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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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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 年 9 月 2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79830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51764B 號令修正第 4 點、第 7 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 所定重新安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重新安置,分為下列二類:

(一) 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

(二) 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三、本部為辦理學生校際重新安置事宜,應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組成重新安置小組。

四、學校應定期評估學生學習效果及其特殊教育需求。

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 至少三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 際重新安置;休學中未復學,或未有三個月以上學校輔導紀錄者,不 得提出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重新安置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效期限 內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

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學校申請;申請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 班者,以智能障礙類 (包括多重障礙或自閉症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 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 )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 資料。

前項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規定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五、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內重新安置者,由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後辦理。

申請重新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者,就讀學校除依前項規定辦理 外,並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 承辦學校彙辦,經重新安置小組審查後,於每年六月十日及一月十 日前,送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 會)審議。

本部應就其鑑輔會審議結果核定後,通知學生就讀學校,並由 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業。

六、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不適合就讀現有科(班)別或學程,且無其他 合適科(班)別或學程得以安置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改申請校 際重新安置。

七、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及十

(2)

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經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之學校,參酌學生 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 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原就讀學校仍應持續 尋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協議,並由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 安置學校之特推會審查後,原就讀學校應彙報預擬重新安置學校之 評估及建議,將結果送重新安置小組審查。

學生校際重新安置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重新安置小組 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八、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 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經重新安置 小組審查後,於每年六月十日及一月十日前,送本部鑑輔會審議。

本部應就其鑑輔會審議結果核定後,通知學生原就讀學校及接 受安置學校,並由原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 業。

九、不同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所屬學校間校際重新安置事宜,由本部專案 協調學生原就讀學校或接受安置學校之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依相關 程序辦理。

十、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前,原就讀學校應告知學生及 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就學費用、學分採計等相關權益與重新安置後之 差異。

十一、原就讀學校應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 相關法規,提供接受安置學校有關學生轉銜資料及相關輔導紀錄,

並至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辦理異動事宜,以利接受安置學校對學 生提供就學輔導服務。

十二、學生除依本要點重新安置者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適性轉科、學程或轉 學。

十三、重新安置學生之學籍,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接受安置學校辦理學分採計時,應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及多元評量之精神,予以彈性辦理,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及特推

會審查通過。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重 』 新 安 置 申 請 表

( 家

長 寫 填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性 □男 身 名 別 □女 分證

字 號

出 生

年 年 月日

月 日 聯 絡電話

法 關 定代理人

係 機 聯 絡手

戶 籍地址

地址 □ 同

領 有 身 心

障 礙證明情形

身 心障礙證明

( 手 ) 冊

舊 障 障 制 礙類別 礙等級

新 制

ICF

障 礙類別

障 礙類別

ICD 診 斷

鑑 輔會鑑定證明

准 文號

特 教類別

適 階段 用

現 在

就 讀學校

年 級

就 學

狀 況

□在 學中

□休 學中

教 育 安 置

□普

通 □ 資 班 班 源

□特 教班

□ 科 職 類科 別 群

高 級中等學校

學 式 方 /

學 數 分

□適 / 含 性輔導安置 餘額

安 置

( 考 能 力 評估 分 學(會 ____分 ) ) □免試入

□特

色 生( 招 ____分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分 ) ) □ 直升 □

申 請項

目 入 校際重新安置 □ □校 科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內重新安置(擬轉

申 緣 請

針 生活適 對 應 、身 、 學 、住 、交 、 心狀況 性向與興趣、 習能力 家距離 通問題

特 因 殊需求或其他原

項 目 述 分項簡 :

安 置期

法 定代理人

簽 章

附件一

(4)

特 推會 核

特 教業

務 主管: 長 單位 承 校 : 辦人員: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重 』 新 安 置 評 估 與 建 議 表

( 學 校填

寫 ) 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學校: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姓 性 名

男 □女

身 分證

字 號

出 生

年 年 月日

日 聯 絡電話

法 關 定代理人

係 聯 絡手

戶 籍地址

地址 □ 同

領 有 身 心

障 礙證明情形

身 ( 手 ) 心障礙證明 冊

制 障 障 礙類別 礙等級

新 制 IC F

障 礙類別

障 礙類別

ICD

診 斷

鑑 輔會鑑定證明

准 文號

特 教類別

適 階段 用

現 在

就 讀學校

年 級

就 學 狀 況

□在 學中

□休 學中

教 育 安 置

□普

通 □ 源 班 資 班

□特 教班

□ 職

群 科 類科

高 級中等學校

學 式 學 數 分 方 / 入

□適 / 含 性輔導安置 餘額

安 置

( 學(會 能 力 評估 分 考____分 ) ) □ 免試入

□特

色 生( 招 ____分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分 ) ) □ 直升 □

檢 附 學 生 資 料

必 必 備

要 時 檢 附

□「

重 」 長 寫 新 安 置 申請表(家 填 ) 1 份

□「

重 」 ) 新 安 置 評估與建議表 寫 1 份 ( 學 校填

□鑑 輔會證明

影 本 1 份

□身 ( 手 ) 影 心障礙證明 冊

本 1 份

□原 影 學校與擬接受安置學校特推會會議紀錄

本 1 份

□學 影 生輔導紀錄

本 1 份

□學 化 生個別

教 育

計 畫影 本1 份

□學 醫療 評估 影 生

本 1 份

□學 影 生個案會議紀錄

本 1 份

□各 量 項心理及教育評

結 果

簡 資料 影 述 本1 份

□其 他

附件二

(5)

原 就讀學校

特 推會

評 估與建議

針 生活適 對 應 、身 、 學 、住 、交 、 心狀況 性向與興趣、 習能力 家距離 通問題

特 因 殊需求或其他原

等 條 件 評 估 並 分 項

簡 : 述

特 教業

務 : 長 聯絡電話 承辦人員 註冊 組 : :

輔 導主

任 教 主 : 長 : 務 任 校 :

擬 校 接受安置學校

名 年級: : 科別:

擬 接受安置學校

特 推會

評 估與建議

請 針 對 生 活 適 應

、 身 心 狀 況

、 因 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特殊需求或其他原

等 條 件 評 估 並 分 項

簡 : 述

特 教業

務 : 長 聯絡電話 承辦人員 註冊 組 : :

輔 導主

任 教 主 : 長 : 務 任 校 :

※ 備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寫 學校填

重 』 新 安 置

『 提 報 檢 核 表

學生姓名: 就讀學校: 年級: 科別:

□校際 □校內重新安置(擬接受安置學校: 年級: 科別: )

特教 類別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 □自閉症(伴隨 )□腦性麻痺

□其他障礙

□已提報最近一梯次鑑定(請檢附初步鑑定結果相關資料)

序 資 號 料 內

容 檢 初  備 註

備 1 「

重 」 長 寫 新 安 置 申 請 表 ( 家 填 )1 份

2 「

重 」 ) 新 安 置 評 估 與 建 議 表 寫 1 份 ( 學 校 填

附件三

(6)

3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1 份

4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冊 ) 本 影 1 份

5 原 影 學 校 與 擬 接 受 安 置 學 校 特 推 會 會 議 紀 錄

本 1 份

6 學 影 生 輔 導 紀 錄

本 1 份

7

學 化 生 個 別

教 育

計 畫 影 本1

(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生 之 法 定

代 功 理 人 申 請 校 際 重 新 安 置 者 , 應 包 括 行 為

能 案 ) 介 入 方

必 要 時 檢 附

8 學 醫 療 評 估 影 生

本 1 份

9 學 影 生 個 案 會 議 紀 錄

本 1 份

1

0 各 量 項 心 理 及 教 育 評

結 果

簡 資 料 影 述 本1 份

1

1 其 : 他

檢 人 員 簽 章 : 聯 : 絡 電 話

注意事項: 1.相關證明或測驗結果效期以收件當日計算,身障證明(手冊)3 個月,醫生診斷證明 6 個月,魏氏 1 年,其他測驗 6 個月。

2.送件時請將繳交資料依項目次序排好,此表置於最上方。

3.請依繳交資料於「初檢」欄中自行打。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141207B 號 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及學科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9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100041161號函辦理。為落實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待加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壹、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 月 2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1470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訂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修訂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修訂.

(一) 教育部 98 年 10 月 26 日台參字第 0980177193C 號令修正之「高級中學學生成考 查辦法」第七條。. (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修正之

99.12.27 修正 102.08.23 修正 103.11.10 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20 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公字第 09306285300 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 1063495570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6 年 9 月 29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