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 補(捐)助原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 104 年度第 2 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MICE 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4 月 27 日 107 年度第 1 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MICE 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9 月 19 日 108 度第 1 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MICE 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2 月 24 日 108 度第 2 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MICE 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11 月 30 日 109 度第 1 次「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MICE 專案小組」
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爭取與舉辦國際會議及展覽,有效擴大會議展覽服務業規 模,並利國內會議展覽服務業發展,達成順道觀光效益,特訂定 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委任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 貿易局)辦理。
三、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四條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 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 法人及社會團體。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公司或商號。
前項補助對象辦理爭取、推廣、舉辦階段之國際會議及展覽或順 道觀光,得向貿易局申請補助。但公司或商號除本原則另有規定 外,申請補助應透過所屬團體提出。
申請時由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代 表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得委託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 所屬團體提出申請;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由承辦之 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及接受補(捐)助。
前點(四)所指公司或商號營業項目包括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務 者,辦理爭取、推廣、舉辦國際會議或順道觀光,得向貿易局申 請補助。
前項國際會議須為國際會議協會認列之會議,與會人員來自三個 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五十人以上。
四、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
除本原則另有規定外,實體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 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五十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三十人以上之 會議;線上國際會議指透過視訊參加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 區且參加人數五十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三十人以上之會議,
且須有明確之會議日期、會議名稱及線上對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 事實。
(二)國際展覽:
實體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線上國際展覽指線上平臺之參展廠商 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且須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 品線上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
(三)爭取階段:
指為爭取國際會議事先籌備、前往競標會議現場或線上爭取主辦 權之活動期間。。
(四)推廣階段:
指為在臺舉辦之國際會議或展覽前,在國外或線上辦理推廣活動 之期間。
(五)舉辦階段:
指國際會議或展覽在臺開始舉辦至舉辦結束之期間。
(六)順道觀光:
指參加國際會議或展覽的國外人士在臺觀光旅遊行程之活動。
前項計算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不計入代理商;計算國家或地區 數,不計入舉辦國;同時舉辦實體及線上展覽時,並得合併計算 實體及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區數;計算與會或參加會議人數,計 入舉辦國人員;同時舉辦實體及線上會議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
及線上參與人員。
五、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規定如下:
(一)會議爭取階段之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
對於爭取國際會議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國際會議主辦機構 來臺勘查、線上競標會議主辦權,或其他有助於爭取國際會議來 臺舉辦之補(捐)助,且需有實際爭取事實並可提出證明者,最 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國際會議及展覽推廣階段之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
對於既定在臺舉辦之國際展覽,或至少定期於三個國家以上輪流 舉辦之國際會議,至國外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其推廣之始日距舉 辦日應至少相隔三個月,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五十 萬元為上限,同一會議或展覽之推廣階段補(捐)助,申請以一 次為限。
(三)國際會議及展覽舉辦階段之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
1.國際會議:
依國際會議總人數,國外人士參加人數(含同行眷屬)、辦理地 點及會議天數之規模而定,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 四百萬元為上限。
2.國際展覽:
實體展覽依國際展覽總攤位數、國外廠商參展家數比例及國外參 觀人數比例而定;線上展覽依線上國外廠商參展家數及參觀人數 而定;同時舉辦實體及線上展覽時,分別計算補助金額後加總;
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3.順道觀光:
依來臺參加國際會議或展覽並順道觀光旅遊行程之國外人士(含 眷屬)人數計算,每人補(捐)助為新臺幣三千元,每案補(捐)
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四)國際會議及展覽於舉辦階段,實際獲得政府補(捐)助金額,
不得超過舉辦該國際會議及展覽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於結算 時如政府單位補(捐)助金額合計超過該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者,超過部分不予補(捐)助,但爭取階段、推廣階段及順道 觀光之補(捐)助,不在此限。
(五)國際會議、展覽或順道觀光之補(捐)助,同一受補(捐)助 單位以二次為限。但國際會議中合併舉辦之國際展覽或國際展 覽中合併舉辦之國際會議,主辦單位僅能就國際展覽與國際會 議擇一申請補助。
(六)獲政府委辦爭取、推廣、舉辦階段之國際會議及展覽者,不適 用本原則;獲政府委辦或補(捐)助順道觀光者,亦不適用本
原則。
(七)接受本原則補(捐)助之單位,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至 第五款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八)主管機關另訂有相關管考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六、申請補(捐)助之程序如下:
(一)欲辦理爭取、推廣、舉辦階段之國際會議、展覽或順道觀光之 補(捐)助者,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貿 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但因政策需 要,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申請表及流程詳如附 件一與附件二)
(二)申請文件不全者,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 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不受理申請。
(三)申請結果於審查會議後統一由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 案辦公室發函告知。
(四)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
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領據及相關資料向經濟部推動 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須檢附資料詳如附件三)
(五)核銷文件不全者,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
請主辦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依辦理推廣 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七、審查單位及原則,規定如下:
申請補(捐)助案件,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補(捐)
助國際會議及展覽經費審查及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 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以配合推動我國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發展政策者,為優先補(捐)
助對象。
(二)擬辦理爭取、推廣或舉辦之國際會議及展覽或順道觀光之計畫 書內容(包括規模、效益、經費執行等)為主要審查項目。
前項審查相關審查基準,由本小組訂定之。
八、本小組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1.召集人:由貿易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
2.審查委員:由外交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 會、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商業司、教育部、科技部、衛生福 利部推薦代表擔任;並視需要邀請其他與國際會議及展覽主題 有關之政府主管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
(二)本小組由召集人依實際需要召集委員會議,會議決議採共識決
方式;本小組會議得視實際狀況改以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進 行。(本小組運作之流程詳如附件四。)
(三)本小組應於年度終了前彙整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預算執 行情形及經費支用等資料,提報至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 會。
九、依本原則所需經費,由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及交通部觀光發展基 金編列相關經費予以支應。
十、本原則經提交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MICE 專案小組會議通 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