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Copied!
1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09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90038568 號核備 函辦理。

二、 目 的:為推展學校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鼓勵身心障礙學 生培養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並藉比賽激發潛能而達 到運動復健之效果,同時提昇國內身心障礙桌球運動競技水準。

三、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五、 協辦單位:高雄市立褔誠高中

六、 比賽日期:110年3 月27 日(星期六)

七、 報到時間:110年3 月27 日(星期六)上午09 時00 分

八、 比賽地點:高雄市立褔誠高中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 176 號) 九、 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不得跨校組隊。

(請學校出具參賽選手切結書,並加蓋機關印信連 同報名表等相關資料完成報名。)

十、 參賽資格:

(一) 凡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肢障組及視障組需持有帕 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核發之分級證 明;智障組需持有本會核發之智障運動選手證;自閉症之 中等學校學生,由學校組隊統一報名。

(二) 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三) 分級:

1. 肢障組:含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

經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請持分級中心核發分級證 明影印本繳交學校統一報名參賽。(分級查詢網址:

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2. 智障組選手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如尚未有

(2)

選手證者,需檢附符合本會訂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 定,經本會心智委員會審核通過並核發智障選手證者方 可報名智障組參賽。

3. 自閉症組: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 選手未滿 20 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 歲 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五) 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 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六) 報名學校應出具參賽選手切結書用印後,郵寄中華民國殘 障體育運動總會備查。

(七) 選手參賽時應攜帶學生證(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副本 (或影印本)於參賽資格有爭議時提出證明。

十一、 比賽項目及分組:

(一) 組別-國中男子肢障組、國中女子肢障組 高中男子肢障組、高中女子肢障組 國中男子智障組、國中女子智障組 高中男子智障組、高中女子智障組 國中男子自閉症組、國中女子自閉症組 高中男子自閉症組、高中女子自閉症組 (二) 項目-

1. 肢障組個人賽(男、女均區分為下列 10 個級別)

(1) 輪椅組-TT1、TT2、TT3、TT4、TT5 (2) 站立組-TT6、TT7、TT8、TT9、TT10

(以上級別如未達三人者,則合併於其他級別比賽) 2. 智障組個人賽 TT11

3. 自閉症組個人賽 十二、 比賽制度:

 各組(級)均採 11 分 5 局三勝制。

 5 隊(人)(含)以下採單循環賽制。

(3)

 6 隊(人)以上則採分組循環賽制後單敗淘汰賽制。

十三、 比賽用球:Nittaku 塑膠 40+比賽白球。

十四、 比賽用桌:符合國際比賽標準之藍色球桌。

十五、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認定之最新國際 帕拉桌球競賽規則。

十六、 報名手續:

(一) 報名費:

1. 每人新台幣 300 元整,含選手午餐便當、場地保險等費 用。

2. 由學校統一匯款至本會帳戶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3. 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 帳號後五碼(Email: ctpc1984@gmail.com),並請來電 (02)8771-1450 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二)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3 月12 日止 (紙本以郵戳為 憑;網路報名限學校單位統一報名至3/12 23:59 止)。

(三) 報名網址:https://pse.is/3b57bj (或掃描右側 QR-code)

1. 由學校單位統一填妥網路表單線上報 名,如有個人報名經審查發現者,一律 不予報名,且不另行通知。

2. 網路報名者須將切結書掃描檔 Email 至本會,並於比賽 當天將正本繳交至報到處。

3. 紙本寄送報名者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四)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 聯 絡 人:沈芳廷、黃鈺惠

(4)

聯絡電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E m a i l :ctpc1984@gmail.com (五) 注意事項:

1. 報名時請檢附報名表、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 證明影本及學校出具切結書,由學校統一提供給中華民 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報名,資料不全者不得比賽。

2.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 使用。

十七、 抽籤於 110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00 分,假高雄醫學 大學桌球室舉行(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 100 號),抽籤未到者 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八、 比賽細則:

(一) 為使比賽流暢,請於賽前一小時前到達比賽會場報到處報 到,遲到五分鐘經裁判點名乃未到者以棄權論。

(二) 比賽時,球員應穿著運動服裝及自備球拍等個人器材。

(三) 參賽須需隨身攜帶國民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分級 證明,遇有資格爭議而無法提出身分證明者即以自動棄權 論,已賽之成績作廢。

十九、 獎勵辦法:

(一) 本運動項目為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 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1. 參賽隊(人)數為 6 個以上者,獲得前 3 名。

2. 參賽隊(人)數為 4-5 個者,獲得前 2 名。

3. 參賽隊(人)數為 3 個以下者,獲得第 1 名。

4. 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僅 1 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二) 頒發獎牌、獎狀辦法:前 3 名頒發獎牌及獎狀,4-6 名頒發 獎狀。

(5)

二十、 申 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須先以口頭向裁判長報備,應於該 場比賽結束後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 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 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詢問裁 判。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 出,並附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 經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會議,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 者,則保證金沒入予承辦單位,做為大會競賽活動經費;

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二十一、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員之判決 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之,

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二十二、 罰 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 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 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 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 資格。但判決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三)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 列罰責處分: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 止該選手參賽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 停止該職員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

(6)

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逾10 分鐘未能恢復比賽時,

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 1 年 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職 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任何種類之裁判員之 權利。

二十三、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四、 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7)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09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報名表

學校名稱:

地 址: 電話: 傳 真:

組別:□國中男子組個人賽 □國中女子組個人賽 □高中男子組個人賽 □高中女子組個人賽

□肢障組 □自閉症組 □智障組 職稱 姓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參賽 級別

監 護 人 姓 名

分級

級數 備 註

以上資料請確實填寫以便投保

1. 自閉症、智障組、肢障組請分開填寫報名表,以便統計。另肢障組需檢附分級證 明影本,智障組需檢附本會智障運動選手證。(智障組未經審查者,需附本會訂 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審查要點等證件送審)。

2. 報名費用:新台幣300元整。

3. 報名時請附本報名表、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卡等影本及學校出具切結 書由學校統一寄送報名。

4. 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或影印。

5. 中餐(便當)如需素食者請在備註欄註記。

6. 詳細資訊請參考本賽事競賽規程。

*上項資料本人同意提供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簡稱殘總)辦理此項賽事及有關此項 賽事相關機構業務利用(如保險公司、旅行社等),殘總與相關機構均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法,善盡維護保密之責。

參賽人: (簽名) / 監護人: (簽名)

※以上表格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8)

(請用學校單位印信)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09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 參賽選手切結書

茲保證下列選手確實符合參加 109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 錦標賽資格。

 學校名稱:

 聯絡人:

 電話:

☐國中組 ☐高中組

序號 選手姓名 性別 參賽項目 出生年月日

(西元) 身份證字號 競賽級別 *** 國中女子組個人賽 2000/01/01 Z123456789 TT11

1

2

3

4

5

6

附註: 一、 填寫本切結書時,請事先詳閱競賽規程中參賽選手資格之各項規定。

二、 選手級別請務必填寫。

三、 切結書中選手之各項資料必須正確填寫;若資料不全,大會得逕依規定取消參賽資格,

且不另行通知。

四、 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或增列。

五、 切結書須經學校加蓋機關印信,書面報名者須連同報名表一併寄送(104703臺北市中山 區朱崙街20號1樓);網路報名者請掃描後寄至ctpc1984@gmail.com ,並請 Email或來電 (02)8771-1450 確認報名完成。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9)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選手參賽健康確認書

本人參加「109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參賽 日期為110 年 3 月 27 日,參賽人員已評估自己的健康狀況無虞,願意遵守大會 一切規定參賽。

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本人聲明並未於 110 年 2 月 28 日以 後有出國,如有隱瞞疫情資訊,後果自負。

參賽選手簽名:

家長簽名:

聯絡電話: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一、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名 制措施,未配合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 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將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規 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10)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學校參賽選手健康確認書

本校參加「109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會長盃身心障礙者桌球錦標賽」,參賽 日期為110 年 3 月 27 日,參賽人員已評估自己的健康狀況無虞,願意遵守大會 一切參賽規定。

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本校選手聲明並未於 110 年 2 月 28 日以後有出國,如有隱瞞疫情資訊,後果自負。

參賽學校:

承 辦 人 : 聯絡電話:

單位主管:

校 長: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一、 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名 制措施,未配合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 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 規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11)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09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 防疫調查紀錄表

職稱 姓 名 電 話 體溫是否

≧37.5℃ 半年內是否有出國

領隊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教練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管理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隨行人員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備註:

一、 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名 制措施,未配合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 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 規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參賽條件與 BC1、BC2 個人賽相同,上場參賽三位選手 中必須至少有一位是 BC1 選手,每隊可以有一位運動助

十八、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十六、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109 年審譯所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109 年 8 月 13 日水運蹼字第

各報名單位於 Google 表單填寫提交完成後,本會將依 Google 表單所送資 料確認無誤,將開立超商代收繳費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報名單位通知

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

選手分級卡:如持有國際卡者,以國際分級卡為準;無 國際分級卡者如曾參加 105、107

三、 安置學校於學生報到手續完成後,應將未報到學生之報名表件寄還國中。國 中應於民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前,將各項完成之轉銜服務資料送至安置

每校每隊補助租車車資最高 500 元整,請填妥領據(抬頭: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