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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統計調查網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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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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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統計調查網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78年6月9日臺(78)處普六字第06512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79年8月1日臺(79)處普六字第0897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8年10月20日臺(88)處普六字第1067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0年3月14日臺(90)處普六字第023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處普三字第09400071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處普三字第097000055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主普字第101040039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主普管字第1030400918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強化基層統計調查網組織,俾合理有效運用 人力,增進調查作業效率,提升調查結果精確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基層統計調查網,係指在本總處及臺灣地區地方政府承辦統計調查業務 有關實施調查作業之機構與人員。其組成人員包括隸屬本總處之約僱統計調查員,

暨地方一級主計機構負責執行統計調查之編制內人員與約僱人員,區(鄉、鎮、市

)專、兼任統計調查員及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

三、基層統計調查機構,除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時得設臨時組織並予監督指揮外,其層級 區分為直轄市、縣(市)與區(鄉、鎮、市)二級:

(一)直轄市、縣(市)級調查機構為地方一級主計機構。

(二)區(鄉、鎮、市)級調查機構為區(鄉、鎮、市)公所主計機構。

四、基層統計調查網所辦理之統計調查工作,以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構)所規劃或核定 舉辦者為範圍;其他各種統計調查工作,未經報送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構)核定者 不得兼辦。如基層統計調查機構在同一月份內調查工作量超過其負荷時,得由本總 處協調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及各主辦統計調查機關(構)錯開調查時間或作必要之調 整。

五、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執行統計調查業務應受主辦該項統計調查機關(構)之指導

,如因調查事務發生不同意見時,由其上級主計機關(構)協調處理。

六、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中,有關約僱統計調查員與專、兼任統計調查員之員額,由本 總處依據統計調查業務實際需要與評估結果,分別由本總處或地方各級政府逐年編 列員額預算,予以調整配置各基層統計調查機構執行任務。

七、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初次遴用之條件與程序如下:

(一)約僱統計調查員:

1.遴用條件:

(1)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主修或輔修科系所屬商業及管理 學門、數學及統計學門、電算機學門、經濟學類者。或高中(職)學校以上 畢業,並曾任兼任統計調查員、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或辦理政府部門統 計調查業務,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者。

(2)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須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者。

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或具基層統計調查網實地訪查經驗者,得依其訪查工作 年資,於公開甄審遞補約僱統計調查員時酌予加分。

2.遴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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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統計調查員之僱用,由本總處或地方一級主計機構,按遴用條件採公開 甄審方式辦理;其進用均須報送本總處核定並簽約僱用後,分別派駐本總處 及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工作。

(二)兼任統計調查員:

1.遴用條件:

(1)區(鄉、鎮、市)公所人員或其他機關、學校經其首長同意之人員。

(2)熟悉當地情況者。

(3)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4)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須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者。

2.派兼程序:

(1)直轄市部分,由所在區公所主計機構按遴用條件,遴報市政府主計處派 兼。

(2)各縣市部分由所在鄉(鎮、市、區)公所主計機構按遴用條件,遴報該管 縣(市)政府派兼。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各縣市政府應將派兼核定函副知本總處。

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之縣(市)準用上開有關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派兼部分 之規定辦理。

(三)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

1.遴用條件:

(1)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2)體能、語言、態度等基本條件,須能勝任實地訪問調查工作者。

2.遴用程序:

(1)由所在地方一級主計機構或區(鄉、鎮、市)公所主計機構按遴用條件

,公開甄審後就地簽約遴用。

(2)地方一級主計機構簽約遴用者,需函報本總處核備。

(3)由區(鄉、鎮、市)公所主計機構簽約遴用者,需函報所屬地方一級主 計機構函轉本總處核備。

此等人員離退時,辦理程序亦同。

此等人員執行調查業務時,應於調查業務量超過原有專、兼任統計調查員工作 負荷時為限,並視同公務員執行公務。

八、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之待遇酬勞費標準如下:

(一)約僱統計調查員薪點,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辦理,薪 點折合率則依有關規定折算。

(二)兼任統計調查員兼職期間,每月按政府規定支領兼職費。

(三)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之報酬,按分配各種調查工作量,採按件計酬方式支給調 查費用,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交付任務,不得有超時工作之情形,且其休假需 於不影響交件進度下為之。執行任務期間,由簽約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及退休金提繳;未由簽約機關(構)辦理保險者,由本總處辦理意外傷害 保險。

九、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之工作任務與地區如下:

(一)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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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計調查之實地訪查、催詢、收表與管理事項。

2.統計調查表之審核與複查事項。

3.統計調查行政與事務工作之協辦事項。

4.統計調查分配工作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5.協助催辦所在機關各項統計報表事項。

6.其他上級交辦有關調查事項。

(二)工作地區:

統計調查樣本散布於各區(鄉、鎮、市)者,以由當地專、兼任統計調查員及 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辦理為原則。但調查工作量超過其負荷時,得由地方一級 主計機構調配人力協助辦理。

十、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執行各項統計調查工作,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不得藉 詞拒絕或委託他人代辦。如有工作不力、捏造虛報不實調查資料或洩漏個別資料經 發現者,視情節輕重,得移請其主管機關予以適當懲處,或無條件解僱、解約,其 涉及刑責者,並依法處理。如因重大原因不克繼續執行任務者,交付統計調查機構 應即終止其調查任務並派員將有關資料、物品收回。

十一、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之訓練教育,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以本總處為主辦機關,

就各類別調查人員實施之;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得應需要就區內調查人員辦理補充 專業性訓練。

十二、基層統計調查人員之考核:

(一)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之考核,由本總處依各主辦統計調查機關(構),對地方 政府辦理調查結果之評核,每年綜合辦理一次。考核結果函送地方一級主計機 構,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屬主計人員者,依權責規定發布。

2.屬約僱統計調查員者,作為續僱與否或終止僱用之參考。

3.屬兼任統計調查員者,由地方一級主計機構函送其服務所在機關合併其本職 辦理年終考績。

4.屬按件計酬統計調查員且考核成績優良者,除頒發獎狀外,得於公開甄審遞 補約僱統計調查員時酌予加分。

(二)基層統計調查機構,應經常對所屬基層統計調查人員辦理之統計調查工作,定 期加以記錄,作為考核之依據,其考核作業標準及表格另由本總處統一訂定之

。對約僱、專、兼任、按件計酬之統計調查員,全年調查工作特優者,約每一 百人中保舉優秀人員二名,層報本總處評定後,於重要集會予以表揚,並頒發 獎座及獎狀,以資鼓勵。對行動不便、患有重病及其他原因等,無法繼續擔任 統計調查工作之人員及約僱、兼任統計調查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解僱(約

)或免兼,另行遴員遞補。

十三、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執行統計調查任務發生意外時,各類人員均依相關之保險規 定辦理,主辦統計調查機關(構)並得視情況酌致慰問金。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基層統計調查網各類人員所屬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奉 主計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9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30020736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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