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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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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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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擊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3 月 22 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 1100008759 號函 辦理。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四、 協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射擊委員會、新北市林口國民運動中心 五、 比賽日期:110 年 6 月 26 日至 27 日(星期六、日)上午 9 時起。

六、 比賽地點:新北市林口國民運動中心4 樓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二段 299 號 4 樓) 七、 參賽資格: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五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者)並需經帕拉 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按參賽類 別報名參加。

(二) 為安全考量,完全沒接觸過射擊運動槍枝者,不得報名參加。

(三) 選手未滿 20 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

不在此限。

八、 比賽組別及項目:

(一) 組別:依比賽項目分為男子 A、B、C 組;女子 A、B、C 組。

(二) 分組標準:

A 組:持有分級鑑定卡,並曾經當選國家代表隊國手者。

B 組:持有分級鑑定卡,對射擊運動有興趣者。

C 組:持有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但尚未持有分級鑑定卡,對射擊運動 有興趣者,歡迎報名參加;但其成績不列入國手選拔依據。

備註:賽前準備及比賽中,若經大會裁判判定,選手對槍枝熟悉度 有安全疑慮者,得拒絕其參賽;所繳之報名費用已用於保險 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故不予退還。

(三) 項目:

1. 男子十公尺空氣手槍個人賽。

2. 男子十公尺空氣步槍立姿個人賽。

(2)

3. 女子十公尺空氣手槍個人賽。

4. 女子十公尺空氣步槍立姿個人賽。

5. 混合十公尺空氣步槍臥姿個人賽。

九、 賽前練習:即日起至 110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20:00 截止。

裝備檢查:選手上場前30 分鐘完成檢查。

十、 比賽規則:

(一) 採用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審定之國際射擊最新規則辦理。

(二) 因 A、B 組成績列入未來國手選拔之參考,故兩組人數超過 8 人之項 目,將取前八名進行決賽,決賽取前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四至八名 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一、 報 名:

(一) 報名方式與截止日期:

1. 一律採用通訊報名,自即日起至 110 年 5 月 10 日止,以郵戳為 憑。

2. 報名時需附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等影本連同報名表 一併寄送本會。

(二) 報名費:

1. A、B 組每人新台幣 200 元整;C 組為鼓勵推廣性質,不收取報 名費。

2. 繳費資訊:現金或匯款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 後五碼(Email:ctpc1984@gmail.com),並請來電(02)8771- 1450 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三)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朱崙街 20 號 1 樓) 聯 絡 人:黃鈺惠、沈芳廷

電 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3)

(四) 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若已 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 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註:1.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2.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 (如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 300 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 1,500 萬元。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 200 萬元。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台幣 3,400 萬元。

3.選手所填報之教練,不得擔任本賽事之裁判或工作人員。

十二、 獎勵辦法:

(一) 各項目分 A、B 組,取最優成績頒發獎牌及獎狀獎勵。

(二) 若該組別人數過少,大會有調整獎勵人數之權利,每組2-3 人取 1 名,4-5 人取 2 名,6 人以上取 3 名獎勵;若有決賽之項目,取前三 名頒發獎牌及獎狀,四至八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三) C 組為鼓勵推廣性質,且未收取報名費,故不在獎勵之列。

十三、 一般規定:

(一) 選手須自備比賽用槍、彈。(大會不提供)

(二) 參賽選手應於比賽當日開賽前 30 分鐘辦理報到,開賽後 30 分鐘未報 到者,以棄權論,不得參賽。

(三) 選手須隨身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射擊體位分級卡備查,遇有資格爭議而 無法提出身份證明者,將以棄權論,已賽之成績不予承認。

(四) 選手於比賽時不得使用鐵鞋、背架等矯正器(輔具)。

(五) 靶位順序及賽程表將於賽前公佈於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網站及 射擊場。

十四、 遴選標準:

(一) 選手選拔標準:依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擊錦標賽暨國家代表隊選拔賽及全國身心障 礙國民運動會之成績為主要依據,並須參考:

1. 曾參加國際賽會之選手,須通過最近一年世界盃參加人數最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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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者三分之二成績,做為選拔標準;標準並逐年檢討修正。

2. 無國際賽經驗或經遴選之具潛力培訓選手,定期檢測,經本會選 訓委員會通過,擇優錄取。

(二) 教練遴選標準:

1. 基本條件:具備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及本會頒發之 A 級教練證者為 優先;或經教育部專案同意之B 級教練。

2. 遴選方式:依據選手填註之基本資料做為參考,以常態訓練入選 人數較多,成績較優者做為考量。

3. 行政配合:

(1) 可依訓練計畫之安排,配合公假調訓,不影響其訓練及工作 者。

(2) 配合國家組訓之行政作業期程,提交訓練計畫書、成果報告 書、訓練日誌等資料,並能確實按計畫執行訓練工作者。

(3) 入選代表隊教練如因故不克擔任教練職務時,需填寫放棄聲明 書,本會將另行徵召教練,並經本會選訓委員會同意,報請教 育部核准。

十五、 申訴:

(一) 如發生比賽爭議,須先以口頭向裁判長報告,並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凡未於規定時間內 提出申訴者,概不受理。

(二) 書面申訴應由參加各種運動競賽之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或個人 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正式提出。

(三) 任何申訴均須附繳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 立者,沒收其保證金;如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十六、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或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其判決為終 決。

十七、 罰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 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5)

(二) 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

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 狀。判決前已賽之場次,並不予重賽。

(三)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責處 分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 參賽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 該職員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 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十分鐘內未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員)繼 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職權資格,

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任何種類之裁判員之權利。

十八、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十九、 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6)

/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02-8771-1450

(7)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擊錦標賽報名表

姓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聯絡地址 使用槍枝 所屬單位

槍枝種類及 槍號

報名項目請打()

備註/參賽選手

教練姓名 餐食 空氣

手槍

空氣步槍 立姿 臥姿

☐葷 ☐素

☐葷 ☐素

☐葷 ☐素

☐葷 ☐素

☐葷 ☐素

☐葷 ☐素

附註:一、比賽日期:110 年 6 月 26 日至 6 月 27 日(星期六、日) 二、報名截止日:自即日起至110 年 5 月 10 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台北市朱崙街 20 號一樓) 電話:(02)-8771-1450 傳真:(02)-2778-2409 四、各縣市射擊協會團體可統一報名,表格不敷填寫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五、便當需素食者,請在備註欄註記。

六、「使用槍枝所屬單位」欄如填寫「殘總」時,則無需填寫槍號。

七、報名費:新台幣200 元整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上項資料本人同意提供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簡稱殘總)辦理此項賽事及有關此項賽事相關機構業務利用(如保險公司、旅行社等),殘總與相關機構均需遵守 個人資料保護法,善盡維護保密之責。

參賽者(射擊團隊): (簽名或蓋章) 電話:

(8)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選手參賽健康確認書

本人參加「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擊錦標賽」,參賽日期為 110 年 6 月 26 日至 6 月 27 日,參賽人員已評估自己的健康狀況無虞,願意遵守大會一 切規定參賽。

因應 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本人聲明並未於 110 年 6 月 1 日以後 有出國,如有隱瞞疫情資訊,後果自負。

參賽選手簽名:

家長簽名:

聯絡電話: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一、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名 制措施,未配合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 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將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規 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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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射擊錦標賽 防疫調查紀錄表

職稱 姓 名 電 話 體溫是否

≧37.5℃ 三星期內是否有出國 領隊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教練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管理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隨行人員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備註:

一、 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名 制措施,未配合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 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 規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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