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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108 年度新進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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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108 年度新進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試務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 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網址: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8idb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9:00~17:30

中華民國:108 年 10 月 14 日公告

(2)

壹、 甄選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8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10:00 至 10 月 24 日(星期四)17:00 止

一律採線上報名,請注意繳款 期限,逾期恕不受理。資格不 符者,請勿報名;如於第二試 時發現,不得進行第二試;於 錄取後發現時,取消資格。

網路查詢入場通知書 10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10:00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甄選專 區(下稱甄選專區)網站查詢測 驗試場位置、編號,並直接由 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8 年 11 月 9 日(星期六)

僅設台北考區

測 驗當 日須攜 帶身 分證件 正 本,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各科試題及

選擇題解答公告 108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當日 14:00 後至甄選專 區網站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8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至 11 月 12 日(星期二)17:00

請至甄選專區網站申請試題疑 義,逾期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8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請至甄選專區網站查詢,不另 行寄發書面通知。

筆試成績複查申請 108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至 12 月 10 日(星期二)17:00

採網路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

寄發複查結果 108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簡 訊通知。

第 二 試

: 面 試

網路查詢測驗入場通

知書 10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10:00

請至本院甄選專區查詢及下載 列印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 注意事項,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8 年 12 月 15 日(星期日)

1.僅設台北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 地點攜身分證件正本辦理報 到,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 者視同棄權,未攜帶身分證 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網路查詢甄選成績通 知書及寄發甄選結果 通知書

108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14:00

1.甄選結果請於108 年 12 月 25 日 14 時起至甄選專區查詢 2.錄取人員名單移請經濟部工

業局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3.甄選結果錄取者另以限時掛 號通知。

註:簡章各項內容如有變更,以經濟部工業局及台灣金融研訓院最新公告為準。

(3)

貳、甄選類別、服務地區、錄取名額、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題型: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其情節重大者。

(四)曾任公務人員經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 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應考人所繳交各種報名資格證明文件,於第二試(面試)當日繳交審核,不符報名資格 者請勿報考。

四、甄選類別、資格條件、預計錄取名額:

甄選

類別 資格條件 服務地區(單位)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二試 名額

行政 服務組

學歷: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畢 業,且已取得畢業(學位)證書。

北部地區

(P5401) 7 21 35 花東地區

(P5402) 1 3 5 中部地區

(P5403) 4 12 20 南部地區

(P5404) 2 6 10

環 保 組

化 驗

1.學歷: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畢 業,且已取得畢業(學位)證 書。

2.面試得加分條件:

下 水 道 技 術 士 證 照 ( 管 渠 系 統、機電設備、處理系統、水 質檢驗之證照擇一)或乙級廢 水處理等相關證照。

北中南區

(P5405) 9 27 45

操 作 維 護

北中南區

(P5406) 14 42 70

備註:本次甄選依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所需 職務為行政服務組及環保組等共 37 名,經甄選合格者,再依其甄選總成績及所填志 願,分發各工業區管理機構僱用之。

(4)

五、筆試科目

組別 筆試科目

專業科目(一)50% 專業科目(二)50%

行政服務 組

1.法學緒論、民法概要(總則、物 權、債編租賃第二章第五節)及政 府採購法。以上佔 60%,30 題 選擇題,每題 2 分。

2.英文初級,10 題選擇題,每題 1 分(佔 10%)。

3.公文寫作(佔 30%)。

1.產業創新條例第九章、第十一章及 產業時事。

2.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 收益及處分辦法。

3.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 範辦法。

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共 50 題選擇題,每題 2 分。

環 保 組

化驗

1.環保法規及時事(下水道法、水 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

以上佔 70%,35 題選擇題,每 題 2 分。

2.公文寫作(佔 30%)。

1.環境水質標準檢驗方法(30 題選擇 題,每題 2 分)。

2.環境水質檢驗法規(20 題選擇題,

每題 2 分)。

操作 維護

1.環保法規及時事(下水道法、水 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

以上佔 70%,35 題選擇題,每 題 2 分。

2.公文寫作(佔 30%)。

1. 環工 概論 ( 水 污 染 防 治 、 水 質 處 理、污泥處理與處置及污水處理廠 操作與維護,35 題選擇題,每題 2 分)。

2.機電概論(15 題選擇題,每題 2 分)。

備註:

1.北部地區包含: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宜蘭縣。

花東地區包含:花蓮縣、台東縣。

中部地區包含: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市、雲林縣。

南部地區包含: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市。

2.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1)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 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之驗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 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2)如未能出具已完成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 入場參加第二試(面試)。

3.上表所列學歷證明、工作經驗證明、專業證照、外語檢定成績證明等,限須於 108 年 12 月 14 日(含)以前取得。

4.應考人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 加第二試(面試)。通知參加第二試(面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 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5)

5.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隱匿、

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 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

參、甄選方式

本次甄選各類人員,均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均考二科;各類別測驗科目內容及題型請參閱第 3 頁說明。

二、第二試(面試):依應考人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各甄選類別之正取名額取 5 倍人數(二試名額請參閱第 2 頁),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面試)。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

108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10:00 起至 108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17:00 截止,

逾時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本項招考資訊及甄選簡章同時建置於

經濟部工業局(http://www.moeaidb.gov.tw)及

台灣金融研訓院「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108 年度新進約僱人員甄選」專區 (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8idb),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及上傳照片(說明如下);報名資料應力求 詳實,以免影響應試人權益。應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狀況,將於筆試測驗當日 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並拍照存證。

1.上傳照片格式說明:

(1)請務必上傳清晰、清楚符合規定之照片,個人大頭照規格如下:

A.三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

B.大頭照檔案格式限 jpg、jpeg、gif、png。

C.大頭照檔案大小限 1M 以下。

D.請於報名期間,按照網路報名程序辦理,並參考範例大頭照。

(2)請務必至甄選專區【訂單查詢】確認結果。

2.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為避免影響應試權益,請依規定上傳。應 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將於筆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並拍照存證。

(四)參加甄選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別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 期間得於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

(6)

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 還報名費、變更甄選類別。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請

「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 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臺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甄 選結果公告後 2 週內至甄選專區網站/訂單查詢/下載列印收據,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逾 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 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報名網頁/訂單 查詢區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24:00 止。繳款帳 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者 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名 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限於 108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甄選專區/訂單查詢/訂單編號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4.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始 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 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

(7)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繳驗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8 年 11 月 9 日(星期六)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題型及作答方式 第一節 專業科目(一) 13:30 13:40~15:10 選擇題,以 2B 鉛筆

劃記作答;非選擇 題,以藍、黑原子筆 或鋼筆作答

第二節 專業科目(二) 15:40 15:50~16:50

(二)測驗地點:僅設台北考區辦理,應考人請於 10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10:00 起至 甄選專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測驗地點及試場位置,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 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持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其中護照須 為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面試):108 年 12 月 15 日(星期日)

(一)僅設台北考區辦理,應考人可於 10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選專區查 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二)請持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其中護照須 為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請備妥一式三份),於第二試當日繳驗:

※所有報考資格條件限於第二試(面試)前一日(108 年 12 月 14 日)以前取得,並 於第二試(面試)報到時繳驗,核驗相關資格條件通過後始可應試。

1.繳交文件資料檢核表(請由甄選專區下載填寫)。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含照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自傳(請 參照甄選試區公告)。

3.國籍具結書。

4.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 (包括我國駐 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 )之驗證。目前尚未經前 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 第二試(面試)。

5.志願表(請由甄選專區下載填寫)。

6.其他相關資料:如面試得加分條件、其他專業證照、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

(8)

人優良表現等資料(作為面試「才識」項目評分之參考依據,故請儘量提供)。

註: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隱匿、

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 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

陸、應試注意事項 (詳細規範屆時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其中護照 須為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 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測驗 開始後即不得離場。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證件置於 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 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者一 律不得入場應試。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

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 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以下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 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 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 答案卡污損。

(9)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卷所載注意事項,依規定用筆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 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七)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為日 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 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 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續犯者該 節不予計分。

(九)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 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 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 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制止仍執 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二)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監試 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十三)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 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8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選專區公告。應 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8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至 11 月 12 日(星期 二)17:00 前至甄選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卷),不 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

(10)

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

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抄寫試題;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

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 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五)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 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六)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面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其中護照 須為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 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若因身分證件照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到;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面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 告,應考人可於 10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選專區查詢,不另行郵寄 書面通知。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

2.各科原始分數依指定比率加權相加後,即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3.任一科目為零分或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面試)。

(11)

4.依應考人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各甄選類別之正取名額取 5 倍人數(二試 名額請參閱第 2 頁),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面試)。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 序以專業科目(二)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如仍為相同者,增額通知參加第二 試(面試)。

(二)第二試(面試)成績:

1.第二試(面試)成績,滿分以 100 分計。

2.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1)儀態、言辭(包括禮貌、態度、舉止、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2)才識與學習能力(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3)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

(4)適合該職務之特質(包括團隊合作、企圖心、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等)。

(三)總成績計算: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0%,第二試(面試)成績占總成績 30%;

兩者相加為總成績。

二、錄取方式:

(一)依據各組別服務地區(單位)甄選總成績及志願順序辦理錄取,惟第二試(面試)成績未 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二)總成績相同者,以第一試(筆試)成績高者優先;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以專業科 目(二)成績高者優先,專業科目(二)成績相同時,以公文寫作成績高者優先。

(三)各甄選類別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四)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預定 108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選專區開放查詢個 人成績,恕不另寄發。

二、第二試(面試)測驗入場通知書預定 10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10:00 起於甄選專區公 告,具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恕不另寄發。

三、錄取名單預定 108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14:00 公告並開放應考人於甄選專區查詢,

錄取者另以限時掛號通知,未錄取者恕不另寄發。

四、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卷)、第二試(面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台灣金融 研訓院得更正之。

玖、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8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至 12 月 10 日(星期二)17:00 前至甄選專區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

(12)

複查二科為 128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2 月 10 日(星 期二) 17:00 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2 月 10 日(星 期二) 24:00 止。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 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後 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應考人不得要求重新評 閱或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卡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閱卷委員之 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選類別得參 加第二試(面試)資格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面 試);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組具參 加第二試(面試)資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8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以手機簡訊通知並輔以掛號郵寄方 式通知申請人。

拾、錄取與進用

一、正取人員:依各類組及服務地區總成績高低及志願依序錄取分發服務單位;錄取人員 應於收到錄取通知書所載日期內,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至分發單位辦 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絶分發。逾期 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如有不可歸責於被通知報到者之情事,致無法於前述期 間報到且經『經濟部工業局』事先同意遲延報到者,不在此限。錄取人員之資格證明 文件經發現不合格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備取人員:本甄選備取名冊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有效,各類組正取人員全數分發後,

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或工業區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出缺時,由本局視需要依備取名冊分 數高低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收到遞補通知後,應攜帶報到通知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正本至分發單位辦理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 或拒絶分發,未經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逾期未報到者,喪失其錄取資格。

三、錄取人員僅辦理分發一次;未完成分發程序者視同放棄分發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再分發。備取人員於備取名冊有效期間內,若未接獲遞補通知者,於有效期間後不 再分發。

四、經進用人員到職後,應先試用 6 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僱用。試用期間經考評品 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應即解僱。

(13)

五、進用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因業務需要外,應任職滿一年(含試用期),始得 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之其他管理機構;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者(含試用 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以外管理機構任職。

六、錄取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參加服務單位之勞工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

七、本甄選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相關資料亦不送銓敘機關銓敘。

八、管理機構人員係依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規定晉用,相關 待遇、福利皆依前述辦法之規定辦理。新進約僱人員均自 230 薪點起敘,月薪約 2 萬 8 千元。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項 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甄選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二、報名者為報名「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108 年度新進約僱人員甄選」,須提供 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教育、聯絡方式、工作經歷,將由經濟部工 業局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 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三、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經 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108 年度新進約僱人員甄選」專區所發佈之訊息,以確認 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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