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明台高級中學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明台高級中學"

Copied!
2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教育部 111 年 01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00437 號函備查 臺中市政府 110 年 12 月 20 日中市教高字第 1100101243 號函核定

臺中市 111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簡章彙編

辦理學校: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臺中市青年高級中學 臺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

光華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光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臺中市明台高級中學

111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總召集學校 國立北港高級中學 編印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
(3)

臺中市 111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1.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報名

國中向各校集體報名時間:

111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至 111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

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4 時止

(學生應先向就讀國中報名)

詳見簡章第 6 頁 各校辦理單位一覽表

2.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公告錄取名單

111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

上午 11 時公布錄取名單 各校及網頁

3.複查

自錄取名單公告後至 111 年 6 月 9 日

(星期四)下午 4 時前,

上班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4 時止

詳見簡章第 6 頁 各校辦理單位一覽表

4.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報到

111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至 11 時

詳見簡章第 6 頁 各校辦理單位一覽表 5.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已報到學生聲明放棄錄取 資格

自報到完成後至 111 年 6 月 17 日

(星期五)下午 2 時前

詳見簡章第 6 頁 各校辦理單位一覽表

6.申訴 111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

下午 4 時前

詳見簡章第 6 頁 各校辦理單位一覽表

(4)
(5)

目錄

壹 、 依 據… … … 0 3 貳 、 報 名 資 格 及 招 生 範 圍… … … 0 3 一 、 報 名 資 格… … … 0 3 二 、 招 生 範 圍… … … 0 3 參 、 招 生 學 校 科 別 名 額 及 辦 理 單 位 一 覽… … … 0 3 肆 、 報 名 作 業… … … 0 6 一 、 報 名 方 式… … … 0 6 二 、 報 名 日 期… … … 0 7 三 、 報 名 地 點… … … 0 7 四 、 報 名 費 用… … … 0 7 五 、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表 件… … … 0 7 伍 、 錄 取 方 式… … … 0 7 陸 、 錄 取 公 告… … … 0 8 柒 、 複 查… … … 0 8 捌 、 報 到 入 學… … … 0 8 玖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 0 8 拾 、 申 訴… … … 0 8 拾 壹 、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 … 0 9 附 錄 一 、 臺 中 市 1 1 1 學 年 度 試 辦 學 習 區 完 全 免 試 入 學 各 種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表 … … 1 0 附 錄 二 、 臺 中 市 1 1 1 學 年 度 試 辦 學 習 區 完 全 免 試 入 學 各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 … 1 1 附 錄 三 、 中 投 區 1 1 1 學 年 度 試 辦 學 習 區 完 全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 … … … 1 4 附 表 一 、 臺 中 市 1 1 1 學 年 度 試 辦 學 習 區 完 全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表 … … … 1 5 附 表 二 、 臺 中 市 1 1 1 學 年 度 試 辦 學 習 區 完 全 免 試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報 名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1 7 附 表 三 、 臺 中 市 1 1 1 學 年 度 試 辦 學 習 區 完 全 免 試 入 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 … … 1 9 附 表 四 、 臺 中 市 1 1 1 學 年 度 試 辦 學 習 區 完 全 免 試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2 1 附 表 五 、 臺 中 市 1 1 1 學 年 度 試 辦 學 習 區 完 全 免 試 入 學 學 生 申 訴 書 … … … 2 3

(6)
(7)

壹、依據

一、總統 110 年 5 月 2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9231 號令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 110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69751B 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多元 入學招生辦法」。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11 月 2 日中市教高字第 1100084608 號函備查之中投區高級中等 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貳、報名資格及招生範圍

符合下列報名資格,且位於招生範圍內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一、報名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二)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 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符合前二項資格之一者且未參加其他入學管道,或已參加其他入學管道未獲錄取,或 錄取未報到,或錄取並完成報到但於前述各入學管道簡章規定日期前,取得錄取學校 蓋章同意之放棄錄取資格證明文件者。

二、招生範圍

臺中市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參、招生學校招生科別名額及辦理單位一覽表 一、各招生學校及科別名額如下表:

招生學校 科別 錄取 方式 性別

招生名額

招生名額

外加名額

身心障礙生 原住民生 各科名額 小計名額 各科名額 小計名額

臺中市 私 立 致用 高級 中 學

普通科

公告 錄取 不限

14 (1)

4

(1)

4

機械科 27 (1) (1)

汽車科 27 (1) (1)

資訊科 14 (1) (1)

電子科 14 (1) (1)

資料處理科 27 (1) (1)

美容科 14 (1) (1)

觀光事業科 27 (1) (1) 應用英語科 27 (1) (1)

(8)

4

招生學校 科別 錄取 方式 性別

招生名額

招生名額

外加名額

身心障礙生 原住民生 各科名額 小計名額 各科名額 小計名額

光華學 校 財 團法 人臺 中 市光華 高 級 工業 職業 學 校

機械科

公告 錄取 不限

14 (1)

2

(1)

2

資訊科 14 (1) (1)

電子科 14 (1) (1)

電機科 14 (1) (1)

製圖科 14 (1) (1)

室內空間設計科 14 (1) (1)

消防工程科 14 (1) (1)

臺中市 私 立慈 明高級 中 學

資訊科

公告 錄取 不限

14 (1)

4

(1)

4 航空電子科 14 (1) (1)

廣告設計科 14 (1) (1) 觀光事業科 14 (1) (1) 餐飲管理科 27 (2) (2) 電子商務科 14 (1) (1) 應用日語科 14 (1) (1) 幼兒保育科 14 (1) (1)

美容科 14 (1) (1)

照顧服務科 14 (1) (1)

臺中市明台高級中學

資料處理科

公告 錄取 不限

27 1

3

0

3

觀光事業科 27 0 0

餐飲管理科 41 1 1

幼兒保育科 14 0 1

美容科 14 0 0

室內設計科 27 1 1

(9)

招生學校 科別 錄取 方式 性別

招生名額

招生名額

外加名額

身心障礙生 原住民生 各科名額 小計名額 各科名額 小計名額

臺中市青年高級中學

綜合高中

(說明 4)

公告 錄取 不限

54 (1)

5

(1)

5

汽車科 14 (1) (1)

餐飲管理科 27 (1) (1)

美容科 14 (1) (1)

音樂科 14 (1) (1)

舞蹈科 14 (1) (1)

電影電視科 14 (1) (1) 表演藝術科 41 (1) (1) 多媒體動畫科 41 (1) (1) 說明:

1.身心障礙生或原住民生各科外加名額:加註()者係各科得提供之招生名額,惟各科別 身心障礙生或原住民生外加錄取人數達到身心障礙生或原住民生「總計名額」時,即不 再錄取;未加註()者為各科確定之外加名額。

2.其他具加分優待之特殊身分生依據相關法令於本招生名額外加 2%。

3.本項招生如有餘額(含未額滿及放棄錄取資格後之餘額),該餘額將回流至 111 學年度中投 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將於 111 年 6 月 23 日(星 期四)公告實際招生名額於該委員會網站。

4.青年高級中學開設學程為:學術學程–自然科、社會科,專門學程–衛生化工學程、運 動與休閒學程、食品烘焙學程。

(10)

6

二、參與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辦理單位 招生學校 報名 錄取

公告 複查 報到 聲明放棄

錄取資格 申訴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地址:43742 臺中市大甲區中 山里甲東路 512 號

電話:04-26872354 傳真:04-26873857

http://www.cycivs.tc.edu.tw

教務處 分機:

310、311

教務處 分機:

310

教務處 分機:

310

教務處 分機:

310

教務處 分機:

310

教務處 分機:

310 臺中市青年高級中學

地址:412 臺中市大里區中湖路 100 號

電話:04-24963333#213 傳真:04-24934833

https://sites.google.com/gm.youth .tc.edu.tw/youth

教務處 分機:

213

教務處 分機:

213

教務處 分機:

213

教務處 分機:

213

教務處 分機:

213

教務處 分機:

213

臺中市明台高級中學

地址:41345 臺中市霧峰區萊園 路 91 號

電話:(04)23393071 傳真:(04)23339875 http://www.mths.tc.edu.tw

教務處 分機:

210、211

教務處 分機:

210、211

教務處 分機:

210、211

教務處 分機:

210、211

教務處 分機:

210、211

教務處 分機:

210、211 臺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

地址:411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 388 號

電話:(04)22713911 傳真:(04)22710021 http://www.tmhs.tc.edu.tw

教務處 分機:

102、103

教務處 分機:

102、103

教務處 分機:

102、103

教務處 分機:

102、103

教務處 分機:

102、103

教務處 分機:

102、103

光華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光華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地址:411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 18 號

電話:(04)23949009#1120 傳真:(04)22773000 http://w3.khvs.tc.edu.tw

教務處 分機:

1120、

1121

教務處 分機:

1120

教務處 分機:

1120

教務處 分機:

1120

教務處 分機:

1120

學務處 分機:

1312

肆、報名作業 一、報名方式

(一)符合報名資格及招生範圍內之學生,依其志願並經父母(或監護人)雙方同意後,備妥報 名所需文件,向原就讀國中辦理報名手續。學生限就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招生學 校擇一校一科別報名,如發現重複報名他校,則取消報名及錄取資格。

(二)備妥報名所需文件,向原就讀之國中學校報名,再由各國中彙整後向各招生學校集體 報名。

(三)報名程序: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應依下列程序,準備報名資料,並應依所就讀之國中 所規定之日期繳交:

(11)

1.檢具報名表件:學生填具報名表件,依所就讀國中規定日期辦理校內報名。

2.由所就讀國中整理各項證明文件(超額比序積分表及證明文件),於報名日期送各招 生學校繳件審查。

二、報名日期

學生應先向就讀國中報名 國中向各招生學校報名時間:

111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至 5 月 13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 至 4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點

依簡章第 6 頁所列向各招生學校教務處辦理報名。

四、報名費用 不收報名費。

五、報名時應檢具表件

(一)報名表,如附表一(簡章第 15 頁,填妥學生自填部分並自行貼妥兩吋相片一張),經學生 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名,併同國中學校出具多元學習表現證明表件,由國中彙整後 集體向主辦學校集體報名繳件。

(二)多元學習表現採計日期至 111 年 4 月 29 日 止。

為取用入學後資料及照片檔案,請提供 111 年國中教育會考准考證影本(不做比序)。

(三)特殊身分學生證明文件(無則免附),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請務必蓋原畢業學校教務處戳 章及承辦人職章、與正本相符章。

1.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者、身心障礙生、原住 民生、僑生、蒙藏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退 伍軍人等各類特殊身分學生應繳附之身分證明文件,請參閱附錄一(簡章第 10 頁)。

2.低收入戶生、中低收入戶生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證明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3.各類特殊身分學生及低收入生、中低收入生之證明文件應黏貼於證明文件黏貼表(如 附表二,簡章第 17 頁),依各就讀學校規定時間繳交給承辦人。(無者免附)

4.身心障礙生、原住民生、僑生、蒙藏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 技術人才子女、退伍軍人等,所繳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以該身分為優待依 據,加分優待如附錄二(簡章第 11 頁),經審查不符者,改列一般生分發。若具有兩種 以上特殊身分者,應自行擇一繳驗該項證明文件。

六、完成報名手續後,報名表件不得要求退還、修改、補件或抽換。

伍、錄取方式

一、報名人數未達各該科招生人數時,全部錄取。

二、報名人數超過各該科招生人數時,其排序或錄取順序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簡

(12)

8

(三) 第三順序:多元學習表現積分-均衡學習。

(四) 第四順序:多元學習表現積分-德行表現。

(五) 第五順序:多元學習表現積分-無記過紀錄。

(六) 第六順序:多元學習表現積分-獎勵紀錄。

三、如經前項比序同分且超出招生名額時,未逾該科別招生名額 5%時,逕行錄取;逾招生名 額 5%時,報請主管機關為合宜之處理。

四、具特殊身分學生者,先以原始積分與一般生進行超額比序,未獲錄取者,再以優待加分後 與同類特殊生於外加名額內進行超額比序。

陸、錄取公告

錄取名單公告日期:111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公告於各招生學校門口及網站。

柒、複查

報名學生或家長對分發結果有疑義時,由學生或家長直接向各招生學校教務處申請複查(簡章 第 6 頁),逾期不再受理。

一、申請日期:自錄取名單公告後至 111 年 6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上班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止。

二、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妥複查申請書(附表三,簡章第 19 頁),親自向各招生學校所指 定單位申請(簡章第 6 頁),不受理郵寄申請。複查時繳交貼足限時郵票之回郵信封。

三、複查結果:若符合錄取標準,則增額錄取。

捌、報到入學

一、報到日期: 111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報於各該錄取學校報到。

二、請錄取之學生依規定時間,持所規定之證明文件(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或同等學力證明 正本)及相關表件至各招生學校教務處(簡章第 6 頁)報到,逾期未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 格。

三、已報到之學生(或已報到且未於規定時間內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行報名參加本學年 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玖、放棄錄取資格

一、完全免試入學已報到之學生如欲放棄錄取,應於 111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前,填 具本簡章所附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附表四,簡章第 21 頁),由學生或家長親送至向 各招生學校教務處(簡章第 6 頁)辦理放棄錄取,始得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逾期放棄 不予受理。

二、本項招生如有餘額(含未額滿及放棄錄取資格後之餘額),該餘額將回流至 111 學年度中 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將於 111 年 6 月 23 日

(星期四)公告實際招生名額於該委員會網站。

拾、申訴

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得以書面提出申訴。

一、申請日期:111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

二、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寫本簡章所附之「完全免試入學學生申訴書」(附表五,簡章 第 23 頁),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向各招生學校教務處(簡章第 6 頁)提出申訴。

(13)

三、各招生學校於收到申訴書後,經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討論研議後,以書面函覆。

拾壹、其它注意事項

一、各招生學校對於學生個人資料使用範圍、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如下:

(一)各招生學校於報名表中對於學生資料之蒐集,係為學生成績計算、資料整理、分發及 報到作業等招生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學生報到註冊作業使用,資 料蒐集之範圍以報名資料所列各項內容。

(二)各招生學校蒐集之學生資料,因招生、統計與註冊作業需要,於學生完成報名作業後,

即同意各招生學校、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進行使用,使用範圍亦以前項規定為限。

(三)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業而拋 棄或限制,惟考量招生作業之公平性,學生報名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報名時一併提出,

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補件、修改或替換,未附證明文件或證明書中各欄填寫不全 者,一律不予採認,所繳報名費用及相關證明文件亦不退還。若學生不提供前開各項 相關個人資料,各招生學校將無法進行該學生之分發作業,請特別注意。

(四)學生報名本項招生,即同意各招生學校因作業需要,向 111 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 免試入學委員會取得學生之基本資料與超額比序各項資料,作為本項招生之認定參酌 依據及積分計算作業運用。

二、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請至各招生學校網站查詢所發布之緊急措施消息。

三、學生如經發現其不符報名資格,或報名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影響申請 結果者,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錄取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註冊入學。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4)

10

附錄一

臺中市 111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各種身分學生應繳證明文件表

各種身分別 應繳證明文件

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 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實施辦法」之規定者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核定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生 中低收入戶生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並 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 業給付者

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 收據及戶口名簿影本(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以涵蓋報名日期為準)。

身心障礙生

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應安置就學之證明文件。

原住民生

1.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學校得申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住民身分 電子查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之資料,作為辨識、審 查之依據。

2.如招生學校未能申請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

本會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 資料證明文件。

3.原住民族語認證(無者免附)。

僑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核發報名本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或大 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入學之僑生身分證明函件。

蒙藏生

1.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2.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子女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中學」入學函件。

2.就讀學校成績單。

3.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子女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中學」入學函件。

2.就讀學校成績單。

退伍軍人

1.軍官:國防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

2.士官、士兵:各主管總司令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

3.替代役:主管機關核准退役證明文件。

4.因身心障礙免役或除役者:主管機關核准免役或除役證明文件。

5.退伍日期在 111 年 8 月 29 日(含)以前並檢具「退伍時間證明」文件 者,准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

註:

一、身心障礙生、原住民生、僑生、蒙藏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 才子女及退伍軍人,若具有兩種以上特殊身分者,應自行擇一繳驗該項證明文件,審驗合格 後,以該身分為優待依據。

二、所繳證明文件或特殊身分資格,經審查不符各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者,由本會改列一般生進行 分發,學生不得異議。

(15)

附錄二

臺中市 111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各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身心障礙生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一、身心障礙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身心障礙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 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身心障礙生依 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 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 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原住民生

法規: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原住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 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原住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 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原住民生依總積分 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 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 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

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 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僑生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一、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 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僑生依總積分經加分 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 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 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上述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僑生不 得申請 就讀各 級補習 與進修 部 ( 學 校 ) , 及其他 僅於夜 間、例 假日授 課之班 別。

法規: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一、蒙藏學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

(16)

12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 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 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 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政府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 下: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 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 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 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 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上述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境外優秀科學 技術人才子女

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一、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其加分 優待規定如下:

(一)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 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 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 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退伍軍人

法規: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 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退伍軍人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17)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 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 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 五計算。

三、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致身心障 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 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四、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 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退伍軍人依總積 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

(18)

14

附錄三

中投區 111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項目

配分 項 目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計算標準 上限

就近入學積分 (10 分)

符合中投區免試就學區者10 分

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10 分 10 分

扶助弱勢積分 (3 分)

符合偏遠地區者1 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 分;

符合低收入戶者2 分。

3 分

1.偏遠地區給分條件:應同時符合 (1)偏遠地區學校係報主管機關核准 有案之偏遠學校,符合全校12 班 (含)以下,或入學當學年度全校學 生人數360 人(含)以下者。

(2)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校者。

2.經濟弱勢係領有參加免試入學當年度 鄉、鎮、市、區公所中低、低收入 戶證明之有效文件者。

多元學 習表現 積分 (27 分)

均衡 學習

任一領域符合者4 分;

三領域皆符合者12 分。 12 分

1.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 均成績達60 分(含)以上者。

2.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德行

表現 社團(2 分)、服務學習(3 分)。 5 分

1.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2.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 1 分。

3.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 6 小時者給 1 分,未滿者不予計分。第六學期採 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截 止日(111/4/29)。

無記過 紀錄

無處分紀錄者6分;銷過後無懲 處紀錄者 6 分;銷過後無小過 (含)以上紀錄者 3 分。

6 分

1.依銷過後計算(不得功過相抵)。

2.3 次警告折算 1 次小過。

3.採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 截止日(111/4/29)。

獎勵 紀錄

大功每支3 分;小功每支 1

分;嘉獎每支0.5 分。 4 分 採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截 止日(111/4/29)。

總積分 40 分

備註:本表依據 111 學年度適用之「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之超額比序項目積分 對照表 (不採計志願序及國中教育會考積分)

(19)

附表一

臺中市 111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報名表

報名序號: (由受理學校填寫) 學生姓名

相片黏貼處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男 ◻女

報名學校 會考

准考證

報名科別 號碼

班級

畢業 國中 特殊身分學

生限選ㄧ項 打

◻無 ◻原住民(◻取得族語認證)

◻身心障礙生◻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家)

家長姓名 家長

手機

學生 手機 通訊地址 □□□□□□

學生簽名 國中承辦人

核章 父母雙方(或

監護人)簽名

國中教務處 核章

※會考准考證號碼僅供入學後基本資料及照片檔案之取用,不做比序。

※以上資料經本校確認無誤,特此證明。

※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於後,若為影本須由國中核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20)

16

(21)

附表二

臺中市 111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特殊身分學生報名證明文件黏貼表

【特殊身分學生報名證明文件浮貼欄】

註:影印本請國中相關單位核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22)

18

(23)

附表三

臺中市 111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複查申請書

學生姓名 複查類別 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原就讀國中

聯絡電話 日:( ) 夜:( ) 手機:

聯絡地址

※請正楷填寫報名學生本人之詳細通訊處

□□□□□□

報名學校 校名:

錄取結果 □未錄取

□錄取,錄取科別:

申請複查原因

申請複查日期 111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說明:

1.由學生或家長填寫複查申請書,於 111 年 6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逕向各招生學校教 務處(簡章第 6 頁)申請,逾期放棄不予受理。

2.複查時繳交回郵信封(貼足限時郵票)。

3.如遇特殊之情形,可接受傳真辦理(簡章第 6 頁),事後再行郵寄補件。

4.複查結果若符合錄取標準,則增額錄取。

「身分證正面影本」影本浮貼處

(請附身分證正面影本,並請貼牢,超出頁面請自行調整)

(24)

20

(25)

附表四

臺中市 111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已報到學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錄取學校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話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之入學錄取資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錄取學校全銜) (錄取科別)

學生簽章:________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_______、______

日期: 111 年 月 日 錄取學校教務處蓋章

臺中市 111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已報到學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學生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話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之入學錄取資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錄取學校全銜) (錄取科別)

學生簽章:________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_______、______

日期: 111 年 月 日 錄取學校教務處蓋章

注意事項:

1.已報到學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請填妥本聲明書,經學生、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親自簽章 後,於 111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前,由學生或家長親自送至各錄取學校教務處

(簡章第 6 頁)辦理,逾期放棄不予受理。

(26)

22

(27)

附表五

臺中市 111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學生申訴書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原就讀 國中 報名學校 校名:

錄取結果 □未錄取

□錄取,錄取 科

通 訊 處

※請正楷填寫報名學生本人之詳細通訊處

□□□□□□ 聯

絡 電 話

住家:( ) 手機:

申訴事由:

說明:

申訴人 (簽章) 申訴日期 111 年 月 日 家長

(或監護人) (簽章) 申訴人

與學生的關係

注意事項:由學生或家長填寫申訴書,於 111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以限時掛號郵寄 至各招生學校教務處(簡章第 6 頁)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學員高中(職)一年級由合作學校安排日間接受 學校教育課程,高中(職)二年級安排日間接受

(一)主題式的教育旅行 根據不同部別、年級學生規劃 特色行程,訴求清楚,定位明 確,使學生具有宏觀視野。實 施時間主要在暑假及寒假。其

我來到台中就讀大學後,積極的尋覓台中市有制度且招生團隊完善的補習班擔任招生工讀,以期讓自

修習本專門課程者,應取得閩南語 中高級以上 能力證明,包括(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

2.學士班學生須於畢業前(建議在大三結束前)修 習並通過「社會服務學習課程」(學系服務學習課

主修模組必選課程,列屬主修模組選修規 定之 20 學分內,如不及格者,需另外修習 主修模組之其他選修課程 ,以補足所缺之

主修模組必選課程,列屬主修模組選修規 定之 20 學分內,如不及格者,需另外修習 主修模組之其他選修課程 ,以補足所缺之

主修模組必選課程,列屬主修模組選修規 定之 20 學分內,如不及格者,需另外修習 主修模組之其他選修課程 ,以補足所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