適 應
、 身 心 狀 況
、 因 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特殊需求或其他原
等 條 件 評 估 並 分 項
簡 : 述
特 教業
務 : 長 聯絡電話 承辦人員 註冊 組 : :
輔 導主
任 教 主 : 長 : 務 任 校 :
※ 備 : 註
黑 色
粗 內資料由轉 學校填 。 框 入 寫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寫 學校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